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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民法哲学的概念、人格的起源、人格的本质、人格和人权、民法的本位、民主理论等问题进行了探索。
李锡鹤,1945年生于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196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著有《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民法基本理论若干问题》(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民法原理论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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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不是为了丰富法学体系,而是为了确认,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个不承认任何服从关系的领域。…虽然在形式上宪法是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就实践而言,民法是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根据。(2)“物”=非人格性+可支配性+有用性+稀缺性=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支配关系+义务主体对义务客体的支配关系=双方主体的共同客体的成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客体是义务主体的禁支配对... (1)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不是为了丰富法学体系,而是为了确认,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个不承认任何服从关系的领域。…虽然在形式上宪法是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就实践而言,民法是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根据。(2)“物”=非人格性+可支配性+有用性+稀缺性=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支配关系+义务主体对义务客体的支配关系=双方主体的共同客体的成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客体是义务主体的禁支配对象。义务主体不可支配的对象也不是权利主体的客体。(3)主体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组成部分,主体的联合不是主体。(4)一物一权应当表述为,如果一物上有所有权,就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共有权不是所有权,所以共有物上有数人享有的、各自独立的数个共有权。(5)权利的设立必须是国家意志和权利人意志的意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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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ᠴᠣᠭᠲᠤ🔒 2011-11-24 13:18:42
奇书
0 有用 QUN 2022-05-19 17:44:28
(1)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不是为了丰富法学体系,而是为了确认,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个不承认任何服从关系的领域。…虽然在形式上宪法是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就实践而言,民法是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根据。(2)“物”=非人格性+可支配性+有用性+稀缺性=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支配关系+义务主体对义务客体的支配关系=双方主体的共同客体的成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客体是义务主体的禁支配对... (1)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不是为了丰富法学体系,而是为了确认,社会生活中存在一个不承认任何服从关系的领域。…虽然在形式上宪法是各部门法的母法,但就实践而言,民法是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的根据。(2)“物”=非人格性+可支配性+有用性+稀缺性=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的支配关系+义务主体对义务客体的支配关系=双方主体的共同客体的成分。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客体是义务主体的禁支配对象。义务主体不可支配的对象也不是权利主体的客体。(3)主体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组成部分,主体的联合不是主体。(4)一物一权应当表述为,如果一物上有所有权,就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共有权不是所有权,所以共有物上有数人享有的、各自独立的数个共有权。(5)权利的设立必须是国家意志和权利人意志的意志。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