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本书以欧洲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为背景,对普通法在盎格鲁诺曼英格兰的出现提出了一种颇具挑战性的解释。作者开篇即详细地讨论了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及其所实施的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然后又探讨了12世纪英格兰令状制度的兴起和陪审制的成长。接下来,范.卡内冈教授力图解释为什么英国法与大陆法如此不同?为什么这种分野发端于12世纪?他争辩说,偶然性和上的错位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并导致了如下的悖论: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封建法反而成了英国生活和思维中一种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首次出版于1973年,现已开始步入经典作品的行列。在第二版的新序言中,范.卡冈教授讨论了一些有关对于诺曼和早期安茹国王统治下英国法律研究中的最新发展。
目录 · · · · · ·
第二版序
版序
章 从征服者到格兰威尔时期的英国法院
第二章 王室令状与令状诉讼
第三章 王室法庭中的陪审制
第四章 英国法与欧洲大陆
正文注释
索引:人名、地名、主题词
后记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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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对在上述两个伟大的时代之间构建起一种永久中介(medium aevum)的诺曼人说句公道话……从征服者威廉到斯蒂芬时期便为诺亚的帷幕(mantle of Noah)所覆盖。 (查看原文) —— 引自第80页 -
共誓涤罪是另一种神明裁判制度……一方通过自己的宣示来证明自己权利的正当性或自己无罪,并会得到一批助誓者(oath-helpers)的支持以增加其宣示的分量。助誓者并非证人,并不就事实进行陈述或对他们的所见作出解释,而只是坚定地站在一边。其宣示也是决断性的,仅仅对其邻人、亲人或朋友的权利的合法性或是品格的正直性作出肯认。……一个罪犯在其生活的社区几乎不可能找到6个或12个助誓者(oath-helpers)众目睽睽之下宣誓说他是清白的,因为社区很小,人们彼此都很了解。 (查看原文) —— 引自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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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普通法的诞生的书评 · · · · · · ( 全部 1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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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曼征服(1066)前 盎格鲁撒克逊统治下古英格兰 与 同时期欧洲大陆 P12-13 (一)古英格兰 【统一且较中央集权,高效,官僚的国家政治组织】 1.中央:(再之前是公民大会)贤人会议; 王室文秘署(可能是非正式的,王室文书办公室)(玉玺,玉玺看管者,信函与行政命令文书起草者) 2.地方: 地方组织(自治市的发展;郡,百户区;郡长为首的同一地方官僚体系); (独一无二的审判传统)地方司法组织:百户区和郡的社区法...
2020-12-08 17:13 1人喜欢
一.诺曼征服(1066)前 盎格鲁撒克逊统治下古英格兰 与 同时期欧洲大陆
P12-13
(一)古英格兰
【统一且较中央集权,高效,官僚的国家政治组织】
1.中央:(再之前是公民大会)贤人会议;
王室文秘署(可能是非正式的,王室文书办公室)(玉玺,玉玺看管者,信函与行政命令文书起草者)
2.地方:
地方组织(自治市的发展;郡,百户区;郡长为首的同一地方官僚体系);
(独一无二的审判传统)地方司法组织:百户区和郡的社区法庭(郡长,地方贵族,主教共同出席);自治市法庭
3.运作:
王室令状的稳定签发;(见P35注释[72]的内容)
直接的全国范围内的征税制度(丹麦金);
4.民族语言(于令状上的运用,让文本可以在当地民众组成的法庭上宣读)
5.王室统治下的币制
(二)欧洲大陆
