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本书是一部导读性的伦理学著作。与时下的以说教为主的规范伦理学相异,本书追根溯源,从史的角度探讨了“伦理”即“道德”的起源及其存在的必要性,追问了人性中“德性”“至善”的最终根据。对于时下浮云蔽日的道德精神时空,本书不啻为一剂祛除迷雾的清新剂。
目录 · · · · · ·
第一章 伦理学的性质和方法
第二章 良心的理论
第三章 良心的分析与解释
第四章 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
第五章 目的论的观点
第六章 快乐主义
第七章 自我实现论
第八章 快乐主义批判
第九章 至善
第十章 乐观主义和悲观主义
第十一章 性格与自由
译后记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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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 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决不可能昌盛。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意义,不是很有道理的吗?(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P78)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不同种族不同时代的道德,我们看到被坚持的那些行为类型都特别适合于当时的内外条件。在人们以家族或氏族聚居的地方,他们不仅关心他们的亲人,主要的关心看来还是保护自己免遭别的家族和氏族的攻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血族复仇就成为神圣的义务,对氏族的不忠则成为极恶的罪行。在一个周围有好战邻居的具有较高发展程度的社会里,服从权威和勇敢精神就是最高的德性。被命令实行并判断为道德的是那些使集体能够生存、保持并增加他们的财富的行为,一切阻挠这个目的实现的行为则受到谴责。倘若氏族成员的人数危及到它自身的利益,杀死孩子常常被看做是合理的。如果老年的存在变成一个负担,杀死他们也丝毫没有内疚。病婴和一些女婴被杀死或遗弃,以免他们妨碍氏族的生存斗争。对于古希腊和古希伯来人来说,国家的力量是十分重要的事情。这些民族的道德法典包括了使们感到恐怖的内容,但是我们如果考察他们当时全部的条件,就发现这些行为类型有其存在的理由。我们确实认为古希腊道德的最高典型的那些人,例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把我们谴责的行为看做正当和合理的风俗,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P78-P79) 当我们研究道德规范的材料时,我们注意到其中的某些不一致,这些不一致非得用重视行为效果的理论来解释不可。道德规范说,你不要杀死你自己也不要杀死别人。杀人是不正当的。但一个人可以在自卫中杀死攻击者……我们不能责难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告诉他们病的真情的医生……在我们所举的所有这些情况中,那具有某些伤害性后果的行为类型当时都是被禁止... (查看原文) —— 引自第78页
丛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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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堂 (直入塔中,上寻相轮。)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 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决不可能昌盛。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意义,不是很有道理的吗?(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P78)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不同种族不同时代的道德,我们看到被坚持的那些行为类型都特别适合于当时的内外条件。在人们以家族或氏族聚居的地方,...2013-06-13 00:15:05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 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决不可能昌盛。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意义,不是很有道理的吗?