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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剽窃再翻译

左言 2014-01-09 19:08:41

狡辩,改变不了剽窃的事实
陈一白

  撰写《福尔摩斯被窃丑闻》一文时,我并不认为新星出版社将会宣布召回那套严重违反《伯尔尼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出版管理条例》的《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图注本》,更没有期待刘臻先生将会站出来为他的剽窃行为向莱斯利•克林格先生和上当购买了那套书的读者道歉。在《上海书评》发表该文之后,新星出版社果然奉行缩头乌龟的策略,一方面采取不回应、不理睬、不澄清的厚颜姿态,一方面匆匆忙忙地在京东网上以团购的形式低价倾销那套违规出版物。坦白讲,这并不如何出乎我的意料,但刘臻先生9月4日在《上海书评》刊发的那篇文章,《对〈福尔摩斯被窃丑闻〉一文的回复》,却让我感到深深的同情和诧异。
  我同情,是因为刘臻先生的阅读理解能力似乎差了点。相信正常的读者都能明白《福尔摩斯被窃丑闻》旨在澄清三个真相:一、“国内第一福学名家”这个称号是名不副实的;二、刘先生的注释大部分抄袭自莱斯利•克林格的《新注版福尔摩斯故事集》;三、由于这种剽窃行为,《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图注本》构成了对克林格先生的侵权,是名副其实的违规出版物。可是在刘先生眼里,拙文却变成针对他的“颇为激烈的言辞,有人身攻击之嫌”。其实我平日深居简出,兼且孤陋寡闻,尽管刘先生“发表文章超过五十篇”,但在发现他的剽窃行为之前,鄙耳竟然尚未有幸得闻他的尊名,又如何会针对素昧平生的他发表“有人身攻击之嫌”的“颇为激烈的言辞”呢?
  而我诧异,则是因为刘臻先生虽然并不否认拙文指出的事实,却仍振振有词地为自己开脱,还恬不知耻地宣称他的做法是“惯例”,企图将国外福尔摩斯研究者的道德水平拉低到他的层次。那么,读者诸君,威廉•巴灵-顾尔德、莱斯利•克林格等人注释《福尔摩斯故事集》的时候,是否也像刘臻先生这样,近乎只字不改地抄袭前人的成果呢?
  我既非“推理小说的爱好者”,也非“福迷”,既没有在“‘推理之门’等网站发表了为数不少的讨论帖子”,也没有“不断收集各类福尔摩斯的书籍、藏品”,甚至连威廉•巴灵-顾尔德的《注释版福尔摩斯故事集》都尚未见过,所以这个问题是颇难回答的。万般无奈之下,我只好发电子邮件去问连刘臻先生也不吝赞美地誉为“美国当代著名的福学家”的受害者莱斯利•克林格。
  感谢乔伊•马廷森(Joel Martinsen),他来自单位网(danwei.org),这是一家专注报道中国媒体、广告和城市生活等方面动态的网站。马廷森先生已经在他的博客上详细地用英文介绍了这次抄袭事件的来龙去脉,所以我省了很多口舌,直截了当地向克林格先生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他的注释和威廉•巴灵-顾尔德的注释有何不同?第二,他是否认为刘臻先生和新星出版社侵犯了他的版权?
