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本书汇集了清朝名幕汪辉祖以数十年官场经验写就的《学治臆说》和《佐治药言》,以及元朝名相张养浩的从政名著《三事忠告》首次解读了中国几千年来的为官密码和游戏规则,堪称古代官场教科全书,为历代地方官吏和幕僚必备的枕中鸿宝对于个人的立身处世也不无裨益。
《三事忠告》影响了日本一代企业界精英。张养浩说,“天下之职莫过于选相,宰相之职莫过于用贤”。日本企业家广庆太郎深受启发,提出企业的经营者也应该以“用贤”为自己最重要的任务并根据张氏的观点提出了求贤选能的方法。
作者简介 · · · · · ·
汪辉祖,字焕曾, 龙庄,瓜沥大义村人,清乾隆四十年进士为清朝著名的历史学家。历任湖南宁远县知县,署道州牧等职。
张养浩,字希孟,号云庄,山东济南人.元朝著名的散曲家,兼长诗文,曾任元朝礼部尚书,中书省参议等要职。
目录 · · · · · ·
立身原则
当官的人,心思与志趣一定要正派。在即将进入仕途时就,应该明确自己的志向。如果声称自己当了某官,动不动就炫耀自己。借钱购里恢宅打算在当官时敛取补偿。那么到了真正走马上任时一定不能洁身自好.敛财多次得手后越发不能自拔,自己的名节就慢慢败坏了。
知人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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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身原则
当官的人,心思与志趣一定要正派。在即将进入仕途时就,应该明确自己的志向。如果声称自己当了某官,动不动就炫耀自己。借钱购里恢宅打算在当官时敛取补偿。那么到了真正走马上任时一定不能洁身自好.敛财多次得手后越发不能自拔,自己的名节就慢慢败坏了。
知人善任
明智的官员在使用人才的时候,关键是要能看重人的某些才能。用人切忌不能没有自己的主张,受别人左右,或胡乱猜忌,这是万万不可的。
廉政绝招
做官清正严明,只不过是许多治理方法中的一种而已,并瘫不是说做到这一点就足够了。有些官员却把为官清正廉洁作为不本钱来炫兔然而。只要他们有一点失误,大家就群起而攻么二清廉不是刻薄。对自己要求严格是完全可以的,对别人要求过于严格那就不行了!
沟通要诀
如果自己的想法没有得到大家的认同,那么在上司面前不妨委婉地陈述自己的看法据理力争,在同事面前也可公开讲出自己的看法。千万不要在私下里胡乱议论。如果传话的人添油加醋,再传至。上司的耳中会让他非常愤怒。记住:口水之争也是让人十分害怕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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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心得的书评 · · · · · · ( 全部 2 条 )

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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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 · · · · · ·
我来写笔记-
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 近日偶然读到两篇从政为官心得《学治臆说》和《佐药治言》,作者是清朝的汪辉祖,他早年从小门客做起,凭才干和人品逐渐成为受主人倚重的幕僚,后来中了进士又任州县主官,用现在的话说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走上来的能吏良吏。汪辉祖思虑周全、经验丰富、为人正直、处事老练,他的书对吃衙门这碗饭的人很有价值,据说民国时这两本小册子官员人手一部。 图片 刑名之学是书中的重点内容,其中有三则...