(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P78)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不同种族不同时代的道德,我们看到被坚持的那些行为类型都特别适合于当时的内外条件。在人们以家族或氏族聚居的地方,他们不仅关心他们的亲人,主要的关心看来还是保护自己免遭别的家族和氏族的攻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血族复仇就成为神圣的义务,对氏族的不忠则成为极恶的罪行。在一个周围有好战邻居的具有较高发展程度的社会里,服从权威和勇敢精神就是最高的德性。被命令实行并判断为道德的是那些使集体能够生存、保持并增加他们的财富的行为,一切阻挠这个目的实现的行为则受到谴责。倘若氏族成员的人数危及到它自身的利益,杀死孩子常常被看做是合理的。如果老年的存在变成一个负担,杀死他们也丝毫没有内疚。病婴和一些女婴被杀死或遗弃,以免他们妨碍氏族的生存斗争。对于古希腊和古希伯来人来说,国家的力量是十分重要的事情。这些民族的道德法典包括了使们感到恐怖的内容,但是我们如果考察他们当时全部的条件,就发现这些行为类型有其存在的理由。我们确实认为古希腊道德的最高典型的那些人,例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把我们谴责的行为看做正当和合理的风俗,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P78-P79) 当我们研究道德规范的材料时,我们注意到其中的某些不一致,这些不一致非得用重视行为效果的理论来解释不可。道德规范说,你不要杀死你自己也不要杀死别人。杀人是不正当的。但一个人可以在自卫中杀死攻击者……我们不能责难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告诉他们病的真情的医生……在我们所举的所有这些情况中,那具有某些伤害性后果的行为类型当时都是被禁止的,它们都是危及人的生命的行为类型。但是,这些行为类型在某些情况下却被允许,显然是因为那通常伴随它们的后果不会出现,或者是因为得大于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满有把握地推论,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在于行为的效果。那些倾向或被人们相信要产生为人类希望的效果的行为,被看做是善的或正当的,被规定为责任,而与它们对立的行为则受到谴责和禁止。归根结底,那给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正是它倾向要实现的效果或目的、目标。那以某种方式推动人这样进行评价的也正是这种目的或目标。那构成道德法律的根据、原则或标准的也必定是它。换句话说,道德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道德的标准就是它的目的和效果。(P79) 新柏拉图主义 引用维贝尔《哲学史》中的话来说就是:“艺术家在感觉世界中寻求人的最高目的,爱人们则在人的心灵中寻找它,而哲学家归根结底是在不搀杂任何别的东西、它独自所在的领域中寻求,即在理智世界中,在上帝中寻求它。体验到沉思冥想的快乐的人会放弃艺术和爱情。正像观赏和赞美过王宫的游客见到国王时会忘记那宫殿的美丽一样。对于哲学家来说,艺术的美乃至生命的美本身,只是绝对的美的一个苍白的反映。他蔑视肉体和肉体的快乐以便集中他所有的思想在那惟一永恒延续的事物上。哲学家的欢乐是不可言状的。这些欢乐不仅使他忘却尘世,而且使他忘记他自己的个性,而只是沉醉在对上帝的纯粹直觉之中。他的沉醉是一种人的灵魂和神圣的理性的结合,一种狂喜,一种从灵魂向它在天国的故乡的飞翔。只要他的肉体还活着,哲学家只能在某些短暂的时刻享受到看见上帝的快乐(普罗提诺有四次这样的时刻),但是这种在此世例外的情况,却会在来世成为灵魂有规律的正常状态。当然,死亡并不是直接通向完善,在下界中通过哲学净化的灵魂死后继续净化,直至它摆脱个性本身和它尘世的束缚的最后残余。” 一句话,最高的幸福在于与上帝融为一体。因此,我们必须自己脱离感觉世界,脱离肉体,成为禁欲主义者。 我们在这种哲学中看到了一种柏拉图主义的极端翻版。如果最高的善是精神、理智或者超感觉,那我们越早离开肉体越好。如果肉体是灵魂的监牢、桎梏、锁链和污垢,那我们也是越早离开肉体越好。(P124-P125) 引自 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 回应 2013-06-13 00:15:05 -
只要我们去观察行动,去辩察人的感情和激情(他们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辩察的),就有一双公正的内在眼睛极其明确的区分美好与丑恶,可敬与可憎,所以怎么可能不承认这些区分有其天赋的基础,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赋的,并只能来自天赋呢? 理性是完全静观的,因而不可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这样活跃的因素的源泉。恶性和德行不是仅靠理念或比较观念就能发现的。我们关于道德正义和道德堕落的决定是一种感知。道德很少是被判定的,他更...
