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的原文摘录

  • 如果宗教被仅仅视为与超自然相关的一系列教义和实践,那么它也很容易被孤立于包括法律在内的生活的其他方面。但是如果着眼于涉及生活目的和意义的共同直觉和信仰,着眼于关乎创造与救赎、超验价值、人类本性与命运的共同情感(以及共同思想)来定义宗教,那么,就很难把法律关系、法律过程和法律价值排除在其范围之外。 (查看原文)
    朱颐钊 2014-07-18 11:49:09
    —— 引自第140页
  • 此外,我还要讨论第四种学说,非神学的学说,现今美国某些被称为青年文化或反文化群体的反法律立场,它们鼓吹和实践一种新的世俗启示主义,这种世俗的启示主义建立在这样一种信仰之上:自发性、激情和爱高于所有现存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程序和结构。 (查看原文)
    对白淫荡搞笑 2014-08-21 21:06:50
    —— 引自第71页
  • 在今天美国的所谓青年文化里面,有着与唯信仰论极为相近的反法律的倾向。部分在传统的基督教之内,但主要在它之外,有人主张一种新“意识”——一种信仰,它以爱取代法律,并且抱有福音式的希望,希望不但个人生活方式,而且世界各民族的生活方式都将因此而发生一场革命。新的服装式样、新的舞蹈和音乐仪式、新的吸毒方式、新的文学以及许多其他的全新标志已经为数十万(也许是数百万)美国青年所接受,其目的是弘扬一种全新的信仰。受到抨击的乃是美国社会中传统的中产阶级价值(用查尔斯·里奇的话说):“权力,成功,地位,收入,名望,成就,报酬,卓越,以及理性、能干的头脑”。这些价值被认为是空虚的,毫无乐趣可言,并且基本是破坏性的。它们是极端守法主义的价值。那些肯定这些价值的人,里奇教授说(他本人讲授财产法),“丝毫不关切死亡,敬畏,惊异,神秘,意外,失败,绝望,超自然魔力”,而如果“自我”不想被异化和枯竭的话,这方面的体验是必不可少的。 人们可以全心全意地赞同对自发性、快乐、美、自我发现、亲密无间、爱的肯定,但还是要问,即使在那些抱有这些革命性信仰的人当中,如果没有组织或程序,不存在规范,没有合理的、公正的社会秩序,这些主张如何可能实现?这里指的还不仅仅是去实际地实现它们,而且还指在精神上体现、践行它们,使之成为现实。实际上,业已出现的数以百计的公社(在那里新意识还在极富戏剧性地持续着)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已经屡屡遭到失败了。他们发现,信仰、爱和希望不能促进庄稼的生长,养育奶牛,或者维持团体内部的和平,除非他们制定了关于劳动分工、家庭职责、财产共有、成员教育以及类似事项的规则和程序。于是,中产阶级的价值和“理性能干的头脑”又回来了——希望不是作为自足的目的,而是作为正义和爱的仆从,作为体现公社之最高目标的手段。因为错误在假定,法律是外在于人的,法律不是他全部生命的一部分,它与爱、与信仰和恩典无... (查看原文)
    对白淫荡搞笑 2014-08-21 21:06:50
    —— 引自第71页
  • 作为一个宗教观念,一个西方宗教观念,千禧年指向一种特定的时间观念,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历史观。它引向一种灾难将至的危机意识、死亡与再生的观念、过去与未来的关系,总之,一种意蕴丰富的末世学。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28 19:11:03
    —— 引自章节:增订版译者前言
  • 简单地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国家及其意志,自然法学强调人类及其理性,历史法学则强调人民或者民族及其经验。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28 19:13:42
    —— 引自章节:增订版译者前言
  • “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受。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28 19:14:55
    —— 引自章节:代译序
  • 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我所谓)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我所谓)宗教的法律,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我也许应该强调,我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谈论法律和宗教,即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把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28 19:20:30
    —— 引自第5页
  • 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19:28:16
    —— 引自第14页
  • 构成任何法律秩序的必要基础的情感,不可能由纯粹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中得到充分的滋养。它们有赖于人们对它们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仰。当代西方社会流俗的见解主张:法律主要是推行统治者政策的手段,但从长远计,这种见解最终将自取其咎。仅从效力角度考虑法律,则我们使之丧失的,便正好是效力。没有对法律中的宗教要素予以充分的注意,我们就消除了它施行正义的能力,可能甚至夺去了它生存的能力。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19:32:30
    —— 引自第17页
  • 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19:37:00
