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进一步澄清几个译名
1、先介绍一下意思表示的结构:手头没有布洛克斯,直接上课件了


可以很清楚的看出Handlung与Geschäft的区别。行动和行为都需要有意思的参与。但参与行动的意思并不具有法上的重要性,亦即不会被法律所评价,只有当缺乏(重点!)该行动意思Handlungswille的时候,法律认为此时的行动是不被人所控制的,如梦游(上图左)。反之,参与行为的意思始终具有法上的重要性,亦即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引起某种具体法效果的意思(上图右)。
2、因此,本书对意思表示各要件采取新译名的出发点在于,区分动作Akt、举动Verhalten、行动Handlung和行为Geschäft。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使得在汉语民法学中能够尽可能地体现德语的强屈折性以及德式民法学的概念性。rechtsgeschäftlicher Akt, rechtsgeschäftliches Handeln, rechtsgeschäftliches Verhalten因而可以被清楚区分为“法律行为的动作”、“法律行为的行动”和“法律行为的举动”,而不是一律搞成“法律行为之行为”。
3、法律行为的动作,指的是作为意思表示组成部分的、法秩序评价之先的动作,如对要式口约表示同意或拒绝时,该同意或拒绝的动作本身。法律行为的行动,指的是行动者本来不具有引起某种特定法效果的意思,但法律认为其具有重要性,因而会引起某种法效果,溯及地来看,它就成为了法律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催告。法律行为的举动,实际上是具有法上重要性的举动,是某作为或不作为的纯粹事实,考虑到该举动的情事,依法定而具有了法意义。如对迟到的承诺的沉默。
4、因此,有童鞋认为还是效果意思比较好,那也无所谓,只要把通行译法中的行为意思换掉即可,即行动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行为意思)。此外,事实行为应改为事实动作,准法律行为也应改为类似法律行为的行动。
5、题外话。汉语民法界是个大型精分现场。一方面立法和司法解释从来不管概念和体系,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来都没有通盘规划;另一方面受德式训练的学者们还在拼命努力疏通概念和体系,试图为实定法找出学术来。不过英美包括意背景的学者就好很多,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