2011-03-21 06:54:44
只要我们去观察行动,去辩察人的感情和激情(他们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辩察的),就有一双公正的内在眼睛极其明确的区分美好与丑恶,可敬与可憎,所以怎么可能不承认这些区分有其天赋的基础,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赋的,并只能来自天赋呢? 理性是完全静观的,因而不可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这样活跃的因素的源泉。恶性和德行不是仅靠理念或比较观念就能发现的。我们关于道德正义和道德堕落的决定是一种感知。道德很少是被判定的,他更多的是被恰当的感觉到,虽然感觉或感情常常是那样柔软易塑以至于我们容易把它与各观念相互混淆。‘我说,这是可能的,到最后的判断——那宣布性格和行为的高尚或可耻,应受责备或值得称赞的最后判断,那给予这些性格和行为以美名或恶名,许可或指责,给予道德以一个活动的本源,指示德行为我们的幸福,恶性为我们的不幸的最后判断,很可能是依赖于一些内在的感觉或感情,这些感觉或感情是先天造就的,是我们整个人类普遍具有的。 引自第38页 以上两段是所谓良心的“感情直觉论”,如果这么说的话,那么良心是不用学的,凭的是感觉,乃是人的本能。这个说法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一些最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自然是基于人的感情或感觉。但这个感情是否和社会无关,仅跟人本身有关,尚有待考证。一个不跟社会接触的人,会不会有道德感呢?
我们有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即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判断。我们判断人而不是物。我们总是评价行动的内部根源,所以,我们首先判断自己,然后才是判断别人。假如别人通过行动表现出来的动机不曾为我们的内部经验所熟悉,我们就不可能判断他们的行动。反之,如果一个动机还仅仅存在于意识之中,我们也不可能对他进行判断。许多个内心原则的存在,是进行道德判断必不可少的条件,必须有某些冲动(而且是不一致的冲动)存在,否则道德意识就要停止活动了。 ‘伦理过程的整个基础在于:我们能够感觉到我们先天原则中的一种美德的等级标准,这种等级标准明显的区别与原则的强度次序,以及他们的外在效果的排列’良心就是心灵对这种等级标准的敏感性,就是对较好或较坏的自我知识。它是对各种行为原则在我们心中所居地位的批判性知觉。所有的道德判别在良心中都有它的天然地位,我们首先在自己的行为动机中感到差别,然后把这种知识应用于别人行动所表现的响应动机上。 引自第38页 以上两段说的便是良心的“知觉直觉论”,是一个“由己及彼”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仍然是直觉的,是无论证,无逻辑过程的道德感。这种道德感,非常的直接,表层,关注的是离人的感情最近的东西,暂时还不能说这种论点有问题,因为,道德到底是植根于人的感性世界还是人的理性世界,还不知道,而且我们身边持有这种道德的直觉论的人也是极多的。
回应 2011-03-21 06: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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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我们去观察行动,去辩察人的感情和激情(他们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辩察的),就有一双公正的内在眼睛极其明确的区分美好与丑恶,可敬与可憎,所以怎么可能不承认这些区分有其天赋的基础,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赋的,并只能来自天赋呢? 理性是完全静观的,因而不可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这样活跃的因素的源泉。恶性和德行不是仅靠理念或比较观念就能发现的。我们关于道德正义和道德堕落的决定是一种感知。道德很少是被判定的,他更...
2011-03-21 06:54:44
只要我们去观察行动,去辩察人的感情和激情(他们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辩察的),就有一双公正的内在眼睛极其明确的区分美好与丑恶,可敬与可憎,所以怎么可能不承认这些区分有其天赋的基础,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赋的,并只能来自天赋呢? 理性是完全静观的,因而不可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这样活跃的因素的源泉。恶性和德行不是仅靠理念或比较观念就能发现的。我们关于道德正义和道德堕落的决定是一种感知。道德很少是被判定的,他更多的是被恰当的感觉到,虽然感觉或感情常常是那样柔软易塑以至于我们容易把它与各观念相互混淆。‘我说,这是可能的,到最后的判断——那宣布性格和行为的高尚或可耻,应受责备或值得称赞的最后判断,那给予这些性格和行为以美名或恶名,许可或指责,给予道德以一个活动的本源,指示德行为我们的幸福,恶性为我们的不幸的最后判断,很可能是依赖于一些内在的感觉或感情,这些感觉或感情是先天造就的,是我们整个人类普遍具有的。 引自第38页 以上两段是所谓良心的“感情直觉论”,如果这么说的话,那么良心是不用学的,凭的是感觉,乃是人的本能。这个说法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一些最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自然是基于人的感情或感觉。但这个感情是否和社会无关,仅跟人本身有关,尚有待考证。一个不跟社会接触的人,会不会有道德感呢?
