美国种族法曾经启发了纳粹德国?
美国种族法曾经启发了纳粹德国?
撰文:Ira Katznelson
翻译:陶小路
首发《东方历史评论》微信公号:ohistory
对于第三帝国的政治舞台来说,没有比阿尔伯特·斯佩尔(Albert Speer)主导下建于纽伦堡的壮观的阅兵场、两个大型体育场和国会大厅更奢华、气派的地方了。1933年到1938年,他编排了与纳粹党的年会有关的大型集会,莱尼·里芬斯塔尔拍摄于1933、1935年的两部令人震惊的纪录片《信仰的胜利》和《意志的胜利》让这些集会为世人所知。纽伦堡1935年9月举行了“自由集会”,在此次集会上举行了德国国会的一次特别会议,会上人们鼓掌通过了一项立法,犹太人被剥夺了作为帝国公民政治权利的资格,他们禁止与日耳曼人通婚或者发生性关系,并禁止他们展示任何德国的国色或新的带有纳粹党符号的国旗。
《帝国公民法》、《保护德国血统和德国荣誉法》和《帝国国旗法》正式由希特勒颁布八天后,45名纳粹党律师在国家社会主义德国法学家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Socialist German Jurists)赞助下前往纽约。这些律师编纂了第三帝国以种族为基础的法律哲学,这次旅行是对他们的奖励。此次访问对外宣称的目的是“通过考察、听取讲演获得对美国法律和经济生活运作的特殊见解”,该小组的领导人是路德维希·费舍尔(Ludwig Fischer)。费舍尔五年后成为了华沙地区的总督,华沙犹太区的野蛮秩序便是由他所建立。
近来几乎每天发生的事情都在提醒我们,自由民主制度和非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度会令人非常不舒服地交织在一起,这构成了阅读詹姆斯·惠特曼(James Q. Whitman)的《希特勒的美国模式》(Hitler’s American Model)适时的背景。惠特曼在书中考察了第三帝国如何从美国法律中为其采取的各类种族主义举措找到了支持。上文提到的小组到达纽约后便参加了由纽约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招待会。会议现场的每个人都应该知道纽伦堡前不久发生的事情,但这些纳粹法学家表现出的向美国的法律和经济制度学习的意愿依然受到了热情地欢迎。
惠特曼是耶鲁法学院的教授,他想知道,美国这个建立在如个人权利和法治等自由主义原则之上的国家怎样产生出了“让纳粹产生兴趣和吸引力”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在对这种明显的矛盾做深入探讨的过程中,他的小书提出了关于法律,关于会对公民身份的定义产生影响的政治决定以及有关启蒙价值易被扭曲等重要问题。
美国法律中的种族主义对纳粹德国的影响在一些学术著作里被低调处理,惠特曼对这些著作提出了批评,他列举出了一系列证据来支持“纽伦堡法案本身便能看到美国的直接影响”这样的观点。惠特曼强调,作为当时种族相关法律全球领导者的美国为1933年9月《普鲁士备忘录》(Preußische Denkschrift)提供了最明显的参考依据;该备忘录由一个法律小组所撰写,其中就有包括罗兰·弗雷斯勒(Roland Freisler),后来此人很快成为尤其心狠手辣的纳粹人民法院(Volksgerichtshof)院长。美国的先例也对其它重要的纳粹文本有很大影响,其中包括由未来的波兰总督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编辑的1934至1935年的《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和立法手册》(National Socialist Handbook for Law and Legislation ),后来他在纽伦堡审判中被判绞刑。该手册收录了赫伯特·基尔(Herbert Kier)一篇关于种族立法的关键性文章,文章的四分之一篇幅都在讨论美国的立法,不仅谈及种族隔离,还包括管理美国印第安人的规定,针对菲律宾人、波多黎各人和非裔美国人制定的公民身份标准,移民条例以及在大约30多个州里实行的针对种族之间通婚的禁令。没有其他国家,甚至连南非也没有这样一套成熟的法律。
特别重要的是德国律师海因里希·克里格(Heinrich Krieger)的作品。这位被认为是“将美国种族法律吸收进纳粹法律中的最重要人物”的律师曾作为阿肯色大学法学院的交换生在费耶特维尔度过了1933-34学年。克里格希望运用历史和法律知识为雅利安种族的纯洁性服务,他研究了包括当代南非在内的一系列种族主义政权,而他最后在美国法律中找到了自己的理论基础。他关于美国的深入研究始于他在1934年写的一些文章,其中一些以美国印第安人为主题,另外一些试图对美国的种族立法进行全面评估 ——这些文章构成了他1936年的标志性作品《美国种族法律》(Das Rassenrecht in den Vereingten Staaten)的雏形。
