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的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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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交换价值只是买卖的物的交换比率,那么交换价值又怎么能成为拥有的东西并因而也成为财产呢?一个人可以拥有交换比率呢?交换比率是财产吗?在交换比率上有财产权吗?
这一自相矛盾的论点在时间的推移中能得到解决。作为财产的东西,不是现时的交换比率,而是对未来交换比率的一种现时权利。现时的交换价值,实际上是“自由”买卖财产的结果。但是对于未来交换比率的权利却是现时的财产,也就是对物的未来交换价值的现时“权益”,而这个物也是可以买卖的,并且有现时交换价值。因此,成为私有财产的当然就不是这个比率,私有财产是指用现在所拥有的东西能在将来换到其他货物的权利。这是一种对于这种东西的预期购买力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现在就有,对它可以进行买卖,这种权利就是一种财产。
就是这种矛盾的论点使麦克利奥德不同意把商品和感觉作为经济学的主体,他主张只有权利是可以买卖的。这一矛盾论点使他用两种计算方法来对待同一个东西,一个是把它看作为东西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另一个是把它看作为这一个东西的未来所得的权利。这也是类似于某种形式的重复课税的谬误,例如已经对土地按市场价值课了税,而又按土地的市场价值对以这块土地作保的借据和抵押再课一次税。也就是这个矛盾的论点使卡尔·马克思创造了资本剥削劳动的理论。劳动者生产了物质性的东西,但是资本家却占有了它的交换价值,交换价值又如何产生财富呢?
马克思在他的许多疏漏中,有一个疏漏是他没有估计到时间的预期的移动。他像其他物质经济学家那样,以为价值是过去以来所积累的劳动。但价值是属于未来的。对于价值的所有权是指对于东西的预期的交换价值的现时权利,正是这种权利才有现时交换价值。
这也是工商业者对于他的财产和资本的见解。当法院从物的所有权转变到对物的预期购买力的所有权时,法院是遵循着工商业的惯例的。一个厂商的“资产和债...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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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经济学说与研究人和大自然的其他学说发生了联系,或者说,经济学说也接受了某些与其他理论有关的常识概念。早期的经济学家中有魁奈、李嘉图、斯密、马克思、蒲鲁东等杰出的理论家,他们首先就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研究了人与自然的关系或工程经济学。但这些商品中或明或暗的包含了一些不同的观念,如人性、使用价值、效用、稀缺性、交换价值、劳动、储蓄、预期、私有财产、自由、政府和经济等概念。于是这些不同的观念把各位观念或技术的经济学家分为了重农主义、古典经济学、社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等学派。
随后或同时出现的还有享乐主义学派或享乐主义经济学家,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边沁、西尼尔、戈森、杰文斯、门格尔、瓦尔拉斯、庞巴维克和克拉克。他们所关心的是经济理论的主观方面的问题。他们的出发点不是商品,而是一种快乐感或痛苦感,满足感或牺牲感,但是这些感觉到头来还是商品。虽然后起的享乐主义者通过采用递减和边际效用的方法,能将价值概念作为经济的函数,但是他们的个人主义的分析方法也要或明或暗的借助于伦理、法律、私有财产、自由、社会和政府等概念,享乐主义者对这些概念不是想当然的而不加以研究,就是认为它们属于“非经济的”或“反经济的”的概念,或者把它们排斥到“社会价值”或“价值基金”等范畴中去。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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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把这两类学说成为价值和成本的机械论学说,因为它们以自然科学作为它们的经济学说的模特儿,而且它们以所谓的机械论的原理为基础,提出了它们的答案。最后,还有另外一类学说,我们称之为意志学说。这一派学说的创始人是休谟、马尔萨斯、凯里、巴世夏、卡塞尔、安德森,尤其是美国的最高法院。他们的出发点不是商品也不是感觉,而是从未来的目的出发,体现在管理交易的行为规则方面,从而交易产生了权利、义务、自由、私有财产、政府和组织。