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副标题: 法、道德和政治审判
原作名: Legalism: Law, Morals, and Political Trials
译者: 彭亚楠
出版年: 2006
页数: 224
定价: 18.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美国法律文库
ISBN: 9787562028826
内容简介 · · · · · ·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在本书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
本书的上篇,评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领域在传统上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进行激烈对抗的战场。在20世纪50年代末,本书写作前夕,两大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 L. 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还就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辩论。[1] 而施克莱则指出,两派实际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义的表现。她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主张不能割裂法与道德的关系,而要把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
本书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
《守法主义》(Legalism)一书初版于1964年,再版于1986年。在本书中,施克莱提出法律职业者(包括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即守法主义,并系统阐述了守法主义的概念、特征、价值和弱点。
本书的上篇,评析了法与道德的关系。这一领域在传统上是实证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进行激烈对抗的战场。在20世纪50年代末,本书写作前夕,两大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H. L. A. Hart)和富勒(Lon L. Fuller)还就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辩论。[1] 而施克莱则指出,两派实际上具有深刻的相似性,都是守法主义的表现。她揭示了两大法学派各自的意识形态根源和局限性,主张不能割裂法与道德的关系,而要把它们看作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
本书的下篇,对法与政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各种传统法律思想,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一致认为法应当脱离于政治,并且认为法优越于政治。施克莱对此进行了批判。围绕着政治审判,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施克莱展示了守法主义立场的偏狭,指出这些审判无法基于守法主义获得正当性,而只能从自由主义政治的角度加以论证才站得住脚。因此,法“不是凌驾于政治世界之上,而是恰在其中”。
作者简介 · · · · · ·
朱迪丝·N·施克莱(Judith N. Shklar),1928年-1992年,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
目录 · · · · · ·
原作者1986年再版序言
导论:法与意识形态
上篇:法与道德
1. 定义和意识形态定义和意识形态
2. 区别点:罪孽、不道德和犯罪区别点:罪孽、不道德和犯罪
· · · · · · (更多)
原作者1986年再版序言
导论:法与意识形态
上篇:法与道德
1. 定义和意识形态定义和意识形态
2. 区别点:罪孽、不道德和犯罪区别点:罪孽、不道德和犯罪
3. 自然法和法律意识形态自然法和法律意识形态
4. 求同的意识形态下篇:法与政治求同的意识形态
下篇:法与政治
1. 导言导言
2. 公正:守法主义的政策公正:守法主义的政策
3. 法与国际政治法与国际政治
4. 政治审判:何种政治?政治审判:何种政治?
5. 政治判决的精神政治判决的精神
6. 受审的战争受审的战争
7. 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识形态:东京
8. 公正和遥远过去
9. 审判遥远未来
10. 国内政治审判
11. 结语
结论
注释
姓名索引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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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自然法学者中,有的支持自由,有的鼓吹专制,他们可能担心,倘若不把法从道德中分离出来,那么对民众而言,或者导致逆来顺受,或者导致暴民蜂起,而在统治者一边,则要么导致高压苛政,要么导致软弱无力。而在实证主义者中,却十分担心由于宗教和意识形态原因而导致的无政府主义状态,并且只要国家还被当做一个中立的调解人(peacemaker),那么保护“法”免遭由(大概是)道德引发的混乱所扰,就十分重要。然而在英国和美国,长期以来,实证主义的要旨就是自由主义,而现在,实证主义者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在语言上区分法和道德,正是为了要把道德从法中清除出去。极其清楚的是,对混淆的担心既不是源于对法的关注,也非源于对道德的关注,而主要是如何对私人和公共生活进行恰当的分野。诚然,这是政治的重大问题之一,但它并不真的是一个逻辑分类的问题。 (查看原文) —— 引自第34页 -