  高效而坦率的克林格先生不到十个小时就回了信,征得他的同意(再次提醒刘臻先生,在翻译有版权的材料并准备将其公开之前,必须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我将他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翻译如下:
  巴灵-顾尔德的作品非常重要,我总是说我的书是“站在他的肩膀之上”的。总的来说,我的想法是,如果巴灵-顾尔德对某处内容有个注释,那么我也要有一个。我追查了巴灵-顾尔德的每个注释的资料来源,我很遗憾地说,他有许多注释引用自别的书,但没有做出说明。他在书出版之前就去世了,所以我宁愿相信,这个问题本来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尽管如此,在我自己的《福尔摩斯参考文库》里,我很谨慎地为每处引用的资料标明了出处。诚然,《参考文库》有许多来自第三方的引语,但每一处我都标注了来源(像律师那样严谨,导致有个朋友说他觉得我像是在写法学论文——这不仅仅是恭维);诺顿出版公司也希望我改写这些参考自别处的文字,用我自己的话来加以表述。
  巴灵-顾尔德花了大量的时间和注释在“系年”上——也就是说,确定那些故事发生的日期。我对这个不是很感兴趣,所以把相关的材料放到了附录,那是从十五份不同的年表中提炼出来的。他依照他认为的“年代”次序编排那些故事,而我则按照出版日期重新排序。我添加了大量我归为“文化背景”的注释,探索维多利亚时代的冷门知识,为各个历史人物添加生平资料,解释维多利亚时代的风俗,让现代读者能够更容易读懂这些作品。我当然参考了巴灵-顾尔德的作品,但也有其他许多参考来源。我的参考书目(上面每本书我都读过,也引用过)长达四十页!1888年版的《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是很重要的工具,贝德克旅游指南和其他各种年鉴也是。我大量地参考了马丁•达金的作品,还有伊安•麦奎因和迈克尔•哈里森的作品。当然,巴灵-顾尔德是在1967年进行注释的,我引用的许多资料在当时并不存在,而且我比他多参考了三十年(1967-1997年)的《贝克街丛刊》和《福尔摩斯学丛》,以及其他在1967年尚未创办的学术期刊,例如澳大利亚的《旅人纪闻》(Passenger's Log)。牛津版的注释倒不是特别有用。
  虽然我没有仔细地算过,但我估计我对这些故事的注释,有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真正是我的独家见解。要提出新的创见很难,因为从1902年以来,人们不断地发表他们对这些故事的研究!但我很骄傲我确实有不少自己的观点,有些现在已经被人拿来讨论了。
  从克林格先生的回答中,我们不难看出真正的“福学名家”是如何工作的。首先,凡是引用别人的观点,均需注明出处。仍以《波希米亚丑闻》为例,在克林格的《新注版福尔摩斯故事集》中,第八个注释标明资料来源是《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九版》,第十个注释标明观点来自理查德•兰赛因•格林,第二十五个注释标明资料来自《贝德克伦敦旅游指南》,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反观刘臻先生的《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图注本》,则什么都没有,哪怕他大部分注释是只字不漏地剽窃自克林格,但从头到尾并没有提到莱斯利•克林格的名字。
  其次,所有注释文字必须是自己撰写的,哪怕涉及的是事实性的资料。按照通行的法律规定,别人阐述过一个事实,你也来阐述这个事实,这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但如果你原封不动地用别人的语言来阐述这个事实,那么就构成了抄袭和剽窃。而正如《福尔摩斯被窃丑闻》所揭露的,这正是刘臻先生的做法。
  最后,注释者至少应该完善前人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做出独特的贡献。克林格的贡献,正如他本人解释的,是非常清楚的:为读者提供维多利亚时代的背景知识,然后再提出为数不少的创见。而在刘臻先生的《图注本》中——姑且不论他对克林格的抄袭多有错误——除了一个有关赫拉克勒斯的注解,还有哪些是他的“独得之见”呢?
  至于第二个问题,作为美国高普与克林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克林格先生的回答是:“这当然侵犯了我的版权。我已经通知诺顿出版公司,相信它的法务部门将会采取相应的行动。”
  实际上,《福尔摩斯被窃丑闻》提出的三项指控都是成立的,甚至连刘臻先生也没有予以否认。比如我认为“国内第一福学名家”名不副实,而刘先生自认“不是‘名家’,更非‘第一’,仅为一爱好者罢了”,这当然是在支持我的观点。至于这个怪吓人的头衔到底是新星出版社或京东网颁发的,还是刘先生自封的,我倒不感兴趣,上次在文章里也没有提及。