【个人统治与封建效忠基础上的政治组织】
没有文秘机构,没有律法书
地方组织(在瓦解的教区,贵族城堡围绕的封建领地)
中央权威瓦解严重,地方部族公国高度自治,以至于国王和领主不再能为民众提供最低限度的的公共秩序(为实现这种公共秩序,教会进行了“上帝和平”运动)
臣民对国王的诉请十分罕见,令状/强制令少有/没有签发
财税组织原始,即使在国王自己的领地内也没有实现直接征税
(原因:法兰克帝国扩张太猛)
二.诺曼征服:保留与混合
(一)政治制度:舶来的封建制与原有架构混合 P8
1.国家的原有架构得到保留(郡长替换成了诺曼人),做出一些变化以适应诺曼人舶来的领主与附庸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殊的封建制
【“在这里封建主义失去了它政治,司法和军事上的意义,而仅限于土地保有和财税体制的规则方面”】
2.这种舶来的事实在17C 引起了 “诺曼奴役理论”
(二)法律 P16,17
1.法渊源:独特审判传统中止;原有英格兰习惯法保留,适用于英国人;诺曼习惯法带入,适用于诺曼人。
2.司法组织:
(1)郡,百户区:社区法庭得到保留;封建法庭(领主及附庸)引入。
(2)自治市:原有英国人法庭保留适用于英国人;法国人建立新的的自治市法庭,适用于诺曼人。
(3)独立的教会法庭引入(教会法和教规及其程序 与 世俗的法律审判 分离,违反者革除教籍)(主要适用于百户区法庭,郡法庭未置可否)
3.中央:(取代贤人会议的)御前会议(国王;教俗贵族)(分大,小会议)
三.诺曼人国王的司法革新
(一)亨利一世及之前
1.中央:首席政法官(Justicier)(极受国王信赖的代理人King's Ater Ego)(国王外出时,摄政代行国王权力)[后为大法官取代]
2.地方:地方法官与巡回法官
(1)地方法官P18,19
原有:郡长(征税;郡法院司法)(行政与司法权力的统一)
新设:地方法官(作为驻地法官,主持刑事诉讼与照管地方法庭财税,刑事案中王室的利益,逐渐处理与今王室令状有关的事物)(可能与郡长形成竞争关系,一度可能取代其司法职能)(因巡回法官的兴起而销声匿迹)
(2)巡回法官:御前会议的一些官员被派出延一定郡县进行巡游,以主持诉讼(主要为刑事,森林案件)与监督辅助地方法庭工作(人数少,一共12人,不超过6个人同时工作)
(查理一世之前的国王也偶尔排除一些信任的臣下到地方处理案件)
3.司法状态:【司法制度危机】
(1)管辖权重叠与竞争(eg.P20 为确定世俗与教会法院对地产的管辖权:12位适格臣民,遵守法律的臣民,组成陪审团以裁定个案管辖权)
(2)地方法院程序与审理水平低下(使诉讼变成了掷骰子P22),无法对地方权势人物进行判决或国王命令的执行P21
结果:人们寄希望于王室干预,指望作为正义之源的国王(诺曼国王通过联姻与拉拢宗教,成为了法国人和英国人,世俗与宗教的权威)。
(二)亨利二世
【司法组织】
1.中央(P28):王室法院:
财税法庭(棋盘法庭)(御前会议中最早分出的处理财税案件的法庭)
皇家民事法庭Bench of Common Pleas(威斯敏斯特坐堂听审的固定的王室法官)(起初是作为例外,为等不及巡回审判的当事人准备的)
王座法庭(早期随着国王跑,国王存在则存在形成法庭条件P29)(13C成为御前会议的固定分支机构)(设计国王安宁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
2.地方:
(1)对原有的处理:
①郡长:郡长大调查( inquest of sheriffs)(换血郡长)
②通过令状控制原有地方司法的管辖(P33)(土地保有方面)
(在亨利一世时期就已利用王室令状压制地方司法:依据王室令状在地方法庭起诉意味着有王室要求“正当行事”命令撑腰)
1)封堵了通往法庭的路:
无须应诉原则:“除非有国王或首席法官的令状,任何人无须就其保有的自由地产在其领主法庭出庭应诉”(诉诸贵族法庭,使被告出庭应诉,必须具有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不限于封建法庭,但最常适用的是封建法庭)
(权利令状术语于亨利二世统治早期就已出现)
2)打开了通往法庭的路:P35,36
权利令状发展成了 当然令状(在当事人请求,在支付合理常规费用后,理所当然的签发的令状)
(2)新建:巡回法官
①初期:偶尔派出一名贵族巡回审判
②大规模巡回审
1166年:大范围的巡回审(主要审判《克拉伦顿法》重罪,土地占有,森林诉讼)
1168年:总巡回审(对全国的系统巡回)
1170年:郡长大调查,政治情势使巡回审判中断
1175年:总巡回审恢复(分为南北两个巡回区)
1176,1177年:执行《北安普敦法》的相关巡回。巡回审成为对全国所有郡县进行巡视的正式制度。
③后续发展:
1)巡回法官中贵族被取消,以地位较低人士代替
2)巡回法官数量上升
3)总巡回审的司法功能一方面转让给皇家民事法庭,另一方面转让给具有特定管辖权的巡回法官。总巡回审被废弃了。
【令状】P37
3.
