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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静贤:《法律的权威》的翻译问题举隅

新月 2021-03-08 13:41:57

约瑟夫·拉兹的《法律的权威》(朱峰译,法律出版社,北京,2005)本身不是很好理解。所以,如果译者没有相应的功底的话,非常容易造成误译。而误译的后果无疑是严重的。如果读者诸君发现本书的某些篇章相当难读的话,那么这里的部分原因应该是翻译问题。 我不讨论一些模棱两可的译法。本书的译者比较喜欢意译,有大量的省略译法。这当然是有利有弊的。这里,我仅讨论几处硬伤,希望有助于此书翻译质量的提高。 1、My argument will not be based on such pessimistic assumptions.(p233) 朱译:我的观点以这种悲观主张为基础。(p203) 我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因为英文明明是“我的观点不以这种悲观主张为基础”。除了责任心之外,或许责任编辑也要负责任。 2、a prima facie reason(p13) 朱译:首要理由。(p11) 应译:初步理由。 Prima facie的词典义是:“〈法〉初步的(地);表面的(地);(据初次印象是)真实的。”根本没有首要的意思。A prima facie reason是指仅根据初步印象而产生的理由,因此,它是暂时的、初步的,有待进一步证立的。在另一篇文章中,朱峰把它译为“表面理由”,这至少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我不知道他为什么会在《合法性权威》这章中把它译成“首要理由”。显然,这也是一种低级错误。 3、suppose further that A has granted independece to B by a law conferring exclusive and unlimited legislative powers over B to a representative assembly elected by the inhabitants of B.(p127) 朱译:进一步假定A承认B的独立,但是,法律承认A国对B国居民选举的代表会议拥有排他的、无限的立法权。(p110) 应译:进一步假定,A通过一部法律来承认B的独立,该法律把对B国的排他的、无限的立法权授予给由B国居民选举的代表会议。 这里出现的误译应该是对原文没有理解所致。按照朱峰的译法,那个无限的立法权是A国享有的;但是,如果A国享有对B的无限的立法权,那么怎么前面又说“A承认B的独立”呢?朱峰译的这个句子本身就自相矛盾。 另外,这个误译不是无关紧要的,它关系到能否理解拉兹对凯尔森的反驳。本来,拉兹的例子是清晰的,但是,经过朱峰的翻译,我们根本没法理解相关整段话的意思。 4、But the attitude of the population and the courts is of the utmost importance in deciding the identity and unity of a legal system in the sense in which this concept is commonly used.(p128) 朱译:但是,居民和法庭的态度在法律体系的确认和同一性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经常在此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p111) 应译:但是,就法律体系这个概念的日常用法而言,居民和法庭的态度对于决定一个法律体系的确认和同一性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朱峰的译法有些让人摸不找头脑,前后两个分句之间的关联——在英语中是很清楚的——看不到了。虽然我的译法也有可商榷之处,但起码忠实于这种关联。或许,这是朱峰翻译的一个风格,他的许多译法过于简洁,许多英文原文中的语意关联被省略。中文读者因此会感到有些突兀。 5、However,if the doctrine of the unity of legal systems is rejected,one of the reasons for accepting the theory of the basic norm disappears.(p128) 朱译:然而,如果法律体系同一性的理论被拒绝,那么接受基本规范的理由也就消失殆尽。 应译:然而,如果法律体系同一性的理论被拒绝,那么接受基本规范的一个理由就消失了。 这里,明明只是失去一个理由,偏偏要译成“理由”“消失殆尽”。这也太过意译了吧! 6、It is not enough to establish that only arguments of a certain type can justify authority.one has to show that claiming authority on any other grounds is a misuse of language.(p7) 朱译:正当性权威的“唯一论证类型”尚未确立。我不得不指出:基于其他任何理由而提出权威主张,是对语言的误用。 应译:证明了只有特定类型的论辩才能证立权威,这还不够。他还得表明,基于其他理由而主张权威乃是对语言的误用。 这里的误译,完全是乱译。明明是拉兹加给别人的证明负担,结果却变成他自己的主张。这里应该存在对原文理解不到位的问题。 7、It seems clear that scientific genius can go unrecognized and that a man who is in fact the greatest authority in a certain field may have very little influence over people’s research or their beliefs on issues within his competence.(p8) 朱译:显然,科学天才亦有遭受冷落的时候,一位在某一领域享有盛誉的权威可能对别人在相关议题上的研究或信念毫无影响。(p7) 应译:显然,科学天才也可以不被承认,一个事实上是某一个领域最伟大的权威的人,也可能对别人在相关议题上的研究或信念毫无影响。 这里的错误也可以直接从朱译的中文里读出来,因为,在后一分句中,既然某人是享有盛誉的,那么,他肯定不可能是被人冷落的;既然他是享有盛誉的,那么他必然对别人的研究和信念造成影响,因为所谓的盛誉就是别人对他的权威的认同。显然,这同样是自相矛盾的,而且也是与前一个分句不连贯的。拉兹本来是要利用例子的不可怀疑性来做论据,现在已经翻译,大家都觉得他的例子本身就有问题了。 另外,这里也是不恰当的省略,英文中的“in fact”,表明该权威只是“事实上”是,但未必被人承认的。朱峰想当然的译作享有盛誉,那么岂不变成了“事实上享有盛誉,但对别人却没有什么影响”? 8、Admittdely parental authority is usually recognized by other adults,……(p8) 朱译:诚然,父母的权威依赖于其他成年人的认可,……(p7) 应译:诚然,父母的权威通常得到其他成年人的认可,…… 我不知道朱译中的“依赖于”是从哪里冒出来的。