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和随想
第四章
笔记:常识也是被建构的文化体系。阿赞德人巫术的知识对他们而言是一种“常识”。为了避免牵扯所谓意义问题之类的麻烦。
第五章
笔记:艺术自然也是文化体系,“唯有先参与到我们称为‘文化’的普及性象征形式体系中,方才可能参与我们称为‘艺术’的特殊象征形式体系”。艺术的研究就必须有某种符号与象征的自然史、某种关于意义载体的民族志。
第六章
笔记:“政治权威仍然需要一种可资界定自身并提出自我宣示的文化框架”,需要一套词汇,“这套词汇能反映出这项事实:社会中居支配地位人物的克里斯马,以及投身于反抗前者之支配的那些人物的克里斯马,均导生于一个共同的来源,即中枢权威之天生的神圣性”。
第七章
笔记:我们要以“民族志的方式”来了解思维。“换言之,就是描述让思维在其中能具有某种意义的世界”。
随感:格尔兹里边对学者“成长”历程的关注,可以说和布迪厄有相同关切。不仅是抽象地谈研究者作为特定性别的身份,作为特定理论脉络的反思,还应该更为具体地探讨研究者的家庭、经历以及阅读范围为其研究倾向带来的影响。
让我想到之前看到一个督导的反思,一方面他确实很坦诚,但另一方面他的反思很空洞。只是讨论权力关系之类很普遍性的问题,而没有具体回应被督导社工反映的实务经验不足、强加观点之类的实际问题。
第八章
笔记:“我们的目光牢系于意义、……如何借由将自身的行动放置在更广阔的符号指涉框架之中以了解自己为什么这么做,……。同时,我们也关注他们如何依照那些理解来组织其行为,藉此维持住那些较广阔的框架”。
“至少是我感兴趣并且努力使人们称之为‘阐释性的’那种人类学,……。……它是在将自我知识、自我觉知、自我理解的过程与他人的知识、他人的感知和他人的理解焊接起来,从而更准确地辨识我们是什么样的人,我们周围的人又是什么样的人”。
“欧哈拉说诗让生命中朦胧的事件变得可以把握,并且复原其细节”
“……耽溺于文化特定的附着物、沉思推论的过程并且一头闯进象征体系里头。……,…把这个世界带进我们的视野”。“或者说得更恰当一点:它把多个世界带进我们的视野”。
“在西方传统中,投注于分辨法律与事实以及避免混淆两者为目的的程序发展这两方面的精力,在伊斯兰世界,却被置换为投注于两者的结合,以及以深化这种结合为目的的程序发展”。
“区辨印度的法律感性与其他法律感性之处在于:某人的权利与义务视其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而定,而某人在社会秩序中的地位则是被先验地决定的”。
“印度式的法庭设法藉由厘清道德种类来确立事实”。
“真正发人深省的对比,在于领会判决的情境如何让既定的规范得以进行判断的方法或规矩”。
法律是“理所当然地伴随从信念象征到生产工具等一大群其他的文化真实,一同成为该社会的积极组成部分”。
法律是地方知识,是社会生活的建构性元素。
“法律由于拥有一种特殊的能力,能够把发生在普遍性架构中的特定事物处理得仿佛是完全按照这些事件的性格、本质自然而然地召唤出规则来加以处断一样,所以它远远不只是反映了既定的智慧或者争议调停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