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本书作者是国内社会学领域内的权威,书中探讨了随着城市扩建、农村的消失而在广州出现的“城中村”现象;并对这些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心理状态及建筑风格并没有同步融入城市的“城中村”进行了全面的考察。
目录 · · · · · ·
土地崇拜和工商精神
无农的村落
村落边界和生活半径
村落单位制到村落公司制的转变
企业化的村落和内部市场
屋租市场和农民的理性
社会嵌入和产权残缺
非正式制度与村落社会网络
乡土人情和民间信用
村落权力的复制循环和更新继替
存在的和生成的社会分层结构
村落地下经济
村落终结的冲突与整合:迁坟与迁居
附录羊城村的故事
故事一:羊城村的原村民
家乡巨变
回村记
卖帆布的杂货店老板
对城中村改造很有看法的出租车司机
对村干部不满并留恋村落生活的村民
爱买彩票的技工
担心失去分红的村民
自认为生活水平属村落下层的村民
注重子女教育的村民
退休工人的一家
村落的家庭主妇
坐收房租的房东
开车跑运输的村民
卸任的前任村长
村里的卫生管理员
卖猪肉的个体户
村落屋租管理制度
租屋带来的治安问题
老年人眼里的村落福利
土地的使用和收益
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观念
麻将村的悲哀
禁毒整治
故事二:羊城村外来的小老板
广东梅县来的照相店老板娘
广东湛江来的肉菜店老板娘
广东潮州凤凰镇来的茶行老板
广东梅州兴宁来的餐馆老板
湖南耒阳来的发廊老板
湖南安化来的炒货店老板
湖南衡阳来的发廊老板
湖南衡阳来的美容院老板
河南平顶山来的杂货店老板
河南洛阳来的发廊老板
四川乡下来的花店小老板
江西宁都来的士多小老板
故事三:羊城村租居的白领阶层
广东湛江来的公司财务总监
湖北来的公司销售主任
湖南来的餐馆经理
湖南来的软件程序员
湖南来的企业推销员
广东深圳来的晚报编辑
河南商丘来的电脑技术员
湖南衡阳来的兼职电脑教师
湖南来的中学行政主管
广东梅州来的网吧技术员
湖南来的企业会计和家庭保姆
广东梅州来的学生租客
故事四:羊城村租居的蓝领阶层
江西来的制衣工
湖南邵阳来的制衣妹
广西玉林来的搬家公司搬运工
四川松潘来的酒楼服务员
四川绵阳来的缝纫女工
重庆来的超市推销小姐
江西来的理发工
四川来的仓管员
河南新乡来的商场服务员
湖南衡南县来的送煤气罐的人
湖南常德来的送报工
参考文献
后记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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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二十几年时间里,羊城村向我们展示的,是一个数千年农耕生活消失的过程,这种农耕生活,曾一直是我们古老文明的根基和脉络。它养育了我们,似乎只是为了它最终的毁灭。它走得那么悲壮,千年古风,一朝逝去,没有乡愁,也没有挽歌。从此不再有“西塞山前白鹭飞,桃花流水鳜鱼肥”,不再有“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也不再有“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但千百年来农民的睿智和生活哲理形成的道德规范和交往规则,仍然是我们现代社会的精神和制度财富的一部分。月亮还是那个月亮,但村落已不再是那个村落,羊城村从“农村”变成“工村”,又从“工村”变成“商村”,只是“村”的帽子仍难以摘下。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无农的村落24 -
“托拉斯”( trust )这种行业垄断组织,在英文里和“信任”“信托”( trust )是一个词,这不是偶然的,它表明权威的组织来自人们信任的委托。但权威组织也要有对其不信任( distrust )的监督机制,这就是反垄断( antitrust )的规制。只有民众感到,他们的不信任,在权威人士和组织的层次上也能控制“失信”,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危机才能真正化解。 从羊城村的人情信用到现代社会的信用危机,看起来像是两个世界,但其实是一个逻辑。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乡土人情和民间信用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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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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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的终结的书评 · · · · · · ( 全部 5 条 )

走在数据和个案,理性和经验之间——读《村落的终结》有感

读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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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原于200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十年后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再版。我所读版本为2019年三联出版社“中国社会学经典文库”系列版本。全书为作者于本世纪初在广州城中村所作的研究,意欲揭示在城市扩张的浪潮中,村落终结的长期绵延、复杂多变的过程。括号内数字为内容所在原书... (展开)> 更多书评 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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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羊城村来说,村落的集体迁居比迁坟更加困难。迁坟损害的是历史沉淀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迁居损害的则是现实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而在村民眼里,这阴间和阳界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是他们生活安全和生活秩序的保障。 面对涉及每一个村民利益的村落动迁,这次村委会不再像对待仅涉及池姓家族的迁坟那样,担任斡旋的角色,而是代表村民集体上书政府,提出:“我们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熟悉这里的一草一木,离不开具有浓厚...2019-07-14 11:57:29
对于羊城村来说,村落的集体迁居比迁坟更加困难。迁坟损害的是历史沉淀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迁居损害的则是现实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而在村民眼里,这阴间和阳界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是他们生活安全和生活秩序的保障。 面对涉及每一个村民利益的村落动迁,这次村委会不再像对待仅涉及池姓家族的迁坟那样,担任斡旋的角色,而是代表村民集体上书政府,提出:“我们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熟悉这里的一草一木,离不开具有浓厚感情的故土。这次征地,我们强烈要求征地不征村。” 征地与征村的区别是,征地是政府针对每个村民家庭的行动,迁居后村民各奔东西,而迁村是政府针对整个村落的行动,是村落的整体迁移。对于村民来说,他们凭经验意识到,反抗也无法扭转迁居的大局,在这种情况下,整体迁村较之迁居来说,一方面能够保持村民的聚居,另一方面有利于团结起来与政府交涉。 经过反复的交涉、摩擦、冲突和调解,政府基本接受了羊城村的要求,由城市土地开发中心与羊城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羊城村土地协议书》,明确规定:“按照不少于原来村址面积划给复建用地50亩,异地复建新村。”村民们虽不情愿,但还是接受了这种制度安排。 但一波才平,一波又起,问题出在对这50亩地产权的理解差异上,并由此演绎成宪法条文之争。羊城村所在的羊城区政府和市国土局认为,根据《宪法》有关土地法,城市征用的土地,产权属国家所有,并由地方政府国土局代理,羊城村获得的50亩复建用地,只是获得居住使用权,并不包括开发权,因此决定,这50亩复建用地由羊城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嘉润香港贸易公司共同合作,组成嘉华房地产公司,全面负责和承包羊城村的拆迁、复建和安置。而按村民的理解,“羊城村50亩复建地是《宪法》、《土地法》赋予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市政府考虑到农民的生活出路给我们的,纯属村民集体所有……不完整地划归羊城村,任何解释都是贪官污吏的借口,而实际是贪赃枉法,存心夺去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生命财产”。 随后,隶属国土局的市土地开发中心,与新组建的嘉华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关于羊城村搬村复建工作的协议》。协议约定:“农民复建房不能将土地分割给各家各户自建,要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统一分配。由此节约的一部分规划建筑面积,可用于商品房开发,所得利润用于拆迁旧村庄及复建房建设的包干费用,市土地开发中心不再承担拆迁及复建的费用。农民复建房建设过程中有些税费可以申请减免,开发的商品房则按规定交营业税、所得税等。” 这一完全把利益相关者羊城村撇在一边的复建协议,自然遭到村委会和村民的强烈抵抗,拆迁工作根本无法进行。于是市政府出面调解,经与村委会和区政府斡旋,由市政府颁布了《关于羊城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通告》。这个通告是村委会与政府妥协的产物,村委会让出了50亩地的开发权,而政府在通告中规定,凡是1992年10月以前批准的、三层半以内的房屋面积,一律按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补偿。 但村民们并不买账,因为这个规定实际意味着,1992年10月以前建的三层半以上的房屋和1992年10月以后新建扩建的房屋,一律作为违章建筑处理,不给补偿。而实际上,虽然过去政府有农民住房建筑不得超过三层半的限高规定,但村民们都未理会,早就把住宅楼房盖到6—7层,而1992年以后的那几年又恰好是大量外来人口入村租屋时期,村民的相当大一部分出租屋是那以后扩建的,这部分租屋是村民目前的重要财源,不给补偿意味着村民家庭的重大经济损失。更核心的问题是,村民要夺回50亩复建地的开发权。 一封署名“羊城村全体村民”的上诉信摆到了市政府和更高层政府的桌面上。上诉信在陈述各种理由之后,提出三个希望政府解决的问题:“第一,要求嘉华公司停止拆迁行为,并且不能再让其承包羊城村的搬迁;第二,要求政府调查50亩地的处置问题;第三,要求与过去搬迁的村落享受同样的待遇,即拥有自己的复建用地,因此要求归还村民50亩复建地。”上诉信还向政府保证:“我们有能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地重建家园,世世代代永迁。” 然而,在村民漫长的上访过程中,负责羊城村复建用地开发的嘉华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停止开发工作。等到政府在村民抗争的上访、要求调查的舆论和呼声越来越高以及拆迁无法进行的各种压力下,最终决定彻底解决这个经历了几年冲突的问题时,羊城村的50亩复建地已经由嘉华公司建成了大半个“南国嘉园”住宅区,已经不可能进行开发权的改变和重新安排。 当然,村民的上诉也取得一些成果,地方政府与村委会又重新回到协商的桌面上。在经过多轮并不亚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反复磋商之后,羊城区政府下达重新制定的《关于羊城村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原划归嘉华公司负责的羊城村“拆迁补偿工作”,改划归羊城村企业集团公司负责。