是不是太过想当然了?其间的意思差别,应该是很大的吧? 9、It is not entailed by a conceptual analysis of the nontion of authority,not even by that of the concept of political authority.(p9) 朱译:它不要求对权威概念或政治权威概念做理论分析。(p7) 应译:它并不是对权威这个概念进行概念分析的必然结果,也不是对政治权威这个概念进行概念分析的必然结果。 这里的误译也是相当明显,因为联系上下文就会显得莫名其妙。虽然,恰当的译法也是可以商榷的。但是,大意是很明显的。上文说,拉兹同意,一个正当的政治权威必定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实效的。但是,拉兹争辩说,这是实质性政治原则的结果,而不是对权威这个概念进行概念分析而得出的结论。显然,这个拉兹奉守的概念分析方法密切相关。但是,朱峰的译法,不知让人说什么好。 10、A person needs more than power (as influence) to have de facto authority.He must either claim that he has legitimate authority or be held by others to have legitimate authority. 朱译:某人拥有事实权威,需要的不仅仅是权力(影响力),同时他必须申明:他要么拥有合法性权威,要么别人支持他拥有合法性权威。 应译:某人拥有事实权威,需要的不仅仅是权力(影响力)。他必须或者主张他拥有合法性权威,或者被别人认为他拥有合法性权威。 这里的误译或许源于中文表达上的失败。按照朱峰的译法,拥有事实权威的另一个条件是,或者他主张自己拥有合法性权威,或者他主张别人支持他拥有合法性权威。然而,按照英文句法,别人认为他拥有合法性权威,这不是他主张(或申明)的内容,因为either明明在claim之前。 当然,这并不仅仅是句法问题。因为,拉兹对权威的解释是基于信念(belief-based)的进路。所以,这两个分句恰好表明两种人的信念:要么是权威拥有者的信念,要么是权威所指向之对象所持有的信念。朱峰的这种译法把第二种信念归结为第一种,显然有失妥当。 11、If we assume that it is an absolute reason,then it seem very unlikely that there are any legitimate authorites,and there seem to be very few de facto authorities.(p13) 朱译:如果它是绝对理由,那么它就不可能是任何形式的合法权威和有效性权威。(p11) 应译:如果我们假定它是一个绝对理由,那么就似乎不太可能存在任何合法性权威,并且也不太可能存在事实性权威。 这里的错误很明显。那就是,英文明明是“事实性权威”,怎么到了中文就变成有效性权威了呢?而在拉兹的文本中,有效性权威是与事实性权威相对的。这里的错误,似乎应该归结为不负责任吧? 12、There are three ways in which the power-holders can change protected reasons that are important to our purpose.(p18) 朱译:权力拥有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改变对我们而言至关重要的保护性权力。 应译:权力拥有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改变对我们而言至关重要的保护性理由。 这里的错误同样明显。英文明明是“reason”,为什么到了中文就变成了“权力”了呢?或许,这是编辑的失误? 13、the first is by issuing an exclusionary instruction ,that is,by using power to tell a person to f,the power-utterance is a reason for that person to f and also a second-order reason for not acting on (all or some) reasons for not f-ing.(p18) 朱译:第一,发布排他性指令,即行使权力告诉某人做f,权力言辞是某人做f的理由,也是基于不做f的(全部或部分)理由而不行动的第二顺序理由。(p15) 应译:第一,通过发布排他性指令,即行使权力告诉某人做f,权力言辞是某人做f的理由,同时也是不按照不做f的理由而行动的第二顺序理由。 这里的错误在于最后一个分句。按照朱峰的译法,意思给颠倒过来了。权力言辞是某人做某事的理由。与此同时,某人也有不做该事的理由,但是,权力言辞把这些不做该事的理由给排除了。因此,第二顺序理由就是不按照不做该事的理由而行动的理由。而按照朱峰的译法,权力言辞既是某人做f的理由,也是不做f(不行动)的理由。所以,仅仅从中文意思上也可以看出其是自相矛盾、不可理解的。这里的误译,应该是理解没有到位的缘故。 14、The power a person has can be restricted in many ways------in the way it can be exercised,the persons over whom it is held,the actions with respect to which the power-holder can maker power-utteracnes,and so forth.(p18) 朱译:他所拥有的权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给予限制——实施权力的方式,权力拥有者之上的人,权力拥有者创制权力言辞的行为,等等。(p16) 应译:他所拥有的权力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给予限制——实施权力的方式,权力所指向的人群,与权力拥有者所做权力言辞相关的行为,等等。 “权力拥有者之上的人”显然是想当然的译法。因为这里的“it”是指“the power”而“hold over”的一项意思是“威胁、勒索”。所以,连起来,这里的“the persons”应该是指权力所指向的客体。再联系上下文,在拉兹所举的三种限制权力的方式中,一是权力的实施方式,二是权力指向的人群,三是权力指向的行为。如此,语意连贯。 15、that is the explanation of the fact that it is more presumptuous to order than to request.(p24) 朱译:命令比要求更为专横,这是事实。(p20) 应译,这是对命令比要求更为专横这样一个事实的解释。 这里的误译同样很明显。简洁当然是一项美德。但是,如果简洁以损害原意为代价,则显然得不偿失。 16、if you request you submit yourself to the addressee’s judgment on the balance of reasons,while at the same time trying to add a reason on one side of that balance.