对于正统基督徒而言,一如往昔,人之失误(human failure)的外延最大的范畴就是罪孽(sin)。罪孽并不仅仅是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上帝的拒斥。它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内在行为,而不引起任何外在的变化。第二,是不道德(immorality)。所有的不道德都是罪孽,它是指拒斥上帝和上帝之法的行为,其表现为不履行人对上帝之造物所负的义务。即使是主要针对自己的行为,例如自杀,也可能是不道德。但是,大多数不道德显然涉及通过伤害他人而拒斥上帝。不道德可以被进一步分解为私人和公共形式的不道德,而且笃信托马斯主义的基督徒坚持它必须如此分解。大体而言,这一学派的英美思想家目前比较公认的是,只有公共形式的不道德才应该被定为犯罪(crimes)——即受法律处罚,——这样做是出于政治上的方便,因为干涉私人道德似乎得不偿失。并没有谁绝对地反对惩罚私人不道德,这被认为是一个在实践中应审慎处理的问题。 (查看原文) —— 引自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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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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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主义的话题 · · · · · · ( 全部 条 )



守法主义的书评 · · · · · · ( 全部 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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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最杰出的自然法学家眼里,对人性的本体论观点,肯定无非是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什么好辩论的。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绝对是正确的。” 哈哈哈 “更重要的是,由‘自然’一词所导致的对‘是’与‘应当’的混淆……” 这个很有意思。古今政治哲学都是从自然出发的,但古典政治哲学是从“自然的目的”来谈,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家庭、村坊、城邦这样一个发生学上的顺序是不重要的,城邦虽然最迟产...
2014-03-30 11:23
“在当代最杰出的自然法学家眼里,对人性的本体论观点,肯定无非是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什么好辩论的。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绝对是正确的。” 哈哈哈 “更重要的是,由‘自然’一词所导致的对‘是’与‘应当’的混淆……” 这个很有意思。古今政治哲学都是从自然出发的,但古典政治哲学是从“自然的目的”来谈,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家庭、村坊、城邦这样一个发生学上的顺序是不重要的,城邦虽然最迟产生,但性质上最高,因此我们无法从起源来推论目的,恰恰相反,只有明白了目的,起源的意义才能得到说明。当然这都依托于目的论宇宙观。 近代自然权利论依然从自然出发,但却是“自然状态”,是“起源”。当然,目的论被机械论取代了,“自然”的含义也变化了,在目的论宇宙观下,自然不是感官看到的那些琐碎,而是背后的理念、形式、本质之类的;但现在,自然就是经验现象,目的啊、上帝的计划啊都不是自然的了,可观察的经验才是经验的。而可观察的人性自然是什么呢?“人是政治的动物”可以被观察到、被经验确证吗?可观察到的是,人都是欲望动物、趋利避害,于是这种前政治的状态——自然状态——中的契约造就了政治、国家,政治和国家是人造的,不是自然的,是工具性的,不是本身就有价值的。 但问题是,当“自然”去目的论化后,“是自然的”和“是好的、正确的、值得欲求的”之间的关系也就断裂了,“是”就是“是”,和“应该”没关系,而古典政治哲学中,人是政治的动物本身意味着人应该成为政治的动物,而在自然权利论中,如何论证自然权利就是应然权利呢,或者说自然的趋利避害如何是一种权利呢,权利这词如果用的是ius的话本身意味着某种正当性,若是lex,则是实证的,自然状态中当然没有实证法意义上的权利,似乎只能说这里还是因为它是自然的,就认为是正当的、应然的了,自然这词的魔力还在?于是,自然权利论中的“自然”确实混淆了“是”与“应当”。康德法哲学当然是在休谟的洞见基础上写就的,康德至少在词汇上拒绝了自然法的修辞,其契约论的规范性依据不再是“自然权利”,而是理性,而理性又直接和道德勾连在一起。
回应 2014-03-30 11:23 -
以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区别点区分法律与道德:“它的主要目的,乃是坚持法之所以是法,不在与其是好的,而在于一些道德中立的标准,例如它是被某人强制执行的。可确定谁是执行者却很难。随着专制君主的倒台,主权的概念失去了具体的政治表现,它沦为了不够是同义反复而已:法即主权者宣布为法之物,而主权者即宣布何者为法之人。” 46“然而,如果他认为,可以用像政府执行力这样的单一形式标准来定义社会控制,那么他显然对社...
