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和平论》笔记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第一节 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
1.“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材料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 5
2.“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无论大小,在这里都一样)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 6
3.“常备军应该及时地全部加以废除。” 7
4.“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订。” 8
5.“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与政权。”
6.“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双方的互相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动:例如,派遣暗杀者、放毒者、破坏降约以及在交战国中教唆叛国投敌等等。”9-10
第二节 各国之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
1.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 14
2.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 19
3.世界公民权利应限于以普遍的友好为其条件。 24
然而每个国家对权利概念所怀有的这种效忠(至少是在字面上)却证明了,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人类有一种更伟大的、尽管如今还在沉睡着的道德禀赋,它有朝一日会成为自己身上邪恶原则的主宰的(这是他所不能否认的),而且这一点他也可以寄希望于别人。
然而当前战争(1793 法普 1797 法奥)的惨痛后果却可以迫使政治预言家承认,人类走向改善的转折点即将到来,它现在是已经在望了。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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