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目录】
我准备这样做贡献(自序)
第一章 原“原罪”:中、印、欧犯罪终极原因说比较思考
第二章 “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比较
第三章 中西法观念之比较
第四章 从中西比较中认识中国法律传统的特征
第五章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
第六章 容隐制的本质与利弊:中外共同选择的意义
第七章 “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
第八章 中西伦理与法律中的“和奸罪”
第九章 西法的市民精神与中法的亲伦精神之比较
第十章 性犯罪惩治:中西刑法“严以治吏”传统的暗合
第十一章 道德刑法化:西方刑法与中国旧法的暗合及其意义
第十二章 公民社会决定法治:从西方经验看中国
第十三章 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第十四章 中西法伦理合璧与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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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准备这样做贡献(自序)
第一章 原“原罪”:中、印、欧犯罪终极原因说比较思考
第二章 “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比较
第三章 中西法观念之比较
第四章 从中西比较中认识中国法律传统的特征
第五章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
第六章 容隐制的本质与利弊:中外共同选择的意义
第七章 “亲亲尊尊”与“亲属相犯”:中西刑法的暗合
第八章 中西伦理与法律中的“和奸罪”
第九章 西法的市民精神与中法的亲伦精神之比较
第十章 性犯罪惩治:中西刑法“严以治吏”传统的暗合
第十一章 道德刑法化:西方刑法与中国旧法的暗合及其意义
第十二章 公民社会决定法治:从西方经验看中国
第十三章 大陆法系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第十四章 中西法伦理合璧与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
后记
丛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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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的话题 · · · · · · ( 全部 条 )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的书评 · · · · · · ( 全部 0 条 )
读书笔记 · · · · · ·
我来写笔记-
一、本书主要内容 看到书名“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我并没有马上明白本书的主题是什么,尤其是不理解“暗合”这个词。看到目录之后,我才知道作者采取了这样一种写法,把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相似、差异之处拿来对比,这很有意思。作者选取这样的角度很有勇气,不过,我还是有些疑问,能否将看起来相似的中西法律概念、制度放一起对比,对比的意义又在哪里?作者在总论里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我也愿意将这本书看作作者在寻求不同...
2020-01-02 10:43
一、本书主要内容
看到书名“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我并没有马上明白本书的主题是什么,尤其是不理解“暗合”这个词。看到目录之后,我才知道作者采取了这样一种写法,把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相似、差异之处拿来对比,这很有意思。作者选取这样的角度很有勇气,不过,我还是有些疑问,能否将看起来相似的中西法律概念、制度放一起对比,对比的意义又在哪里?作者在总论里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我也愿意将这本书看作作者在寻求不同地区法律文化的共性,可以理解为就是在寻找自然法。
作者在总论中写到:“中国“矫枉过正”的法律变革,使得我们的法制不但过分对抗中国文化传统,也偏离了西方法文化的精神传统。近代以来确立的许多制度,特别是新中国以来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已割断了自己的两根脐带,一根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脐带,另一根是大陆法系的脐带。割断了脐带之后,又未能完全自主独立地生长和发育,使国人感到陌生、隔膜、疏离。一种兼采西方法制文明精华和中国法律传统精华的新的法制体系并未产生,这就是我国法制今天面临的尴尬。”(这段话我觉得作者的表述很完整,所以没有用自己的话转述)这里作者描述了中国法制所处的尴尬状态。然而,作者还写到“中国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传统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是精神契合的,两大传统的法制在解决国家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时采取的解决方案是大致相通的,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距并没有我们从前认为的那样大”,这本书描述了这种感觉。
本书的写作目的是要寻找中西法制的共同基石,为中国未来的法制建构提出更有说服力的思路。寻找和阐释中西法律传统的深层共性,为中国未来法制建设提供更有生命力和针对性的参考意见,为中西法文化合璧做贡献。
二、中国古代的“人民观”
本书第九章的标题为“西法的市民精神与中法的亲伦精神之比较”,作者将二者进行对比的原因是“选择以哪一种伦理作为自己的法律最强调的伦理,是一个民族法律的最大特征所在”。作者认为中华法系是以亲属伦理为本的法系,而西方世界两大法系是以市民伦理为本的法系,并从“人民观”分析中西法不同的伦理精神。我对书中这一章节产生了很多疑问,总的来说,就是不明白能不能从“人民观”对比中西方的伦理精神,如何理解作者所说的“人民观”,以及“人民观”与伦理精神的关系,所以在读书笔记的这一部分,我围绕人民观展开讨论,同时也提出了很多问题。
(一)“人民观”与“人性论”的关系
首先,来理解作者所说的“人民观”是什么,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是人民是愚昧的群氓,而西方法系的“人民观”是把所有的人无一例外地假定为世界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可以看出,作者所说的“人民观”并不是“人性论”,而是“如何看待占绝大多数民众”。对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作者写道:“儒家认为,人性中有善有恶,若不教化引导,人们必然走向罪恶,因此必须加强道德教化。”由此可见,作者的“人民观”是从人性论中推导出来的,正是由于人性有善有恶,所以必须加强人民的道德教化。
我的疑问是,作者写道“自荀子、董仲舒直到清末的正统观念是芸芸众生都是生而好利、好逸恶劳、有耳目之欲的动物……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首先,荀子性恶的观点可以算是正统观念吗?其次,作者在推导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时,主要引用荀子的观点,那如果从性善论推导出的结果会不会与此相反呢?
