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初论》的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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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的分类:
根据主体区分
常见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批判:陈志良:
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法益才有保护的必要,因此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不能区分
国家法益只是社会法益的一个分支,两者很难区分。
法益的持有者的数量多寡难定,且利益主体概括为三类并不全面,除了国家社会还有集体、组织、团体等。
将国家法益列为法益之首,与刑法的目的不相符合,导致刑罚成为国家保护法。
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
作者支持的观点:
国家法益、社会法益都是多数人的法益。
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
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的必然产物。
超个人法益是个人法益的集合,与个人法益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界限,不是超越于个人法益的法益。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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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以形式合理性排除犯罪成立。在刑法具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需要以实质合理性排除犯罪成立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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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领域的许多重大问题上,(我国)实际上占主导地位的不是法益侵害说,而是规范违反说。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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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扩大了主观的超过要素的范围,对许多故意犯罪,在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动辄加上”以……为目的“,可能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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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与威胁,因此既遂犯是因为行为侵害了法益而受处罚,未遂犯则是因为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受处罚,故未遂犯都是危险犯。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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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犯是指并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具有可罚性的情况。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
我国刑法四要件说人为,行为人以为存在犯罪对象而实行行为但实际上并不存在犯罪对象时,也成立未遂犯。
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犯任何人的生命,即没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将其作为犯罪未遂处理,实际上就意味着行为根本不可能侵犯法益时也成立犯罪。
其实四要件会导致主观归罪。因为其根据行为人认识的”事实“判断有无危险,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是”一般人认为有危险的事实“,不管客观事实究竟如何,都认定有危险。
认定犯罪应当是客观到主观的,客观上发生了侵犯法益的事实后,再看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而不能从主观到客观,先看行为人有无故意、过失,再看行为人是否在此故意过失支配下实施了客观行为。
通说必然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还导致侵犯人权的危险,客观上完全没有侵害法益危险性的行为也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完全可以针对认可行为展开调查。
最后通说也有自相矛盾之处。认为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又认为行为人误将尸体当作活人而射杀时不存在犯罪客体。即一方面不存在犯罪客体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成立犯罪,另一方面又因为行为人误认为存在犯罪客体就存在了。
笔者认为: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其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意,其客观行为没有侵害合法权益的任何未危险时,就应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即无罪。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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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要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失控说。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性质决定了危害结果是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产不能改变被害人的财产实际上受侵害的事实。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