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的原文摘录

  • 因为,"社会"中"人"的"本性"只能在诸如宗教和法律这类记忆中的社会经验的活生生的积淀物中才能被发现,而这些到处都有的积淀物并非寄身于无形,而是存在于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历史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Ortega所言不谬:人并无本性,他只有历史。 (查看原文)
    章楹 3赞 2013-06-29 14:41:11
    —— 引自第41页
  • 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证明的那样,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他因素如 1.信任、 2.公正、 3.信实性和 4.归属感等 远较强制力为重要。 (查看原文)
    319 1赞 2013-07-13 21:42:09
    —— 引自第20页
  • 宗教之预言的和神秘的一面与法律之结构性和理性的一面彼此形成挑战。然而,它们又互相渗透。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得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 (查看原文)
    碧小游 1赞 2014-02-17 10:55:42
    —— 引自第40页
  • 将西方法律传统和其他文化的法律传统结合起来的一个世界法传统的形成,不可避免地要对每一个法律传统都提出挑战,令其审视它所反映的信仰体系,并将那个信仰体系与构成其他法律传统之基础的信仰体系加以比较。 所有这些信仰体系都分享着一个共同的对于指导者将对邻人之爱付诸实施的过程的精神本体的诉求。 如果世界统合的力量要胜过瓦解的力量,如果这种统合不是因着巴别塔的邪灵、而是带着对其组成成分的多元性的充分尊重,则这样的一种诉求便是必不可少的。 (查看原文)
    [已注销] 1赞 2014-05-26 13:06:55
    —— 引自第176页
  • 在西方,教会与国家的彻底分离最终导致加尔文教的教导:“除爱以外的所有义务都归于国家”。去爱一种抽象的政治结构当然是偶像崇拜。但是,把家庭、教友会众、学校和其他过从密切的群体置于道德分类账的一端,被爱的一端,把我们所属的更大社会(城市、地区、民族、国家、人类)置于另一端,由一个机械的、法律的官僚结构冷冰冰地予以维持的一段,那就不但令法律了无生气,而且令爱浪漫化了。爱确实可以在欢悦之情的自由迸发中体现出来,然而一旦超出几个人的亲密关系之外,爱的表达就需要程序和规则。 法律不应当是爱,但它应当去充当爱的可靠仆人。这跟宣称爱与法律在某种根本意义上是彼此对立的说法相去甚远。 (查看原文)
    alfred 1赞 2015-01-04 23:27:46
    —— 引自第78页
  •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每一次革命都以宗教或准宗教理想之名抨击先前的法律制度,每一次革命最后也都创造了建立在这种梦想上面的新的法律制度。 (查看原文)
    寒鲲 1赞 2016-08-30 19:21:07
    —— 引自第7页
  •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与宗教共享某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人们的法律情感赖此可以培养和外化。否则,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法条。同样,任何一种宗教内部也都具有法律的要素,没有这些,它就会退化成为私人的狂信。” (查看原文)
    Dexter 2019-12-15 15:20:06
    —— 引自第40页
  • 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宗教),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将永劫不返。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解体,将分崩离析。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不幸,这正是西方社会今天所面临的危险。在最近两百年里,西方的法律正不断丧失其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功利的东西。与此同时,西方的宗教也逐渐失去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中去。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然而,仅凭理性推导与功利计算,不具有神圣意味的法律又如何赢得民众的衷心拥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查看原文)
    [已注销] 2012-07-12 12:31:02
    —— 引自章节:序言
  • 所有人类有着共同的命运,我们生活在“一个世界”里,这一事实是一个已经最终深入到大多数地球居民意识中的真理。但是这一真理一直很难渗入被在大学里教授的社会科学和人文学当中。它肯定还没有进入到无论法律研究还是法学院的课程当中 (查看原文)
    玛丽莲萌鹿 2012-09-12 23:01:10
