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的原文摘录

  • 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解释适用法律,必须明确表明自己立场或价值判断。我们不应沉溺于法律解释之细微知识,而应致力于建立自己在思想上、社会哲学上及人道上之立场。没有思想之法律解释,殆如逢场作戏,是轻易变节之机会主义者,容易导致不负责任之结果。相反,表明一定立场的法律解释,系就其解释所导致之结果,对社会负责。……然而应强调的是,我们虽然要有一定之价值判断,但是不可采为胶条,必须努力以经验科学之方法来验证其正确性,不可以使其僵化,应时时修正,使能适应社会之需要。 (查看原文)
    弘犊 1赞 2013-07-09 12:27:50
    —— 引自第237页
  • 在实务上,若要否认某种权利,经常提出之理由,系法律未设规定,在法学方法论上,此可称为反面推论。然而,应该注意的是,此项论证,若无其他实质观点支持,容易流为概念法学之论辩。关于某特定事项,法律未设规定时,在方法上,可采反面推论,亦可扩张解释或类推适用其他规定,予以补充。这不是逻辑问题,而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法律之沉默,不是问题之结束,而是问题之提出,也是法律思维即创造活动之开始 (查看原文)
    弘犊 2013-07-09 07:50:43
    —— 引自第207页
  • 从法学方法论之观点言,原则上应依上述次序适用法律,换言之,可以依解释方法达成目的者,即不必才类推适用;凡能以类推适用达成目的者,即可不必否定现行民法上之基本原则。唯有如此,始能维持法律适用之安定性。 (查看原文)
    弘犊 2013-07-09 08:16:12
    —— 引自第208页
  • 法律之解释适用,基本上是一种认识行为,其结果能够客观地予以检查复验,是为一种科学性之活动,因此应收法律思维方法之规律与指导。唯有如此,始能对法律适用结果之妥当性、合理性及安定性提供最低之保证。法学方法论之强调、方法论警觉性之提高,实是最高法院所应重视之基本问题。 (查看原文)
    弘犊 2013-07-09 08:26:40
    —— 引自第212页
  • 依吾人见解,准用规定之适用,在法学方法论上,必须探究准用事物及被准用规定之目的、功能及性质,以决定其准用范围。此非为单纯逻辑推理,而是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问题。 (查看原文)
    弘犊 2013-07-09 10:37:49
    —— 引自第217页
  • 台湾法学研究一向重视体系理论,因此,于对某项法律从事研究时,通常先论述该项法律之体系,并且将其分为两项:1该项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上之地位(公法及私法,普通法及特别法等);2该项法律本身之内在体系(例如物权法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占有等)。法律体系之研究,不但可以建立整个法律体系理论,了解该项法律之特色及其知道原则(认识上之目的),而且对法律之解释适用(包括法院管辖),亦深有助益。 英国法制系以习惯法为出发点,以法院判例为主干,由国会立法加以补充,历600余年至发展而建立,系实务经验之累积,因而对于法律概念及体系理论,并不重视,学说论著甚少。 (查看原文)
    弘犊 2013-07-09 15:09:33
    —— 引自第2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