随后,以市土地开发中心为主拟制了《羊城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羊城村再根据这一协议,具体制定了《羊城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为了落实拆迁工作,政府还划拨了村民搬迁的费用,而不再是完全“从50亩地的商品房开发中支付”,这些追加的利益使得村民房屋补偿标准有了提升,特别是违建部分一般都得到补偿,而且,在等待回迁房全部落实以前,村民合法面积的搬迁费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发给,至少在等待回迁期间,这笔资金比起某些出租屋的收益还要高。在夺回复建地开发权完全无望的情况下,多数村民也同意接受了这个补偿方案。 可是,仍然有少数被称为“钉子户”的村民对这个方案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抵制。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被村委会出卖了,村委会无权代表他们,与政府签订的未经他们“按手印”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于是,他们开始了新一轮的上访和投诉,但这次投诉的对象,转移到羊城村村委会和羊城村企业集团公司。不过村委会的回答是:“村民的拆迁补偿与回迁安置方案,经过了村党支部、经济社理事、户主代表和村拆迁领导小组数十次会议的讨论和研究,也征询了多数村民意见,从开始制定直至最终落实,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得到了绝大多数村民的认可。” 这样,一场围绕村落迁居而形成的村落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最后戏剧性地演绎成村民与他们的村落领导之间的冲突。少数“钉子户”的顽强抗争和“闹事”已经无法阻碍拆迁的进行。然而,村委会和政府仍然担心,对“钉子户”的强行拆迁会酿成事故,所以有了拆迁之前非常具有戏剧性的一幕——在羊城村的拆迁现场举行了一场警察实战演习。 演习开始,在羊城村拆迁工地现场,一位60多岁多次因拆迁“闹事”的村民,口吐白沫躺倒在地上,村拆迁办工作人员马上拨打110电话报警,警察迅速赶到,经勘查初步认定死者是服农药自杀。此时,几十名村民闻讯赶来,因有人说是拆迁办逼死老人,村民们把拆迁办与警车团团围住,要求追查凶手。不明真相的村民们情绪越来越激动,拿起棍棒围攻民警与拆迁办人员,场面顿时失控。紧接着,拆迁办的办公楼里响起爆炸声和枪声,并冒出浓烟。随后,大量警车鸣笛而来,一队队手持盾牌、警棍、防暴枪、冲锋枪的民警与武警冲进村内,投入排爆、解救人质、驱逐闹事人员、扑灭火灾,此时还有两架警用直升机也在低空盘旋……参加这次演习的警员达千余人,这是羊城近年来规模最大的一场警察实战演习。 经过长达数年的冲突之后,冲突的各方都已经非常疲惫,他们都不愿再谈起此事,只盼望拆迁早日结束,有一个平稳的结局。 如今,羊城村的多数村民已经入住具有欧陆风格的“南国嘉园”,其住宅市场均价每平方米7000元,在羊城是个不菲的价格,园内有小桥碧水、鲜花绿草、热带树木和古典回廊,环境清新雅致,与原来的羊城村相比,可以说有天壤之别。但羊城村的迁居村民仍然有诸多抱怨:“小区自然是很漂亮,但幼儿园和车位都贵了很多倍,住房还要交物业管理费,这哪里是我们农民住的地方。”导致村民抱怨的最大差别是,过去他们是具有丰厚房租收益和村集体地产分红的业主和股东,是“以房生钱”,如今变成不再有固定物业收入而且什么都要自己交费的普通市民,反过来“以钱养房”了。 羊城村的所谓复建,其实不过是复建了住宅楼房,而过去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已在迁居过程中的重新布局中彻底打破,再也难以真正复建了。 一个具有上千年历史、经过历朝历代风风雨雨的古老村落,完成了它的终结过程。从宏观上看,这也许属于历史发展的必然,但从微观看,其中有多少值得回味和深思的坎坷与冲突。 村落的终结过程,不仅意味着搬迁和翻建,而且意味着产权如何重新界定和村落社会关系网络如何重组。羊城村的故事,恐怕也是羊城仍存在的百余个“城中村”此后的必然命运,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一些“城中村”的领导已经从羊城村的终结过程中意识到这种必然性,开始进行改造自己的“城中村”的经济核算。根据一位很有心计的老村长的测算,他们全村各类房产的建筑面积约100多万平方米,按“村民”可以接受的平均每平方米2000元的补偿价格计算,拆迁全村的房产需要20亿元补偿金。以此粗略推算,要完成市中心40余个“城中村”的拆迁,就需要800多亿元,这将是一项耗资比“三峡工程移民”还巨大的动迁(三峡移民总投资约600亿元)。不过,与三峡移民不同的是,“城中村”的土地都是可以生钱的“活资本”。在很多“城中村”村民的家里或住宅门口,都供奉着土地神,两旁的对联就是“土可生财,地能出金”。在“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博弈中,存在着三方对弈者:政府、房地产商和“村民”。“城中村”的最终改造方案,将是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合约安排。“村民”的要求是在改造中保护他们的租金收益或对损失的租金收益给予补偿,房地产商的要求是在投资改造中至少获得平均收益,而政府的要求是避免财政的压力和保证市场、社会的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城中村”改造的真正难点,就是改造的资金从哪里来。从纯粹开发经营的角度看,似乎问题很简单,要改变“城中村”为人们所诟病的建筑“过密化”和混乱无序状态,无非是开发高度空间来替代低度空间的拥挤。仅就资金来源来说,香港依靠土地批租获得财政收入和开发资金的做法,以及珠江三角洲以房屋期权置换建设资金的做法,都是现成的成功经验。 政府在这种博弈中显然处于主导的地位,可以通过另辟一块住宅地来置换“城中村”的地产,并通过放宽房地产商在改造“城中村”中建筑高度的限制和减免开发中的部分附加费用,使房地产商有能力以新建住宅的期权来置换“城中村”在一个规定时点的现有住房;同时,还可以通过将“村民”现有村落住宅的使用证变更为城市住宅产权证,使“村民”获得新房产的完整产权,从此可以出售和抵押房产,以此来换取“村民”在住宅拆迁补偿价格上的让步。为了防止因“城中村”的改造带来房屋过量供给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改造显然不宜大规模进行,而要有步骤、分阶段进行,不能奢望在短期内完成。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应切忌在“几年大变”的冲动下一哄而起。不过,对规划中必须改造的“城中村”,要立即确定和公布改造范围以及房屋改造补偿的建筑时点,以免进一步加大改造的成本。 但复杂的是,开发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必须创造一种对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才能使开发顺利和成功。政府的担忧是,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政府自己开发因成本过于高昂难以启动,而给予优惠政策吸引房地产商介入开发,又可能造成房屋过量供给,冲击业已趋近饱和的房地产市场,使目前房地产开发中大量的国有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房地产商的担忧是,此种拆迁开发中的利益矛盾重重,不确定的变数很多,高昂的交易成本会吞没和消散房地产开发的正常收益,政府对楼层高度的管制会使开发最终变得无利可图。“村民”的担忧是,他们既得的房地产租金收益在开发中得不到保护,而且会损失市中心区域房地产升值前景的好处(过去的5年铺面租金几乎翻了5倍左右),所以他们最期望的是自己获得拆迁改造和新建楼盘的开发权。 这样,冲突的焦点其实并不在于村落是否要拆迁改造,因为改造的过程,从整体的核算来看,是赢利的而不是亏损的。冲突的焦点,是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安排,即谁获益、谁受损,获益者的收益是否合理适当、受损者的损益能否得到应有补偿的问题。在冲突的过程中,尽管博弈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都有讨价还价的权力,但权力格局并不是对称和均衡的,政府实际上拥有最终的制度安排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政治智慧和发展远见,就成为新型社会整合中的关键因素。 过去多数对村落城市化的研究,都把问题的焦点放在工业化、非农化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上,以为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会使城市化进程一路凯歌。然而我们从羊城村终结的过程中看到,这个村落早已实现了生产和职业的非农化,也已经实现生活方式和户籍制度的城市化,甚至村民的乡土观念和价值也已经被动摇,但村落共同体依然如故,村落的城市化并没有因此而完成,村落的终结还要经历一个艰难的产权重新界定的过程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过程。羊城村的故事,或许有它许多超阶段发展的特殊性,但它兆示的村落终结过程中的各种摩擦、矛盾和冲突,是有普遍意义的。 一个由血缘、地缘、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联结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问题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解决的。村落终结过程中的裂变和新生,也并不是轻松欢快的旅行,它不仅充满利益的摩擦和文化的碰撞,而且伴随着巨变的失落和超越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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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村靠近羊城,随着羊城的扩展,羊城村的土地被不断征用,羊城村依靠国家征用土地补偿的款项兴办各种非农产业,特别是房地产业。公社体制解体后,原来行政和经济合一的“羊城大队”实行政经分离,分成“羊城村委员会”和“羊城村经济联社”,后者实行股份合作制度。但经济上做大和嵌入城市以后,原来的“经济联社”这个名字,在村民的眼里也变得十分“土气”。于是,村委会决定,把“羊城村经济联社”改为“五雄企业集团公司...2019-07-13 23:20:35
羊城村靠近羊城,随着羊城的扩展,羊城村的土地被不断征用,羊城村依靠国家征用土地补偿的款项兴办各种非农产业,特别是房地产业。公社体制解体后,原来行政和经济合一的“羊城大队”实行政经分离,分成“羊城村委员会”和“羊城村经济联社”,后者实行股份合作制度。但经济上做大和嵌入城市以后,原来的“经济联社”这个名字,在村民的眼里也变得十分“土气”。于是,村委会决定,把“羊城村经济联社”改为“五雄企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成立党委会和董事会,原来的池支书一变而成为“五雄企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九位身份重叠的党委会和董事会成员是羊城村的九大领袖和领导集体,池支书则是这领导集体的领导核心。九位成员中,有池支书和副董事长的儿子,他们已经用政绩树立起了威信;有和池支书一起打天下的创业人,他们也是村里其他姓氏的代表;还有从部队复员回来的,是池支书手把手培养起来的年轻人。羊城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这时也改为“五雄集团股东代表大会”,不过村里起初制定的《集团章程》规定:“董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集团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来才知道这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于是修改为“股东代表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不过,这些组织形式和组织章程的改变,都改变不了羊城村深层的村落权力运作方式和游戏规则。用池支书(尽管他已成为池董事长,但村民们还这样称呼他)的话说,这叫“村外千条线,村内一根针”。 但这“村内一根针”,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展的村民直接选举中受到挑战。挑战来自一个“黑马”式的人物潘老师,他当过村里的民办教师,是村里有名的文化人和会算账的人,分田到户后,他先后当过种菜专业大户和建筑队的头,后来成为羊城村经济联社下属的一个经济社的理事长。