    —— 引自第132页
  • 我们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文献——让我们从这里开始——大多数都不可思议地狭隘 (查看原文)
    玛丽莲萌鹿 2012-09-12 23:01:10
    —— 引自第132页
  • 以及任何一个这样的法必得由其中得到激励和支持的基本信仰 (查看原文)
    玛丽莲萌鹿 2012-09-12 23:09:51
    —— 引自第133页
  • 法律正义的崇高理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酒杯戏剧化了。 ……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借用马歇尔@麦克卢汉的名言: “媒介即晓喻”。 (查看原文)
    319 2013-07-13 23:30:36
    —— 引自第24页
  • …… 特曼@阿诺德…… 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大讲而特讲法官只根据他们的偏见作出判决…… (查看原文)
    319 2013-07-14 01:19:26
    —— 引自第22页
  • 记得1947年,已故的特曼·阿诺德(作为一个教师和作家,他把所谓的“法律现实主义”的理论推到真正是玩世不恭的地步)在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课堂上大讲而特讲法官只根据他们的偏见作出判决,当时,一个学生打断了他的话,问道,他本人在法官任上是不是就如此行事。阿诺德在回答之前停顿了片刻;在场的人会有这样的印象,随着他的教授身份让位于法官身份,他就把自己由海德先生变成杰基尔医生。他回答说:“这个,在课堂上,我们可以坐而论道,剖析法官的行为,但是一旦你黑袍加身,坐在高高的法庭之上,被人尊称为‘阁下’,你就不得不相信,你是在根据某种客观标准行事。 (查看原文)
    朱颐钊 2014-05-07 20:54:00
    —— 引自第19页
  • 在现实的西方的思想里面,这些二元对立已经被还原为人们广泛视作公里的普遍公式。我们习惯于声称,法律处理正常情况,根据各种有关人的普遍范畴,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另一方面,宗教与一个人不可替代的人格有关,与人对超越社会功利的道德准则的需求,以及他理解生活的意义和对抗死亡的需求有关。所以,我们把法律主要看成是一种社会行为,而把宗教主要看成是个人心理方面的事情——用怀特海的话说,“关乎个人独处的所作所为”。法律可能说,你的国家需要你为她而战;宗教则可能说,我们的信仰不许我这样做。法律可能说,剥夺一个病人的生命力乃是犯罪;宗教则可能说,并没有适用于特定情境的规则——人必须做爱做要求做的事情。 (查看原文)
    [已注销] 2014-05-13 22:31:30
    —— 引自第114页
  • 法律是一种制定、解释和适用规则的高度错综复杂的程序和技术体系。这种体系未必因专注于个人的道德问题而收回(更不必说个人的精神性问题了),却可能因此而受到重大伤害。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应当为之服务的政策和隐含于其中的价值,应该同宗教所主张的政策和价值相一致。惯常的公式是,法律最终以道德为基础,道德最后建立于宗教之上。> (查看原文)
    [已注销] 2014-05-13 23:10:23
    —— 引自第115页
  • 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分离的宪法学说里面,宗教与法律之间的紧张乃是先决条件——这个学说一方面是少数人宗教自由的即使,另一方面是大多数人的政治权力的保障。 (查看原文)
    [已注销] 2014-05-14 23:13:08
    —— 引自第117页
  • 事实上,法律与宗教之间的紧张也是他们各自内部的紧张——其组织方面与其精神方面的紧张:在法律里面,是正义与仁慈之间的紧张,一般规则与它在特殊案件中的使用之间的紧张,以及法律合理的、功力的方面与其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更具有神秘色彩的方面之间的紧张;在宗教里面,是教会体质与精神自由追求之间的紧张,是有组织的宗教与人自由悟道传道之间的紧张 (查看原文)
    [已注销] 2014-05-14 23:13:08
    —— 引自第117页
  • 所谓传统是指那些代际之间的合作关系,反身向我们的先祖寻找想未来时代行进的启示。以这种传统与泥古主义相对照。他写道,泥古主义是对生者的死的信仰,传统是对死者的活的信仰。前者,全不同于我们所谓的历史性,即改变以往的经验以解决新问题,一种历史延续性的意识,一种生生不息的概念。 (查看原文)
    [已注销] 2014-05-20 23:44:24
    —— 引自第139页
  • 西方关于一个法律传统的概念是建立在三个主要法律哲学流派的统合基础之上。这三个法哲学派别——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和历史法学——分别是将法律的根据追溯到政治意志、道德理性和良知、历史经验。只是在二十世纪,自然法理论才完全屈从于法律实证主义,而历史法学则差不多全然消失。 (查看原文)
    [已注销] 2014-05-26 12:37:58
    —— 引自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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