2014-03-29 14:54
以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区别点区分法律与道德:“它的主要目的,乃是坚持法之所以是法,不在与其是好的,而在于一些道德中立的标准,例如它是被某人强制执行的。可确定谁是执行者却很难。随着专制君主的倒台,主权的概念失去了具体的政治表现,它沦为了不够是同义反复而已:法即主权者宣布为法之物,而主权者即宣布何者为法之人。” 46“然而,如果他认为,可以用像政府执行力这样的单一形式标准来定义社会控制,那么他显然对社会控制要么一无所知,要么满不在乎……强制性和执行力这些概念都十分模糊,以至于缺少具体含义。在任何给定时间地点,决定它们特色的因素是无形的,取决于执行者及其臣民的态度和相对位置……它并不是‘在那儿’,而是一系列变化的关系。”
回应 2014-03-29 14:54 -
39“为什么要强调道德的内在性?要从根本上理解着一点,我们就必须回顾传统的基督教道德观,此乃强调道德内在性的根源所在……罪孽并不仅仅是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上帝的拒斥。它有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内在行为,并不引起任何外在的变化。……” 40“实际上,贯穿整个历史,各政府都一直忙于为上帝而行上帝之职。刑法的历史就是‘保护上帝利益’的故事……直到欧洲总体上不在相信罪孽的时候,对罪孽的惩罚才变成了绝对的暴行。...
2014-03-29 14:31
39“为什么要强调道德的内在性?要从根本上理解着一点,我们就必须回顾传统的基督教道德观,此乃强调道德内在性的根源所在……罪孽并不仅仅是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上帝的拒斥。它有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内在行为,并不引起任何外在的变化。……” 40“实际上,贯穿整个历史,各政府都一直忙于为上帝而行上帝之职。刑法的历史就是‘保护上帝利益’的故事……直到欧洲总体上不在相信罪孽的时候,对罪孽的惩罚才变成了绝对的暴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内部行为不受法律调整。” 41“诚然,并非只有相信罪孽的人才认为道德具有内在性。动机道德观或良心道德观也声称,某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其唯一标志,就在于该行为的动机正确,舍此无它。另外,动机是内在的,而法只能要求控制外在行为,只要外在表现守法即可。然而,动机的正确性,取决于它合乎普遍的道德原则。因此,内在动机和这些普适道德原则的关系,类似于罪孽和上帝的关系,而基于同样理由,法对内在活动和罪孽都不应插手。” 42“就罪孽伦理观和良心伦理观来说,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它们的信徒很少记得这些伦理观的神学、哲学和社会的起源和目的。尤其是那些在刑事责任问题上坚持意志自由说的刑法学者,更是如此……然而,什么是意志自由呢?它不是人类行为的心理学理论,而是说明人与上帝的关系。” 43“以上我评论了‘道德实乃内在之物’这一观念的起源及命运,这并不是想对基督教道德神学或良心道德观加以褒贬,而是想说明,该观念唯有在这连个道德思想体系中才占有一席之地……而要对道德与法进行分类,这一区别根本不堪此任,因为它排除了太多种的道德理论。……归根到底,对区别点的各种方案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最后都归结为一点——道德是内在的,法是外在的。”
回应 2014-03-29 14:31 -
“然而在英国和美国,长期以来,实证主义的要旨就是自由主义,而现在,实证主义者之所以不遗余力在语言上区分法与道德,正是为了要把道德从法中清楚出去。极其清楚的是,对混淆的担心既不是源于对法的关注,也非源于对道德的关注,而主要是如何对私人和公共生活进行恰当分野。诚然,这是政治的重大问题之一,但它并不真的是一个逻辑分类的问题。”
2014-03-2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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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自然法学者中,有的支持自由,有的鼓吹专制,他们可能担心,倘若不把法从道德中分离出来,那么对民众而言,或者导致逆来顺受,或者导致暴民蜂起,而在统治者一边,则要么导致高压苛政,要么导致软弱无力。而在实证主义者中,却十分担心由于宗教和意识形态原因而导致的无政府主义状态,并且只要国家还被当做一个中立的调解人(peacemaker),那么保护“法”免遭由(大概是)道德引发的混乱所扰,就十分重要。然而在英国和...