实际上,作者认为从性善论也可以得出相同的人民观,因为作者的表述是“儒家认为,人性中有善有恶”,所以他并没有忽略性善论,引用的主要是性恶的观点,只是认为性恶论更能推导出这种人民观。这是我对作者写作意图的猜测,那么性善论能否推导出这种人民观呢?或者说,从性善论推导出这种人民观存在什么障碍吗?有观点认为“孟子所谓性善,是指人内在拥有善的禀赋,是‘可以为善’”,孟子所谓性善,不仅是指人有性善之材质禀赋,而且指人有向善之能力。所以性善论也并不是指民众生性善良的,只是认为民众有善的禀赋,需要通过教化来实现善良的目的。钱穆谈到里堂学派时,认为其立说之最明通者,为其发明孟子性善之旨,里堂学说论性善:“故非性善无以施其教,非教无以通其性之善。教即荀子之所谓伪也,为也。为之而能善,由其性之善也。”按照这种说法,性善论和性恶论同样都强调教化的作用。作者在书的前文中也提到“虽然也可以承认人有‘四端’(仁、义、礼、智的起点)与生俱来,但那只是为了说明教化的可能性,与西方人承认人皆有理性貌合神离。”所以,实际上无论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都强调教化的作用,如果作者想说明古代思想伦理是教化民众,并不需要从性恶论出发,古代观念并不是都将民众视为群氓,所以才要强调教化的作用,这是第一点。
可我还有疑问,虽然儒家的人性论都强调了需要教化民众,然而,这种人民观是由人性论推导出来的吗?接下来从人民观的主体展开讨论。
(二)“人民观”的主体
“人民观”这个用词似乎自带阶级感,不过,需要区分的是,人民观与本书第九章第三节中提到的“至上权威观”不同,至上权威观表现为君长权威高于制定法的权威,而人民观是指“如何看待民众”。看待的主体,作者提到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时用到的是“思想家”,而提到西方时具体引用了西塞罗的观点,也可以概括为思想家。而按照作者所说的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人民时刻需要管治、教化;按照西方的人民观,则需要保障民众的自由平等和权利。这样看来,在中国,人民观的主体可能是统治者,而在西方,主体可能是是立法者,如果从中西方共同的角度来看,那就应该是掌握立法权的人,而不是思想家。
所以,如果把人性论作为人民观的来源并不合理,虽然思想家的观点体现了这种人民观,但决定采用何种人民观的并不是思想家,人民观的形成有更复杂的原因。
总结以上两部分的观点,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也并不都将人民视为愚昧的群氓,只是强调对人民的教化。并且,虽然思想家的观点可以体现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但中国古代的人民观并不完全是从思想家的观点中推导出来的。
其实我同意作者的观点,即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是要管制、教化民众,我只是不同意作者的举例和论证方式。如果作者想说明人民观,从当时的政策或者制定法中举例更合理,也可以绕开性善论这个更难解释的问题。
(三)“人民观”与家庭伦理的关系
回到人民观与伦理精神的关系,作者提到中西方人民观的差异,是由于其产生的背景和土壤不同,并通过对比中西方的人民观,来说明中西方伦理精神的差异。(实际上作者从这个角度解释人民观就够了,本不需要从人性论出发的)具体来说,中国的“人民观”是从家庭内(而且是从东方大陆农耕型家庭)的情形推衍出来的,而西方的“人民观”显然是从市场内外的情形推演出来的。这和仁井田陞在《中国法制史》中提到专制主义形成原因的两大理论(村落理论和治水灌溉理论)相似,不过仁井田陞认为这两个理论也没有完全解释清楚。《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对人民观产生背景的阐述看起来与村落理论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实是不一样的。
村落理论的基础是东方村落的孤立封闭性和东方农业的特殊性,即需要大规模治水事业和东方的灌溉农耕,社会由有自足性的村落组成,这有利于专制主义的成立。而在《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中国“人民观”也是在东方大陆农耕型家庭情形下推衍出来的,不同的是,作者强调的是这种家庭形式对家庭伦理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家庭中,施教管教是父兄族长最大的责任,而子弟婴幼则需要接受管教,因此,放大到国家中,人民则是以“子弟婴幼”的身份受管教,而皇帝官吏则充当了“父兄”的角色。可以看出,东方农耕型家庭的家庭形态、规模是形成专制主义的条件之一,而农耕型家庭之下的家庭伦理,对专制主义、人民观的影响更为直接。
为什么家庭伦理会对人民观产生这么大的影响?本书没有解释得很清楚,只是用“显然”和“推衍”带过,我试图找到一个解释。家庭伦理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内在制度,或者说“软制度”,即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相比于外在制度(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人们的行为更容易被内在制度左右。内在制度的形成是演化的结果,演化的过程也是试错的过程,“对个人和组织产生良好作用的规则会得到采纳和仿效,而做不到这一点的规则将被终止。”家庭伦理这样的内在制度,其形成过程包含了试错,只有良好地适应当时的环境才会被保留下来,只有当这一制度实在不适应环境时,寻求变通的压力才会诱发内在制度进行调整。因此,家庭伦理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也是潜在且稳定的,人们会不假思索地遵守家庭伦理。