【法律职业群体】P30
4.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与专业化
(1)形成原因:王室法官(国王的差遣让他们联系了起来)
(2)构成:早期是贵族;后来身份地位不显赫者也加入,并因此富了起来。(根植于封建阶级中)
(3)专业化:早期司法实务只是作为偶尔的差遣将人从其他业务中借来使用;后来司法变成了主业
(4)法学教育:开始是外行人居多,具有个别受过学术训练的教士(大师头衔)和具有大学法律研习背景者,主要通过实务、观察司法运行进行法律学习,偶尔得到有经验的长者的指教;后来拥有了自己的法律书籍。
(5)语言:主要是法语
5.【结果】:
(1)形成了统一化,专业化的全国司法与因此积累出普通法
也因此反噬/限制了王权的任意专断:作为习惯与正义的守护者反对恣意与武力(国王一方面想交给这些统一体系处理事务,一方面又想绕开)
(2)挤压并控制了原有地方司法(郡,百户区社区法庭,封建法庭的适用)
回应 2020-12-08 17:13 -
普通法被嵌入了其自身的技术、实践和制度中,已经创制了它自己的框架,并产生了一种技术性很强、具有相当复杂性和精确性的术语,能够持续许多世纪从而构成对罗马法影响的一道屏障。它足以满足当时的需求,并深深植根于当时的社会现实,以致任何改变它的企图都会碰到那一著名的说法“没有人能够改变英国的法律”,这一说法是1236年《麦顿法》颁布时贵族为反对教士改变英国婚姻法的主张而提出来的。
2018-08-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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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声称拥有万能的权力,相反英格兰国王却从未签发过能与教皇敕令相比肩的国王敕令,他不得不尊重地方法庭的权利,他只能在特定狭窄的范围内扩展其直接的司法管辖权。 的确读这一章有很深切的感受,国王的令状大多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尤以帮助逃跑农奴从贵族手里恢复自由身,或者以帮助失地农民从修道院夺回土地居多。国王当然有自己的考虑:他要扩大王权,最大的拦路虎就是有权的贵族和有钱的教士、主教们。但另一方面,国王也...