我们有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即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判断。我们判断人而不是物。我们总是评价行动的内部根源,所以,我们首先判断自己,然后才是判断别人。假如别人通过行动表现出来的动机不曾为我们的内部经验所熟悉,我们就不可能判断他们的行动。反之,如果一个动机还仅仅存在于意识之中,我们也不可能对他进行判断。许多个内心原则的存在,是进行道德判断必不可少的条件,必须有某些冲动(而且是不一致的冲动)存在,否则道德意识就要停止活动了。 ‘伦理过程的整个基础在于:我们能够感觉到我们先天原则中的一种美德的等级标准,这种等级标准明显的区别与原则的强度次序,以及他们的外在效果的排列’良心就是心灵对这种等级标准的敏感性,就是对较好或较坏的自我知识。它是对各种行为原则在我们心中所居地位的批判性知觉。所有的道德判别在良心中都有它的天然地位,我们首先在自己的行为动机中感到差别,然后把这种知识应用于别人行动所表现的响应动机上。 引自第38页 以上两段说的便是良心的“知觉直觉论”,是一个“由己及彼”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仍然是直觉的,是无论证,无逻辑过程的道德感。这种道德感,非常的直接,表层,关注的是离人的感情最近的东西,暂时还不能说这种论点有问题,因为,道德到底是植根于人的感性世界还是人的理性世界,还不知道,而且我们身边持有这种道德的直觉论的人也是极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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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堂 (直入塔中,上寻相轮。)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 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决不可能昌盛。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意义,不是很有道理的吗?(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P78)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不同种族不同时代的道德,我们看到被坚持的那些行为类型都特别适合于当时的内外条件。在人们以家族或氏族聚居的地方,...2013-06-13 00:15:05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 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决不可能昌盛。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意义,不是很有道理的吗?(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P78)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不同种族不同时代的道德,我们看到被坚持的那些行为类型都特别适合于当时的内外条件。在人们以家族或氏族聚居的地方,他们不仅关心他们的亲人,主要的关心看来还是保护自己免遭别的家族和氏族的攻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血族复仇就成为神圣的义务,对氏族的不忠则成为极恶的罪行。在一个周围有好战邻居的具有较高发展程度的社会里,服从权威和勇敢精神就是最高的德性。被命令实行并判断为道德的是那些使集体能够生存、保持并增加他们的财富的行为,一切阻挠这个目的实现的行为则受到谴责。倘若氏族成员的人数危及到它自身的利益,杀死孩子常常被看做是合理的。如果老年的存在变成一个负担,杀死他们也丝毫没有内疚。病婴和一些女婴被杀死或遗弃,以免他们妨碍氏族的生存斗争。对于古希腊和古希伯来人来说,国家的力量是十分重要的事情。这些民族的道德法典包括了使们感到恐怖的内容,但是我们如果考察他们当时全部的条件,就发现这些行为类型有其存在的理由。我们确实认为古希腊道德的最高典型的那些人,例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把我们谴责的行为看做正当和合理的风俗,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P78-P79) 当我们研究道德规范的材料时,我们注意到其中的某些不一致,这些不一致非得用重视行为效果的理论来解释不可。