给他在村落中带来巨大声誉的,是羊城村与一家政府下属企业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当时地方政府出面调解,主张协商解决,并传达了“上级领导”的意见:“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了,以后如何合作双方坐下来好好谈。”村领导在来自上面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下,准备委曲求全,解释调解方案。但村民们不答应,推选出潘老师草拟诉状打官司,最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经过潘老师整整一年奔波,法院最终判决赔付给羊城村500万元经济补偿。 这赢得500万元补偿的官司,使潘老师名扬乡里,成为村里传奇式的人物,他彰显出村落权力精英的独特人格魅力。在随后的村民直接选举中,原本不在上级推荐的村领导班子候选人名单中的潘老师,被村民们联名推荐参加竞选,结果以高票当选。但选举出的是九位领导成员,这九位领导成员开会选出的领导核心,还是池支书。不过池支书原本要交给儿子的总经理位子,在村民们的压力下,交给了潘老师。 村落权力格局在泛起一层波澜之后,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达到了新的平衡。池支书仍然是领导核心,当上总经理的潘老师也并没有要改变村落权力格局的“非分之想”。潘姓是羊城村仅次于池姓的第二大姓,用潘老师的话说,潘姓的“房头”在选举中成为自己的“游说压力集团”,这种权力结构的配置,“村民们比较能够接受”。 仿佛一切又都回到村落权力格局复制循环的起点,但在这种循环中,一些新的对村落权力格局发生作用的因素在渐渐地成长。创业能力、经营业绩、视野、文化程度、市场和法律知识、理性计算和对外交往能力等,都越来越为村民们所看重,尽管深层的血缘、亲缘、宗缘等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还在村落权力配置中起着重要作用,尽管能够“摆平”村落各种利益关系和驾驭村落各种势力还是村落最重要的“领导素质”和“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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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村的这个“故事”,使我想起张五常应用于亚洲的著名的“佃农理论”。以前,西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耕地的固定租金制比收入分成制更有利于产出的最大化,因为固定的租金比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的租金对佃农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具有更大的刺激力。张五常则根据理论逻辑和经验数据证明,在竞争和由于人多地少而造成的劳动力充分供给这种特殊的约束条件下,耕地的一定的收入分成制也是最有利于产出最大化的合约安排。他的论证逻辑是一...2019-07-10 16:52:08
羊城村的这个“故事”,使我想起张五常应用于亚洲的著名的“佃农理论”。以前,西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耕地的固定租金制比收入分成制更有利于产出的最大化,因为固定的租金比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的租金对佃农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具有更大的刺激力。张五常则根据理论逻辑和经验数据证明,在竞争和由于人多地少而造成的劳动力充分供给这种特殊的约束条件下,耕地的一定的收入分成制也是最有利于产出最大化的合约安排。他的论证逻辑是一个简单的假设“故事”:假如一个佃主有一大块耕地,他租给一个佃农,获得的收入分成率会较高,因为规模经营的效益可以使佃农不另谋高就。但佃主并不满足于此,于是他把土地分租给两户佃农,虽然他的分成率会下降,但由于耕作规模变小后单位面积的投入增加,总产出的增加会使佃主的总收入也增加。但是,如果佃主不断地把耕地切开分租,这种分成率下降而总收入提高的逻辑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到某一点佃主再切下去,佃主的总收入就会下降。也就是说耕地分租的曲线上,只有一个点是符合收益最大化而又与竞争均衡没有冲突的。亚洲某些地区土地改革确定的佃主的分成率不能超过耕地收入的37.5%,就是接近这个点的一种分成率,这说明依靠政府管制实行的土地改革的成功,实际上也是一种竞争合约的成功。 羊城村“屋租故事”与张五常的“地租故事”很相似。实际上,城市土地的收益率存在着一个自由竞争的均衡价格,在某种制度约束和管制的条件下,会出现收益率降低和“租金蒸发”的现象,但“租金”不会真的蒸发和消失,它会以别的形式得到补偿或以政府成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城中村”的住宅建筑不是没有制度约束的,政府规定村民的住宅最高可以盖到3层半,否则就要罚款,但村民们都违规盖到6—8层,因为租金增加的收益足以超过罚款付出的成本。在市区地价高涨的情况下,一般分布状态的6—8层的住宅还不足以达到土地收益的均衡价格,而6—8层似乎是政府可以容忍“村民”违规建筑的最高极限。在此情况下,“村民”为了补偿自己的土地收益低于竞争均衡价格的差价,就只有最大化地利用可支配的面积和空间,这就是“城中村”密集建筑“怪物”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如果在改造“城中村”的过程中,“村民”不愿意损失租金收益,政府也不愿意付出巨额补偿,唯一的办法,就是使住宅向更高层发展,以更高层的空间收益置换目前空间收益,这样才能基本保证达到或接近市区土地收益的竞争均衡价格。 羊城村的怪异建筑,可能代表了一种为了租金而牺牲其他价值的极限状态,单从空间建筑的容积率来测算,它也许是“最经济的”。与此相比,那些城市里高耸的豪华办公大楼,可能代表了另一种完全不考虑租金收益价值的极限状态,但其“租金的蒸发”都转化成消费者的税收成本。 问题在于,就宏观的正式制度来讲,全国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唯独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的地区出现如此密集的、把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利用的村落建筑群体?农民难道没有意识到,这种违反城市人居空间规则的异化的建筑“怪物”,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意味着“短暂的生命”和“最终的毁灭”吗?即便是从经济收益的角度看,农民为什么不能把住宅盖得更“优雅”一些,同时也把租金提高,就像房地产商开发的住宅区那样?是农民缺乏房地产商的资本实力和开发眼光吗?对这些问题,很多学者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这是发达地区超高速的城市化扩张与严重滞后的村落制度变迁之间形成的巨大落差所造成的,这种落差形成城市化的社会理性与农民个体非理性行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羊城村就是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异化物”。我更倾向于从一个相反的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分析羊城村建筑格局和租屋市场产生的原因,因为这样更能够从逻辑上推导出改造羊城村的真正难点。 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羊城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但是,农民是否具有或能够具有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这本身就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人们似乎还从没有对其他社会群体表示过这种疑虑。这种疑虑实际上来自一个根本性的提问,即农民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这个过渡是否意味着价值取向上的裂变和革命? 在社会学关于传统乡村的研究中,传统的小农在很长一段时期,一直被视为一个另类,通常被描述成传统、封闭、保守的群体象征符号。几乎在所有经典社会学家的论述中,农民的价值取向和群体特征都被作为与现代理性相对立的另一极,如梅因(H.Maine)关于“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的对立、涂尔干(E.Durkheim)关于“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对立、滕尼斯(F.Tonnies)关于“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的对立、雷德菲尔德(R.Redfield)关于“民俗社会”与“都市社会”的对立、韦伯(M.Weber)关于“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对立、帕森斯(T.Parsons)关于“特殊价值”与“普遍价值”的对立,等等。对他们来说,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是一种“结构的转型”或“模式的转换”。所有的这些阐述都在暗示,农民具有的是一种“哲理”,它不同于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现代理性,因为虽然农民也追求趋利避害,但不追求收益最大化。 在人类学的研究中,由于多数研究是采用参与观察的个案调查方法,更注重远离“宏大历史记述”的非文字经验事实、集体记忆和口述文化,因而努力挖掘的往往是个案的特殊性。即便探讨小农行为一般规则的研究,也往往强调这种规则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行为规则的特殊性,特别是强调这种特殊行为规则的文化意义。在这样的探讨中,小农的生存方式成了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并不因为普遍的现代化而发生彻底的转变。在多数人类学家看来,把传统乡村的小农纳入社会现代化变迁的研究,是一种学术上的“武断”。 为了说明这一点,人类学家习惯引证的经典例子有两个:一个是马林诺夫斯基(B.K.Malinowski)在西太平洋群岛发现和概括并随后被许多人类学家解说的“库拉交换圈”,对于这种具有经济交换功能的“臂饰”和“项圈”的交换圈,几乎所有人类学家都指出了单一经济理性维度解释的“荒谬”和“幼稚”;另一个是吉尔兹(G.Geertz)发现和描述的作为“深层游戏”的“巴厘岛斗鸡”。边沁(J.Bentham)在《立法理论》一书中从功利主义立场出发,提出“深层游戏”(deep play)的概念,指那些参与赌注过高的赌博游戏的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行为逻辑,而吉尔兹揭示,巴厘岛人类似赌博的斗鸡游戏,在深层阶段更为重要的已经不是物质性获取,而是名望、荣誉、尊敬、敬重等“地位象征”,这种被边沁主义者视为非理性的“深层游戏”,蕴涵了巴厘岛人社会生活的“核心”驱动力和全部意义(Geertz,1973)。大部分注重“小传统”、“地方性知识”的实体主义学者都不认为小农是非理性的,只不过认为小农的理性是一种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另类理性”。 在经济学中,关于农民理性的争论形成了两大学派。蔡雅诺夫(A.V.Chayanov)在《小农经济的理论》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个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独立体系,有自己独特的运行逻辑和规则,它对最优化目标的追求和对利弊的权衡体现在消费满足程度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估量,而不是在利润和成本之间的计算(Chayanov,1925/1986)。斯科特(J.C.Scott)在他研究东南亚小农生计的《小农的道义经济》一书中也指出,小农经济行为的动机与“谋利”的企业家的行为动机有很大差异,在小农特定的生存环境中,其“规避风险”的主导动机和与自然的“互惠关系”,体现的是小农对抗外来生计压力的一种“生存理性”。