这些就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或明或暗的相互承认和相互威胁,这种相互承诺和威胁决定了在社会交易和经济交易中人的行为所受的限制。他们的观察单位不是商品和感觉,二是着眼于未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的交易。他们的学说就变成了人的行动中的意志的学说,把价值和经济视为一种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更主要是指人与人的关系;它的一部分属于数量理论,另一部分属于以未来数量为基础的预期理论。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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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现代的法律学说和经济学说首先以牛顿的机械论原则为阐述的基础,其后以马尔萨斯的稀缺性原则为阐述的基础,再后又以法律原则的通例为阐述的基础,在一个具有机械力量和缺乏资源的世界上,法律原则的通例既可以限制又可以扩大个人意志。由于交易是经济的单位,而业务规则又是美国最高法院研究财产、统治权和价值等理论的依据,而且美国最高法院在世界史上是政治经济方面最富有权威和具备独特的能力,所以我们从探讨法院方面的财产、自由和价值理论出发。因为现代工商业的经营主要以这种理论为依据,而且美国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下级法院,都必须遵守美国的宪法,正像美国最高法院近来指出的那样,不经过合法程序或按法律上的同等保护,禁止夺取财产、自由或价值。
经济学家以商品或个人对商品的感觉作为出发点,而法院以交易为出发点,它最终的调查单位不是一个个人而是处于一次或多次交易两端的两个或更多的人,即原告和被告。事实上,商品和感觉包含于一切交易之中,但是它们只是交易的第一个步骤、附属物或结果。交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志,体现了一个具有稀缺性、机械作用和运行准则的世界上的给予、收受、劝诱、强制、诈取、命令、服从、竞争和控制形式,法院所处理的是行动中的意志,就像现代的物理学家或化学家那样,其最终单位不是原子而是永远在运动中的电子,所以法院所处理的最终单位不是一个个人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动中的个人。在他们停止活动的时候,法院别想发现他们,他们的活动就是交易。
交易总是在一个时点上发生的,但在一段时期内,交易从一个时点向另一个时点流动,这种流动是一种过程,各法院使用了“运行中的机构”这样一个概念来全面概括这一过程的观念,这一个词源于工商业的惯用语,指的无非就是物质生产和消费的技术过程和根据商店规则、业务规则或国家法律的买卖、借贷、命令和服从的业务过程。我们不妨把物质过程成为“运行中的...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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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财产的含义已经扩大到包括其他人的两种未来行为的预期,其一是为了自己而强加于别人的预期的抑制或强制;另一种是他们为我提供的机会。这两种预期价值都是由超越于我们双方的权力机构——国家加以权衡和决定的。所以其中之一的负担,被认为是它们的法定义务;而另一方面即机会被认为是它们的法定自由权。由国家采取的预期抑制和强制也就是负担,都是法律上的义务;而预期不存在的强制或抑制也就是机会,是属于法律上的自由权。
如果自由意味着不存在义务,也就是说没有强制或抑制,那么,不存在某些东西也就必然包括某些使它成为有价值的东西,虽然这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奇谈怪论。它所“包含”的东西是一种经济的等价物。我的自由就不同的经济对象而言对我来说是有价值的,这些经济对象碰巧可能就是自由的等价物。我的自由所包含的东西不是物质性的,而是预期的交易。所以自由就是预期的交易在法律上的等价物。如果我把我的商誉出卖给你,这等于我在出卖我一部分自由。这时,我的自由在进行交换时是有价值的。它的价值就存在于我放弃它的时候所能得到的东西中。我在有限的范围内出卖我的一部分自由的自由。我没有出卖我的全部自由的自由。自由的价值就是它以货币为单位的交换价值,亦即已变卖的财产,这里我把我的预期自由资本化并把它出卖掉。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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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况下,大家对财产方面的重视胜过对机会方面的重视。公用事业法、高利贷法、劳动法有时是用来抑制看来有点过度的财产议价能力。各法院曾经公开宣布其中某些立法违宪或无效,因为它们限制了自由。实际上这些立法确实限制了自由,因为自由是指不受抑制、强制或义务的羁绊,而这些立法却表示了抑制、强制或义务的存在。但法院的这些判决没有把“自由”与它的经济等价物,即自由的“内容”区别开来。自由本身是空洞的,毫无意义的东西。它的意义就在于它的内容。它的内容就是选择上的自由权。但即使这种自由权也还是空洞的东西,而且这种意志不是凭空存在的。它存在于机会的选择之中。但是自由的机会就是凌驾于自然或人的不同程度的力量。所以自由的经济等价物就是在各种不同程度的经济力量之间所进行的自由选择。自由与力量是不可分割的。各法院在近期的判决中已经发现自由不仅是经济的机会,也是经济的力量。