此外,仁井田陞在《中国法制史》中提到公司无差别是东方社会的一种普遍意识,《乡土中国》中也描写过“私的毛病”。实际上,这种公私不分的普遍现象反映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团体格局,西方社会中团体与团体界限分明,而中国的社会团体界限模糊。按照《乡土中国》中的表述,“中国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是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每个人都形成一个以“己”为中心的同心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发生的波纹差序就形成了人伦。这个同心圆的边界是可以伸缩的,所以对于个体来说,“公”与“私”的界限并不明确。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处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个体会不会套用家庭伦理?既然这样的团体界限可以伸缩,也许放大到国家层面,民众也会用家庭伦理去理解、看待国事。
(四)人民观与家国一体观的关系
人民观可以看做是家国一体观念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家国一体观念的延伸。同心圆社会关系也反映出“己身-家庭-国家-天下的思维结构”,这“不仅包含和表达了家国一体的国家观念,还隐含了家、国、天下观念与伦理道德和文化原理同构共理的逻辑。”按照张中秋对家国一体观的解释,“国是家的放大,而家是国的缩小,因此,在机制上两者又不止是同构而且还共理,即家的结构原理与国的结构原理相通,所以国与家是同一个命运的共同体,如果要从观念上来表达这个共同体,那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家国一体观。”由此可知,家国一体观包括家与国的同构以及家与国的同理,东方农耕型家庭形态之下,家长制的家庭伦理形成,放大到国家,民众则遵守皇帝官吏的管教。
三、结语
人民观是自发的、普遍的社会观念,并不来源于特定学说,或者是统治者的主张。如果从我的理解来解释人民观,我会从东方农耕型家庭形态出发,家长制的家庭伦理在这种经济结构之下产生。同时,家国一体观念也是根植于传统中国经济结构的,人民观是家庭伦理放大到国家的结果。即便民众是需要被教化的,也并不是因为人性恶或人性善的禀赋需要激发。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观的主体并不是某一个阶层,而是社会的全体民众,他们自发地将“国”与“家”联系起来,而人民观则是东方农耕型家庭下的家族伦理产生的影响。
这篇读书笔记没有写满5000 字,不算这一段一共4659个字。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在阅读的时候觉得很别扭,作者的举例论证没有让我产生信服的感觉,所以我尝试辨析作者的论证过程。其实我同意作者提出的人民观,即存在管教民众的观念,但作者对人民观进行推导的过程和方向可能是不对的,可惜我在解释这个问题的时候还没有完全弄懂,引用的论据也仅仅是我看过的书中的,没能把这个问题解释得很清楚。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3][日]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
[4][德]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期刊类]
[1]赵法生:《孟子性善论的多维解读》,载《孔子研究》2007年第6期。
[2]张中秋,《传统中国国家观新探--兼及对当代中国政治法律的意义》,载《法学》2014年第5期。
回应 2020-01-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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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主要内容 看到书名“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我并没有马上明白本书的主题是什么,尤其是不理解“暗合”这个词。看到目录之后,我才知道作者采取了这样一种写法,把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相似、差异之处拿来对比,这很有意思。作者选取这样的角度很有勇气,不过,我还是有些疑问,能否将看起来相似的中西法律概念、制度放一起对比,对比的意义又在哪里?作者在总论里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我也愿意将这本书看作作者在寻求不同...