小农由于生活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并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计算的机会。典型的情况是,小农耕作者力图避免的是灾难性的歉收和绝产,通过冒险发大财对他们来说是不切实际的想法。用决策论的语言说,小农的不冒风险是为了缩小最大损失的主观概率,在这方面,他们与熊彼特式的企业家完全不同。这类解释隐含的一种判断是,现实中并不存在独立的和抽象的经济行为,一切经济行为都是社会行为,所以单一的经济推论是武断的和外来的逻辑(Scott,1976)。 与这种小农“另类理性”的解释相反,另一派经济学家论证了“经济理性”解释小农经济行为的“普适性”。舒尔茨(T.W.Schultz)在《传统农业的改造》一书中认为,小农并非没有经济理性的另类,他们作为“经济人”,其实很类似企业家,同样富有进取精神,尽管他们由于技术和资本的限制,经济规模较小、收益较低,但其生产趋近一种既定条件下较高效率的“均衡”水平,一旦有新的经济刺激,小农同样可以进行传统农业的改造,而不需要外来的集体组织(Schultz,1964)。波普金(S.Popkin)在《理性的小农》一书中分析小农的政治行为时则更进一步认为小农简直就可以比拟为一个“公司”的投资者,他们的行动选择完全是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Popkin,1979)。 也有一些学者试图在研究中包容和调和以上这两种解释逻辑的矛盾。黄宗智在研究中国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时指出,人口的压力和耕田的减少,使小农采取了趋于“过密化”的生存策略,即在单位劳动日边际报酬递减的情况下,小农为了生存仍不断增加单位耕田面积劳动力的投入,以换取单位面积产出的增加,这种维持生计的策略完全不同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积累策略。但这并不表明小农缺乏经济理性,一旦有了外部的刺激,如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的发展,其他替代的就业选择使小农耕作劳动投入的“机会成本”增加,小农就能走出支配他们的“过密化”生存逻辑(黄宗智,1990/2000)。 黄宗智的分析是很有道理的。其实,从过程分析的角度看,以上两派观点并不存在根本的理论冲突和差异。冲突和差异只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假设,会发生使农民从“生存理性”过渡到“经济理性”的“巨变”。这种“巨变”就是中国目前“流动民工”所反映的“小农终结”过程和“城中村”所反映的“村落终结”过程。 农民的经济理性像所有人具有的经济理性一样,隐藏在他们的心底。但每个人的行动轨迹都受其他价值目标的约束,而不是受单一的谋利价值的约束,医生要救死扶伤、教师要为人师表、和尚要食素行善,这都是职业道德和职业声望的约束。在这个越来越“自由”的世界上,“自由”在代表束缚的减少和个人选择能力增强的同时也意味着对经济理性约束的弱化,而当这种约束完全崩溃,经济理性异化所爆发出的逐利欲火就会吞噬一切心灵。 羊城村失去和谐的建筑格局,大概就代表了突然释放的经济理性在寻求新的规则的过渡中所可能产生的变异结果之一。 实际上,农民的真正理性是深深扎根于他们生活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当农民由于外部的刺激要冲破这个网络时,这个深层的网络仍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从而使一些表面看起来的裂变仍然具有深层的延续性。但有时人们矫枉过正的“破旧立新”,却不惜摧毁过去的一切价值,尤其是在那长期被压抑的经济理性突然被唤醒的时候。 人们可以在几个月之内平地起高楼,但却很难在废墟上构建历史。在废墟上构建历史的举动,需要花巨大的代价进行历史的修复。也许,把传统的哲理融入现代经济理性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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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村在经济方面的组织架构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企业。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羊城村的最高一层,成立了“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原来村属的20多个生产队都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社”。到90年代中期,村里为完善股份合作制度,将所有的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分配到每个村民的个人名下,村民成为村里经济组织的所有者,而“经济联社”正式注册为“羊城村企业集团公司”。从经济产出上看,这是一个规模庞大的企业,到2001年,其总资产达...2019-07-10 15:06:22
羊城村在经济方面的组织架构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企业。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羊城村的最高一层,成立了“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原来村属的20多个生产队都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社”。到90年代中期,村里为完善股份合作制度,将所有的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分配到每个村民的个人名下,村民成为村里经济组织的所有者,而“经济联社”正式注册为“羊城村企业集团公司”。从经济产出上看,这是一个规模庞大的企业,到2001年,其总资产达到近10亿元,当年的经济总收入2亿多元,纯收入约1亿元,上缴税款900多万元。 羊城村这个“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用日本人的“株式会社”这个词来形容,可能更加形象贴切。这个把企业制度与村落制度混合在一起的“株式会社”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我一时还找不到一个恰当的词来概括它的产权和组织特征,姑且称它为“嵌入性企业”,意思是它是嵌入村落社会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这种企业形式很类似于“企业集团”,因为从特征上看,它的确是由多个法人经济体,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它的核心层是村经济联社,相当于母公司;它的紧密层,是下属的20多个经济社,相当于子公司;它的半紧密层,是村里的十几个多种混合产权形式的企业,相当于其他参股控股公司;而它的松散层,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村民们之间的各种经济合作行动。 但它又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它的第一个“嵌入性”特征是,“集团公司”下属的“经济社”在产权上是独立的,与“经济联社”的产权界限是清晰的。经济社的产权收益只供部分所属村民分配,而不是供全体村民分配。经济社的资产,经济联社也没有处置的权力。从这个特征来说,母公司并不对其“子公司”拥有控股权。在这个村落企业集团里,所谓母公司(经济联社)和子公司(经济社)的“母子关系”并不是通过控股来实现的,而是由村社的行政组织架构决定的。这意味着,如果哪一天村社的行政组织解体,作为“子公司”的经济社要脱离母公司而独立,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所以说,羊城村企业集团是一种非正式化的企业集团,它的企业集团的外部形态是由它所“嵌入”的村社行政组织架构和社会关系网络所决定的。 其“嵌入性”的第二个特征是,隶属于村落、在母公司属下的那十几个公司,股权结构也非常多样,并不都是母公司控股,其中有一部分是以下属的经济社为主建立的,理论上属于子公司控股的企业的收益也是按照股权的结构来决定的。 羊城村企业集团“嵌入性”的第三个特征,是它的控股股东就是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集体的村民,虽然作为个体的村民占有绝大部分的股份,但真正控股的是作为集体的股份,作为个体的村民,很类似股市上的股民,他们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并不拥有真正的决策权。 所有这几个“嵌入性”特征都可以归因于一个更根本的“嵌入性”特征,即村落产权的“有限性”。换句话说,村落产权并不是完整的产权,它“嵌入”村社组织和村落社会关系,给它造成很多的约束,使它只有有限的权利。首先,村落产权虽然具有明确的排他件,但却没有可让渡性,村民的股权不能转让,不能退出,也不能抵押,所以不可能出现股权向少数人集中,从而改变控股结构的情况;其次,村落产权的收益权和决策权是相对分离的,虽然分红是按照股份的多少来分配,但分红的规则和村里的重大经济决策是由股民“一人一票”来决定,而“一人一票”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维持机制;最后,母公司对村里下属的作为紧密层的经济社和作为半紧密层的村办企业的有效控制,并不是完全通过产权控股来实现的,村里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是通过母公司的党委会、与母公司合为一体的村委会来贯彻的,而这种正式权力的贯彻又是与村落宗族权力的均衡相契合的。 羊城村企业集团是由许多不同的产权主体组成的,这些产权主体既包括作为法人产权主体的经济联社和经济社,也包括作为自然人或家庭产权主体的村民。在这些产权主体之间存在着无数的各种各样的交易关系契约,从这个特点来看,它又像是一个“内部市场”,一个由各种内部交易关系的契约组成的网络和联合体。这些交易关系契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契约,它是按照规范的法律规定签订的正式合同,特别是涉及产权归属的关系,一般都有法律契约来约束,如不同产权主体间的收益分配规定和经济往来合同、宅基地的契约等;二是民规契约,一般都有文字规定,如股民“一人一票”的重大经济事务决策机制,股份不得退出、转让、抵押的规定,“外嫁女”要取消股份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议定,民间融资中的“作会”规则,等等,这些规定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只是村民共同达成调节村落利益关系的契约;三是“关系契约”,它类似于一种口头契约,是墨守成规的东西,但仍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村民盖房在二层以上可以伸出的距离,不同产权主体间以信誉担保的口头承诺,村民们之间互惠的人情往来,村落权力格局与宗族利益格局的契合,宗祠、小学、幼儿园、老人活动中心可以有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等等。
经济学家习惯于认为,一种经济行动、经济组织或经济制度,必须按照清晰的推论逻辑,从人们趋利避害的行为动机出发,去探讨其产生的原因,这些原因虽然是复杂的,但有些是无足轻重的,只要建立起逻辑清晰的因果关系,经济的行动、组织和制度就是可以分析和测算的。而社会学家习惯于认为,任何经济行动、组织和制度,都是“嵌入”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只有弄清这些社会关系网络的联结方式,才能理解它们运行的现实法则。尽管经济动机也许是“一般”动机,但附加的“特殊”动机也会改变事物运行的轨迹成为一般的规则。