2018-08-13 16:01
教皇声称拥有万能的权力,相反英格兰国王却从未签发过能与教皇敕令相比肩的国王敕令,他不得不尊重地方法庭的权利,他只能在特定狭窄的范围内扩展其直接的司法管辖权。 引自 王室令状与令状诉讼 的确读这一章有很深切的感受,国王的令状大多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尤以帮助逃跑农奴从贵族手里恢复自由身,或者以帮助失地农民从修道院夺回土地居多。国王当然有自己的考虑:他要扩大王权,最大的拦路虎就是有权的贵族和有钱的教士、主教们。但另一方面,国王也由此成为了平民的保护人。
对比中国古代,虽然中世纪英格兰在西欧算是专制王权制度最健全的了,但程度上完全不能和中国比,甚至不能和以后绝对主义时期的英国、法国比。而且英格兰的王权聚焦于司法体系,又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相比之下中国古代聚焦在刑法领域),而且是以一种“承认习惯法、利用习惯法”的间接、妥协方式,来扩大王权的。这种“充满妥协的中央集权”特色,或许是英国一方面能建构完善强大的集权体系,另一方面却又保留了古老自由空间的原因之一。也可能是英国最早进入发达商业社会的原因之一:统一又不失弹性的法律体系保障了自由贸易的正常秩序,各种力量的妥协平衡又不断抵御“赢者通吃”垄断现象的出现。
回应 2018-08-13 16:01 -
平中要 (卧阑惊铁树,花开一片心)
其一是由罗马法学家和教会法学家们创制的关于证据的规则和方法,他们在12世纪后半期和13世纪创设的精深的罗马-教会法程序征服了欧洲大陆的法院,……他们亲身或通过委任他人主导询问、展开调查,并作出最终的判决。在证据领域则使用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招供、秘密听审、刑讯逼供等。 法官引导审判进程,并最终作出判决;陪审团则对关键的正当与非正当、罪与非罪的问题作出裁断。邻里社区民众的声音,即“当地的真相”(truth of ...2017-03-1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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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balcony (2111)
1、新近侵占令、收回继承令、地产性质诉讼令、最终圣职推荐令以及农奴令状、身份调查令等几种形式,可以看出令状的颁发是用一种新兴的手段来保护早已被承认的、古老的权利和价值,如所有权等。 2、神明裁判、决斗裁判和共誓涤罪。 3、英格兰普通法是一种现代化的、系统化的法律,它并非与罗马法相对,而只是与优士丁尼时期的罗马法相对,相反的,它是和古典时期的罗马法十分相近的。……诺曼人统治之下也是与原制度结合渐渐形成...2013-03-09 11:51
1、新近侵占令、收回继承令、地产性质诉讼令、最终圣职推荐令以及农奴令状、身份调查令等几种形式,可以看出令状的颁发是用一种新兴的手段来保护早已被承认的、古老的权利和价值,如所有权等。 2、神明裁判、决斗裁判和共誓涤罪。 3、英格兰普通法是一种现代化的、系统化的法律,它并非与罗马法相对,而只是与优士丁尼时期的罗马法相对,相反的,它是和古典时期的罗马法十分相近的。……诺曼人统治之下也是与原制度结合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体系而已。 4、然诺曼登陆代表着法兰西贵族对英格兰的控制,但却将远离欧洲大陆的英格兰拉近了,带去了其原本没有的制度和氛围。而在绝大部分事情上表现得保守和守旧的国家,在最关键的时刻却往往是最开始打破这种传统或因为这种保守而获得利益,这在法学上同样有意义。英格兰的几乎所有的制度都不是主动创造的,都是在一种被动的甚至不情愿的情况下发展出来的,也不急于在认识到新制度的好处时马上就去废除旧的制度……我们总是想要快点甩掉从前的包袱,推翻一切,却容易忽视在最微小的地方发展出来的、从古老中演变而来的、我们自己的制度。
回应 2013-03-09 11:51 -
Golgotha (入门级选手)