2021-04-09 08:22:45
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
近日偶然读到两篇从政为官心得《学治臆说》和《佐药治言》,作者是清朝的汪辉祖,他早年从小门客做起,凭才干和人品逐渐成为受主人倚重的幕僚,后来中了进士又任州县主官,用现在的话说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走上来的能吏良吏。汪辉祖思虑周全、经验丰富、为人正直、处事老练,他的书对吃衙门这碗饭的人很有价值,据说民国时这两本小册子官员人手一部。
图片
刑名之学是书中的重点内容,其中有三则谈到判案的尺度:
一是告诫为官者必须深入掌握刑律精义,要知变通,不可拘泥条文。
文曰:幕客佐客,全在明习律例。律之为书,各条具有精蕴。仁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夫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子书也。四子书解误,其害止于考列下等,律文解误其害乃致延及生灵……故神明律意者,在能避律,而不仅在引律。如能引律而已,则悬律一条以比附人罪一刑,胥足矣,何藉幕为。律文一定?不移例,则因时更改,宜将本到通行,随手抄粘。律本以免,引用歧误,仍常看条例以绎意义而达时务。
不看案件具体情况照搬法条、误解律文,必将祸及百姓。
二是提醒为官者对惯例要详细甄别,勿轻引成案。
文曰:成案如成墨,然存其体裁而已。必授以为准,刻舟求剑一鲜有当者。盖同一贼 盗而纠价上盗,事态多殊,同一斗殴而起他下手,情形遇别。推此以例其他,无不 皆然。人情万变,总无合辙之事。小有参差,即大费推敲。求生之道在此,失人之故亦在此,不此之精辨而以成案是援,小则翻供,大则误拟,不可不慎也。办案不可有成心,不可无定见,如案未可信,不厌研审,是谓无成心。案既可信,始定发书,是谓有定见,是书之谓,以笔代词也。既日代词,则无甚去取删改,可知情状既明,自有一律一例适当其罪。何必取成案,而依样葫芦耶?苟必成案是循,不免将就。增减毫厘,千里误事匪轻。
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没有两枚相同的鸡蛋,人不会跨进相同的河流,司法中更是如此,有的案子看似相同,实则迥异,过去这么判可以,不代表眼下这么判就没问题。不注意着点就会犯刻舟求剑的毛病,或纵容罪犯,祸冤枉好人。
三是劝谕为官者法贵准情,不可干造物之和。
文曰:余昔佐幕,遇犯人有婚丧事,案非重大,必属主人曲为矜恤,一全其吉,一慰其凶。多议余迂阔。比读辍耕录匠官仁慈一条,实获我心。匠官者,杭州行金玉府副总管罗国器世荣也。有匠人程限稽违案具,吏请引决。罗曰:吾闻其新娶,取责之,舅姑必以新妇不利,口舌之馀不测击焉,姑置勿问。后或再犯,重加惩治可也。此真仁人之言。乾隆三十一二年间江苏有干吏张某治尚严厉,县试一童子怀挟旧文,依法枷示,童之姻友环跽乞恩,称某童婚甫一日访满月后补枷。张不允,新妇闻信自经。急脱枷。童子亦投水死,夫怀挟宜枷,法也。执法非过,独不间律设大法礼顺人情平?满月补枷,通情而不曲法何不可者,而必于此立威,忍矣,后张调令南汇坐浮收漕粮,拟绞勾决。盖即其治怀挨一事,而其他惨刻可知。
此处没有像前二者那样通过讲道理来阐述司法实践的技巧,而是通过正反两则故事引发读者的思考,依照律条、从严执行,这真的就是对的吗?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吗?法理不外乎人情,破坏人伦、有伤天和的执法乃酷吏所为,这样的执法者往往没有好下场。
以上三则,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既是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经验,也蕴含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大道理。在这方面,我曾在书中写过一段话,但被编辑删掉了:
图片
法律是对人行为的外在约束,是维系社会运转规则的制度文本,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终极正义”。法律条文是由人写就的,但是人是根据什么把它写出来的呢?有学者认为:这个世界上存在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是由某个至高的存在创造的,它是真理,也是正义,我们人类不能发明它,只能发现它,我们不能篡改它,只能遵循它,这些规则叫作“自然法”,这一派学者被称之为自然法学派,主张“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西塞罗”一切成文法都是根据自然法写成,都在自然法之下,任何违背了自然法的法律都不是真正的法律,这也就是“恶法非法”。
在这一点上,东西方智慧不谋而合。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就是让人去顺应自然,在政治领域就是指统治者应该遵循天地运转的规律,轻徭薄税,与民休息,不折腾;在律法上,不能搞严刑峻法,要顾及天理人情。
可以看到,汪辉祖的基层司法实践经验,与东西方先贤大哲的所思所想是相通的。
如果我们的执法者能够学一点良吏干员的从政心得,能够懂一点我国传统的政治智慧,能够吸收一点西方的政治文明;不以死抠条文表现自身能力,不拿顶格处罚彰显法律权威;多一点对法律精神实质的把握,多一点对群众处境的同情。
我想这样的惨剧就不至于发生了吧。
回应 2021-04-09 08: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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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 近日偶然读到两篇从政为官心得《学治臆说》和《佐药治言》,作者是清朝的汪辉祖,他早年从小门客做起,凭才干和人品逐渐成为受主人倚重的幕僚,后来中了进士又任州县主官,用现在的话说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走上来的能吏良吏。汪辉祖思虑周全、经验丰富、为人正直、处事老练,他的书对吃衙门这碗饭的人很有价值,据说民国时这两本小册子官员人手一部。 图片 刑名之学是书中的重点内容,其中有三则...