羊城村企业集团是一个生长在村社组织和村落社会关系土壤上的经济合作组织,它的“企业化村落”、“村落化内部市场”和“社团化的企业”(所谓“株式会社”的形象),其实都是在纯粹的“企业”和纯粹的“市场”之间,存在的无数多样性的真实世界,而这种“多样性”并不妨碍我们对真实世界的理解。 在古典的关于企业组织的社会学、经济学理论中,现代的等级化科层组织结构与组织效率之间的紧密联系被广泛地论述(Weber,1968;法约尔,1982)。对他们来说,等级化的科层制是理想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建立在个体理性行动的基础上,当个体行动具有工具合理性特征时,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法理型的支配关系,组织行动才会是有效率的。这几乎成为一个铁律和很少被挑战的命题。对这一命题的批判,也大多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痛斥把人变成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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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功能替代”的角度看,城中村的重大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居住其中的外来流动人口。广州50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能轻易居住生活于此,城中村的廉价租屋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一定程度上成就了广州的包容。对消费者而言,城中村是郊区的价格,市中心的生活。城中村是在不经意间,释放了城市打工族的城居生活压力。一个在杨箕村居住过五年的租客,在得知杨箕村将要拆迁改造时,留下了一段略带感伤的文字:“那里的空气永远混杂着潮湿的...2019-07-08 21:49:50
从“功能替代”的角度看,城中村的重大利益相关者,主要是居住其中的外来流动人口。广州500多万外来务工人员,能轻易居住生活于此,城中村的廉价租屋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一定程度上成就了广州的包容。对消费者而言,城中村是郊区的价格,市中心的生活。城中村是在不经意间,释放了城市打工族的城居生活压力。一个在杨箕村居住过五年的租客,在得知杨箕村将要拆迁改造时,留下了一段略带感伤的文字:“那里的空气永远混杂着潮湿的气息和人体的味道,人们操持各种方言,每一扇窗户下,都有一个年轻而不羁的灵魂,梦想在这里孕育滋长。搬走的不想再回来,但这里烙印下难忘的青春。这里不是家乡,却一样有着深深的乡愁。”«村落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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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与城中村相关的某些偏见,对社会和谐发展是很有助益的。猎德村改造,使得这一低调的城中村声名远扬。这种改造,实现了整个社区生态系统的升级,实现了城市景观的华丽转型。改造后的新村居民,甚至坐在自家阳台上,就可以欣赏毫无遮挡的珠江美景。但是,在新村社区里,没有了以前那么便利的小餐馆和茶楼,改造后的居住成本大幅提升,相关的商铺成本、老板用工成本,以及整个城市运作成本,也随之攀升。转型也诱发了人们对城...2019-07-08 2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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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作为历史和传统载体的韧性与持久性,超出了人们通常的想象。2012年,广州荔湾区推出泮塘村改造项目,并希望籍此打造“最广州、最西关、最特色”的西关文化广场。泮塘村是具有近千年历史的古老村落,文化资源丰富,著名的“泮塘五秀”就出自这里。泮塘村成为城中村已经很长时间,喧闹的城中村生活让人们已经淡忘了泮塘村的历史和文化意蕴。这次泮塘村改造,才重新唤起人们对村落传统的关注。泮塘村改造不搞大拆大建,而是...2019-07-08 21:53:22
城中村作为历史和传统载体的韧性与持久性,超出了人们通常的想象。2012年,广州荔湾区推出泮塘村改造项目,并希望籍此打造“最广州、最西关、最特色”的西关文化广场。泮塘村是具有近千年历史的古老村落,文化资源丰富,著名的“泮塘五秀”就出自这里。泮塘村成为城中村已经很长时间,喧闹的城中村生活让人们已经淡忘了泮塘村的历史和文化意蕴。这次泮塘村改造,才重新唤起人们对村落传统的关注。泮塘村改造不搞大拆大建,而是在保持古村落特征的基础上,建设优美和谐的新景观。改造中,除保留50多栋原建筑外,还让不愿迁走的村民留守原地。其中,有留守村民就说,泮塘村“真的住得很舒服,特别是心里舒服。一出门就有人与你打招呼,什么都可以聊”。改造后的猎德村,由于保留了原住民相对聚居的状态,每天的晨练、饮茶与谈天,使居民们仍然可以生活在一个相对的“熟人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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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的终结,至少有三个层面:一是物理空间意义上的终结,即房屋的拆毁和居民的遣散;二是组织实体意义上的终结,即村落组织的解体,包括村落的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三是社会关系意义的终结,即“熟人社会”的退场。无论是在哪个意义上的终结,由于其涉及的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都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但在城市化的铁律之下,城中村的终结,似乎又是难以逃脱的命运。2019-07-08 21:5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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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羊城村来说,村落的集体迁居比迁坟更加困难。迁坟损害的是历史沉淀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迁居损害的则是现实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而在村民眼里,这阴间和阳界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是他们生活安全和生活秩序的保障。 面对涉及每一个村民利益的村落动迁,这次村委会不再像对待仅涉及池姓家族的迁坟那样,担任斡旋的角色,而是代表村民集体上书政府,提出:“我们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熟悉这里的一草一木,离不开具有浓厚...2019-07-14 11:57:29
对于羊城村来说,村落的集体迁居比迁坟更加困难。迁坟损害的是历史沉淀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迁居损害的则是现实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而在村民眼里,这阴间和阳界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是他们生活安全和生活秩序的保障。 面对涉及每一个村民利益的村落动迁,这次村委会不再像对待仅涉及池姓家族的迁坟那样,担任斡旋的角色,而是代表村民集体上书政府,提出:“我们祖祖辈辈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熟悉这里的一草一木,离不开具有浓厚感情的故土。这次征地,我们强烈要求征地不征村。” 征地与征村的区别是,征地是政府针对每个村民家庭的行动,迁居后村民各奔东西,而迁村是政府针对整个村落的行动,是村落的整体迁移。对于村民来说,他们凭经验意识到,反抗也无法扭转迁居的大局,在这种情况下,整体迁村较之迁居来说,一方面能够保持村民的聚居,另一方面有利于团结起来与政府交涉。 经过反复的交涉、摩擦、冲突和调解,政府基本接受了羊城村的要求,由城市土地开发中心与羊城村村委会签订了《征用羊城村土地协议书》,明确规定:“按照不少于原来村址面积划给复建用地50亩,异地复建新村。”村民们虽不情愿,但还是接受了这种制度安排。 但一波才平,一波又起,问题出在对这50亩地产权的理解差异上,并由此演绎成宪法条文之争。羊城村所在的羊城区政府和市国土局认为,根据《宪法》有关土地法,城市征用的土地,产权属国家所有,并由地方政府国土局代理,羊城村获得的50亩复建用地,只是获得居住使用权,并不包括开发权,因此决定,这50亩复建用地由羊城区城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嘉润香港贸易公司共同合作,组成嘉华房地产公司,全面负责和承包羊城村的拆迁、复建和安置。而按村民的理解,“羊城村50亩复建地是《宪法》、《土地法》赋予村民的合法权益,是市政府考虑到农民的生活出路给我们的,纯属村民集体所有……不完整地划归羊城村,任何解释都是贪官污吏的借口,而实际是贪赃枉法,存心夺去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生命财产”。 随后,隶属国土局的市土地开发中心,与新组建的嘉华房地产公司签署了《关于羊城村搬村复建工作的协议》。协议约定:“农民复建房不能将土地分割给各家各户自建,要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统一分配。由此节约的一部分规划建筑面积,可用于商品房开发,所得利润用于拆迁旧村庄及复建房建设的包干费用,市土地开发中心不再承担拆迁及复建的费用。农民复建房建设过程中有些税费可以申请减免,开发的商品房则按规定交营业税、所得税等。” 这一完全把利益相关者羊城村撇在一边的复建协议,自然遭到村委会和村民的强烈抵抗,拆迁工作根本无法进行。于是市政府出面调解,经与村委会和区政府斡旋,由市政府颁布了《关于羊城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通告》。这个通告是村委会与政府妥协的产物,村委会让出了50亩地的开发权,而政府在通告中规定,凡是1992年10月以前批准的、三层半以内的房屋面积,一律按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补偿。 但村民们并不买账,因为这个规定实际意味着,1992年10月以前建的三层半以上的房屋和1992年10月以后新建扩建的房屋,一律作为违章建筑处理,不给补偿。而实际上,虽然过去政府有农民住房建筑不得超过三层半的限高规定,但村民们都未理会,早就把住宅楼房盖到6—7层,而1992年以后的那几年又恰好是大量外来人口入村租屋时期,村民的相当大一部分出租屋是那以后扩建的,这部分租屋是村民目前的重要财源,不给补偿意味着村民家庭的重大经济损失。更核心的问题是,村民要夺回50亩复建地的开发权。 一封署名“羊城村全体村民”的上诉信摆到了市政府和更高层政府的桌面上。上诉信在陈述各种理由之后,提出三个希望政府解决的问题:“第一,要求嘉华公司停止拆迁行为,并且不能再让其承包羊城村的搬迁;第二,要求政府调查50亩地的处置问题;第三,要求与过去搬迁的村落享受同样的待遇,即拥有自己的复建用地,因此要求归还村民50亩复建地。”上诉信还向政府保证:“我们有能力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地重建家园,世世代代永迁。” 然而,在村民漫长的上访过程中,负责羊城村复建用地开发的嘉华房地产公司并没有停止开发工作。等到政府在村民抗争的上访、要求调查的舆论和呼声越来越高以及拆迁无法进行的各种压力下,最终决定彻底解决这个经历了几年冲突的问题时,羊城村的50亩复建地已经由嘉华公司建成了大半个“南国嘉园”住宅区,已经不可能进行开发权的改变和重新安排。 当然,村民的上诉也取得一些成果,地方政府与村委会又重新回到协商的桌面上。在经过多轮并不亚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反复磋商之后,羊城区政府下达重新制定的《关于羊城村拆迁有关问题的意见》,将原划归嘉华公司负责的羊城村“拆迁补偿工作”,改划归羊城村企业集团公司负责。随后,以市土地开发中心为主拟制了《羊城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羊城村再根据这一协议,具体制定了《羊城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为了落实拆迁工作,政府还划拨了村民搬迁的费用,而不再是完全“从50亩地的商品房开发中支付”,这些追加的利益使得村民房屋补偿标准有了提升,特别是违建部分一般都得到补偿,而且,在等待回迁房全部落实以前,村民合法面积的搬迁费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发给,至少在等待回迁期间,这笔资金比起某些出租屋的收益还要高。在夺回复建地开发权完全无望的情况下,多数村民也同意接受了这个补偿方案。 可是,仍然有少数被称为“钉子户”的村民对这个方案表示强烈的不满和抵制。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被村委会出卖了,村委会无权代表他们,与政府签订的未经他们“按手印”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于是,他们开始了新一轮的上访和投诉,但这次投诉的对象,转移到羊城村村委会和羊城村企业集团公司。