这里有两点需要评论。首先,自12世纪晚期,英格兰的确变成了一个半官僚化、半科层化的国家,在这里封建主义失去了其政治、军事、司法上的意义,而仅仅限于土地保有和财税体制的规则方面。 。。。。。。。其次,没有什么可以证明封建主义就等同于一个国内的“主权分割”,即政治上的分裂。封建主义起初是加洛林王朝为获得团结和统一,通过人身依附关系及保有国王的土地和公职,才在欧洲大陆得到发展。 。。。。。。。向心与离心...2014-12-25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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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gotha (入门级选手)
这里发生了两种现象,即统一化和专业化。通过恩宠令状和托特令状(writ of pone and tolt)将会很容易地将案件从地方法庭移交到王室法庭,同时通过“没有王室令状,任何人无需出庭应诉“的原则和禁止令状及错判令状,地方法庭也时刻处于中央的监督之下。亨利一世时,王室新法令的实施留给了地方法庭去做,亨利二世则将此重任委任予自己的巡回法官。 。。。。。。伴随着中央集权化出现的是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2014-12-25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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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gotha (入门级选手)
于是,13世纪的普通法法庭已开始成形。13世纪早期,王室法庭变成了御前会议的一个固定的专业分支机构,它与威斯敏斯特的皇家民事法庭之间的管辖权还不好界定。。。。。。。虽然这两个法庭与巡回法官共同组成‘国王的法官’团体,适用一套共同的法律,但它们在级别上还是高于后者。 。。。。。鉴于这类案件(普通当事人之间的普通民事争讼)也可以提交威斯敏斯特审理,那么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后者谁来决定那些案件该到什么地方审...2014-12-2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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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曼征服(1066)前 盎格鲁撒克逊统治下古英格兰 与 同时期欧洲大陆 P12-13 (一)古英格兰 【统一且较中央集权,高效,官僚的国家政治组织】 1.中央:(再之前是公民大会)贤人会议; 王室文秘署(可能是非正式的,王室文书办公室)(玉玺,玉玺看管者,信函与行政命令文书起草者) 2.地方: 地方组织(自治市的发展;郡,百户区;郡长为首的同一地方官僚体系); (独一无二的审判传统)地方司法组织:百户区和郡的社区法...
2020-12-08 17:13 1人喜欢
一.诺曼征服(1066)前 盎格鲁撒克逊统治下古英格兰 与 同时期欧洲大陆
P12-13
(一)古英格兰
【统一且较中央集权,高效,官僚的国家政治组织】
1.中央:(再之前是公民大会)贤人会议;
王室文秘署(可能是非正式的,王室文书办公室)(玉玺,玉玺看管者,信函与行政命令文书起草者)
2.地方:
地方组织(自治市的发展;郡,百户区;郡长为首的同一地方官僚体系);
(独一无二的审判传统)地方司法组织:百户区和郡的社区法庭(郡长,地方贵族,主教共同出席);自治市法庭
3.运作:
王室令状的稳定签发;(见P35注释[72]的内容)
直接的全国范围内的征税制度(丹麦金);
4.民族语言(于令状上的运用,让文本可以在当地民众组成的法庭上宣读)
5.王室统治下的币制
(二)欧洲大陆
【个人统治与封建效忠基础上的政治组织】
没有文秘机构,没有律法书
地方组织(在瓦解的教区,贵族城堡围绕的封建领地)
中央权威瓦解严重,地方部族公国高度自治,以至于国王和领主不再能为民众提供最低限度的的公共秩序(为实现这种公共秩序,教会进行了“上帝和平”运动)
臣民对国王的诉请十分罕见,令状/强制令少有/没有签发
财税组织原始,即使在国王自己的领地内也没有实现直接征税
(原因:法兰克帝国扩张太猛)