我们可以把机会和力量成为行动中的意志一个外在方面,以区别于经济,经济是财产的一个内在方面。说它们是外在的,因为他们是与他人相接触的一个方面。这一个方面可以告诉我们,在与别人发生关系的时候,包括自由运用意志在内的财产是被扩大了还是被缩小了。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作意志和财产扩大的一个方面。于是财产以致自由运用意志是在一个相同的行动中扩大的,然而它具有机会和力量等两个方面。
但是机会和力量的扩大方法是大不相同的。机会是在不需要个人的成本情况下扩大的。它只是在当时都可以接受的两种不同程度力量之间加以选择,所以这是一种没有成本的扩大。它是选择的被动的一个方面,但是力量本是是需要某些成本的。这些成本不仅指收入,也指努力和支出。力量的成本意味着放弃了某些东西,就是指变换中被放弃的某些东西。被放弃的东西也许是一天的劳动;也许是曾经拥有的一匹马或一蒲式耳的小麦;也可能是一个人所出卖的一部...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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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自由和财产就具有两个含义,每一个含义都表明力量的扩大。一个含义是机会的选择,这是力量在被动、间接和无成本情况下的增加,另一种含义是指在较大或较小程度力量之间的选择。自由适用于这两个含义。自由就是没有抑制、强制或义务,但在一种情况下,自由是通过对另外两个人的两种不同程度的力量的选择而扩大的;而另一例子说明,自由是通过对一个人的两种不同程度的力量的选择而扩大的。
上面提到的任何一个例子都说明,在现代商业体系下,力量的增加是以价格来体现的,而价格又都关系到货币水平。我们说货币是价值尺度又是交换的媒介。但是它是一种特殊的媒介。货币是唾手可得的任何东西的普遍性容器和商品的价格。它是一种媒介和尺度,因为货币是在一定价格基础上可以获得的一种普遍性的力量。作为这样一种力量,它就不仅成为一种媒介,通过它一个人的资产在市场上以其在交换中所获得的的其他货物的形式而实现,而且也成了个人资产和债务的尺度。因此我们可以把资产说成是按预期价格出卖某种所有物而得到的其他东西的数量,把货币看作得到这些东西所需要的媒介。我们所拥有的无非就是这些东西。在交换过程中所预期换得的其他东西的数量就是原来所拥有的东西所能获得的预期价格;这种预期价格就是账面上的资产,也就是所期望的资产。货币是期望中的资产所变成已实现的资产的媒介和尺度。所以对别人所施用的力量的扩大,表现在价格上就意味着一个人的资产增加了或他的债务减少了,这就等同于通过机会和力量而实现的财产和自由的扩大。反过来说,力量的减少或机会的缺乏也就等同于财产和自由的减缩,或者更确切的说,这就是暴露,它减少了资产,或者扩大了债务。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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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芒恩对伊利诺伊州的诉讼案的判决中首次承认了财产的经济力量,或要挟力量,这些都是由经济条件造成的,并且与统治机关为了各公民的利益或“自由”而施加的物质力量或强制力量是不相同的。从此以后,它所需要的不是政府给予个人的特殊恩惠,从而使立法机关管制价格的行为因这种恩惠而显得正当,需要的只是说明一个公民所经营的业务能作为其他公民的自由和财产的基础,对公民规定价格的权力现在不是直接由统治权得来的,而是间接来自附有经济力量的公民财产所有权。这是一种从合法垄断(取决于以统治权为基础的古代“自由”)到一种“自然”垄断(运用经济权力的现代“自由”)的移转,因为现代自由自动的产生于经济条件,而不是产生于统治者故意的行动。在过去只有特殊权利的授予才会给统治者一个管制价格的权利,以阻止勒索的发生,但私有财产却并非由统治者授予的,而是来自习惯法的一种自然权利,它表示了不享受特权的人民的普通惯例,从而具有自由规定价格的自由权。现在授予的特权已不再有用,权威的另一个源泉——“干预权”——也就被扩大了,它被用于抑制过分的经济权力,而这种干预过去只是被用于防止过分的损害。