不过村委会的回答是:“村民的拆迁补偿与回迁安置方案,经过了村党支部、经济社理事、户主代表和村拆迁领导小组数十次会议的讨论和研究,也征询了多数村民意见,从开始制定直至最终落实,都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得到了绝大多数村民的认可。” 这样,一场围绕村落迁居而形成的村落与政府之间的冲突,最后戏剧性地演绎成村民与他们的村落领导之间的冲突。少数“钉子户”的顽强抗争和“闹事”已经无法阻碍拆迁的进行。然而,村委会和政府仍然担心,对“钉子户”的强行拆迁会酿成事故,所以有了拆迁之前非常具有戏剧性的一幕——在羊城村的拆迁现场举行了一场警察实战演习。 演习开始,在羊城村拆迁工地现场,一位60多岁多次因拆迁“闹事”的村民,口吐白沫躺倒在地上,村拆迁办工作人员马上拨打110电话报警,警察迅速赶到,经勘查初步认定死者是服农药自杀。此时,几十名村民闻讯赶来,因有人说是拆迁办逼死老人,村民们把拆迁办与警车团团围住,要求追查凶手。不明真相的村民们情绪越来越激动,拿起棍棒围攻民警与拆迁办人员,场面顿时失控。紧接着,拆迁办的办公楼里响起爆炸声和枪声,并冒出浓烟。随后,大量警车鸣笛而来,一队队手持盾牌、警棍、防暴枪、冲锋枪的民警与武警冲进村内,投入排爆、解救人质、驱逐闹事人员、扑灭火灾,此时还有两架警用直升机也在低空盘旋……参加这次演习的警员达千余人,这是羊城近年来规模最大的一场警察实战演习。 经过长达数年的冲突之后,冲突的各方都已经非常疲惫,他们都不愿再谈起此事,只盼望拆迁早日结束,有一个平稳的结局。 如今,羊城村的多数村民已经入住具有欧陆风格的“南国嘉园”,其住宅市场均价每平方米7000元,在羊城是个不菲的价格,园内有小桥碧水、鲜花绿草、热带树木和古典回廊,环境清新雅致,与原来的羊城村相比,可以说有天壤之别。但羊城村的迁居村民仍然有诸多抱怨:“小区自然是很漂亮,但幼儿园和车位都贵了很多倍,住房还要交物业管理费,这哪里是我们农民住的地方。”导致村民抱怨的最大差别是,过去他们是具有丰厚房租收益和村集体地产分红的业主和股东,是“以房生钱”,如今变成不再有固定物业收入而且什么都要自己交费的普通市民,反过来“以钱养房”了。 羊城村的所谓复建,其实不过是复建了住宅楼房,而过去的村落社会关系网络,已在迁居过程中的重新布局中彻底打破,再也难以真正复建了。 一个具有上千年历史、经过历朝历代风风雨雨的古老村落,完成了它的终结过程。从宏观上看,这也许属于历史发展的必然,但从微观看,其中有多少值得回味和深思的坎坷与冲突。 村落的终结过程,不仅意味着搬迁和翻建,而且意味着产权如何重新界定和村落社会关系网络如何重组。羊城村的故事,恐怕也是羊城仍存在的百余个“城中村”此后的必然命运,只不过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一些“城中村”的领导已经从羊城村的终结过程中意识到这种必然性,开始进行改造自己的“城中村”的经济核算。根据一位很有心计的老村长的测算,他们全村各类房产的建筑面积约100多万平方米,按“村民”可以接受的平均每平方米2000元的补偿价格计算,拆迁全村的房产需要20亿元补偿金。以此粗略推算,要完成市中心40余个“城中村”的拆迁,就需要800多亿元,这将是一项耗资比“三峡工程移民”还巨大的动迁(三峡移民总投资约600亿元)。不过,与三峡移民不同的是,“城中村”的土地都是可以生钱的“活资本”。在很多“城中村”村民的家里或住宅门口,都供奉着土地神,两旁的对联就是“土可生财,地能出金”。在“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博弈中,存在着三方对弈者:政府、房地产商和“村民”。“城中村”的最终改造方案,将是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合约安排。“村民”的要求是在改造中保护他们的租金收益或对损失的租金收益给予补偿,房地产商的要求是在投资改造中至少获得平均收益,而政府的要求是避免财政的压力和保证市场、社会的稳定。 在这种情况下,“城中村”改造的真正难点,就是改造的资金从哪里来。从纯粹开发经营的角度看,似乎问题很简单,要改变“城中村”为人们所诟病的建筑“过密化”和混乱无序状态,无非是开发高度空间来替代低度空间的拥挤。仅就资金来源来说,香港依靠土地批租获得财政收入和开发资金的做法,以及珠江三角洲以房屋期权置换建设资金的做法,都是现成的成功经验。 政府在这种博弈中显然处于主导的地位,可以通过另辟一块住宅地来置换“城中村”的地产,并通过放宽房地产商在改造“城中村”中建筑高度的限制和减免开发中的部分附加费用,使房地产商有能力以新建住宅的期权来置换“城中村”在一个规定时点的现有住房;同时,还可以通过将“村民”现有村落住宅的使用证变更为城市住宅产权证,使“村民”获得新房产的完整产权,从此可以出售和抵押房产,以此来换取“村民”在住宅拆迁补偿价格上的让步。为了防止因“城中村”的改造带来房屋过量供给和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改造显然不宜大规模进行,而要有步骤、分阶段进行,不能奢望在短期内完成。城市建设是百年大计,应切忌在“几年大变”的冲动下一哄而起。不过,对规划中必须改造的“城中村”,要立即确定和公布改造范围以及房屋改造补偿的建筑时点,以免进一步加大改造的成本。 但复杂的是,开发过程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必须创造一种对弈各方共赢的合约安排,才能使开发顺利和成功。政府的担忧是,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会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政府自己开发因成本过于高昂难以启动,而给予优惠政策吸引房地产商介入开发,又可能造成房屋过量供给,冲击业已趋近饱和的房地产市场,使目前房地产开发中大量的国有银行贷款无法收回。房地产商的担忧是,此种拆迁开发中的利益矛盾重重,不确定的变数很多,高昂的交易成本会吞没和消散房地产开发的正常收益,政府对楼层高度的管制会使开发最终变得无利可图。“村民”的担忧是,他们既得的房地产租金收益在开发中得不到保护,而且会损失市中心区域房地产升值前景的好处(过去的5年铺面租金几乎翻了5倍左右),所以他们最期望的是自己获得拆迁改造和新建楼盘的开发权。 这样,冲突的焦点其实并不在于村落是否要拆迁改造,因为改造的过程,从整体的核算来看,是赢利的而不是亏损的。冲突的焦点,是拆迁过程中的利益安排,即谁获益、谁受损,获益者的收益是否合理适当、受损者的损益能否得到应有补偿的问题。在冲突的过程中,尽管博弈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都有讨价还价的权力,但权力格局并不是对称和均衡的,政府实际上拥有最终的制度安排的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科学民主决策、政治智慧和发展远见,就成为新型社会整合中的关键因素。 过去多数对村落城市化的研究,都把问题的焦点放在工业化、非农化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上,以为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会使城市化进程一路凯歌。然而我们从羊城村终结的过程中看到,这个村落早已实现了生产和职业的非农化,也已经实现生活方式和户籍制度的城市化,甚至村民的乡土观念和价值也已经被动摇,但村落共同体依然如故,村落的城市化并没有因此而完成,村落的终结还要经历一个艰难的产权重新界定的过程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过程。羊城村的故事,或许有它许多超阶段发展的特殊性,但它兆示的村落终结过程中的各种摩擦、矛盾和冲突,是有普遍意义的。 一个由血缘、地缘、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联结的村落乡土社会,其终结问题不是非农化和工业化就能解决的。村落终结过程中的裂变和新生,也并不是轻松欢快的旅行,它不仅充满利益的摩擦和文化的碰撞,而且伴随着巨变的失落和超越的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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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村靠近羊城,随着羊城的扩展,羊城村的土地被不断征用,羊城村依靠国家征用土地补偿的款项兴办各种非农产业,特别是房地产业。公社体制解体后,原来行政和经济合一的“羊城大队”实行政经分离,分成“羊城村委员会”和“羊城村经济联社”,后者实行股份合作制度。但经济上做大和嵌入城市以后,原来的“经济联社”这个名字,在村民的眼里也变得十分“土气”。于是,村委会决定,把“羊城村经济联社”改为“五雄企业集团公司...2019-07-13 23:20:35
羊城村靠近羊城,随着羊城的扩展,羊城村的土地被不断征用,羊城村依靠国家征用土地补偿的款项兴办各种非农产业,特别是房地产业。公社体制解体后,原来行政和经济合一的“羊城大队”实行政经分离,分成“羊城村委员会”和“羊城村经济联社”,后者实行股份合作制度。但经济上做大和嵌入城市以后,原来的“经济联社”这个名字,在村民的眼里也变得十分“土气”。于是,村委会决定,把“羊城村经济联社”改为“五雄企业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成立党委会和董事会,原来的池支书一变而成为“五雄企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九位身份重叠的党委会和董事会成员是羊城村的九大领袖和领导集体,池支书则是这领导集体的领导核心。九位成员中,有池支书和副董事长的儿子,他们已经用政绩树立起了威信;有和池支书一起打天下的创业人,他们也是村里其他姓氏的代表;还有从部队复员回来的,是池支书手把手培养起来的年轻人。羊城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这时也改为“五雄集团股东代表大会”,不过村里起初制定的《集团章程》规定:“董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集团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来才知道这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于是修改为“股东代表大会是集团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不过,这些组织形式和组织章程的改变,都改变不了羊城村深层的村落权力运作方式和游戏规则。用池支书(尽管他已成为池董事长,但村民们还这样称呼他)的话说,这叫“村外千条线,村内一根针”。 但这“村内一根针”,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展的村民直接选举中受到挑战。挑战来自一个“黑马”式的人物潘老师,他当过村里的民办教师,是村里有名的文化人和会算账的人,分田到户后,他先后当过种菜专业大户和建筑队的头,后来成为羊城村经济联社下属的一个经济社的理事长。给他在村落中带来巨大声誉的,是羊城村与一家政府下属企业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当时地方政府出面调解,主张协商解决,并传达了“上级领导”的意见:“过去的就让它过去了,以后如何合作双方坐下来好好谈。”村领导在来自上面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下,准备委曲求全,解释调解方案。但村民们不答应,推选出潘老师草拟诉状打官司,最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经过潘老师整整一年奔波,法院最终判决赔付给羊城村500万元经济补偿。 这赢得500万元补偿的官司,使潘老师名扬乡里,成为村里传奇式的人物,他彰显出村落权力精英的独特人格魅力。在随后的村民直接选举中,原本不在上级推荐的村领导班子候选人名单中的潘老师,被村民们联名推荐参加竞选,结果以高票当选。但选举出的是九位领导成员,这九位领导成员开会选出的领导核心,还是池支书。不过池支书原本要交给儿子的总经理位子,在村民们的压力下,交给了潘老师。 村落权力格局在泛起一层波澜之后,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达到了新的平衡。池支书仍然是领导核心,当上总经理的潘老师也并没有要改变村落权力格局的“非分之想”。潘姓是羊城村仅次于池姓的第二大姓,用潘老师的话说,潘姓的“房头”在选举中成为自己的“游说压力集团”,这种权力结构的配置,“村民们比较能够接受”。 仿佛一切又都回到村落权力格局复制循环的起点,但在这种循环中,一些新的对村落权力格局发生作用的因素在渐渐地成长。创业能力、经营业绩、视野、文化程度、市场和法律知识、理性计算和对外交往能力等,都越来越为村民们所看重,尽管深层的血缘、亲缘、宗缘等村落社会关系网络还在村落权力配置中起着重要作用,尽管能够“摆平”村落各种利益关系和驾驭村落各种势力还是村落最重要的“领导素质”和“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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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村的这个“故事”,使我想起张五常应用于亚洲的著名的“佃农理论”。以前,西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耕地的固定租金制比收入分成制更有利于产出的最大化,因为固定的租金比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的租金对佃农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具有更大的刺激力。张五常则根据理论逻辑和经验数据证明,在竞争和由于人多地少而造成的劳动力充分供给这种特殊的约束条件下,耕地的一定的收入分成制也是最有利于产出最大化的合约安排。他的论证逻辑是一...2019-07-10 16:52:08