2012-02-01 21:47
现在的自然法学者中,有的支持自由,有的鼓吹专制,他们可能担心,倘若不把法从道德中分离出来,那么对民众而言,或者导致逆来顺受,或者导致暴民蜂起,而在统治者一边,则要么导致高压苛政,要么导致软弱无力。而在实证主义者中,却十分担心由于宗教和意识形态原因而导致的无政府主义状态,并且只要国家还被当做一个中立的调解人(peacemaker),那么保护“法”免遭由(大概是)道德引发的混乱所扰,就十分重要。然而在英国和美国,长期以来,实证主义的要旨就是自由主义,而现在,实证主义者之所以不遗余力地在语言上区分法和道德,正是为了要把道德从法中清除出去。极其清楚的是,对混淆的担心既不是源于对法的关注,也非源于对道德的关注,而主要是如何对私人和公共生活进行恰当的分野。诚然,这是政治的重大问题之一,但它并不真的是一个逻辑分类的问题。 引自第34页 P39 道德内在性与基督教道德观
对于正统基督徒而言,一如往昔,人之失误(human failure)的外延最大的范畴就是罪孽(sin)。罪孽并不仅仅是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上帝的拒斥。它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内在行为,而不引起任何外在的变化。第二,是不道德(immorality)。所有的不道德都是罪孽,它是指拒斥上帝和上帝之法的行为,其表现为不履行人对上帝之造物所负的义务。即使是主要针对自己的行为,例如自杀,也可能是不道德。但是,大多数不道德显然涉及通过伤害他人而拒斥上帝。不道德可以被进一步分解为私人和公共形式的不道德,而且笃信托马斯主义的基督徒坚持它必须如此分解。大体而言,这一学派的英美思想家目前比较公认的是,只有公共形式的不道德才应该被定为犯罪(crimes)——即受法律处罚,——这样做是出于政治上的方便,因为干涉私人道德似乎得不偿失。并没有谁绝对地反对惩罚私人不道德,这被认为是一个在实践中应审慎处理的问题。 引自第34页 P59
这就是为什么尤其是自由主义者倾向于使用“意识形态”一词表示轻蔑,他们感到自然法理论在根本上敌视多元性以及宽容、自由。事实上,实证主义的自由派,即纯粹理论者(pure theorist),也同样效忠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并且也声称提供一种普遍适用的方案,这和其对手一样糟糕。因此,更确切地说,问题在于“自然法”这一术语究竟涵盖了何种意识形态,——而非简单的存在意识形态,因为这本身并无可指责。第二个问题在于,这些意识形态同法律现象以及同其他竞争性的政治信念之间如果有关系的话,那是什么样的关系。最后,人们必须扪心自问,为什么自然法这种意识形态,尽管面对毁灭性的批评,但似乎从未完全过时,以及为什么它尽管从未真正复活,但好像一直处于复苏之中。 引自第34页 Goya, Allegory on the Adap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P60
使用于道德和社会哲学之中的“自然”一次,其意义也相当模糊。对人类行为和发展而言,自然可以是正常的,即或者是通常的,或是潜在最好的。自然可以等同于历史未来,或者等同于人的普遍特点,或者等同于在上帝所造秩序中人的理性目的和功能。自然的这最后一层含义,即本体论-目的论的概念,不仅是自然法理论最持久和最流行的基础,而且也极大地冒犯了那些在哲学反对狂热病的人。而对支持自然法家的人来说,这一学说助长了谩骂对手的恶习。 引自第34页 P68
有很多非本体论的道德理论建议,通过混淆“是”和“应当”来评价法律的和政治的生活。…更重要的是,由“自然”一词所导致的对“是”和“应当”的混淆,已经被彻底的非守法主义——其实是反守法主义——伦理理论所利用,而传统的自然法理论家,以及其他人,却已狂热地接受了这些理论。现在的意识形态即可,在以下情况中表现得淋漓尽致:最保守的人信奉弗罗姆(Erich Fromm)的心理学理论——不是因为他们认同弗罗姆在政治上的激进主义,而是因为在把善和自然相等同的问题上,弗罗姆给他们提供了“科学”上的庇佑,献上了来自唯物主义敌方阵营的吻。 引自第34页 回应 2012-02-01 21:47 -