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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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研究过了两个法律概念,即自由和财产的经济或意志方面的问题。其中一个就是机会的选择,另一个就是对较大或较小经济力量的选择。当这两个方面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它们就构成了所谓的扩展原则,因为它们通过与其他人发生联系而实现了经济力量的扩大。一个人可以在下面的三个方面扩大他的意志或资源的范围:(1)在对方所施加的不同程度的力量之间作无成本的选择,这个方面是以机会的比率来衡量的;(2)所选定的那一力量的程度为一种有成本的扩展,它是以交换比率来衡量的;不过,这一交换比率可能因为克制而减低;(3)克制这就是选择对另外一个单独的人施加较小而不是较大程度的力量。所以自由意味着某一个人在其意志和资源的扩展上没有受到抑制或强制的那种情况。但自由也是指行动中的意志在第四个方面没有受到抑制或强制,这就是扩展的对应面,也就是经济。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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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植物的生命是不同的,更确切的说是互补的。原始的原生质无意识的尽力供应限制因素。质物的枝根尽量向地下伸展获得养料,而它叶子和花朵则朝向太阳。生物的内部结构是各化学成分的比例配合的结合,而这种生物必须从外在世界获得类似的比例。它寻找出限制的因素,避免了无用的因素,轻而易举的获得了补充的因素,这样它就靠扩展和经济,无意识的延长了生命。
有意识的生命还要更进一步。它有更高级的组织,特别能受到快了或痛苦的诱导或警告,它通过有比例的分配限制因素和补充因素,尽量使自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最佳比例,从而使快乐扩大到最高限度,使痛苦降至最低限度。没一个单独的痛苦或快乐是整体中的一个部分,而各部分的最佳比例配合就是动物的最高限度的满足。
有自我意识的生命又更进了一步。这是指社会中人的生命是个人通过主要利用在与别人交易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机会和力量,实现生命的扩展,也就是通过这些机会和力量的比例配合而实现的经济的生命。就如我们在上面所提到过的那样,正是这种比例配合揭示了一个人的品质、个性和人格,并使伦理和经济协调起来。因为从道德和伦理角度上来看,这种机会和力量的比例配合是自我表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手段。从经济上来说,它是在把个人力量对别人的服务实行经济化,以得到由这个人的特性所决定的最佳结果,它从而也就实现了自己。伦理的问题就是指集中说明人格对人的价值的组合。经济问题就是指根据人的价值实现中的工具价值对所有的外部因素进行配合。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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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我们从个人的经济转到个人的扩展的时候,我们在规模上正在向更高级的经济阶段发展,关于这一个问题上面已经提到过了。经济是向内的,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扩展是向外的行为,它与世界和别人进行了接触。但是这种向外行为本身可能就是在一个较高级的统一体内相互联系的关系,我们把这种现象叫做较大或较小程度的交互性。我们把较低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经济也许可以称为私人经济;较高级的经济则可称为政治经济。 这种较低级的经济就是个人、家庭或工商企业为了追求私利而把机会和力量按比例的配合起来。较高级的经济,则是由政府为了公众利益,把与个人、家庭或其他企业的那种同样的行为按比例进行配合。正如私人经济可能是好的或不好的、节约的或浪费的,可能是私人的经济或私人的扩展,政治经济也可能是好的或坏的、节约的或浪费的、公正的或不公正的、可能是政治的经济或政治的扩展。
所以自由也包含了这样的第四种意义,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按照自己的生活规划与他人交往时,根据他自己试图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并忍受最低限度的负担的想法,在按比例配合自己的机会、力量和克制时不受到抑制、强制或义务羁绊。这样,自由的四种经济内容就是机会、力量、克制和经济。机会、力量和克制是自由的内容的外在方面,所以从经济观点出发,我们把这种含义称作扩展或收缩,从伦理的观点出发,则称作公正或不公正;而自由的内在方面的内容,从经济角度来说就是好的或坏的经济,从道德角度上来说就是良善或罪恶的经济。