羊城村的这个“故事”,使我想起张五常应用于亚洲的著名的“佃农理论”。以前,西方的学者一般都认为,耕地的固定租金制比收入分成制更有利于产出的最大化,因为固定的租金比随产出增加而增加的租金对佃农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具有更大的刺激力。张五常则根据理论逻辑和经验数据证明,在竞争和由于人多地少而造成的劳动力充分供给这种特殊的约束条件下,耕地的一定的收入分成制也是最有利于产出最大化的合约安排。他的论证逻辑是一个简单的假设“故事”:假如一个佃主有一大块耕地,他租给一个佃农,获得的收入分成率会较高,因为规模经营的效益可以使佃农不另谋高就。但佃主并不满足于此,于是他把土地分租给两户佃农,虽然他的分成率会下降,但由于耕作规模变小后单位面积的投入增加,总产出的增加会使佃主的总收入也增加。但是,如果佃主不断地把耕地切开分租,这种分成率下降而总收入提高的逻辑不会一直持续下去,到某一点佃主再切下去,佃主的总收入就会下降。也就是说耕地分租的曲线上,只有一个点是符合收益最大化而又与竞争均衡没有冲突的。亚洲某些地区土地改革确定的佃主的分成率不能超过耕地收入的37.5%,就是接近这个点的一种分成率,这说明依靠政府管制实行的土地改革的成功,实际上也是一种竞争合约的成功。 羊城村“屋租故事”与张五常的“地租故事”很相似。实际上,城市土地的收益率存在着一个自由竞争的均衡价格,在某种制度约束和管制的条件下,会出现收益率降低和“租金蒸发”的现象,但“租金”不会真的蒸发和消失,它会以别的形式得到补偿或以政府成本的形式表现出来。“城中村”的住宅建筑不是没有制度约束的,政府规定村民的住宅最高可以盖到3层半,否则就要罚款,但村民们都违规盖到6—8层,因为租金增加的收益足以超过罚款付出的成本。在市区地价高涨的情况下,一般分布状态的6—8层的住宅还不足以达到土地收益的均衡价格,而6—8层似乎是政府可以容忍“村民”违规建筑的最高极限。在此情况下,“村民”为了补偿自己的土地收益低于竞争均衡价格的差价,就只有最大化地利用可支配的面积和空间,这就是“城中村”密集建筑“怪物”产生的根本原因。所以,如果在改造“城中村”的过程中,“村民”不愿意损失租金收益,政府也不愿意付出巨额补偿,唯一的办法,就是使住宅向更高层发展,以更高层的空间收益置换目前空间收益,这样才能基本保证达到或接近市区土地收益的竞争均衡价格。 羊城村的怪异建筑,可能代表了一种为了租金而牺牲其他价值的极限状态,单从空间建筑的容积率来测算,它也许是“最经济的”。与此相比,那些城市里高耸的豪华办公大楼,可能代表了另一种完全不考虑租金收益价值的极限状态,但其“租金的蒸发”都转化成消费者的税收成本。 问题在于,就宏观的正式制度来讲,全国都是一样的,为什么唯独在珠江三角洲这样的地区出现如此密集的、把土地使用价值最大化利用的村落建筑群体?农民难道没有意识到,这种违反城市人居空间规则的异化的建筑“怪物”,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意味着“短暂的生命”和“最终的毁灭”吗?即便是从经济收益的角度看,农民为什么不能把住宅盖得更“优雅”一些,同时也把租金提高,就像房地产商开发的住宅区那样?是农民缺乏房地产商的资本实力和开发眼光吗?对这些问题,很多学者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这是发达地区超高速的城市化扩张与严重滞后的村落制度变迁之间形成的巨大落差所造成的,这种落差形成城市化的社会理性与农民个体非理性行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羊城村就是这种矛盾和冲突的“异化物”。我更倾向于从一个相反的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分析羊城村建筑格局和租屋市场产生的原因,因为这样更能够从逻辑上推导出改造羊城村的真正难点。 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看,羊城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体制的形成,是农民在土地和房屋租金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但是,农民是否具有或能够具有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经济理性,这本身就是学术界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人们似乎还从没有对其他社会群体表示过这种疑虑。这种疑虑实际上来自一个根本性的提问,即农民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如何实现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这个过渡是否意味着价值取向上的裂变和革命? 在社会学关于传统乡村的研究中,传统的小农在很长一段时期,一直被视为一个另类,通常被描述成传统、封闭、保守的群体象征符号。几乎在所有经典社会学家的论述中,农民的价值取向和群体特征都被作为与现代理性相对立的另一极,如梅因(H.Maine)关于“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的对立、涂尔干(E.Durkheim)关于“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对立、滕尼斯(F.Tonnies)关于“礼俗社会”和“法理社会”的对立、雷德菲尔德(R.Redfield)关于“民俗社会”与“都市社会”的对立、韦伯(M.Weber)关于“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对立、帕森斯(T.Parsons)关于“特殊价值”与“普遍价值”的对立,等等。对他们来说,从前者到后者的过渡是一种“结构的转型”或“模式的转换”。所有的这些阐述都在暗示,农民具有的是一种“哲理”,它不同于以经济理性为基础的现代理性,因为虽然农民也追求趋利避害,但不追求收益最大化。 在人类学的研究中,由于多数研究是采用参与观察的个案调查方法,更注重远离“宏大历史记述”的非文字经验事实、集体记忆和口述文化,因而努力挖掘的往往是个案的特殊性。即便探讨小农行为一般规则的研究,也往往强调这种规则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行为规则的特殊性,特别是强调这种特殊行为规则的文化意义。在这样的探讨中,小农的生存方式成了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并不因为普遍的现代化而发生彻底的转变。在多数人类学家看来,把传统乡村的小农纳入社会现代化变迁的研究,是一种学术上的“武断”。 为了说明这一点,人类学家习惯引证的经典例子有两个:一个是马林诺夫斯基(B.K.Malinowski)在西太平洋群岛发现和概括并随后被许多人类学家解说的“库拉交换圈”,对于这种具有经济交换功能的“臂饰”和“项圈”的交换圈,几乎所有人类学家都指出了单一经济理性维度解释的“荒谬”和“幼稚”;另一个是吉尔兹(G.Geertz)发现和描述的作为“深层游戏”的“巴厘岛斗鸡”。边沁(J.Bentham)在《立法理论》一书中从功利主义立场出发,提出“深层游戏”(deep play)的概念,指那些参与赌注过高的赌博游戏的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行为逻辑,而吉尔兹揭示,巴厘岛人类似赌博的斗鸡游戏,在深层阶段更为重要的已经不是物质性获取,而是名望、荣誉、尊敬、敬重等“地位象征”,这种被边沁主义者视为非理性的“深层游戏”,蕴涵了巴厘岛人社会生活的“核心”驱动力和全部意义(Geertz,1973)。大部分注重“小传统”、“地方性知识”的实体主义学者都不认为小农是非理性的,只不过认为小农的理性是一种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另类理性”。 在经济学中,关于农民理性的争论形成了两大学派。蔡雅诺夫(A.V.Chayanov)在《小农经济的理论》中认为,小农经济是一个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独立体系,有自己独特的运行逻辑和规则,它对最优化目标的追求和对利弊的权衡体现在消费满足程度和劳动辛苦程度之间的估量,而不是在利润和成本之间的计算(Chayanov,1925/1986)。斯科特(J.C.Scott)在他研究东南亚小农生计的《小农的道义经济》一书中也指出,小农经济行为的动机与“谋利”的企业家的行为动机有很大差异,在小农特定的生存环境中,其“规避风险”的主导动机和与自然的“互惠关系”,体现的是小农对抗外来生计压力的一种“生存理性”。小农由于生活接近生存线的边缘,并受制于气候的变幻莫测,对于新古典经济学的收益最大化几乎没有计算的机会。典型的情况是,小农耕作者力图避免的是灾难性的歉收和绝产,通过冒险发大财对他们来说是不切实际的想法。用决策论的语言说,小农的不冒风险是为了缩小最大损失的主观概率,在这方面,他们与熊彼特式的企业家完全不同。这类解释隐含的一种判断是,现实中并不存在独立的和抽象的经济行为,一切经济行为都是社会行为,所以单一的经济推论是武断的和外来的逻辑(Scott,1976)。 与这种小农“另类理性”的解释相反,另一派经济学家论证了“经济理性”解释小农经济行为的“普适性”。舒尔茨(T.W.Schultz)在《传统农业的改造》一书中认为,小农并非没有经济理性的另类,他们作为“经济人”,其实很类似企业家,同样富有进取精神,尽管他们由于技术和资本的限制,经济规模较小、收益较低,但其生产趋近一种既定条件下较高效率的“均衡”水平,一旦有新的经济刺激,小农同样可以进行传统农业的改造,而不需要外来的集体组织(Schultz,1964)。波普金(S.Popkin)在《理性的小农》一书中分析小农的政治行为时则更进一步认为小农简直就可以比拟为一个“公司”的投资者,他们的行动选择完全是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Popkin,1979)。 也有一些学者试图在研究中包容和调和以上这两种解释逻辑的矛盾。黄宗智在研究中国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时指出,人口的压力和耕田的减少,使小农采取了趋于“过密化”的生存策略,即在单位劳动日边际报酬递减的情况下,小农为了生存仍不断增加单位耕田面积劳动力的投入,以换取单位面积产出的增加,这种维持生计的策略完全不同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积累策略。但这并不表明小农缺乏经济理性,一旦有了外部的刺激,如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的发展,其他替代的就业选择使小农耕作劳动投入的“机会成本”增加,小农就能走出支配他们的“过密化”生存逻辑(黄宗智,1990/2000)。 黄宗智的分析是很有道理的。其实,从过程分析的角度看,以上两派观点并不存在根本的理论冲突和差异。冲突和差异只在于,我们是否能够假设,会发生使农民从“生存理性”过渡到“经济理性”的“巨变”。这种“巨变”就是中国目前“流动民工”所反映的“小农终结”过程和“城中村”所反映的“村落终结”过程。 农民的经济理性像所有人具有的经济理性一样,隐藏在他们的心底。但每个人的行动轨迹都受其他价值目标的约束,而不是受单一的谋利价值的约束,医生要救死扶伤、教师要为人师表、和尚要食素行善,这都是职业道德和职业声望的约束。在这个越来越“自由”的世界上,“自由”在代表束缚的减少和个人选择能力增强的同时也意味着对经济理性约束的弱化,而当这种约束完全崩溃,经济理性异化所爆发出的逐利欲火就会吞噬一切心灵。 羊城村失去和谐的建筑格局,大概就代表了突然释放的经济理性在寻求新的规则的过渡中所可能产生的变异结果之一。 实际上,农民的真正理性是深深扎根于他们生活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的。当农民由于外部的刺激要冲破这个网络时,这个深层的网络仍然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从而使一些表面看起来的裂变仍然具有深层的延续性。但有时人们矫枉过正的“破旧立新”,却不惜摧毁过去的一切价值,尤其是在那长期被压抑的经济理性突然被唤醒的时候。 人们可以在几个月之内平地起高楼,但却很难在废墟上构建历史。在废墟上构建历史的举动,需要花巨大的代价进行历史的修复。也许,把传统的哲理融入现代经济理性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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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村在经济方面的组织架构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企业。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羊城村的最高一层,成立了“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原来村属的20多个生产队都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社”。到90年代中期,村里为完善股份合作制度,将所有的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分配到每个村民的个人名下,村民成为村里经济组织的所有者,而“经济联社”正式注册为“羊城村企业集团公司”。从经济产出上看,这是一个规模庞大的企业,到2001年,其总资产达...2019-07-10 15:06:22