1934年6月5日举行了一场由一群知名德国律师参与的会议,这些律师聚集在一起就一个种族主义政权的运作方式交换了看法,惠特曼在书中给出的确凿证据便是这场会议的记录。从这份会议记录可以看到,他们中间的最极端者的理论基础都是从克里格的作品中得来,这些人尤其受以白人至上为基础的美国法典所吸引。他们用的种族这一概念主要是弗雷斯勒给出的。弗雷斯勒认为,种族是一种政治建构。无论在美国还是在德国,种族的重要性和含义基本是由受到法律保护的政治决定所支配的,而非任何一种科学现实或社会公约。
但即使有无可争辩的证据证明当时德国人对美国的种族法存在着强烈兴趣,也不足以说明美国的种族法直接塑造了纳粹的种族法,惠特曼本人也在书里谨慎地承认的这一点。毕竟,纳粹德国的知识分子和政治领导人很可能只是利用美国的例子来让他们已经计划采取的荒唐计划看起来更有合法性。无论如何,追问美国的种族法所产生的国际影响最终不如惠特曼的另一个目标重要,那就是通过纳粹的视角来审视美国的种族等级制。他写道:“这本书所写的历史要求我们去直面的问题不是纳粹主义的起源问题,而是美国这个国家的性格是怎样的问题。”
因此,惠特曼从更纵深的美国历史出发,做出了这样的令人不安的观察:美国这样一个政治体系的基础建立在平等、启蒙理性和宪法对国家权力限制等原则之上,但是正是这个政治体系却为一个建立在种族基础之上的奴隶制所造成的巨大罪恶和长期后果所塑造。我们在读《希特勒的美国模式》时就是被逼着去面对这样一个挥之不去的事实,那就是,从1933到1945年第三帝国存在的这段时间里,国会中大约一半的民主党议员代表的是实行种族隔离的州,而且无论民主党还是共和党都没有力图压制受到德国的律师和法官如此欣赏的种族法律。
自从美国成立以来,如何理解种族与民主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一个迫切的问题。种族与民主之间深层的矛盾令研究美国平等的托克维尔感到困惑——这种矛盾可以在马里兰州烟草港口镇(Port Tobacco)的一个名为“平等”的种植园得到很好体现;这个种植园里有很多奴隶,种植园的拥有者是迈克尔·J·斯通(Michael Jenifer Stone),他是众议院马里兰州的六人代表之一,参加了第一届美国国会。在“纽伦堡法案”出台前整整一个世纪之前出版的《论美国民主》中,他在题为“概述美国境内的三个种族的现况及其可能出现的未来”这一章的开始便宣布,这些话题“虽然都与美国人有关,但与民主无涉。我的主要工作是描述美国的民主制度”。
惠特曼引用了一些政治学家的作品,他们在书中也依照托克维尔的这种“一码归一码”的区分方法,将自由主义和平等主义秩序和他们所称之为白人至上主义的秩序做出了区分。但是惠特曼的书告诉我们,这种区分方法过于“泾渭分明”了。我们必须在思考民主制度的同时直面美国的种族问题。惠特曼写作的这段历史并没有将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仅仅视为一个幌子——许多第三帝国的法律理论家会强调黑人和美国印第安人处于从属地位,以此来暗示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的虚假性。相反,他委婉地挑战读者去思考,种族主义的丑恶嘴脸何时以及如何在美国的自由民主制度凸显出来,又是在何种条件下以及在哪些领域凸显。反过来,我们可能会问,这些丑恶之处又是在何时因为何种原因受到了抑制,从而让少数族裔在物理空间、文化生活、物质生活和公民身份等方面获得了更为平等的对待?
与希特勒政权不同,美国的自由民主思想和制度虽然会受到种族主义的侵蚀,但是也会抗拒它的影响。尽管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建立起了全球最为成熟的种族主义秩序,颁布了“纽伦堡法案”的德国和在许多州实施种族隔离的美国之后走上了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纳粹德国最终实施了大规模种族灭绝行径,而在美国,人们通过很多斗争,最终在公民权利上取得了诸多成绩。然而,所有这些成绩,甚至非裔美国人当选总统这个事实都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在政治议程里去掉有关种族和公民的问题。如今围绕这两个问题的辩论都在强烈地提醒我们,没有任何积极成果是能够被确保持续存在的。民主制度的种种规则,无论是选举、开放媒体和代议政治,都为蛊惑人心的种族主义言论,对“非我族类”的恐惧和排斥创造了持续存在下去的可能性。弗雷斯勒和其他第三帝国法学家特别清楚,与种族相关的观念和种族主义政策均是政治决策的产物。
本文讨论书籍《希特勒的美国模式:美国和纳粹种族法律的塑造》(Hilter’s American Model: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Making of Nazi Race Law, James Q. Whitman)。
本文选自《大西洋月刊》2017年11月刊,《东方历史评论》受权译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