“然而在英国和美国,长期以来,实证主义的要旨就是自由主义,而现在,实证主义者之所以不遗余力在语言上区分法与道德,正是为了要把道德从法中清楚出去。极其清楚的是,对混淆的担心既不是源于对法的关注,也非源于对道德的关注,而主要是如何对私人和公共生活进行恰当分野。诚然,这是政治的重大问题之一,但它并不真的是一个逻辑分类的问题。”
2014-03-2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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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为什么要强调道德的内在性?要从根本上理解着一点,我们就必须回顾传统的基督教道德观,此乃强调道德内在性的根源所在……罪孽并不仅仅是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上帝的拒斥。它有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内在行为,并不引起任何外在的变化。……” 40“实际上,贯穿整个历史,各政府都一直忙于为上帝而行上帝之职。刑法的历史就是‘保护上帝利益’的故事……直到欧洲总体上不在相信罪孽的时候,对罪孽的惩罚才变成了绝对的暴行。...
2014-03-29 14:31
39“为什么要强调道德的内在性?要从根本上理解着一点,我们就必须回顾传统的基督教道德观,此乃强调道德内在性的根源所在……罪孽并不仅仅是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上帝的拒斥。它有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内在行为,并不引起任何外在的变化。……” 40“实际上,贯穿整个历史,各政府都一直忙于为上帝而行上帝之职。刑法的历史就是‘保护上帝利益’的故事……直到欧洲总体上不在相信罪孽的时候,对罪孽的惩罚才变成了绝对的暴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内部行为不受法律调整。” 41“诚然,并非只有相信罪孽的人才认为道德具有内在性。动机道德观或良心道德观也声称,某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其唯一标志,就在于该行为的动机正确,舍此无它。另外,动机是内在的,而法只能要求控制外在行为,只要外在表现守法即可。然而,动机的正确性,取决于它合乎普遍的道德原则。因此,内在动机和这些普适道德原则的关系,类似于罪孽和上帝的关系,而基于同样理由,法对内在活动和罪孽都不应插手。” 42“就罪孽伦理观和良心伦理观来说,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它们的信徒很少记得这些伦理观的神学、哲学和社会的起源和目的。尤其是那些在刑事责任问题上坚持意志自由说的刑法学者,更是如此……然而,什么是意志自由呢?它不是人类行为的心理学理论,而是说明人与上帝的关系。” 43“以上我评论了‘道德实乃内在之物’这一观念的起源及命运,这并不是想对基督教道德神学或良心道德观加以褒贬,而是想说明,该观念唯有在这连个道德思想体系中才占有一席之地……而要对道德与法进行分类,这一区别根本不堪此任,因为它排除了太多种的道德理论。……归根到底,对区别点的各种方案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最后都归结为一点——道德是内在的,法是外在的。”
回应 2014-03-29 14:31 -
以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区别点区分法律与道德:“它的主要目的,乃是坚持法之所以是法,不在与其是好的,而在于一些道德中立的标准,例如它是被某人强制执行的。可确定谁是执行者却很难。随着专制君主的倒台,主权的概念失去了具体的政治表现,它沦为了不够是同义反复而已:法即主权者宣布为法之物,而主权者即宣布何者为法之人。” 46“然而,如果他认为,可以用像政府执行力这样的单一形式标准来定义社会控制,那么他显然对社...