2021-04-09 08:22:45
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
近日偶然读到两篇从政为官心得《学治臆说》和《佐药治言》,作者是清朝的汪辉祖,他早年从小门客做起,凭才干和人品逐渐成为受主人倚重的幕僚,后来中了进士又任州县主官,用现在的话说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走上来的能吏良吏。汪辉祖思虑周全、经验丰富、为人正直、处事老练,他的书对吃衙门这碗饭的人很有价值,据说民国时这两本小册子官员人手一部。
图片
刑名之学是书中的重点内容,其中有三则谈到判案的尺度:
一是告诫为官者必须深入掌握刑律精义,要知变通,不可拘泥条文。
文曰:幕客佐客,全在明习律例。律之为书,各条具有精蕴。仁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夫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子书也。四子书解误,其害止于考列下等,律文解误其害乃致延及生灵……故神明律意者,在能避律,而不仅在引律。如能引律而已,则悬律一条以比附人罪一刑,胥足矣,何藉幕为。律文一定?不移例,则因时更改,宜将本到通行,随手抄粘。律本以免,引用歧误,仍常看条例以绎意义而达时务。
不看案件具体情况照搬法条、误解律文,必将祸及百姓。
二是提醒为官者对惯例要详细甄别,勿轻引成案。
文曰:成案如成墨,然存其体裁而已。必授以为准,刻舟求剑一鲜有当者。盖同一贼 盗而纠价上盗,事态多殊,同一斗殴而起他下手,情形遇别。推此以例其他,无不 皆然。人情万变,总无合辙之事。小有参差,即大费推敲。求生之道在此,失人之故亦在此,不此之精辨而以成案是援,小则翻供,大则误拟,不可不慎也。办案不可有成心,不可无定见,如案未可信,不厌研审,是谓无成心。案既可信,始定发书,是谓有定见,是书之谓,以笔代词也。既日代词,则无甚去取删改,可知情状既明,自有一律一例适当其罪。何必取成案,而依样葫芦耶?苟必成案是循,不免将就。增减毫厘,千里误事匪轻。
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没有两枚相同的鸡蛋,人不会跨进相同的河流,司法中更是如此,有的案子看似相同,实则迥异,过去这么判可以,不代表眼下这么判就没问题。不注意着点就会犯刻舟求剑的毛病,或纵容罪犯,祸冤枉好人。
三是劝谕为官者法贵准情,不可干造物之和。
文曰:余昔佐幕,遇犯人有婚丧事,案非重大,必属主人曲为矜恤,一全其吉,一慰其凶。多议余迂阔。比读辍耕录匠官仁慈一条,实获我心。匠官者,杭州行金玉府副总管罗国器世荣也。有匠人程限稽违案具,吏请引决。罗曰:吾闻其新娶,取责之,舅姑必以新妇不利,口舌之馀不测击焉,姑置勿问。后或再犯,重加惩治可也。此真仁人之言。乾隆三十一二年间江苏有干吏张某治尚严厉,县试一童子怀挟旧文,依法枷示,童之姻友环跽乞恩,称某童婚甫一日访满月后补枷。张不允,新妇闻信自经。急脱枷。童子亦投水死,夫怀挟宜枷,法也。执法非过,独不间律设大法礼顺人情平?满月补枷,通情而不曲法何不可者,而必于此立威,忍矣,后张调令南汇坐浮收漕粮,拟绞勾决。盖即其治怀挨一事,而其他惨刻可知。
此处没有像前二者那样通过讲道理来阐述司法实践的技巧,而是通过正反两则故事引发读者的思考,依照律条、从严执行,这真的就是对的吗?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吗?法理不外乎人情,破坏人伦、有伤天和的执法乃酷吏所为,这样的执法者往往没有好下场。
以上三则,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既是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经验,也蕴含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大道理。在这方面,我曾在书中写过一段话,但被编辑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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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对人行为的外在约束,是维系社会运转规则的制度文本,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终极正义”。