2020-01-02 10:43
一、本书主要内容
看到书名“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我并没有马上明白本书的主题是什么,尤其是不理解“暗合”这个词。看到目录之后,我才知道作者采取了这样一种写法,把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相似、差异之处拿来对比,这很有意思。作者选取这样的角度很有勇气,不过,我还是有些疑问,能否将看起来相似的中西法律概念、制度放一起对比,对比的意义又在哪里?作者在总论里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我也愿意将这本书看作作者在寻求不同地区法律文化的共性,可以理解为就是在寻找自然法。
作者在总论中写到:“中国“矫枉过正”的法律变革,使得我们的法制不但过分对抗中国文化传统,也偏离了西方法文化的精神传统。近代以来确立的许多制度,特别是新中国以来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已割断了自己的两根脐带,一根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脐带,另一根是大陆法系的脐带。割断了脐带之后,又未能完全自主独立地生长和发育,使国人感到陌生、隔膜、疏离。一种兼采西方法制文明精华和中国法律传统精华的新的法制体系并未产生,这就是我国法制今天面临的尴尬。”(这段话我觉得作者的表述很完整,所以没有用自己的话转述)这里作者描述了中国法制所处的尴尬状态。然而,作者还写到“中国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传统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是精神契合的,两大传统的法制在解决国家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时采取的解决方案是大致相通的,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距并没有我们从前认为的那样大”,这本书描述了这种感觉。
本书的写作目的是要寻找中西法制的共同基石,为中国未来的法制建构提出更有说服力的思路。寻找和阐释中西法律传统的深层共性,为中国未来法制建设提供更有生命力和针对性的参考意见,为中西法文化合璧做贡献。
二、中国古代的“人民观”
本书第九章的标题为“西法的市民精神与中法的亲伦精神之比较”,作者将二者进行对比的原因是“选择以哪一种伦理作为自己的法律最强调的伦理,是一个民族法律的最大特征所在”。作者认为中华法系是以亲属伦理为本的法系,而西方世界两大法系是以市民伦理为本的法系,并从“人民观”分析中西法不同的伦理精神。我对书中这一章节产生了很多疑问,总的来说,就是不明白能不能从“人民观”对比中西方的伦理精神,如何理解作者所说的“人民观”,以及“人民观”与伦理精神的关系,所以在读书笔记的这一部分,我围绕人民观展开讨论,同时也提出了很多问题。
(一)“人民观”与“人性论”的关系
首先,来理解作者所说的“人民观”是什么,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是人民是愚昧的群氓,而西方法系的“人民观”是把所有的人无一例外地假定为世界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可以看出,作者所说的“人民观”并不是“人性论”,而是“如何看待占绝大多数民众”。对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作者写道:“儒家认为,人性中有善有恶,若不教化引导,人们必然走向罪恶,因此必须加强道德教化。”由此可见,作者的“人民观”是从人性论中推导出来的,正是由于人性有善有恶,所以必须加强人民的道德教化。
我的疑问是,作者写道“自荀子、董仲舒直到清末的正统观念是芸芸众生都是生而好利、好逸恶劳、有耳目之欲的动物……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首先,荀子性恶的观点可以算是正统观念吗?其次,作者在推导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时,主要引用荀子的观点,那如果从性善论推导出的结果会不会与此相反呢?
实际上,作者认为从性善论也可以得出相同的人民观,因为作者的表述是“儒家认为,人性中有善有恶”,所以他并没有忽略性善论,引用的主要是性恶的观点,只是认为性恶论更能推导出这种人民观。这是我对作者写作意图的猜测,那么性善论能否推导出这种人民观呢?或者说,从性善论推导出这种人民观存在什么障碍吗?有观点认为“孟子所谓性善,是指人内在拥有善的禀赋,是‘可以为善’”,孟子所谓性善,不仅是指人有性善之材质禀赋,而且指人有向善之能力。所以性善论也并不是指民众生性善良的,只是认为民众有善的禀赋,需要通过教化来实现善良的目的。钱穆谈到里堂学派时,认为其立说之最明通者,为其发明孟子性善之旨,里堂学说论性善:“故非性善无以施其教,非教无以通其性之善。教即荀子之所谓伪也,为也。为之而能善,由其性之善也。”按照这种说法,性善论和性恶论同样都强调教化的作用。作者在书的前文中也提到“虽然也可以承认人有‘四端’(仁、义、礼、智的起点)与生俱来,但那只是为了说明教化的可能性,与西方人承认人皆有理性貌合神离。”所以,实际上无论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都强调教化的作用,如果作者想说明古代思想伦理是教化民众,并不需要从性恶论出发,古代观念并不是都将民众视为群氓,所以才要强调教化的作用,这是第一点。
可我还有疑问,虽然儒家的人性论都强调了需要教化民众,然而,这种人民观是由人性论推导出来的吗?接下来从人民观的主体展开讨论。
(二)“人民观”的主体
“人民观”这个用词似乎自带阶级感,不过,需要区分的是,人民观与本书第九章第三节中提到的“至上权威观”不同,至上权威观表现为君长权威高于制定法的权威,而人民观是指“如何看待民众”。看待的主体,作者提到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时用到的是“思想家”,而提到西方时具体引用了西塞罗的观点,也可以概括为思想家。而按照作者所说的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人民时刻需要管治、教化;按照西方的人民观,则需要保障民众的自由平等和权利。这样看来,在中国,人民观的主体可能是统治者,而在西方,主体可能是是立法者,如果从中西方共同的角度来看,那就应该是掌握立法权的人,而不是思想家。
所以,如果把人性论作为人民观的来源并不合理,虽然思想家的观点体现了这种人民观,但决定采用何种人民观的并不是思想家,人民观的形成有更复杂的原因。
总结以上两部分的观点,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也并不都将人民视为愚昧的群氓,只是强调对人民的教化。并且,虽然思想家的观点可以体现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但中国古代的人民观并不完全是从思想家的观点中推导出来的。
其实我同意作者的观点,即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是要管制、教化民众,我只是不同意作者的举例和论证方式。如果作者想说明人民观,从当时的政策或者制定法中举例更合理,也可以绕开性善论这个更难解释的问题。
(三)“人民观”与家庭伦理的关系