(p24) 朱译:要求者将要求提交接受者,只不过是在后者权衡的各种理由中添加了一个理由。(p20) 应译:如果你提出要求,那么你就使你自己服从于接受者对理由权衡的判断,虽然与此同时,你也试图在他的理由权衡中添加上一个理由。 在这里,朱峰是漏译了,而且,也没有译成原文的风格来。漏译,是漏了“提出要求的人乃是使自己屈从于被要求者对理由权衡的判断”这层意思。丧失风格,乃是把拉兹的平易的说理变成了僵硬的断言。 17、He is replacing his authority for the addressee’s judgment on the balance.(p24) 朱译:他取代了接受者权衡的权威。(p20) 应译:他用他的权威取代了接受者对理由权衡的判断。 也是明显的误译。因为,这里的“权威”不是接受者的,而是“他”的。接受者本来可以自己对诸种理由做出权衡、然后做出决断。但是,现在“他”的权威取代了接受者的决断。所以,朱峰的译法,起码是令人误解的。他以含混取代了英文的清晰。 18、But we tend to forget that a significant part of the benefit is that we give up attempting to form a judgement of our own.(p21) 朱译:但是,我们常常忘记这种好处的最重要部分是,我们应努力放弃自己的判断。 应译:但是,我们常常忘记这种好处的最重要部分是,我们无需努力形成自己的判断。 这里的误译证明对于翻译而言,中文水平也相当重要。在后半句中,朱峰莫名其妙的加入了一个“应”字,使得整个句子也显得莫名其妙。 19、when I arrive at a red traffic light I stop without trying to calculate whether there is, in the circumstances, any reason to stop.(p25) 朱译:当我遇到红灯时我必须停车,这种情况无须诉诸原因的考量。(p21) 应译:当我遇到红灯时,我就停车,而无须考虑在这些情况下是否有任何停车的理由。 或者:当我遇到红灯时,我就停车,而并不试图去细细地琢磨一番,在此类情形之下,是否存在任何停车的理由。 对这句译法的指责,首先在于朱峰想当然的把“reason”替换成了“原因”。但是,因果关系显然不能等同于“理由”与结果的关系;或者,至少太任意了吧。其次,没有忠实于原文,与原意出入太大。因为关键在于“stop without”,我想每一个稍通英文的人都能感觉出这里的差别吧。 最后,让我以对下面一段话的批评来结束本来还可以继续下去的具体性的纠错工作。 20、But for the man in our example the question does arise;he has to discover whether there is no reason to stop .and if he is to inquire in this case ,he has to inquire in many other cases.for us it look ridiculous to hear him say ,”I am bound to follow authority regardless of the merits of the individual case ,” for we know in advance what the merits are and forget that he has to find that out ,and not only now but in many other cases as well . only when it is justified to prevent this ,is it also justified to accept authority in this respect, even if once in a while this make one look ridiculous to the gods.(p25) 朱译:但是,对事例中的主人公而言问题却产生了:他不得不追问是否有理由停车。如果他追问此事,那么他不得不追问更多其他的事情。在我们看来,听他说这样的话时荒唐可笑的:“不管个案的好恶我都将服从权威”,因为我们早就知道好恶是什么,并且忘记了他的追问,不仅是现在,在多数事件中都是如此。只有不考虑“好恶感”的正当性时,承认权威才是正当的,既是“上帝在发笑”。 应译:但是,对我们事例中的主人公而言,问题却产生了;他必须去发现是否没有理由停车。并且,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要查究明白,那么在其他许多情况下他也必须去查究明白。于是,对我们来说,听到他的下述说法——“我有义务服从权威,而不论具体事件的价值”时,就会感到荒谬。因为,我们早已知道这个价值是什么,并且即使他把这个价值找出来,我们也会忽略之;不仅现在我们这样做,在其他许多情况下我们也这样做。只有当不让他这样做是可以证立的时候,在此意义上接受权威才是可以被证立的,即使有时候这使得人们在上帝眼里有些荒谬。 朱峰的这段翻译,我不知道谁能读得懂。当然,拉兹的意思本身也有些绕。但是,基本还是清楚的。大意是,当我们遇到红灯时,我们想也不想就会停车。因为,红灯是一个权威性的信号,所以,它的权威就取代了我们自己对是否有理由停车的判断。所以,如果我们认为红灯是一个权威性的信号,那么我们必然会如此做。但是,假设有这样一个人,一方面,他承认“不论具体事件的价值,我都有义务服从权威”,另一方面,他又在红灯的情况下,自己去考察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去支持停车,那么他就是自相矛盾的,荒谬的。之所以如此,因为一方面,我们早就知道,与我们大家自己按照情况决定是否停车相比,服从红灯是利大于弊的;另一方面,权威的意思就是说,即使你通过探究,查明确实在特定情况下服从权威要比各行其是要更好,我们也不会忽略你所做出的发现。因为权威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可以让我们省却许多这样的考察,节约时间和精力。即使,在特定情况下,服从权威并没有什么价值,此时,上帝就会觉得服从权威的人傻;但是,上帝是全知全能的,而普通人则没有那么多精力对每一个情况都考察。所以,只有当我们阻止人们逐个逐个的考察具体情况的价值这种做法是可以被证立的,在这个意义上服从权威才是可以被证立的。 朱峰的翻译,有几个硬伤,其一、第一句,英文明明是“是否没有理由停车”,中文却变成了“是否有理由停车”。其二,明明是“discover”,怎么就变成了“追问”?其三,不是“追问此事”和“追问更多其他的事情”,而是“在此事中追问”和“在其他更多所事情中追问”。其三,“bound”,应该是“有义务”“被约束”的意思,而非“将要”的意思。“merits”意思指“优点、价值”,只有“好”,没有“恶”。其四,“只有不考虑好恶感的正当性时”,意思含混,有些不知所云。 当然,意译有时不可避免。但是,从总体看,朱峰的这段文字无法把意思表达清楚。而且,也没有逐字逐句的翻译,很难想象译者本人是否理解这段话的意思。