    —— 引自第20页
  • 甚至约瑟夫·斯大林也不得不把会使人们确信其内在正义性的因素(情感因素、神圣因素等)重新引入苏维埃法中,因为若不这样,苏维埃法的说服力就会完全丧失,即便斯大林也不能仅凭暴力威胁来统治。虽然斯大林用了一切恐怖手段来对付潜在的敌人,他还是把“社会主义合法性”奉为得到普通人民支持的依据,并且想借“社会主义合法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名,重新确立苏维埃法院的威严和苏联公民之义务与权利的神圣性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19:38:31
    —— 引自第21页
  • 法律与超理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再次,依靠权威,即对一些成文的或口头的法律渊源的依赖,这些渊源本身就是决定性的,它们标志着法律的约束力;最后是凭借普遍性,即主张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或者洞见。这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了一种语境,任何一个社会(虽然有的社会在程度上不及其他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这一语境中被宣示,并且从中获得其合法性。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19:44:31
    —— 引自第23页
  • 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19:53:15
    —— 引自第36页
  • 如果只有通过诉诸宗教,我们才能解决法律信任危机,那么,宗教信仰的危机又将如何?求助于宗教以保全法律,这在今日之美国就好比要求一个溺水者去救另一个溺水者。问题在于,宗教怎样才能恢复其自身的活力? 我相信,部分答案在于——虽然貌似荒谬——承认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正如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将会失去其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19:56:41
    —— 引自第66页
  • 把法律与爱分离开来的做法乃是基于这样的误解,即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其规则,以及法律根本上可以被定义为一套规则。这种看法忽视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秩序化过程的积极、生动的特质。作为一种活的社会制度法律,适用中的法律,就如社会生活的任何其他方面一样,是具体的、主观的和关乎个人的。法庭之上的审判肯定不比宗教礼拜式更加抽象。...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概念;法律还是并且首先是人们之间的一系列关系。人对上帝的爱和对邻人的爱,包括耶稣所宣讲并实践的那种自我牺牲的爱,其体现于法律关系中的程度,并不比任何其他人类关系中所见的更少。前述法律与爱之间的差异,夸大了法律中规则的作用,低估了其中人的自主决定和关系的作用。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19:58:21
    —— 引自第74页
  • 法律与宗教之间的紧张有助于保证它们各自免遭另一方的吞并。宗教,因为立足于法律之外,有助于防止法律遭到神化;预言性宗教及其产物——预言性意识形态——乃是反对政教合一的必不可少的保障,政教合一会要求人们不仅尊重现存法律秩序,而且要对它顶礼膜拜。相反,法律以其世俗性和它对宗教的不干涉,使宗教得按它自己的方式自由发展,并因此帮助它免于律法化和最终陷于僵化;只要对社会生活的管理仅限于国家的范围之内,教会就能够躲开被转变为政治组织的诱惑,而且同时,它的仪式和教义,因为没有在律法上制度化,也较少成为偶像崇拜之对象的危险。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19:59:07
    —— 引自第116页
  • 一种健全的法律制度必须结合规则与自由裁量、严格法与衡平于一。一种健全的宗教制度则必须将教会职能与启示职能融为一体。一个健全的社会必须兼具健全的法律秩序和健全的宗教信仰。必须有这些对立因素的综合。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20:03:38
    —— 引自第117页
  • 在西方的传统里面,要求法律不断变化以变得更加人道乃是宗教的根本目的,而促使宗教持续地变化以便担负更多的社会责任则是法律的要旨所在。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20:05:01
    —— 引自第119页
  • 十六世纪的德国革命产生了一种反映路德教信仰体系的法律制度,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产生了一种反映加尔文教信仰体系的法律制度,与此相仿,1789-1830年的法国革命产生了一个反映自然神论信仰体系的法律制度。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20:08:54
    —— 引自第153页
  • 与德意志革命强调君主制与皇家特权不同,也与英国革命注重贵族制和贵族特权不同,法国革命党人宣扬的是民主、民权和自由······的确,法国革命首先是为废黜压迫性和不合理的法国贵族的习惯法上的特权而战,其次是为废止君主国家对专制权力的压迫性和不合理的运用而战。 (查看原文)
    寒鲲 2016-08-30 20:11:25
    —— 引自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