羊城村在经济方面的组织架构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企业。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羊城村的最高一层,成立了“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原来村属的20多个生产队都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社”。到90年代中期,村里为完善股份合作制度,将所有的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分配到每个村民的个人名下,村民成为村里经济组织的所有者,而“经济联社”正式注册为“羊城村企业集团公司”。从经济产出上看,这是一个规模庞大的企业,到2001年,其总资产达到近10亿元,当年的经济总收入2亿多元,纯收入约1亿元,上缴税款900多万元。 羊城村这个“企业集团”的组织架构用日本人的“株式会社”这个词来形容,可能更加形象贴切。这个把企业制度与村落制度混合在一起的“株式会社”实行的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制度,我一时还找不到一个恰当的词来概括它的产权和组织特征,姑且称它为“嵌入性企业”,意思是它是嵌入村落社会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这种企业形式很类似于“企业集团”,因为从特征上看,它的确是由多个法人经济体,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它的核心层是村经济联社,相当于母公司;它的紧密层,是下属的20多个经济社,相当于子公司;它的半紧密层,是村里的十几个多种混合产权形式的企业,相当于其他参股控股公司;而它的松散层,是建立在互惠基础上的村民们之间的各种经济合作行动。 但它又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企业集团”。它的第一个“嵌入性”特征是,“集团公司”下属的“经济社”在产权上是独立的,与“经济联社”的产权界限是清晰的。经济社的产权收益只供部分所属村民分配,而不是供全体村民分配。经济社的资产,经济联社也没有处置的权力。从这个特征来说,母公司并不对其“子公司”拥有控股权。在这个村落企业集团里,所谓母公司(经济联社)和子公司(经济社)的“母子关系”并不是通过控股来实现的,而是由村社的行政组织架构决定的。这意味着,如果哪一天村社的行政组织解体,作为“子公司”的经济社要脱离母公司而独立,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所以说,羊城村企业集团是一种非正式化的企业集团,它的企业集团的外部形态是由它所“嵌入”的村社行政组织架构和社会关系网络所决定的。 其“嵌入性”的第二个特征是,隶属于村落、在母公司属下的那十几个公司,股权结构也非常多样,并不都是母公司控股,其中有一部分是以下属的经济社为主建立的,理论上属于子公司控股的企业的收益也是按照股权的结构来决定的。 羊城村企业集团“嵌入性”的第三个特征,是它的控股股东就是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集体的村民,虽然作为个体的村民占有绝大部分的股份,但真正控股的是作为集体的股份,作为个体的村民,很类似股市上的股民,他们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并不拥有真正的决策权。 所有这几个“嵌入性”特征都可以归因于一个更根本的“嵌入性”特征,即村落产权的“有限性”。换句话说,村落产权并不是完整的产权,它“嵌入”村社组织和村落社会关系,给它造成很多的约束,使它只有有限的权利。首先,村落产权虽然具有明确的排他件,但却没有可让渡性,村民的股权不能转让,不能退出,也不能抵押,所以不可能出现股权向少数人集中,从而改变控股结构的情况;其次,村落产权的收益权和决策权是相对分离的,虽然分红是按照股份的多少来分配,但分红的规则和村里的重大经济决策是由股民“一人一票”来决定,而“一人一票”是村社共同体的一种维持机制;最后,母公司对村里下属的作为紧密层的经济社和作为半紧密层的村办企业的有效控制,并不是完全通过产权控股来实现的,村里自上而下的权力控制是通过母公司的党委会、与母公司合为一体的村委会来贯彻的,而这种正式权力的贯彻又是与村落宗族权力的均衡相契合的。 羊城村企业集团是由许多不同的产权主体组成的,这些产权主体既包括作为法人产权主体的经济联社和经济社,也包括作为自然人或家庭产权主体的村民。在这些产权主体之间存在着无数的各种各样的交易关系契约,从这个特点来看,它又像是一个“内部市场”,一个由各种内部交易关系的契约组成的网络和联合体。这些交易关系契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契约,它是按照规范的法律规定签订的正式合同,特别是涉及产权归属的关系,一般都有法律契约来约束,如不同产权主体间的收益分配规定和经济往来合同、宅基地的契约等;二是民规契约,一般都有文字规定,如股民“一人一票”的重大经济事务决策机制,股份不得退出、转让、抵押的规定,“外嫁女”要取消股份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议定,民间融资中的“作会”规则,等等,这些规定并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只是村民共同达成调节村落利益关系的契约;三是“关系契约”,它类似于一种口头契约,是墨守成规的东西,但仍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村民盖房在二层以上可以伸出的距离,不同产权主体间以信誉担保的口头承诺,村民们之间互惠的人情往来,村落权力格局与宗族利益格局的契合,宗祠、小学、幼儿园、老人活动中心可以有特殊的土地使用权,等等。
经济学家习惯于认为,一种经济行动、经济组织或经济制度,必须按照清晰的推论逻辑,从人们趋利避害的行为动机出发,去探讨其产生的原因,这些原因虽然是复杂的,但有些是无足轻重的,只要建立起逻辑清晰的因果关系,经济的行动、组织和制度就是可以分析和测算的。而社会学家习惯于认为,任何经济行动、组织和制度,都是“嵌入”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的,只有弄清这些社会关系网络的联结方式,才能理解它们运行的现实法则。尽管经济动机也许是“一般”动机,但附加的“特殊”动机也会改变事物运行的轨迹成为一般的规则。
羊城村企业集团是一个生长在村社组织和村落社会关系土壤上的经济合作组织,它的“企业化村落”、“村落化内部市场”和“社团化的企业”(所谓“株式会社”的形象),其实都是在纯粹的“企业”和纯粹的“市场”之间,存在的无数多样性的真实世界,而这种“多样性”并不妨碍我们对真实世界的理解。 在古典的关于企业组织的社会学、经济学理论中,现代的等级化科层组织结构与组织效率之间的紧密联系被广泛地论述(Weber,1968;法约尔,1982)。对他们来说,等级化的科层制是理想的企业组织形式,它建立在个体理性行动的基础上,当个体行动具有工具合理性特征时,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法理型的支配关系,组织行动才会是有效率的。这几乎成为一个铁律和很少被挑战的命题。对这一命题的批判,也大多是从人文关怀的角度来痛斥把人变成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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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少女藏刀 2012-10-20 11:34:58
我非常喜欢这本书,简直是南粤版的乡土中国。如同当年读费老的书一样,是令人感动的。以我对学术研究的理解,规范性、严谨度、科学化、概念化、定量化,这些只是技术层面的判断标准,是工匠的标准。可能这辈子只能是个工匠的命,但我还是希望手上做着工匠的活的时候,心里能够揣着一把大师的尺子。
0 有用 lian 2013-04-19 23:14:05
社会学式的村落终结研究
0 有用 您老朋友王狗熊 2019-06-11 12:24:58
电影风中有朵雨做的云之后找来这本讲城中村的书 发现太好看了也
0 有用 格格没没 2020-09-01 17:11:53
20年前的羊城村,20年后的羊城村。
1 有用 这么近,那么远 2018-12-05 23:59:17
可以。“本书作者是国内社会学领域内的权威,书中探讨了随着城市扩建、农村的消失而在广州出现的“城中村”现象;并对这些在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生活方式、心理状态及建筑风格并没有同步融入城市的“城中村”进行了全面的考察。”
0 有用 手肿治虫 2022-04-27 17:27:32
“过去多数对村落城市化的研究,都把问题的焦点放在工业化、非农化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上,以为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会使城市化进程一路高歌。然而我们从羊城村终结的过程中看到,这个村落早已实现了生产和职业的非农化,也已经实现生活方式和户籍制度的城市化,甚至村民的乡土观念和价值也已经被动摇,但村落共同体依然如故,村落的城市化并没有因此而完成,村落的终结还要经历一个艰难的产权重新界定的过程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过程... “过去多数对村落城市化的研究,都把问题的焦点放在工业化、非农化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上,以为户籍制度的彻底改革,会使城市化进程一路高歌。然而我们从羊城村终结的过程中看到,这个村落早已实现了生产和职业的非农化,也已经实现生活方式和户籍制度的城市化,甚至村民的乡土观念和价值也已经被动摇,但村落共同体依然如故,村落的城市化并没有因此而完成,村落的终结还要经历一个艰难的产权重新界定的过程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过程。” (展开)
0 有用 d 2022-04-13 18:06:20
引用和概论多 不够深和细 可惜国内还没有一本像城中城那样铆定一地说到底的城中村社会学著作 城中村是中国特有现象 再不说也要逐渐消失了
0 有用 Still alivr 2022-04-10 13:51:12
万物皆可研究…
0 有用 I'mQJY 2022-04-03 22:11:04
个人觉得很好看,内容丰富也容易理解!让我知道了没有了解过的城中村。
0 有用 Yschan 2022-03-11 10:47:15
引用诸多理论,贯通中外历史的专业书籍,读来有些费力,详细分析了“羊城村”的土地制度,组织单位,社会嵌入,村落经济等等。费孝通所言 中国乡土研究的基本单位是村落,研究的很透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