我们曾经说过扩展的对立面就是经济。现在我们可以说经济的反面就是浪费。这里“反对面”或“相反”这个词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应该加以区别。如果一样东西的供应超过其与其他因素最佳的比例配合时,这件东西被浪费了。于是,它就被看作为一个补充因素。如果这个因素的数量不能与其他因素按最佳的比例配合时,由于它在数量上的不足就造成了浪费,因此它就是一个限制...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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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经济、扩展和交互性之间具有四重的关系,“相反”或“反对面”这一名词也含有四重意义:(1)对同一个人来说,经济是扩展的对立面,因为它是一切交易内部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内省的、主观的一面,它环绕着个人的中心任务,把所有个别的交易按比例配合起来,并把它们统一成为一个不同的更大的统一体。另一方面,扩张又是经济的对立面,它是一切交易、机会、力量和克制的外在的、非我的、客观的方面,通过它一个人能使自己与环境相适应,扩大或缩减他所控制的资源,并同时使他的资源经济化。
但是,(2)对这同一个人来说,经济是浪费的反面,因为一种是好的经济,另一种是坏的经济。或(3)减缩是扩展的逆转,对环境自然力和人的力量而言,一种是屈服,而另一种则为对它们的控制。
最后,(4)对于相反的人来说,一个人的经济是另一个人的经济的不利面,而且一个人是另一个人的相关者,就是说,这两个人是有联系的,每一放都为对方提供避免更坏的机会从而在不花费成本的情况下扩大另一方的力量,但是每一方在它收受和交付的范围内,仍在相对方施加力量。于是相反的人之间的更大的一致性从这种相互关系上产生了,我们把这成为高度的交互性或低度的交互性,这些就是冲突的根源。
所以利益的“相反”或“反对面”这一次必然根据不同的场合而有四种不同的含义:(1)从同一个人的相反的命运意义上来说,浪费和经济是相反的,因为浪费是苦或不好,而经济是好;(2)从同一个人在同一交易中的对立的关系意义上来说,经济和扩展是相反的,因为经济是内向的,扩展是外向的;(3)减缩和扩展、冲突和交互性是同一个人的逆转关系,因为减缩或冲突是指机会和力量的减少,而扩展和交互性是指机会和力量的扩大;(4)减缩和扩展在下一个含义上是相反的,也就是说它们在同一交易中相反的人的对立的经验,因而一方面的减缩就是另一方面的扩展。但是根据交互性...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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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学说留传下了一种关于个人意志的观念,我们可以把它叫做虚幻的意志而不是行动中的意志。约翰·洛克首先提出这一概念,按照他的意思,不应该把这种意志看作为克服阻力的行动意志和在实际的空间和时间中选择不同程度的阻力的行动意志,应该把这种意志看作为本领、能力、才能、能行动或不能行动的“力量”。在各种知识进入量的或科学的阶段以前的神话时代,这种观念符合各种知识普遍具有的“力量”观念,在神话时代,“力量”是一种潜能、一种潜在的可能性、一种物体潜在的实质、一种幽灵或寄存于物体内的一种神灵、实体或内在的实质,它像化学中燃素或天文学中的涡流。这种观念在其他科学上已或多或少的小时了,而且力量已经成为行动中的力量,它只能体现在行动中,而不是凭魔法、直觉或存在于本质或实质中的力量的力量。
至今,在法律和伦理学上,像洛克所提出的那种把意志作为一种潜在的概念还继续存在着,实际上它正像一个人自己所具有的一切观念中的最亲密和切身的观念。我们自然的把我们的意志看作为不同于我们在行动中的某些东西。我们也许会想做某件事,而实际上却做了另外一件事。
但是我们的实际意志除了我们实际所做的事以外还有什么东西呢?虚幻的意志概念是从一种内省的过程中产生的。但内省只能给我们超越无意识的或生理的阀限的那一小部分意志。约翰·洛克的力量概念相等于一职中的无意识的或生理的部分,这在试图把意志解释为内省时是无法发现的。这一巨大的无意识部分连同从遗传、习惯、风俗和以往的意愿得来的潜在感情、情感和思想,就在行动的那一刻出现的,并在这种行动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我们在行动以前甚至并不完全了解自己。因为我们的行动意味着把我们的能力去适应各种机会,也就是我们对于机会的控制,而我们的真正意志就等于我们把意志去适应环境和控制环境。