二.诺曼征服:保留与混合
(一)政治制度:舶来的封建制与原有架构混合 P8
1.国家的原有架构得到保留(郡长替换成了诺曼人),做出一些变化以适应诺曼人舶来的领主与附庸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殊的封建制
【“在这里封建主义失去了它政治,司法和军事上的意义,而仅限于土地保有和财税体制的规则方面”】
2.这种舶来的事实在17C 引起了 “诺曼奴役理论”
(二)法律 P16,17
1.法渊源:独特审判传统中止;原有英格兰习惯法保留,适用于英国人;诺曼习惯法带入,适用于诺曼人。
2.司法组织:
(1)郡,百户区:社区法庭得到保留;封建法庭(领主及附庸)引入。
(2)自治市:原有英国人法庭保留适用于英国人;法国人建立新的的自治市法庭,适用于诺曼人。
(3)独立的教会法庭引入(教会法和教规及其程序 与 世俗的法律审判 分离,违反者革除教籍)(主要适用于百户区法庭,郡法庭未置可否)
3.中央:(取代贤人会议的)御前会议(国王;教俗贵族)(分大,小会议)
三.诺曼人国王的司法革新
(一)亨利一世及之前
1.中央:首席政法官(Justicier)(极受国王信赖的代理人King's Ater Ego)(国王外出时,摄政代行国王权力)[后为大法官取代]
2.地方:地方法官与巡回法官
(1)地方法官P18,19
原有:郡长(征税;郡法院司法)(行政与司法权力的统一)
新设:地方法官(作为驻地法官,主持刑事诉讼与照管地方法庭财税,刑事案中王室的利益,逐渐处理与今王室令状有关的事物)(可能与郡长形成竞争关系,一度可能取代其司法职能)(因巡回法官的兴起而销声匿迹)
(2)巡回法官:御前会议的一些官员被派出延一定郡县进行巡游,以主持诉讼(主要为刑事,森林案件)与监督辅助地方法庭工作(人数少,一共12人,不超过6个人同时工作)
(查理一世之前的国王也偶尔排除一些信任的臣下到地方处理案件)
3.司法状态:【司法制度危机】
(1)管辖权重叠与竞争(eg.P20 为确定世俗与教会法院对地产的管辖权:12位适格臣民,遵守法律的臣民,组成陪审团以裁定个案管辖权)
(2)地方法院程序与审理水平低下(使诉讼变成了掷骰子P22),无法对地方权势人物进行判决或国王命令的执行P21
结果:人们寄希望于王室干预,指望作为正义之源的国王(诺曼国王通过联姻与拉拢宗教,成为了法国人和英国人,世俗与宗教的权威)。
(二)亨利二世
【司法组织】
1.中央(P28):王室法院:
财税法庭(棋盘法庭)(御前会议中最早分出的处理财税案件的法庭)
皇家民事法庭Bench of Common Pleas(威斯敏斯特坐堂听审的固定的王室法官)(起初是作为例外,为等不及巡回审判的当事人准备的)
王座法庭(早期随着国王跑,国王存在则存在形成法庭条件P29)(13C成为御前会议的固定分支机构)(设计国王安宁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
2.地方:
(1)对原有的处理:
①郡长:郡长大调查( inquest of sheriffs)(换血郡长)
②通过令状控制原有地方司法的管辖(P33)(土地保有方面)
(在亨利一世时期就已利用王室令状压制地方司法:依据王室令状在地方法庭起诉意味着有王室要求“正当行事”命令撑腰)
1)封堵了通往法庭的路:
无须应诉原则:“除非有国王或首席法官的令状,任何人无须就其保有的自由地产在其领主法庭出庭应诉”(诉诸贵族法庭,使被告出庭应诉,必须具有权利令状writ of right)(不限于封建法庭,但最常适用的是封建法庭)
(权利令状术语于亨利二世统治早期就已出现)
2)打开了通往法庭的路:P35,36
权利令状发展成了 当然令状(在当事人请求,在支付合理常规费用后,理所当然的签发的令状)
(2)新建:巡回法官
①初期:偶尔派出一名贵族巡回审判
②大规模巡回审
1166年:大范围的巡回审(主要审判《克拉伦顿法》重罪,土地占有,森林诉讼)
1168年:总巡回审(对全国的系统巡回)
1170年:郡长大调查,政治情势使巡回审判中断
1175年:总巡回审恢复(分为南北两个巡回区)
1176,1177年:执行《北安普敦法》的相关巡回。巡回审成为对全国所有郡县进行巡视的正式制度。
③后续发展:
1)巡回法官中贵族被取消,以地位较低人士代替
2)巡回法官数量上升
3)总巡回审的司法功能一方面转让给皇家民事法庭,另一方面转让给具有特定管辖权的巡回法官。总巡回审被废弃了。
【令状】P37
3.
