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的笔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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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饿师兄 (To be a good man.)

    就发起人出资瑕疵而言,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包括第28条、第30条、第83条和第93条,这几个条文之间的关系如何。再加上司法解释三的散乱规定,使得这个问题变得十分复杂。这本书不喜欢从解释论角度看问题,大抵上是摘抄英美法系的作法,对中国现行法的解释适用颇有不足,成为问题。 如何处理这几个条文之间的关系,确立请求权基础体系,须仔细研究。不失为以后写论文的一个方向,当然须先明确这个问题在实务上是否有价值。

    2014-09-03 19:20:45

  • 一劈两半

    我们并不是建议法律制度对劫掠行为放任不管,而是最好的救济应当是依靠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事先进行司法审查。一旦劫掠者被抓获,就应当处以罚金或监禁。刑罚应当足够严厉有力,使得该交易在事后无利可图。法律威慑的成本要小于通过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处理劫掠的成本,因为这种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副作用是可能伤及许多有价值的控制权转移。

    2013-11-04 21:51:47

  • 一劈两半

    “商业判断规则”起源于170年前。但什么是商业判断规则却很难界定。一般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善意地进行商业决策即可满足注意义务的要求,如果:(1)他与所进行的商业决策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He is not interested in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2)他对所进行的商业决策是了解的,并合理地相信在该种情况下是适当的(He is informed with respect to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 to the extent...

    2013-11-04 21:44:54

  • 一劈两半

    这样,对经理层不满意的股东则倾向于自我消亡(self-elmination)或者自谋出路(natural self-selection)。留存股东则是支持经理层的。这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华尔街式选择”(wall street option)。这一现象在政府选举中也同样是存在的,但二者有所不同。在公众公司中,如果股东对公司管理不满意,则可以采用“华尔街规则”(wall street rule),但是,你却很难设想,市民如果不满意政府的行为就能卷起铺盖走人。

    2013-11-04 21:39:38

  • 一劈两半

    商法与民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民法重意思,商法重表示。民法重个人,商法重团体。这不仅是为了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而且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原则上,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不一致时,应以外观表示为原则确认股东的身份,即应将名义股东视为股东。 但是,这一原则有关例外,即如果公司明知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不存在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

    2013-11-04 21:34:09

  • 一劈两半

    而现代法律则普遍概括性地赋予公司广泛的权力,承认公司“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从事一切必需或者必要的活动以执行其营业或者事物的权力,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Every corporation has the same powers as an1individual to do all things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to carry out its business and affairs,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power)

    2013-11-04 21:29:21

  • 一劈两半

    为了确保这种先公司协议的某些内容在公司成立后能继续有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公司明示承认这种先公司协议,或者与股东签订单独的协议,就发起人协议中的有关问题,诸如股份的认购(如果公开发行股份的话),贷款的偿还计划,以及其他通常不会出现在公司正式文件中的问题等,进行规定。

    2013-11-04 21:25:39

  • 一劈两半

    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形式而适用企业法,而国有独资公司则采取的是国有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形式而适用公司法。

    2013-11-04 21:23:31

  • 法律书评

    该书从公司设立、融资与财务、股东权利、公司治理、公司变更、公司终止等六个专题来阐述公司法律。值得一看。

    2013-03-18 09:40:45

  • spiritus

    a

    2012-07-28 22: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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