所以对于意志及其功能我们有两个概念:一个是有潜在的、可能的...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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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分析把我们引导到属于法律概念基本精神的形而上学和科学方面的问题,有关这个讨论是由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已故的W·H·霍菲尔德发起的。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个问题涉及法律关系在分析、术语和分类方面的三种不同观点。由于以后还常要见到这三种观点,所以在这里先做一个初步的介绍:
第一个观点就是当涉及某一交易的事实假定已得到证明,法庭正在对一种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是否适用于这一案件进行解释时,律师在审判法庭向他的当事人讲话的观点。这里的实际问题是:原来所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适用于这一交易?法庭会不会肯定当事人一方的这种权利及另一方的相关义务?社会上的业务规则会不会在这一案件上给予权利?答案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承认的还是否定的,是的还是不是的。这是霍菲尔德的观点,我们或许可以把它称作审判法庭的个人主义的具体观点或实用主义的观点。
第二个观点是关于各法律概念间所存在的逻辑、数理或推论关系方面的观点,当大前提——社会法律或业务规则和小前提——交易一旦确定以后,研究上面的各种关系是否矛盾、相反或交互;而且加入不专指某一个安静,总的来说,这些实用规则对某一个人的利和弊究竟是什么?这基本上就是考库雷克的观点,他是霍菲尔德观点的主要批评者,我们可以把考库雷克的观点成为逻辑学家的个人主义的抽象化观点或辩证的观点。
第三个观点是最高法院、立法机关或经济学家的观点,研究什么是社会的业务规则本身的限度和目的,由某一个行动准则所造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经济或社会后果又是什么?简言之,就是什么样的法律过程适用于某一类交易?这个观点把价值和经济问题都考虑进去了,换句话说,特定的业务规则或法律上的肯定或否定是以什么样的公共目的为基础的?参与者和国家所有的力量和资源在数量上的限度到底是什么?相对的说,将要受到法律或判决的影响的对立的利害关系重要性如何,而且个人赞成或反对...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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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库雷克在指出霍菲尔德笔下的“自由”就是“特惠权”时,他坚持认为自由是一个“非权利义务”的概念,他的理由主要由以下两个:
(1)自由是意志的一种“肯定性”行动,是由“选择的行为”体现出来的。这种论点无疑是正确的,因为“自由”适用于每一选择的行为,甚至适用于强迫性最大的或被强迫的那种选择。但如果情况真是这样的话,那是因为“自由”具有“个人的”和“社会经济的”自由双重意义。就个人而言,一个人如果没有不受强迫的选择权,就不能认为他有了“自由”。基于这样一个原因,我们才把“机会的选择”这一不带任何色彩的名词代替自由这一富有色彩的名词,用来表明个人的选择行为并应用于“自由的”或强迫的选择。另一方面,自由的社会意义是从政府或其他机构的业务规则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意义,它告诉每个人在社会的帮助下所许可做的事,因为社会会阻止其他人去干涉他的“选择行为”。从业务规则的观点来看,“自由”是指容许进行选择,受到不让别人进行干涉的保护,而且它适用于任何一种选择,不论这种选择是如何受到强迫或具有强迫性,至于业务规则能阻止第三方可能为了要抵制某一个选择行为而进行的干涉。
(2)考库雷克所以认为自由是一个“非权利义务的”概念,他的第二个理由是:按照他的看法,权利义务的概念只是那些在抑制法律概念,因为从“无义务”的辩证意义上来说,它有否定的意思。这显然忽略了自由在受业务规则保证时的一种基本性质,因为只有依靠加诸第三方的“压迫或强制”,自由才能存在。诚然,享有自由的一方是不受压迫的,但是对于那些或许会干涉选择行为的所有潜在的或可能各方却存在着压迫。自由与义务一样是一个强制性的问题,但是当义务对某一个人说,他必须或必须不这样做的时候,自由就对其他人说,他们不得去干涉那个人,或者在有必要的时候,它甚至要求他们协助阻止其他人进行干涉。义务是对交易当事人的强制;自由则通过强制“...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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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始终没有忘记人的意志不是一个毫无规律的反复的力量,它是在一定限度内活动的。