法律条文是由人写就的,但是人是根据什么把它写出来的呢?有学者认为:这个世界上存在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是由某个至高的存在创造的,它是真理,也是正义,我们人类不能发明它,只能发现它,我们不能篡改它,只能遵循它,这些规则叫作“自然法”,这一派学者被称之为自然法学派,主张“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西塞罗”一切成文法都是根据自然法写成,都在自然法之下,任何违背了自然法的法律都不是真正的法律,这也就是“恶法非法”。
在这一点上,东西方智慧不谋而合。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就是让人去顺应自然,在政治领域就是指统治者应该遵循天地运转的规律,轻徭薄税,与民休息,不折腾;在律法上,不能搞严刑峻法,要顾及天理人情。
可以看到,汪辉祖的基层司法实践经验,与东西方先贤大哲的所思所想是相通的。
如果我们的执法者能够学一点良吏干员的从政心得,能够懂一点我国传统的政治智慧,能够吸收一点西方的政治文明;不以死抠条文表现自身能力,不拿顶格处罚彰显法律权威;多一点对法律精神实质的把握,多一点对群众处境的同情。
我想这样的惨剧就不至于发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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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 近日偶然读到两篇从政为官心得《学治臆说》和《佐药治言》,作者是清朝的汪辉祖,他早年从小门客做起,凭才干和人品逐渐成为受主人倚重的幕僚,后来中了进士又任州县主官,用现在的话说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走上来的能吏良吏。汪辉祖思虑周全、经验丰富、为人正直、处事老练,他的书对吃衙门这碗饭的人很有价值,据说民国时这两本小册子官员人手一部。 图片 刑名之学是书中的重点内容,其中有三则...
2021-04-09 08:22:45
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
近日偶然读到两篇从政为官心得《学治臆说》和《佐药治言》,作者是清朝的汪辉祖,他早年从小门客做起,凭才干和人品逐渐成为受主人倚重的幕僚,后来中了进士又任州县主官,用现在的话说是一步一个脚印从基层走上来的能吏良吏。汪辉祖思虑周全、经验丰富、为人正直、处事老练,他的书对吃衙门这碗饭的人很有价值,据说民国时这两本小册子官员人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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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之学是书中的重点内容,其中有三则谈到判案的尺度:
一是告诫为官者必须深入掌握刑律精义,要知变通,不可拘泥条文。
文曰:幕客佐客,全在明习律例。律之为书,各条具有精蕴。仁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夫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子书也。四子书解误,其害止于考列下等,律文解误其害乃致延及生灵……故神明律意者,在能避律,而不仅在引律。如能引律而已,则悬律一条以比附人罪一刑,胥足矣,何藉幕为。律文一定?不移例,则因时更改,宜将本到通行,随手抄粘。律本以免,引用歧误,仍常看条例以绎意义而达时务。
不看案件具体情况照搬法条、误解律文,必将祸及百姓。
二是提醒为官者对惯例要详细甄别,勿轻引成案。
文曰:成案如成墨,然存其体裁而已。必授以为准,刻舟求剑一鲜有当者。盖同一贼 盗而纠价上盗,事态多殊,同一斗殴而起他下手,情形遇别。推此以例其他,无不 皆然。人情万变,总无合辙之事。小有参差,即大费推敲。求生之道在此,失人之故亦在此,不此之精辨而以成案是援,小则翻供,大则误拟,不可不慎也。办案不可有成心,不可无定见,如案未可信,不厌研审,是谓无成心。案既可信,始定发书,是谓有定见,是书之谓,以笔代词也。既日代词,则无甚去取删改,可知情状既明,自有一律一例适当其罪。何必取成案,而依样葫芦耶?苟必成案是循,不免将就。增减毫厘,千里误事匪轻。
