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皮子中的社会秩序
这本书原本是作为法律史的书读的,读完后深感其中法律史的味道并没有那么浓,对于许多制度上的问题并没有诠释得非常清楚,其核心也并非解决一个制度史中的问题,而是明代徽州地区社会变迁这一宏大叙事。
基层社会的纠纷解决,究其本质其实是回应乡土社会权威建构的问题。在明代,这一问题即变现为老人制的生长、变迁乃至消灭的过程。
从老人制源起上看,即反映了乡土社会自发生长的问题。作者把视角延伸到南宋社会变迁,即庶族地主升起这一社会现象。庶族地主阶层上升,使得他们在乡土社会中具备了道德与知识权威,从而获得了裁判权,可以解决本乡内的纠纷。而这一民间自理词讼的方式,通过程朱理学得以正当化,即乡村礼治可以自我实现,从而进入了明朝制度设计之中。这便是老人制的起源。
然而这一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受到冲击。由于制度设计中,对于软硬件条件要求较高,最后老人逐渐失去了裁判的权能,这包括申明亭制度的衰败,以及老人权威的下降等等因素。于是在明中期的材料中,老人的职权变为诉讼的辅助方,即审核证据、实地勘探等等,为知县审理提供必要依据。这实际就意味着老人制度的崩坏。乃至到后期,再度出现了乡贤、宗族、豪强审理案件的情形,最后导致老人制的全面崩坏,直至到清朝最后消失。
这其中就至少包含有地方势力的新崛起、宗族的兴起等等社会变迁。由此作者做了深入而细致的考察。最为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对佃仆纠纷进行了分析。佃仆纠纷严格说与老人制度关联并不大,但是这一问题实质上反映了徽州地区明中期以来发生的重要变迁,即社会矛盾随着人口内迁、商业发达而不断激化。
所以本书看似研究了一个法制史上的诉讼问题,但反映在骨子里的,还是社会学的诸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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