在这些限度内,它有一个不确定的决断权范围或选择的自由。通常所说的“法则”,就是指对决断权的限制。但从一个或多或少控制着他周围力量的活动并具有创造力和智力的人的角度来看,这些法则并不是不能控制的某些不可避免的东西,确切的说,它们相互间具有关键性或限制性和互相补充的关系,一个智力健全的人全然可以驾驭它们,虽然这对它与意志无关的东西发生作用,但是与意志无关的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却多少有些符合他心目中所要的东西。局限意志活动范围的法则或限度可以分解为三个原则或趋势,一个人往往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会去考虑到这些问题,而且不同时期的经济学家学派提出了其中的一个法则作为一个指导原则,而把其余的想当然的看做为意料中的意识问题,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必把它们作为一个因素来阐述。
我们把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称为:机械论原则,主要应用于宇宙的物质或无生命的力量,但当人类本身和社会,明显的作为机械论的一种特殊问题时也适用于这一原则饿;稀缺性的原则,应用于生物的、心理的,并因而应用于一切人类的和社会的现象,因为稀缺性是指有生命的东西与有限资源之间的关系问题;业务规则的原则,应用于由个人组成的一切团体和集体,它们作为有组织的运动时永无止境的存在着的,人们通过出生、吸纳、死亡和除名加入或退出这些组织。
就是这些业务规则指导个人行为的程度和方式,构成了有时所谓的“集体意志”、“社会心意”、“法治而非人治”、一个“神授的”或“自然的”秩序等,虽然这些人格化比拟,只是简略的语句,但实际上表明了一整套业务规则,不论个人加入或退出,它始终发挥着作用。
现在来讨论一下有关个人的问题。这三个原则,即机械论原则、稀缺性和业务规则原则限制着个人的行为,因而把意志变成某些一致性的行动,通常称作为...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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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所以把运行中的机构看作为具有复合意志的一个人,但是这种所谓的“意志”无非是这一机构的业务规则,它通过遵循这些规则的人的行为和交易体现了出来。因为每个运行中的机构的每种业务规则,都程度不同地包含着上面提到过的四个动词,以指导与规则有关的参加者。规则首先规定了每个人所必须或必须不做的事。所以它是这个机构的权威可以执行的强制规则或者说义务。
其次,规则又规定了这个人能够做的事,这也就是说,如果他做了这件事,这个机构的权力机关就会协助他实现他的行动。所以这又是一种命令的规则或权利,因为这个机构的权威会以其集体的权力帮助他强制其他的人顺从他的命令。
第三,规则又规定了他不能做的事,也就是说虽然并不禁止他去做这件事,但一旦由于他人的行为对他发生了损害,这个机构的权力机关不会去保护他。所以这又是一种非认可的或非协助性的规则,这也就是说,只要他的自由行动会为他带来损害或他人被允许的行动会为他带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处在暴露或危险的地位。
最后,业务规则又规定了什么是他可以做,虽然既没有人要求他去做,负责当局也没有向他保证当他要求他人服从他的意志的时候提供帮助,但是这个机构将运用它的权力,使他人不致在他去做这件事的时候进行干涉。所以这又是一种允许的规则,也就是说他有按照他本人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他人的干涉。
我们在前一章里对于业务规则的这四种行为方面的关系已经叙述过了。在这里我们只需指出,在关于任何一个运行中的机构的成员的行动与这一个机构的整个同事发生的行动的关系问题上,它们构成了所有运行中的机构的所谓“集体意志”,而且它们适用于一切机构,不论它是家庭、部落、工商业或政府。由于承认机构的联合权力适用于他的行动,因此他们才提到什么是每一个成员可以、能够、不能、必须或必须不做的。他们把代表机构行动的权力交给了这...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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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看到,由于业务规则的变更而扩大了财产的概念,使它从有形的东西的所有权扩大到职业、专业、行业甚至个人劳动的所有权;而且自由的概念也从个人的自由扩大到了经济上的自由。我们已经知道在选择机会,或在两种不同程度的经济力量之间的选择包含了自由的内容。我们也注意到了资产或预期的两个含义,我们把它们区分为资产可以得到价值的两种不同意义的预期。一个是部分机会,另一个是全部机会。部分机会是指正在不断从事的全部机会中的一个机会,也就对一项单一交易或一系列的一再发生的交易的期望。经过资本化以后,它就是一个独立的资产,它所指望的预期,就是我们所讨论的资产在商品市场证券市场进行的一次交易或一系列的交易。它就是一种预期的卖出、买进、契约、单独一次或连续多次的交易,这对于实现全部机会的目的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全部机会中的一部分机会。