事物是发展变化的,没有两枚相同的鸡蛋,人不会跨进相同的河流,司法中更是如此,有的案子看似相同,实则迥异,过去这么判可以,不代表眼下这么判就没问题。不注意着点就会犯刻舟求剑的毛病,或纵容罪犯,祸冤枉好人。
三是劝谕为官者法贵准情,不可干造物之和。
文曰:余昔佐幕,遇犯人有婚丧事,案非重大,必属主人曲为矜恤,一全其吉,一慰其凶。多议余迂阔。比读辍耕录匠官仁慈一条,实获我心。匠官者,杭州行金玉府副总管罗国器世荣也。有匠人程限稽违案具,吏请引决。罗曰:吾闻其新娶,取责之,舅姑必以新妇不利,口舌之馀不测击焉,姑置勿问。后或再犯,重加惩治可也。此真仁人之言。乾隆三十一二年间江苏有干吏张某治尚严厉,县试一童子怀挟旧文,依法枷示,童之姻友环跽乞恩,称某童婚甫一日访满月后补枷。张不允,新妇闻信自经。急脱枷。童子亦投水死,夫怀挟宜枷,法也。执法非过,独不间律设大法礼顺人情平?满月补枷,通情而不曲法何不可者,而必于此立威,忍矣,后张调令南汇坐浮收漕粮,拟绞勾决。盖即其治怀挨一事,而其他惨刻可知。
此处没有像前二者那样通过讲道理来阐述司法实践的技巧,而是通过正反两则故事引发读者的思考,依照律条、从严执行,这真的就是对的吗?一定能起到好的效果吗?法理不外乎人情,破坏人伦、有伤天和的执法乃酷吏所为,这样的执法者往往没有好下场。
以上三则,要知变通、慎引成例、法贵准情,既是生动鲜活的司法实践经验,也蕴含着“天理,国法,人情”的大道理。在这方面,我曾在书中写过一段话,但被编辑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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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对人行为的外在约束,是维系社会运转规则的制度文本,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并不是“终极正义”。法律条文是由人写就的,但是人是根据什么把它写出来的呢?有学者认为:这个世界上存在一些规则,这些规则是由某个至高的存在创造的,它是真理,也是正义,我们人类不能发明它,只能发现它,我们不能篡改它,只能遵循它,这些规则叫作“自然法”,这一派学者被称之为自然法学派,主张“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命令人尽本分,禁止人们为非作歹。(西塞罗”一切成文法都是根据自然法写成,都在自然法之下,任何违背了自然法的法律都不是真正的法律,这也就是“恶法非法”。
在这一点上,东西方智慧不谋而合。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就是让人去顺应自然,在政治领域就是指统治者应该遵循天地运转的规律,轻徭薄税,与民休息,不折腾;在律法上,不能搞严刑峻法,要顾及天理人情。
可以看到,汪辉祖的基层司法实践经验,与东西方先贤大哲的所思所想是相通的。
如果我们的执法者能够学一点良吏干员的从政心得,能够懂一点我国传统的政治智慧,能够吸收一点西方的政治文明;不以死抠条文表现自身能力,不拿顶格处罚彰显法律权威;多一点对法律精神实质的把握,多一点对群众处境的同情。
我想这样的惨剧就不至于发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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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关于从政心得的评论:
feed: rss 2.0
0 有用 枫寻 2020-05-31 09:56:54
没注释,只有翻译。
0 有用 梦飞巅峰 2016-06-15 21:15:47
汪和张所说,朴实而实刻,非切身经历者写不出来。但翻译和断句极差,愧对先贤文章。我看的是2006年版,不是是否属于盗版?
0 有用 枫寻 2020-05-31 09:56:54
没注释,只有翻译。
0 有用 梦飞巅峰 2016-06-15 21:15:47
汪和张所说,朴实而实刻,非切身经历者写不出来。但翻译和断句极差,愧对先贤文章。我看的是2006年版,不是是否属于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