回到人民观与伦理精神的关系,作者提到中西方人民观的差异,是由于其产生的背景和土壤不同,并通过对比中西方的人民观,来说明中西方伦理精神的差异。(实际上作者从这个角度解释人民观就够了,本不需要从人性论出发的)具体来说,中国的“人民观”是从家庭内(而且是从东方大陆农耕型家庭)的情形推衍出来的,而西方的“人民观”显然是从市场内外的情形推演出来的。这和仁井田陞在《中国法制史》中提到专制主义形成原因的两大理论(村落理论和治水灌溉理论)相似,不过仁井田陞认为这两个理论也没有完全解释清楚。《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对人民观产生背景的阐述看起来与村落理论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实是不一样的。
村落理论的基础是东方村落的孤立封闭性和东方农业的特殊性,即需要大规模治水事业和东方的灌溉农耕,社会由有自足性的村落组成,这有利于专制主义的成立。而在《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中国“人民观”也是在东方大陆农耕型家庭情形下推衍出来的,不同的是,作者强调的是这种家庭形式对家庭伦理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家庭中,施教管教是父兄族长最大的责任,而子弟婴幼则需要接受管教,因此,放大到国家中,人民则是以“子弟婴幼”的身份受管教,而皇帝官吏则充当了“父兄”的角色。可以看出,东方农耕型家庭的家庭形态、规模是形成专制主义的条件之一,而农耕型家庭之下的家庭伦理,对专制主义、人民观的影响更为直接。
为什么家庭伦理会对人民观产生这么大的影响?本书没有解释得很清楚,只是用“显然”和“推衍”带过,我试图找到一个解释。家庭伦理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内在制度,或者说“软制度”,即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相比于外在制度(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人们的行为更容易被内在制度左右。内在制度的形成是演化的结果,演化的过程也是试错的过程,“对个人和组织产生良好作用的规则会得到采纳和仿效,而做不到这一点的规则将被终止。”家庭伦理这样的内在制度,其形成过程包含了试错,只有良好地适应当时的环境才会被保留下来,只有当这一制度实在不适应环境时,寻求变通的压力才会诱发内在制度进行调整。因此,家庭伦理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也是潜在且稳定的,人们会不假思索地遵守家庭伦理。
此外,仁井田陞在《中国法制史》中提到公司无差别是东方社会的一种普遍意识,《乡土中国》中也描写过“私的毛病”。实际上,这种公私不分的普遍现象反映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团体格局,西方社会中团体与团体界限分明,而中国的社会团体界限模糊。按照《乡土中国》中的表述,“中国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是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每个人都形成一个以“己”为中心的同心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发生的波纹差序就形成了人伦。这个同心圆的边界是可以伸缩的,所以对于个体来说,“公”与“私”的界限并不明确。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处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个体会不会套用家庭伦理?既然这样的团体界限可以伸缩,也许放大到国家层面,民众也会用家庭伦理去理解、看待国事。
(四)人民观与家国一体观的关系
人民观可以看做是家国一体观念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家国一体观念的延伸。同心圆社会关系也反映出“己身-家庭-国家-天下的思维结构”,这“不仅包含和表达了家国一体的国家观念,还隐含了家、国、天下观念与伦理道德和文化原理同构共理的逻辑。”按照张中秋对家国一体观的解释,“国是家的放大,而家是国的缩小,因此,在机制上两者又不止是同构而且还共理,即家的结构原理与国的结构原理相通,所以国与家是同一个命运的共同体,如果要从观念上来表达这个共同体,那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家国一体观。”由此可知,家国一体观包括家与国的同构以及家与国的同理,东方农耕型家庭形态之下,家长制的家庭伦理形成,放大到国家,民众则遵守皇帝官吏的管教。
三、结语
人民观是自发的、普遍的社会观念,并不来源于特定学说,或者是统治者的主张。如果从我的理解来解释人民观,我会从东方农耕型家庭形态出发,家长制的家庭伦理在这种经济结构之下产生。同时,家国一体观念也是根植于传统中国经济结构的,人民观是家庭伦理放大到国家的结果。即便民众是需要被教化的,也并不是因为人性恶或人性善的禀赋需要激发。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观的主体并不是某一个阶层,而是社会的全体民众,他们自发地将“国”与“家”联系起来,而人民观则是东方农耕型家庭下的家族伦理产生的影响。
这篇读书笔记没有写满5000 字,不算这一段一共4659个字。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在阅读的时候觉得很别扭,作者的举例论证没有让我产生信服的感觉,所以我尝试辨析作者的论证过程。其实我同意作者提出的人民观,即存在管教民众的观念,但作者对人民观进行推导的过程和方向可能是不对的,可惜我在解释这个问题的时候还没有完全弄懂,引用的论据也仅仅是我看过的书中的,没能把这个问题解释得很清楚。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3][日]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
[4][德]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期刊类]
[1]赵法生:《孟子性善论的多维解读》,载《孔子研究》2007年第6期。
[2]张中秋,《传统中国国家观新探--兼及对当代中国政治法律的意义》,载《法学》2014年第5期。
回应 2020-01-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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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主要内容 看到书名“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我并没有马上明白本书的主题是什么,尤其是不理解“暗合”这个词。看到目录之后,我才知道作者采取了这样一种写法,把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相似、差异之处拿来对比,这很有意思。作者选取这样的角度很有勇气,不过,我还是有些疑问,能否将看起来相似的中西法律概念、制度放一起对比,对比的意义又在哪里?作者在总论里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我也愿意将这本书看作作者在寻求不同...