2014-03-29 14:54
以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区别点区分法律与道德:“它的主要目的,乃是坚持法之所以是法,不在与其是好的,而在于一些道德中立的标准,例如它是被某人强制执行的。可确定谁是执行者却很难。随着专制君主的倒台,主权的概念失去了具体的政治表现,它沦为了不够是同义反复而已:法即主权者宣布为法之物,而主权者即宣布何者为法之人。” 46“然而,如果他认为,可以用像政府执行力这样的单一形式标准来定义社会控制,那么他显然对社会控制要么一无所知,要么满不在乎……强制性和执行力这些概念都十分模糊,以至于缺少具体含义。在任何给定时间地点,决定它们特色的因素是无形的,取决于执行者及其臣民的态度和相对位置……它并不是‘在那儿’,而是一系列变化的关系。”
回应 2014-03-29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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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最杰出的自然法学家眼里,对人性的本体论观点,肯定无非是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什么好辩论的。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绝对是正确的。” 哈哈哈 “更重要的是,由‘自然’一词所导致的对‘是’与‘应当’的混淆……” 这个很有意思。古今政治哲学都是从自然出发的,但古典政治哲学是从“自然的目的”来谈,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家庭、村坊、城邦这样一个发生学上的顺序是不重要的,城邦虽然最迟产...
2014-03-30 11:23
“在当代最杰出的自然法学家眼里,对人性的本体论观点,肯定无非是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什么好辩论的。当然,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绝对是正确的。” 哈哈哈 “更重要的是,由‘自然’一词所导致的对‘是’与‘应当’的混淆……” 这个很有意思。古今政治哲学都是从自然出发的,但古典政治哲学是从“自然的目的”来谈,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家庭、村坊、城邦这样一个发生学上的顺序是不重要的,城邦虽然最迟产生,但性质上最高,因此我们无法从起源来推论目的,恰恰相反,只有明白了目的,起源的意义才能得到说明。当然这都依托于目的论宇宙观。 近代自然权利论依然从自然出发,但却是“自然状态”,是“起源”。当然,目的论被机械论取代了,“自然”的含义也变化了,在目的论宇宙观下,自然不是感官看到的那些琐碎,而是背后的理念、形式、本质之类的;但现在,自然就是经验现象,目的啊、上帝的计划啊都不是自然的了,可观察的经验才是经验的。而可观察的人性自然是什么呢?“人是政治的动物”可以被观察到、被经验确证吗?可观察到的是,人都是欲望动物、趋利避害,于是这种前政治的状态——自然状态——中的契约造就了政治、国家,政治和国家是人造的,不是自然的,是工具性的,不是本身就有价值的。 但问题是,当“自然”去目的论化后,“是自然的”和“是好的、正确的、值得欲求的”之间的关系也就断裂了,“是”就是“是”,和“应该”没关系,而古典政治哲学中,人是政治的动物本身意味着人应该成为政治的动物,而在自然权利论中,如何论证自然权利就是应然权利呢,或者说自然的趋利避害如何是一种权利呢,权利这词如果用的是ius的话本身意味着某种正当性,若是lex,则是实证的,自然状态中当然没有实证法意义上的权利,似乎只能说这里还是因为它是自然的,就认为是正当的、应然的了,自然这词的魔力还在?于是,自然权利论中的“自然”确实混淆了“是”与“应当”。康德法哲学当然是在休谟的洞见基础上写就的,康德至少在词汇上拒绝了自然法的修辞,其契约论的规范性依据不再是“自然权利”,而是理性,而理性又直接和道德勾连在一起。
回应 2014-03-30 11:23 -
以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区别点区分法律与道德:“它的主要目的,乃是坚持法之所以是法,不在与其是好的,而在于一些道德中立的标准,例如它是被某人强制执行的。可确定谁是执行者却很难。随着专制君主的倒台,主权的概念失去了具体的政治表现,它沦为了不够是同义反复而已:法即主权者宣布为法之物,而主权者即宣布何者为法之人。” 46“然而,如果他认为,可以用像政府执行力这样的单一形式标准来定义社会控制,那么他显然对社...