【法律职业群体】P30
4.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与专业化
(1)形成原因:王室法官(国王的差遣让他们联系了起来)
(2)构成:早期是贵族;后来身份地位不显赫者也加入,并因此富了起来。(根植于封建阶级中)
(3)专业化:早期司法实务只是作为偶尔的差遣将人从其他业务中借来使用;后来司法变成了主业
(4)法学教育:开始是外行人居多,具有个别受过学术训练的教士(大师头衔)和具有大学法律研习背景者,主要通过实务、观察司法运行进行法律学习,偶尔得到有经验的长者的指教;后来拥有了自己的法律书籍。
(5)语言:主要是法语
5.【结果】:
(1)形成了统一化,专业化的全国司法与因此积累出普通法
也因此反噬/限制了王权的任意专断:作为习惯与正义的守护者反对恣意与武力(国王一方面想交给这些统一体系处理事务,一方面又想绕开)
(2)挤压并控制了原有地方司法(郡,百户区社区法庭,封建法庭的适用)
回应 2020-12-08 17:13 -
普通法被嵌入了其自身的技术、实践和制度中,已经创制了它自己的框架,并产生了一种技术性很强、具有相当复杂性和精确性的术语,能够持续许多世纪从而构成对罗马法影响的一道屏障。它足以满足当时的需求,并深深植根于当时的社会现实,以致任何改变它的企图都会碰到那一著名的说法“没有人能够改变英国的法律”,这一说法是1236年《麦顿法》颁布时贵族为反对教士改变英国婚姻法的主张而提出来的。
2018-08-1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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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声称拥有万能的权力,相反英格兰国王却从未签发过能与教皇敕令相比肩的国王敕令,他不得不尊重地方法庭的权利,他只能在特定狭窄的范围内扩展其直接的司法管辖权。 的确读这一章有很深切的感受,国王的令状大多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尤以帮助逃跑农奴从贵族手里恢复自由身,或者以帮助失地农民从修道院夺回土地居多。国王当然有自己的考虑:他要扩大王权,最大的拦路虎就是有权的贵族和有钱的教士、主教们。但另一方面,国王也...
2018-08-13 16:01
教皇声称拥有万能的权力,相反英格兰国王却从未签发过能与教皇敕令相比肩的国王敕令,他不得不尊重地方法庭的权利,他只能在特定狭窄的范围内扩展其直接的司法管辖权。 引自 王室令状与令状诉讼 的确读这一章有很深切的感受,国王的令状大多是处理民事纠纷的,尤以帮助逃跑农奴从贵族手里恢复自由身,或者以帮助失地农民从修道院夺回土地居多。国王当然有自己的考虑:他要扩大王权,最大的拦路虎就是有权的贵族和有钱的教士、主教们。但另一方面,国王也由此成为了平民的保护人。
对比中国古代,虽然中世纪英格兰在西欧算是专制王权制度最健全的了,但程度上完全不能和中国比,甚至不能和以后绝对主义时期的英国、法国比。而且英格兰的王权聚焦于司法体系,又主要集中在民法领域(相比之下中国古代聚焦在刑法领域),而且是以一种“承认习惯法、利用习惯法”的间接、妥协方式,来扩大王权的。这种“充满妥协的中央集权”特色,或许是英国一方面能建构完善强大的集权体系,另一方面却又保留了古老自由空间的原因之一。也可能是英国最早进入发达商业社会的原因之一:统一又不失弹性的法律体系保障了自由贸易的正常秩序,各种力量的妥协平衡又不断抵御“赢者通吃”垄断现象的出现。
回应 2018-08-13 16:01 -
平中要 (卧阑惊铁树,花开一片心)
其一是由罗马法学家和教会法学家们创制的关于证据的规则和方法,他们在12世纪后半期和13世纪创设的精深的罗马-教会法程序征服了欧洲大陆的法院,……他们亲身或通过委任他人主导询问、展开调查,并作出最终的判决。在证据领域则使用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招供、秘密听审、刑讯逼供等。 法官引导审判进程,并最终作出判决;陪审团则对关键的正当与非正当、罪与非罪的问题作出裁断。邻里社区民众的声音,即“当地的真相”(truth of ...2017-03-12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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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周游雪场 2013-04-08