2020-01-02 10:43
一、本书主要内容
看到书名“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我并没有马上明白本书的主题是什么,尤其是不理解“暗合”这个词。看到目录之后,我才知道作者采取了这样一种写法,把中西方法律文化中相似、差异之处拿来对比,这很有意思。作者选取这样的角度很有勇气,不过,我还是有些疑问,能否将看起来相似的中西法律概念、制度放一起对比,对比的意义又在哪里?作者在总论里回答了这两个问题,我也愿意将这本书看作作者在寻求不同地区法律文化的共性,可以理解为就是在寻找自然法。
作者在总论中写到:“中国“矫枉过正”的法律变革,使得我们的法制不但过分对抗中国文化传统,也偏离了西方法文化的精神传统。近代以来确立的许多制度,特别是新中国以来的一些制度,实际上已割断了自己的两根脐带,一根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脐带,另一根是大陆法系的脐带。割断了脐带之后,又未能完全自主独立地生长和发育,使国人感到陌生、隔膜、疏离。一种兼采西方法制文明精华和中国法律传统精华的新的法制体系并未产生,这就是我国法制今天面临的尴尬。”(这段话我觉得作者的表述很完整,所以没有用自己的话转述)这里作者描述了中国法制所处的尴尬状态。然而,作者还写到“中国法律传统和西方法律传统在一系列重要问题上是精神契合的,两大传统的法制在解决国家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时采取的解决方案是大致相通的,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距并没有我们从前认为的那样大”,这本书描述了这种感觉。
本书的写作目的是要寻找中西法制的共同基石,为中国未来的法制建构提出更有说服力的思路。寻找和阐释中西法律传统的深层共性,为中国未来法制建设提供更有生命力和针对性的参考意见,为中西法文化合璧做贡献。
二、中国古代的“人民观”
本书第九章的标题为“西法的市民精神与中法的亲伦精神之比较”,作者将二者进行对比的原因是“选择以哪一种伦理作为自己的法律最强调的伦理,是一个民族法律的最大特征所在”。作者认为中华法系是以亲属伦理为本的法系,而西方世界两大法系是以市民伦理为本的法系,并从“人民观”分析中西法不同的伦理精神。我对书中这一章节产生了很多疑问,总的来说,就是不明白能不能从“人民观”对比中西方的伦理精神,如何理解作者所说的“人民观”,以及“人民观”与伦理精神的关系,所以在读书笔记的这一部分,我围绕人民观展开讨论,同时也提出了很多问题。
(一)“人民观”与“人性论”的关系
首先,来理解作者所说的“人民观”是什么,作者认为,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是人民是愚昧的群氓,而西方法系的“人民观”是把所有的人无一例外地假定为世界上唯一有理性的生物。可以看出,作者所说的“人民观”并不是“人性论”,而是“如何看待占绝大多数民众”。对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作者写道:“儒家认为,人性中有善有恶,若不教化引导,人们必然走向罪恶,因此必须加强道德教化。”由此可见,作者的“人民观”是从人性论中推导出来的,正是由于人性有善有恶,所以必须加强人民的道德教化。
我的疑问是,作者写道“自荀子、董仲舒直到清末的正统观念是芸芸众生都是生而好利、好逸恶劳、有耳目之欲的动物……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首先,荀子性恶的观点可以算是正统观念吗?其次,作者在推导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时,主要引用荀子的观点,那如果从性善论推导出的结果会不会与此相反呢?