2014-03-29 14:54
以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为区别点区分法律与道德:“它的主要目的,乃是坚持法之所以是法,不在与其是好的,而在于一些道德中立的标准,例如它是被某人强制执行的。可确定谁是执行者却很难。随着专制君主的倒台,主权的概念失去了具体的政治表现,它沦为了不够是同义反复而已:法即主权者宣布为法之物,而主权者即宣布何者为法之人。” 46“然而,如果他认为,可以用像政府执行力这样的单一形式标准来定义社会控制,那么他显然对社会控制要么一无所知,要么满不在乎……强制性和执行力这些概念都十分模糊,以至于缺少具体含义。在任何给定时间地点,决定它们特色的因素是无形的,取决于执行者及其臣民的态度和相对位置……它并不是‘在那儿’,而是一系列变化的关系。”
回应 2014-03-29 14:54 -
39“为什么要强调道德的内在性?要从根本上理解着一点,我们就必须回顾传统的基督教道德观,此乃强调道德内在性的根源所在……罪孽并不仅仅是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上帝的拒斥。它有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内在行为,并不引起任何外在的变化。……” 40“实际上,贯穿整个历史,各政府都一直忙于为上帝而行上帝之职。刑法的历史就是‘保护上帝利益’的故事……直到欧洲总体上不在相信罪孽的时候,对罪孽的惩罚才变成了绝对的暴行。...
2014-03-29 14:31
39“为什么要强调道德的内在性?要从根本上理解着一点,我们就必须回顾传统的基督教道德观,此乃强调道德内在性的根源所在……罪孽并不仅仅是对另一个人的伤害,而是对上帝的拒斥。它有可能是一种纯粹的内在行为,并不引起任何外在的变化。……” 40“实际上,贯穿整个历史,各政府都一直忙于为上帝而行上帝之职。刑法的历史就是‘保护上帝利益’的故事……直到欧洲总体上不在相信罪孽的时候,对罪孽的惩罚才变成了绝对的暴行。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强调内部行为不受法律调整。” 41“诚然,并非只有相信罪孽的人才认为道德具有内在性。动机道德观或良心道德观也声称,某行为之所以是道德的,其唯一标志,就在于该行为的动机正确,舍此无它。另外,动机是内在的,而法只能要求控制外在行为,只要外在表现守法即可。然而,动机的正确性,取决于它合乎普遍的道德原则。因此,内在动机和这些普适道德原则的关系,类似于罪孽和上帝的关系,而基于同样理由,法对内在活动和罪孽都不应插手。” 42“就罪孽伦理观和良心伦理观来说,其主要的问题在于,它们的信徒很少记得这些伦理观的神学、哲学和社会的起源和目的。尤其是那些在刑事责任问题上坚持意志自由说的刑法学者,更是如此……然而,什么是意志自由呢?它不是人类行为的心理学理论,而是说明人与上帝的关系。” 43“以上我评论了‘道德实乃内在之物’这一观念的起源及命运,这并不是想对基督教道德神学或良心道德观加以褒贬,而是想说明,该观念唯有在这连个道德思想体系中才占有一席之地……而要对道德与法进行分类,这一区别根本不堪此任,因为它排除了太多种的道德理论。……归根到底,对区别点的各种方案五花八门,但万变不离其宗,最后都归结为一点——道德是内在的,法是外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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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英国和美国,长期以来,实证主义的要旨就是自由主义,而现在,实证主义者之所以不遗余力在语言上区分法与道德,正是为了要把道德从法中清楚出去。极其清楚的是,对混淆的担心既不是源于对法的关注,也非源于对道德的关注,而主要是如何对私人和公共生活进行恰当分野。诚然,这是政治的重大问题之一,但它并不真的是一个逻辑分类的问题。”
2014-03-29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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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 | 来自romeobleu | 6 回应 | 2014-06-30 |