法学院的同学反映平平,但是我读了才发现出乎意料超级棒的一本书。如果对英国政治历史有一定的了解,会对这本书的视角和问题有很多共鸣。卡内冈有出色的历史感。
0 有用 归鸿逸士 2015-11-14
英格兰的自由传统与普通法精神影响下的Anglo-Saxon Auttitudes,是英国产业大发展的内在精髓。英国法视判例为判决的基础,而不是像大陆法倾向进行理论性的演绎推理,以抽象的原则为准绳。巡回法院、令状、陪审团在亨利二世时期的出现,大大加速了这一进程……
8 有用 陈毓秀 2015-02-14
读完有五个心得: 1、普通法的出现与英格兰王国的集权体制高度相关,以前以为仅与诺曼征服有关,作者试图揭示与古英格兰王国也有瓜葛。 2、普通法起初是为了加强王权,但任何利益集团都会有自己的诉求,一旦他们具有集体行动能力,就超越了国王的控制范围,或者说国王不能再随意支配普通法法官。 3、正因为出现了一个时间差,等到晚期罗马法引进欧洲后,英国普通法已经自成一体,英王也不需要引进罗马法加强王权,能够拒绝罗... 读完有五个心得: 1、普通法的出现与英格兰王国的集权体制高度相关,以前以为仅与诺曼征服有关,作者试图揭示与古英格兰王国也有瓜葛。 2、普通法起初是为了加强王权,但任何利益集团都会有自己的诉求,一旦他们具有集体行动能力,就超越了国王的控制范围,或者说国王不能再随意支配普通法法官。 3、正因为出现了一个时间差,等到晚期罗马法引进欧洲后,英国普通法已经自成一体,英王也不需要引进罗马法加强王权,能够拒绝罗马法的绝对主义倾向,成为欧洲法律体系里的孤岛。 4、历史很多时候往往来自机缘巧合,尽管人们热衷以决定论的思维来简化对历史的认知,但其自生自发之复杂超过凡人所能理解。 5、有些书我读太早了,应该先看些比较粗浅的才对。 (展开)
0 有用 38楼的海西 2017-09-08
历史和司法地理解普通法的诞生及其演进
0 有用 大二日 2018-05-18
相对于《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这本书就比较难读一些。和翻译也有一定关系。卡内冈在这本书里讲述了普通法的起源,他认为诺曼征服以及前英格兰王国的统一使得英格兰较欧陆有了更为现代化的基础,普通法因而发展为可以抵抗罗马法的一种体系。他批评了法学研究中所谓“民族精神”之说法,认为应当严谨对待,不能简化问题。又讲了令状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形成。简而言之,是诺曼征服与英格兰的奇妙产物。 问题来了,最后几页讲的封建... 相对于《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这本书就比较难读一些。和翻译也有一定关系。卡内冈在这本书里讲述了普通法的起源,他认为诺曼征服以及前英格兰王国的统一使得英格兰较欧陆有了更为现代化的基础,普通法因而发展为可以抵抗罗马法的一种体系。他批评了法学研究中所谓“民族精神”之说法,认为应当严谨对待,不能简化问题。又讲了令状制度与陪审团制度的形成。简而言之,是诺曼征服与英格兰的奇妙产物。 问题来了,最后几页讲的封建究竟是什么呢?看来要认真读读佩里安德森了。 (展开)
0 有用 萱椿之思 2020-04-13
良心译者序!
0 有用 话匣子和也_ 2019-11-13
感觉译者序比正文好读些嘻嘻,上课的延伸读物。普通法三大支柱-王室法庭、令状和陪审制,最后一章论述英国与欧洲大陆的区别有点历史哲学的味道,提到的发展时间差还挺有意思。
0 有用 Qublut 2019-11-04
内容清晰,从欧陆看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具有整体性。 最后一章很精彩。作者总哀叹历史偶然性,或许这是法律史学家的软肋?
0 有用 Gui_Zhe 2019-07-04
译者序不错
0 有用 暗飞声 2019-03-18
对普通法的诞生概况有清晰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