实际上,作者认为从性善论也可以得出相同的人民观,因为作者的表述是“儒家认为,人性中有善有恶”,所以他并没有忽略性善论,引用的主要是性恶的观点,只是认为性恶论更能推导出这种人民观。这是我对作者写作意图的猜测,那么性善论能否推导出这种人民观呢?或者说,从性善论推导出这种人民观存在什么障碍吗?有观点认为“孟子所谓性善,是指人内在拥有善的禀赋,是‘可以为善’”,孟子所谓性善,不仅是指人有性善之材质禀赋,而且指人有向善之能力。所以性善论也并不是指民众生性善良的,只是认为民众有善的禀赋,需要通过教化来实现善良的目的。钱穆谈到里堂学派时,认为其立说之最明通者,为其发明孟子性善之旨,里堂学说论性善:“故非性善无以施其教,非教无以通其性之善。教即荀子之所谓伪也,为也。为之而能善,由其性之善也。”按照这种说法,性善论和性恶论同样都强调教化的作用。作者在书的前文中也提到“虽然也可以承认人有‘四端’(仁、义、礼、智的起点)与生俱来,但那只是为了说明教化的可能性,与西方人承认人皆有理性貌合神离。”所以,实际上无论是性善论还是性恶论都强调教化的作用,如果作者想说明古代思想伦理是教化民众,并不需要从性恶论出发,古代观念并不是都将民众视为群氓,所以才要强调教化的作用,这是第一点。
可我还有疑问,虽然儒家的人性论都强调了需要教化民众,然而,这种人民观是由人性论推导出来的吗?接下来从人民观的主体展开讨论。
(二)“人民观”的主体
“人民观”这个用词似乎自带阶级感,不过,需要区分的是,人民观与本书第九章第三节中提到的“至上权威观”不同,至上权威观表现为君长权威高于制定法的权威,而人民观是指“如何看待民众”。看待的主体,作者提到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时用到的是“思想家”,而提到西方时具体引用了西塞罗的观点,也可以概括为思想家。而按照作者所说的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人民时刻需要管治、教化;按照西方的人民观,则需要保障民众的自由平等和权利。这样看来,在中国,人民观的主体可能是统治者,而在西方,主体可能是是立法者,如果从中西方共同的角度来看,那就应该是掌握立法权的人,而不是思想家。
所以,如果把人性论作为人民观的来源并不合理,虽然思想家的观点体现了这种人民观,但决定采用何种人民观的并不是思想家,人民观的形成有更复杂的原因。
总结以上两部分的观点,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也并不都将人民视为愚昧的群氓,只是强调对人民的教化。并且,虽然思想家的观点可以体现中国古代的人民观,但中国古代的人民观并不完全是从思想家的观点中推导出来的。
其实我同意作者的观点,即中国古代的人民观是要管制、教化民众,我只是不同意作者的举例和论证方式。如果作者想说明人民观,从当时的政策或者制定法中举例更合理,也可以绕开性善论这个更难解释的问题。
(三)“人民观”与家庭伦理的关系
回到人民观与伦理精神的关系,作者提到中西方人民观的差异,是由于其产生的背景和土壤不同,并通过对比中西方的人民观,来说明中西方伦理精神的差异。(实际上作者从这个角度解释人民观就够了,本不需要从人性论出发的)具体来说,中国的“人民观”是从家庭内(而且是从东方大陆农耕型家庭)的情形推衍出来的,而西方的“人民观”显然是从市场内外的情形推演出来的。这和仁井田陞在《中国法制史》中提到专制主义形成原因的两大理论(村落理论和治水灌溉理论)相似,不过仁井田陞认为这两个理论也没有完全解释清楚。《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对人民观产生背景的阐述看起来与村落理论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实是不一样的。
村落理论的基础是东方村落的孤立封闭性和东方农业的特殊性,即需要大规模治水事业和东方的灌溉农耕,社会由有自足性的村落组成,这有利于专制主义的成立。而在《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中国“人民观”也是在东方大陆农耕型家庭情形下推衍出来的,不同的是,作者强调的是这种家庭形式对家庭伦理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家庭中,施教管教是父兄族长最大的责任,而子弟婴幼则需要接受管教,因此,放大到国家中,人民则是以“子弟婴幼”的身份受管教,而皇帝官吏则充当了“父兄”的角色。可以看出,东方农耕型家庭的家庭形态、规模是形成专制主义的条件之一,而农耕型家庭之下的家庭伦理,对专制主义、人民观的影响更为直接。
为什么家庭伦理会对人民观产生这么大的影响?本书没有解释得很清楚,只是用“显然”和“推衍”带过,我试图找到一个解释。家庭伦理可以被视为是一种内在制度,或者说“软制度”,即为“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相比于外在制度(设计出来并靠政治行动由上面强加于社会的规则),人们的行为更容易被内在制度左右。内在制度的形成是演化的结果,演化的过程也是试错的过程,“对个人和组织产生良好作用的规则会得到采纳和仿效,而做不到这一点的规则将被终止。”家庭伦理这样的内在制度,其形成过程包含了试错,只有良好地适应当时的环境才会被保留下来,只有当这一制度实在不适应环境时,寻求变通的压力才会诱发内在制度进行调整。因此,家庭伦理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也是潜在且稳定的,人们会不假思索地遵守家庭伦理。