道德规范说,你不要杀死你自己也不要杀死别人。杀人是不正当的。但一个人可以在自卫中杀死攻击者……我们不能责难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告诉他们病的真情的医生……在我们所举的所有这些情况中,那具有某些伤害性后果的行为类型当时都是被禁止的,它们都是危及人的生命的行为类型。但是,这些行为类型在某些情况下却被允许,显然是因为那通常伴随它们的后果不会出现,或者是因为得大于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满有把握地推论,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在于行为的效果。那些倾向或被人们相信要产生为人类希望的效果的行为,被看做是善的或正当的,被规定为责任,而与它们对立的行为则受到谴责和禁止。归根结底,那给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正是它倾向要实现的效果或目的、目标。那以某种方式推动人这样进行评价的也正是这种目的或目标。那构成道德法律的根据、原则或标准的也必定是它。换句话说,道德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道德的标准就是它的目的和效果。(P79) 新柏拉图主义 引用维贝尔《哲学史》中的话来说就是:“艺术家在感觉世界中寻求人的最高目的,爱人们则在人的心灵中寻找它,而哲学家归根结底是在不搀杂任何别的东西、它独自所在的领域中寻求,即在理智世界中,在上帝中寻求它。体验到沉思冥想的快乐的人会放弃艺术和爱情。正像观赏和赞美过王宫的游客见到国王时会忘记那宫殿的美丽一样。对于哲学家来说,艺术的美乃至生命的美本身,只是绝对的美的一个苍白的反映。他蔑视肉体和肉体的快乐以便集中他所有的思想在那惟一永恒延续的事物上。哲学家的欢乐是不可言状的。这些欢乐不仅使他忘却尘世,而且使他忘记他自己的个性,而只是沉醉在对上帝的纯粹直觉之中。他的沉醉是一种人的灵魂和神圣的理性的结合,一种狂喜,一种从灵魂向它在天国的故乡的飞翔。只要他的肉体还活着,哲学家只能在某些短暂的时刻享受到看见上帝的快乐(普罗提诺有四次这样的时刻),但是这种在此世例外的情况,却会在来世成为灵魂有规律的正常状态。当然,死亡并不是直接通向完善,在下界中通过哲学净化的灵魂死后继续净化,直至它摆脱个性本身和它尘世的束缚的最后残余。” 一句话,最高的幸福在于与上帝融为一体。因此,我们必须自己脱离感觉世界,脱离肉体,成为禁欲主义者。 我们在这种哲学中看到了一种柏拉图主义的极端翻版。如果最高的善是精神、理智或者超感觉,那我们越早离开肉体越好。如果肉体是灵魂的监牢、桎梏、锁链和污垢,那我们也是越早离开肉体越好。(P124-P125) 引自 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 回应 2013-06-13 0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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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堂 (直入塔中,上寻相轮。)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 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决不可能昌盛。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意义,不是很有道理的吗?(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P78)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不同种族不同时代的道德,我们看到被坚持的那些行为类型都特别适合于当时的内外条件。在人们以家族或氏族聚居的地方,...2013-06-13 00:15:05