但是全部机会是指对一段时期内的比例分配活动的预期,希望从部分机会的来去中获得一个净收入。我们发现法官心目中的“专业”、“职业”、“行业”或甚至“劳动”与全部机会是同一个东西,它也等同于一个运行中的机构或一个具体职业。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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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力、脑力和管理能力相互是有联系的,但是它们也是独立的变数,因为各人在这方面的天赋或后来培养的能力的配合程度的差异很大。然而不管这三者是怎样配合的,我们可以把它们看作为人推动事物和人的独一无二的能力,反过来它们又能推动其他事物和人。这样,它们就成为可能控制自身的个人意志,准备或期待着去推动事物或人,但是还没有实质性的作出推动。
我们说“劳动”是财产,或者说一个人的“行业”、“专业”或“专门职业”,或甚至“普通职业”(准备从事的某一职业)都是财产,那么上面的分析似乎把财产的含义更扩大了。一个人所拥有的东西是指融合在体内的体力、管理和经营能力与构成预期使用他的身体的这些能力;而且,一个人拥有的这种能力是属于更内在的、更不可思议的、更持久的和更重要的东西,这就是人的本身、人的意志。
所以说财产的含义应该从物质的东西推到机会,再推到利用这种机会的能力,而且在人的内心深处,财产就是自由,这么说并不仅仅是一个形象比喻问题。实际上这完全是承认原来已经知道和感觉到的东西的问题,也就是说在物、机会甚至能力的背后还有人格的主要部分——意志的问题,意志在实现本身的目的的时候,对它们加以使用和配合。
然而在认识到以后,应该使它们保持区别和特性,关于这一点只要能使用适当的术语就可以做到。财产(不同于财产的权利)有两个方面的意思,即能力和机会,而把这二者联系起来的就是行为或交易。财产不是物质性的东西,而是一个人在能力与周围环境间必须建立起来的那种关系。他的能力是指他的劳动力,或更确切的说就是他的人力,他的体力、脑力和管理能力。人的本身是指人的意志力,人的人格,人以他的意志力在行动和交易过程中对机会进行选择,克服阻力,顺从上级的权力,把他的能力和机会按比例配合起来,以期达到远至将来,并预料按照他的力量、机会和性格,实现他在当时所能产生的据认为在支...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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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关于资产问题我们得出了两个重叠的概念。一个概念是指一个机构所拥有的有形的、无形的和非无形体的资产,另一个概念是指股东和债券持有者对于总的预期业务净收入的要求。但是即使这种预期的业务净收入也只不过是作为一个整体的这个机构所得到的的总收入的剩余部分。这些总收入是逐日得到的,然后在不同的时期变成这一机构的每一名成员的总收入。它以工资的形式成为机构的每一名雇员的总收入,以薪金的形式成为每一名代理人和经理的总收入,又以股息的形式成为股东的总收入,他们全无例外的只能要求从总收入中得到一个份额。对于这个作为一个单位的运行中的义务来说,他们每个人都是债权人,而同样作为一个单位的运行中的义务是他们的债务人。即使股东作为个人来说,并不拥有这个业务的个别资产、所有土地、房屋和无形资产,在没有把他们分配于参与者以抵偿这机构的债务以前,均属于这个共同的单位。
这个机构在营业上的预期净收入在减去债务的利息以后均属于股东所有,但是这并不能足以说明这个运行中的机构只是属于业主存在的,而不属于职工、代理人、债券持有者及其他投资者。股东只能享有总收入的剩余部分,而其他人,首先是工资收入者都是属于享有优先权的人。所以商誉不仅是股东的,也是所有参加这一机构的人的商誉,它使这些人集体的和个别的共同获得一个总的收入。股东拥有剩余的商誉,因为其他人在股东得到他们的那一部分以前,早已得到了由他们的共同商誉而创造的总收入中的部分收入。商誉的价值与运行中的机构的价值联系在一起,但是商誉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只是剩余的商誉价值才能被资本化,并且以股东所持有的股票的价值的形式表现出来。
因此这种属于股东所有的机构的净收入仅仅是企业总收入的一部分,而且从经济角度来看,它与其他部分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个机构和它的参加者都可以分别买进和卖出这些部分。总收入作为一个总体...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