此外,仁井田陞在《中国法制史》中提到公司无差别是东方社会的一种普遍意识,《乡土中国》中也描写过“私的毛病”。实际上,这种公私不分的普遍现象反映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团体格局,西方社会中团体与团体界限分明,而中国的社会团体界限模糊。按照《乡土中国》中的表述,“中国社会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是根据生育和婚姻事实所发生的,是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可以一直推出去包括无穷的人”,每个人都形成一个以“己”为中心的同心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发生的波纹差序就形成了人伦。这个同心圆的边界是可以伸缩的,所以对于个体来说,“公”与“私”的界限并不明确。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处于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个体会不会套用家庭伦理?既然这样的团体界限可以伸缩,也许放大到国家层面,民众也会用家庭伦理去理解、看待国事。
(四)人民观与家国一体观的关系
人民观可以看做是家国一体观念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家国一体观念的延伸。同心圆社会关系也反映出“己身-家庭-国家-天下的思维结构”,这“不仅包含和表达了家国一体的国家观念,还隐含了家、国、天下观念与伦理道德和文化原理同构共理的逻辑。”按照张中秋对家国一体观的解释,“国是家的放大,而家是国的缩小,因此,在机制上两者又不止是同构而且还共理,即家的结构原理与国的结构原理相通,所以国与家是同一个命运的共同体,如果要从观念上来表达这个共同体,那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家国一体观。”由此可知,家国一体观包括家与国的同构以及家与国的同理,东方农耕型家庭形态之下,家长制的家庭伦理形成,放大到国家,民众则遵守皇帝官吏的管教。
三、结语
人民观是自发的、普遍的社会观念,并不来源于特定学说,或者是统治者的主张。如果从我的理解来解释人民观,我会从东方农耕型家庭形态出发,家长制的家庭伦理在这种经济结构之下产生。同时,家国一体观念也是根植于传统中国经济结构的,人民观是家庭伦理放大到国家的结果。即便民众是需要被教化的,也并不是因为人性恶或人性善的禀赋需要激发。从这个角度来看,人民观的主体并不是某一个阶层,而是社会的全体民众,他们自发地将“国”与“家”联系起来,而人民观则是东方农耕型家庭下的家族伦理产生的影响。
这篇读书笔记没有写满5000 字,不算这一段一共4659个字。之所以选择这个题目,是因为我在阅读的时候觉得很别扭,作者的举例论证没有让我产生信服的感觉,所以我尝试辨析作者的论证过程。其实我同意作者提出的人民观,即存在管教民众的观念,但作者对人民观进行推导的过程和方向可能是不对的,可惜我在解释这个问题的时候还没有完全弄懂,引用的论据也仅仅是我看过的书中的,没能把这个问题解释得很清楚。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3][日]仁井田陞著,牟发松译:《中国法制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版。
[4][德]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期刊类]
[1]赵法生:《孟子性善论的多维解读》,载《孔子研究》2007年第6期。
[2]张中秋,《传统中国国家观新探--兼及对当代中国政治法律的意义》,载《法学》2014年第5期。
回应 2020-01-02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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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用 亭西 2007-12-02
范老师的世界很规矩 很踏实
0 有用 暗恋的明灯 2012-09-30
非常棒的一本书
0 有用 这么近,那么远 2019-10-22
按需。
0 有用 kevin 2012-04-28
无需多言
0 有用 林中路 2018-05-08
亲亲相隐
0 有用 Don Orange 2020-12-18
试读中国法制史概要放弃后选择了它,语言通俗易懂,逻辑清晰,读起来很顺畅。开篇的观点就有些颠覆我的传统认知了,中西法律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共性,或许自然法确实存在于全人类共同的天性里吧。如果法律体现出亲亲尊尊,而不是拘泥于普遍意义上的平等,是不是家暴之类的惨剧会少一点呢。除了无夫奸的合理性持保留态度,其他部分范先生都论证得很好,而且列举的例证足够详实。借用他人的一句评价,“书中的观点来源于人类生活... 试读中国法制史概要放弃后选择了它,语言通俗易懂,逻辑清晰,读起来很顺畅。开篇的观点就有些颠覆我的传统认知了,中西法律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共性,或许自然法确实存在于全人类共同的天性里吧。如果法律体现出亲亲尊尊,而不是拘泥于普遍意义上的平等,是不是家暴之类的惨剧会少一点呢。除了无夫奸的合理性持保留态度,其他部分范先生都论证得很好,而且列举的例证足够详实。借用他人的一句评价,“书中的观点来源于人类生活最基本的心理共性和常识,并非在刻意追求惊人结论”,从常识中抽丝剥茧做出创新,这也是做学问的一大境界了吧。在南风窗里找到了几年前写范先生的一篇文章,挺有意思。 (展开)
0 有用 这么近,那么远 2019-10-22
按需。
0 有用 林中路 2018-05-08
亲亲相隐
0 有用 曾曾曾啊 2017-05-15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小农经济的亲属社会和西方商品经济的市民社会,产生的法律虽然在亲属犯罪问题上有相似的表现形式,但其本质差异却很大。中国认为法律产生于圣贤,是圣人对愚民的拯救,注重保护尊亲属的权利;西方认为法律产生于理性,是契约而非恩赐,亲属相犯时强调对等。一直觉得,敢写比较法的人要不就很牛,要不就很不要脸。范忠信教授当然地属于前者
0 有用 暗恋的明灯 2012-09-30
非常棒的一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