在一个社会里,如果它的成员彼此撒谎、偷窃、谋杀并互相轻侮;而且罪恶不被惩罚,错误不被纠正,甚至连窃贼和无赖也混 一起,那么,这样的一个社会决不可能昌盛。因此,我们认定行为的效果(无论内在的和外在的)在道德中具有重大意义,不是很有道理的吗?(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P78) 如果我们研究一下不同种族不同时代的道德,我们看到被坚持的那些行为类型都特别适合于当时的内外条件。在人们以家族或氏族聚居的地方,他们不仅关心他们的亲人,主要的关心看来还是保护自己免遭别的家族和氏族的攻击。在这样一个社会里,血族复仇就成为神圣的义务,对氏族的不忠则成为极恶的罪行。在一个周围有好战邻居的具有较高发展程度的社会里,服从权威和勇敢精神就是最高的德性。被命令实行并判断为道德的是那些使集体能够生存、保持并增加他们的财富的行为,一切阻挠这个目的实现的行为则受到谴责。倘若氏族成员的人数危及到它自身的利益,杀死孩子常常被看做是合理的。如果老年的存在变成一个负担,杀死他们也丝毫没有内疚。病婴和一些女婴被杀死或遗弃,以免他们妨碍氏族的生存斗争。对于古希腊和古希伯来人来说,国家的力量是十分重要的事情。这些民族的道德法典包括了使们感到恐怖的内容,但是我们如果考察他们当时全部的条件,就发现这些行为类型有其存在的理由。我们确实认为古希腊道德的最高典型的那些人,例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把我们谴责的行为看做正当和合理的风俗,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似乎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P78-P79) 当我们研究道德规范的材料时,我们注意到其中的某些不一致,这些不一致非得用重视行为效果的理论来解释不可。道德规范说,你不要杀死你自己也不要杀死别人。杀人是不正当的。但一个人可以在自卫中杀死攻击者……我们不能责难为了病人的利益而不告诉他们病的真情的医生……在我们所举的所有这些情况中,那具有某些伤害性后果的行为类型当时都是被禁止的,它们都是危及人的生命的行为类型。但是,这些行为类型在某些情况下却被允许,显然是因为那通常伴随它们的后果不会出现,或者是因为得大于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满有把握地推论,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在于行为的效果。那些倾向或被人们相信要产生为人类希望的效果的行为,被看做是善的或正当的,被规定为责任,而与它们对立的行为则受到谴责和禁止。归根结底,那给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正是它倾向要实现的效果或目的、目标。那以某种方式推动人这样进行评价的也正是这种目的或目标。那构成道德法律的根据、原则或标准的也必定是它。换句话说,道德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道德的标准就是它的目的和效果。(P79) 新柏拉图主义 引用维贝尔《哲学史》中的话来说就是:“艺术家在感觉世界中寻求人的最高目的,爱人们则在人的心灵中寻找它,而哲学家归根结底是在不搀杂任何别的东西、它独自所在的领域中寻求,即在理智世界中,在上帝中寻求它。体验到沉思冥想的快乐的人会放弃艺术和爱情。正像观赏和赞美过王宫的游客见到国王时会忘记那宫殿的美丽一样。对于哲学家来说,艺术的美乃至生命的美本身,只是绝对的美的一个苍白的反映。他蔑视肉体和肉体的快乐以便集中他所有的思想在那惟一永恒延续的事物上。哲学家的欢乐是不可言状的。这些欢乐不仅使他忘却尘世,而且使他忘记他自己的个性,而只是沉醉在对上帝的纯粹直觉之中。他的沉醉是一种人的灵魂和神圣的理性的结合,一种狂喜,一种从灵魂向它在天国的故乡的飞翔。只要他的肉体还活着,哲学家只能在某些短暂的时刻享受到看见上帝的快乐(普罗提诺有四次这样的时刻),但是这种在此世例外的情况,却会在来世成为灵魂有规律的正常状态。当然,死亡并不是直接通向完善,在下界中通过哲学净化的灵魂死后继续净化,直至它摆脱个性本身和它尘世的束缚的最后残余。” 一句话,最高的幸福在于与上帝融为一体。因此,我们必须自己脱离感觉世界,脱离肉体,成为禁欲主义者。 我们在这种哲学中看到了一种柏拉图主义的极端翻版。如果最高的善是精神、理智或者超感觉,那我们越早离开肉体越好。如果肉体是灵魂的监牢、桎梏、锁链和污垢,那我们也是越早离开肉体越好。(P124-P125) 引自 道德评价的最终根据 回应 2013-06-13 00:15:05 -
只要我们去观察行动,去辩察人的感情和激情(他们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辩察的),就有一双公正的内在眼睛极其明确的区分美好与丑恶,可敬与可憎,所以怎么可能不承认这些区分有其天赋的基础,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赋的,并只能来自天赋呢? 理性是完全静观的,因而不可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这样活跃的因素的源泉。恶性和德行不是仅靠理念或比较观念就能发现的。我们关于道德正义和道德堕落的决定是一种感知。道德很少是被判定的,他更...