上文仅仅举了二十个例子。或许可以认为,一本书二十个错,不算多。但是,须知,上述中十六个错是从同一篇文章中选出来的。一篇文章错十六处,还算少吗?另外,我并没有全书通校、即使对主要的这篇《合法性权威》,也没有从头到尾的校。我只是在读着中文觉得不对劲、或者读不通的时候,才去查对原文。但仅仅如此,就已经有如此多的错误。这实在应该引起译者的警觉,同时也提醒广大读者的小心。 应当承认,本书中有些篇章的翻译还是可以的。但是,还有第二篇、第十二篇很差,其他则不敢断言——因为没有对查。 高鸿钧先生曾为翻译工作者辩护,指出翻译实在是件吃力不讨好的事情。但是,他也没有否认批评的必要性。从公益看,批评,无论对译者、读者、作者、出版者,都是一件好事。我希望这些文字能够使读者免去一些折磨、使译者、出版者再做大量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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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德里拉
2021-03-08 15:23:19 佩德里拉

支持新月老师!有些地方的错译实在是太过影响读者对作者原意的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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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O(∩_∩)O
2021-07-20 16:34:39 哈哈O(∩_∩)O

新月老师您好,现在《法律的权威》正在做第二版修订,十分感谢您的这些意见,我们都会酌情采纳。不知道您是否还有其他建议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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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月
2021-07-20 16:43:05 新月 (照亮一隅)
新月老师您好,现在《法律的权威》正在做第二版修订,十分感谢您的这些意见,我们都会酌情采纳。
新月老师您好,现在《法律的权威》正在做第二版修订,十分感谢您的这些意见,我们都会酌情采纳。不知道您是否还有其他建议呢,感谢
... 哈哈O(∩_∩)O

编辑老师您好,上面这些意见主要是俞静贤老师的看法,我只是个搬运工。但我和俞老师有一个基本共识,就是此书的翻译是一个灾难。俞老师指出了部分的错误,但实际上本书错误相当之多,应该需要整体的校订和调整才行。这需要花一定的时间。当然,拉兹这本书值得这样的投入,也很感谢您那边愿意做整体的修订。

个人观点,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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