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政治离不开文化基础
本书主要以英国、美国、法国、德国、中国这五个国家为例,介绍了宪法学的原理,以及形成和实践的历史。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受益也很多。
结合近代各国的宪政历史来看,制度与文化是高度依存的。抛开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另一个都很难有长足的进步。
比如日本明治维新时期,虽然吸收了一些西方的政治制度,开启了启蒙思想运动,但是都有非常大的局限性——日本的议会、内阁直到明治天皇死后十几年都没有正常运转过,军部不属于内阁而归天皇直接领导(这也是后来军部作乱的伏笔);而文化层面更甚,以《教育敕语》、国家神道为代表的忠君教育更是开展了全民洗脑的过程,天皇权力得到了空前的加强……日本此后走上法西斯道路,与制度、文化的自我限制有很大的关系。
宪法政治也是如此。这里引用一位老师对明治宪法的看法:
……1889年2月11日以天皇的名义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一般称为明治宪法。这部宪法的核心框架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就是一切权力归天皇,天皇是日本的最高统治者,军队的最高统帅,也就是说,主权在天皇,而并不是启蒙思想家和自由民权运动的领袖所追求的主权在民。天皇下面,设立内阁和法院、议会,其负责人名义上都由天皇来任命,政府按照天皇的旨意来运作,议会接受天皇的委托来讨论决定国家大事。内阁、议会、司法都只对天皇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
在这部宪法中,所有的人民或国民,都变成了臣民,即所有的日本人,都必须效忠于天皇以及天皇国家。然而宪法里面又有一句很巧妙的话,就是天皇要按照宪法来统治日本,也就是说,天皇的具体行为是要受宪法的具体条文制约的。如果我们来考察一下从明治以来一直到日本战败的历史,天皇的实际权力其实并没有在日本近代的政治运作中获得充分的展开。
这是日本近代史上最重要的一部宪法,现在看来问题多多,但其实在19世纪末,也是许多中国人求之不得的。而日本二战后向现代化国家的转型,也是建立在重写宪法的基础上的。
国内许多做法学研究的人,这些年都在试图通过法律框架内的努力来改变现状。但是中国的权力社会从秦以来都是权力主导的,这种结构不同于西方任何文明。在推进革新的道路上,权力拥有者必然是反对法制的。因为只有在人治的社会,或者是表面法治,但实际政治中故意模糊化责权的情况下,权力拥有者手中的权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价值体现。
人们追捧权力和利益,这可能也是人类的本性,法律学者也不会对此做过多道德上的指摘。但对社会契约缺乏基本的尊重和认同,则是民族整体性短视的体现。这种短视可能需要更多的思想启蒙,而不是空洞的某某自信、某某梦。今天我们向后看,以后会不会变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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