还是译作“唯法主义” | 来自Diotima | 2 回应 | 2010-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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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用 [已注销] 2014-03-31
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往往思想狭隘、爱钻牛角尖,喜欢把生活世界中活生生的、丰厚的事实切割、裁剪,塞进法言法语的外套中,做成个案来分析,而无法再回过头来看看这件事在生活世界中还有什么其他可理解的逻辑。生活不是这样单薄刻板的,反过来,这种单薄刻板的法律思维本身也是在生活世界中的,并非光荣孤立的。在历史上、生活中,都不存在全然中立的规范——也许交通规范是个例外——而都表现着或多或少的道德判断与政治决断,且中立... 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往往思想狭隘、爱钻牛角尖,喜欢把生活世界中活生生的、丰厚的事实切割、裁剪,塞进法言法语的外套中,做成个案来分析,而无法再回过头来看看这件事在生活世界中还有什么其他可理解的逻辑。生活不是这样单薄刻板的,反过来,这种单薄刻板的法律思维本身也是在生活世界中的,并非光荣孤立的。在历史上、生活中,都不存在全然中立的规范——也许交通规范是个例外——而都表现着或多或少的道德判断与政治决断,且中立、客观、与道德政治无涉的法律形象恰恰在发挥着并不中立、客观的作用,得到某种道德偏好和政治见解的支持鼓励,而法律人“光荣孤立”的自我理解恰恰使其无力看清自己在生活世界中的真实处境。因此,过分强调法律与道德和政治的不搭界恰恰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去道德化的道德、去政治化的政治,是对法律现实的歪曲。 (展开)
2 有用 周韦 2013-01-24
我们这里肯定没有“守法主义僵化”的问题,因为我们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0 有用 江南一根葱 2007-09-27
跳出法律人的视角看法律
0 有用 Kalpa 2011-12-23
于是汪洋要“依法打黑”了。
0 有用 独孤云平 2011-10-22
关上一扇门,打开一扇窗
0 有用 Ainy 2020-05-11
从法与道德、法与政治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证,谈到守法主义在不同学派的观点。不知道是翻译原因,还是因为法哲学理论太深,看着不太顺利。pdf
0 有用 Blade King 2016-12-05
初版是1964年,可以把本书看作是六七十年代对法律和法学自我隔绝的一系列反动,社会学的法律多元,法学内部的批判法学,但觉得作者还是太粗线条了。
9 有用 [已注销] 2014-03-31
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往往思想狭隘、爱钻牛角尖,喜欢把生活世界中活生生的、丰厚的事实切割、裁剪,塞进法言法语的外套中,做成个案来分析,而无法再回过头来看看这件事在生活世界中还有什么其他可理解的逻辑。生活不是这样单薄刻板的,反过来,这种单薄刻板的法律思维本身也是在生活世界中的,并非光荣孤立的。在历史上、生活中,都不存在全然中立的规范——也许交通规范是个例外——而都表现着或多或少的道德判断与政治决断,且中立... 受过法学训练的人往往思想狭隘、爱钻牛角尖,喜欢把生活世界中活生生的、丰厚的事实切割、裁剪,塞进法言法语的外套中,做成个案来分析,而无法再回过头来看看这件事在生活世界中还有什么其他可理解的逻辑。生活不是这样单薄刻板的,反过来,这种单薄刻板的法律思维本身也是在生活世界中的,并非光荣孤立的。在历史上、生活中,都不存在全然中立的规范——也许交通规范是个例外——而都表现着或多或少的道德判断与政治决断,且中立、客观、与道德政治无涉的法律形象恰恰在发挥着并不中立、客观的作用,得到某种道德偏好和政治见解的支持鼓励,而法律人“光荣孤立”的自我理解恰恰使其无力看清自己在生活世界中的真实处境。因此,过分强调法律与道德和政治的不搭界恰恰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去道德化的道德、去政治化的政治,是对法律现实的歪曲。 (展开)
0 有用 旷翰宝 2013-04-14
因为要研究纽伦堡审判的问题所以才找到这本书,观点很不错,但翻译得不太好。
2 有用 周韦 2013-01-24
我们这里肯定没有“守法主义僵化”的问题,因为我们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