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德] 黑格尔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副标题: 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原作名: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译者: 范扬 / 张企泰
出版年: 1961-6
页数: 409
定价: 40.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哲学
ISBN: 9787100019101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副标题: 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
原作名: Grundlinien 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译者: 范扬 / 张企泰
出版年: 1961-6
页数: 409
定价: 40.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哲学
ISBN: 9787100019101
内容简介 · · · · · ·
《法哲学》一书充分表现了黑格尔的“資产阶級与貴族阶級联合”专政的根本政治立場,也就表現他在德国当时“半封建半官僚的专制政治”的条件下,多少吸收了一点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来“贊助中等阶級”,亦郎贊助当时德国新兴的、比較軟弱的資产阶級的傾向。这书的保守之处主要表現在黑格尔是以君主、貴族为这个联合专政的君主立宪制的主导方面。《法哲学》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门。
法哲学原理的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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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 · · · ·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 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目录 · · · · · ·
序言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 · · · · · (更多)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 · · · · · (更多)
序言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诈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n9一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第一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第一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第一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
三 财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第一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译后记
· · · · · · (收起)
导论 法哲学的概念 意志、自由和法的概念 第1-32节
本书的划分 第33节
第一篇 抽象法 第34-104节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71节
一 取得占有 第54-58节
二 物的使用 第59-64节
三 所有权的转让 第65-70节
从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 第71节
第二章 契约 第72-80节
第三章 不法 第82-104节
一 无犯意的不法 第84-86节
二 诈欺 第87-89节
三 强制和犯罪 第90-103节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第二篇 道德 第105-141节
第一章 故意和责任 第115-118节
第二章 意图和福利 第n9一128节
第三章 善和良心 第129-141节
恶的道德形式 伪善 盖然论善
善的意图 信念 讽刺 第140节附释
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 第141节
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第一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第一 婚姻 第161-169节
第二 家庭财富 第170-172节
第三 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 第173-181节
第二章 市民社会 第182-256节
第一 需要的体系 第189-205节
一 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 第190-195节
二 劳动的方式 第工96-198节
三 财富 第199-293节
第二 司法 第209-229节
一 作为法律的法 第211-214节
二 法律的定在 第215-218节
三 法院 第219-229节
第三 警察和同业公会 第230-256节
一 警察 第231-249节
二 同业公会 第250-256节
第三章 国家 第257-360节
第一 国家法 第260-329节
一 内部国家制度本身 第272-320节
一 王权 第275-286节
二 行政仅 第287-297节
三 立法权 第298-320节
二 对外主权 第321-329节
第二 国际法 第330-340节
第三 世界历史 第341-360节
译后记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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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节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它是活的善,这活的善在自我意识中具有它的知识和意志,通过自我意识的行动而达到它的现实性;” 第143节 因为意志的概念和它的定在(即特殊意志)的这种统一就是知识” “第144节 (甲)代替抽象的善的那客观伦理,通过作为无限形式的主观性而成为具体的实体。具体的实体因而在自己内部设定了差别,从而这些差别都是由概念规定的,并且由于这些差别,伦理就有了固定的内容。这种内容是自为地必然的,并且超出主观意见和偏好而存在的。这些差别就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规章制度。 补充(实体性的伦理) 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这里,善就是实体,就是说在客观的东西中充满着主观性。如果我们从客观方面来观察伦理,那么可以说,人们在其中不自觉具察伦理,那么可以说,人们在其中不自觉具有伦理观念,安提戈涅就是从这一含义宣称,谁也不知道法律是从什么地方来的;法律是永恒的,这就是说,法律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它们是从事物本性中产生出来的规定。但是这个实体性的东西同样具有意识,尽管这种意识总是处在环节的地位的。 第146节 “伦理性的实体,它的法律和权力,一方面作为对象,对主体说来都是存在的,而且是独立地——从独立这一词的最高涵义来说——存在着,它们是绝对的权威和力量,要比自然界的存在无限巩固。” 第149节 “具有拘束力的义务,只是对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或抽象的自由、和对自然意志的冲动或道德意志(它任意规定没有规定性的善)的冲动,才是一种限制。” “补充:(作为向自由前进的义务) 义务仅仅限制主观性的任性,并且仅仅冲击主观性所死抱住的抽象的善。当人们说,我们要自由,这句话的意思最初只是:我们要抽象的自由,因此国家的一切规定和组织便都成了对这种自由的限制。所以,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第三篇 伦理 第142-360节 -
“第158节 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 “但爱是感觉,即具有自然形式的伦理。在国家中就不再有这种感觉了,在其中人们所意识到的统一是法律,又在其中内容必然是合乎理性的,而我也必须知道这种内容。爱的第一个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得自己残缺不全。至于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因此,爱是一种最不可思议的矛盾,决非理智所能解决的,因为没有一种东西能比被否定了的、而我却仍应作为肯定的东西而具有的这一种严格的自我意识更为顽强的了。爱制造矛盾并解决矛盾。作为矛盾的解决,爱就是伦理性的统一。 “第159节 个人根据家庭统一体所享有的权利,首先是他在这统一体中的生活,只有在家庭开始解体,而原来的家庭成员在情绪上和实际上开始成为独立的人的时候,才以权利(作为特定单一性的抽象环节)的形式出现;” “第160节 家庭是在以下三个方面完成起来的: (一)婚姻,即家庭的概念在其直接阶段中所采取的形态; (二)家庭的财产和地产,即外在的定在,以及对这些财产的照料; (三)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解体。”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第一章 家庭 第158一18l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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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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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哲学(共334册),
这套丛书还有
《敌基督者》《美学(第一卷)》《宗教与科学》《新实在论》《控制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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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关于法哲学原理的评论:
feed: rss 2.0
1 有用 zoe 2010-05-21 12:40:41
值得仔细研究
16 有用 IdigoCode 2015-09-26 00:31:50
用两个月通读过,感觉翻译还是略渣(当然邓安庆的翻译更渣),原来是以社会学角度入手读的,但后来发现社会政治学更适合定义此书,整体内容发人深省,从中看得到德国民族哲学的影子,无论马克思还是希特勒的出现都不是偶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是生造,总的来说,中国的左翼读者可能更喜欢本书立论。PS,路金波先生是个自由派,高谈贵族知识分子的自由,但他自己并没有多少学识,还是深受黑格尔影响的易中天先生的著作出版商,... 用两个月通读过,感觉翻译还是略渣(当然邓安庆的翻译更渣),原来是以社会学角度入手读的,但后来发现社会政治学更适合定义此书,整体内容发人深省,从中看得到德国民族哲学的影子,无论马克思还是希特勒的出现都不是偶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不是生造,总的来说,中国的左翼读者可能更喜欢本书立论。PS,路金波先生是个自由派,高谈贵族知识分子的自由,但他自己并没有多少学识,还是深受黑格尔影响的易中天先生的著作出版商,不得不说这是个奇妙的讽刺。 (展开)
49 有用 东一厘 2019-09-02 07:24:22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这篇文章作为本书前言就如同一片狗皮膏药贴在了好肌肤上。
2 有用 热带悲伤 2024-12-30 16:04:05 浙江
小时候看完这集掌握绝对知识了
108 有用 年方十八发如雪 2013-04-10 17:02:14
以前受波普尔误导,把晚年黑格尔看成大反派。读了这书才知道黑格尔真心不容易,一方面要坚守启蒙自由派的底线,另一方面又不能得罪当局,结果只好用“存在就是合理,合理就是存在“给糊弄过去了。另外,马克思的很多洞见,比如无产阶级劳动抽象化、生活贫困化,资本主义全球化等等,在这本书里都可以找到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