  其实刘先生也知道他对克林格的剽窃太过严重,是无法否认的事实,所以他试图将责任推给新星出版社。“依据惯例,”他气势汹汹地逼问,“外版作品的版权问题向来都由出版社洽谈,哪有个人(譬如笔者)就此问题与国外版权方洽谈的?”刘先生所言确实没错,限于中国大陆的法律法规,版权引进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社——假如您在上海注册了一家企业,以公司的名义购买了某本外国作品的版权,然后兴冲冲地拿着版权合同去绍兴路登记,那肯定是要吃闭门羹的,因为上海市版权局规定,出版境外图书合同登记的申办对象是“本市各图书出版单位”。但这能证明刘臻先生的无辜吗?恐怕是证明不了的。
  因为根据相关版权法规,刘先生固然可以翻译克林格的作品,但他的翻译只能限于个人欣赏,如果要公开(无论是出书、登报还是贴到网上),则必须先获得克林格先生的许可,否则就构成了侵权。像刘先生这样侵权又不注明、强行据为己有的,则构成了抄袭和剽窃。为了让读者诸君更轻松地理解其中的道理,我想来讲个故事:
  有一天,有人无意发现某商店在销售贼赃,并且碰巧发现窃贼是谁,于是随口告诉大家。窃贼听到急死了,赶紧站出来,气急败坏地辩白说:“我把东西交给这家商店的时候,已经详细地在纸上说明这些东西是从哪里、哪里偷来的,但商店只顾把东西摆出来卖,将我写的那张纸撕掉了,导致大家以为这些东西是我亲手做的。让偷来的东西变得合法,那是商店的事情,怎能怪我呢?再说别人这些东西其实也是偷来的。你们知道吗,我特别喜欢这些东西,为了得到它们,光踩点就踩了好多年,我也是很不容易的呀。这人对我做的事情,对我和商店的交易不是很了解啦,他说的话是颇为激烈的言辞,有人身攻击之嫌。我希望他今后发言能多做调查,有的放矢。”
  我相信这个简单的故事并不难理解,但又怀疑刘臻先生是否能看明白,因为《对〈福尔摩斯被窃丑闻〉一文的回复》这篇文章充分表明刘先生的阅读理解能力是不及格的:除了谵妄地将我对真相的披露误读为对他本人的“攻击”之外,他还多处曲解了拙文。
  比如我在文中提到:“也许刘臻先生确实为了这个小小的注释而亲自跑去英国查阅1887年的《泰晤士报》,但对我来说,这种事情实在太过匪夷所思,超乎我的想象力。”您能想象吗,亲爱的读者,刘先生的回应居然是:“其实,查阅《泰晤士报》是相当简单的一件事,不需要太多的想象力。”能够把拙文的“这种事情”理解为“查阅《泰晤士报》”,这位先生的理解能力实在是很惊人的。
  他接下来说:“如今不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报刊都有相关的电子数据库,可以在世界任何一个有网络的地方方便地获取从创刊以来的任何一期报纸。”是的,是这样的。但是刘先生,要不要来打个赌?您要是能够在《泰晤士报》的网站查到该报在2000年1月1日以前的任何新闻,陈一白就公开声明《福尔摩斯被窃丑闻》写的都是狗屁;而要是查不到,您只要如实地承认您的剽窃行为即可,您看如何?还是那句话,无论是做注释还是写文章,动笔之前核对一下不难查考的事实,是避免信口开河的好方法。
  刘臻先生甚至连标点符号的用法都不懂。他接着又说:“当然,这条注释源自巴林-古尔德的年代学研究,可以在他的相关文章里找到。笔者亦没有删去持该说法的作者的名字,很清楚地说明了这是威廉•S. 巴林-古尔德推理的,并不是笔者的独得之见。”而他的注释是这样的(请读者诸君原谅我再次引用):
  按照上文华生的叙述,这天是星期二,怎么会还有三天就到下周一呢?另外前文提到华生星期四“到乡下去过一趟”。因此威廉•S.巴林-古尔德推理本案应该是发生在星期五,而且是一八八七年五月二十日(星期五)。根据伦敦《泰晤士报》的天气预报,一八八七年五月十九日本岛大风,早晨普遍降雨,还发生打雷和闪电。这印证了华生淋雨的事实。
  如果“(星期五)”后面跟着的不是句号而是逗号,那么我也就不会怀疑刘先生亲自去伦敦查了一百多年前的《泰晤士报》。可因为那是个句号,后面的注文从字面上来看,当然就都是他的“独得之见”了。
  最后,刘臻先生还得意洋洋地写道:“《波希米亚丑闻》一篇的福迷笔记也出现了更明显的错误,第一次中译的名字‘跋海渺王照相片案’错写成‘铜山毛榉案’,幸好陈先生不熟悉福尔摩斯的具体篇目(或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发现真正的错误,否则不知道又要给笔者扣上什么大帽子。”似乎在嘲笑我没有发现他的翻译错误,但其实《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图注本》的翻译错误(无论是正文还是注文)又何止这一处?只是和刘先生惊人的抄袭剽窃行为比起来,那些谬误显得不值一提罢了。
  拉拉杂杂说到这里,我想真相已经足够清楚:由于注释大部分抄袭自克林格先生的《新注版》,《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图注本》是不折不扣的违规出版物。我似乎已经没有话要说,别了,刘臻先生!无论您以后还有什么看法,恕不奉陪了!最后送您一句话:认识真相,真相必教你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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