2011-03-21 06:54:44
只要我们去观察行动,去辩察人的感情和激情(他们大都是一被感到就被辩察的),就有一双公正的内在眼睛极其明确的区分美好与丑恶,可敬与可憎,所以怎么可能不承认这些区分有其天赋的基础,辨察力本身就是天赋的,并只能来自天赋呢? 理性是完全静观的,因而不可能成为像良心或道德感这样活跃的因素的源泉。恶性和德行不是仅靠理念或比较观念就能发现的。我们关于道德正义和道德堕落的决定是一种感知。道德很少是被判定的,他更多的是被恰当的感觉到,虽然感觉或感情常常是那样柔软易塑以至于我们容易把它与各观念相互混淆。‘我说,这是可能的,到最后的判断——那宣布性格和行为的高尚或可耻,应受责备或值得称赞的最后判断,那给予这些性格和行为以美名或恶名,许可或指责,给予道德以一个活动的本源,指示德行为我们的幸福,恶性为我们的不幸的最后判断,很可能是依赖于一些内在的感觉或感情,这些感觉或感情是先天造就的,是我们整个人类普遍具有的。 引自第38页 以上两段是所谓良心的“感情直觉论”,如果这么说的话,那么良心是不用学的,凭的是感觉,乃是人的本能。这个说法不能说是完全错误的,一些最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自然是基于人的感情或感觉。但这个感情是否和社会无关,仅跟人本身有关,尚有待考证。一个不跟社会接触的人,会不会有道德感呢?
我们有一种不可抗拒的趋势,即要求表示赞成或反对,进行正当和不正当的判断。我们判断人而不是物。我们总是评价行动的内部根源,所以,我们首先判断自己,然后才是判断别人。假如别人通过行动表现出来的动机不曾为我们的内部经验所熟悉,我们就不可能判断他们的行动。反之,如果一个动机还仅仅存在于意识之中,我们也不可能对他进行判断。许多个内心原则的存在,是进行道德判断必不可少的条件,必须有某些冲动(而且是不一致的冲动)存在,否则道德意识就要停止活动了。 ‘伦理过程的整个基础在于:我们能够感觉到我们先天原则中的一种美德的等级标准,这种等级标准明显的区别与原则的强度次序,以及他们的外在效果的排列’良心就是心灵对这种等级标准的敏感性,就是对较好或较坏的自我知识。它是对各种行为原则在我们心中所居地位的批判性知觉。所有的道德判别在良心中都有它的天然地位,我们首先在自己的行为动机中感到差别,然后把这种知识应用于别人行动所表现的响应动机上。 引自第38页 以上两段说的便是良心的“知觉直觉论”,是一个“由己及彼”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仍然是直觉的,是无论证,无逻辑过程的道德感。这种道德感,非常的直接,表层,关注的是离人的感情最近的东西,暂时还不能说这种论点有问题,因为,道德到底是植根于人的感性世界还是人的理性世界,还不知道,而且我们身边持有这种道德的直觉论的人也是极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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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5)8.0分 31人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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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关于伦理学导论的评论:
feed: rss 2.0
0 有用 无心 2010-05-29 15:54:07
条理清晰,叙述流畅。开篇很简洁,后面变成哲学史了。。。
0 有用 大叶榕 2012-04-16 20: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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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林墨含 2018-11-29 12:55:58
相较于梯利的《西方哲学史》,这部《伦理学导论》要逊色得多。但总体可见作者功底之深厚。对伦理学的基本性质和方法论述得相当精到,但后续部分略为乏味。
0 有用 Hugh 2019-10-29 23:55:54
比哲学史好
0 有用 八月之光 2011-03-01 11:04:12
除了中间有一小部分感觉有点像说教以外感觉还是很不错的,只是自己理解起来有些困难
0 有用 一熵 2022-05-17 02:56:42
去年读的,只能说梯利的书的翻译都很烂
0 有用 莫帘人 2021-08-06 15:26:35
一个行为的善依靠它自然趋向要产生的效果,而一个动机的善则依靠它用外在的善行来表现自己的倾向。真正善的人不仅有行善的愿望,而且有行善的行动。
0 有用 客稚野 2021-07-28 12:52:34
作为伦理学的入门,是一本很棒的书籍。书中作者也直接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脉络清晰,语言清新易懂,不会觉得生涩,译者水平也不错的,推荐。 @2019-02-05 22:26:11
0 有用 Will 2020-01-03 21:01:57
作为 为初学者写的 导论,太旧了,缺少20世纪的伦理学讨论
0 有用 Hugh 2019-10-29 23:55:54
比哲学史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