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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代价》秉承的一个基本观念在于:所有制度都有利弊,所有选择都要付出代价;问题仅仅在于,就可能的利弊得失和成本收益而言,哪种制度选择的代价最小。我们应当坚持改革,但是不能简单地把“改”等同于“好”。天下没有灵丹妙药,法治也不例外。世上没有免费午餐,法律也不例外。制度改革和规则选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细致分析每种制度的利弊得失,具体比较不同选择的可能后果,从而找到总体而言收益最大、代价最小的那种实践方案。应当反复追问的是,一个法律、规则、制度、乃至体制改变之后,是否在总体上会比以往更好。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积累经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重蹈覆辙。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增量改革。
买错的书,本来打算慢慢看,但被他的“界权成本”给吸引住了,后面梳理卡-梅规则也不错。可能我确实不懂法经济学,跟着他的分析走觉得头头是道。就是论文合集重复不少。
虽然是论文合集,大概因为我是法经济学门外汉,合在一起看还是挺能服人的。上半年为了考试做笔记之后回头去看真题,发现道道都是送分题。
除了规则市场一章有点薄弱 其他都很好 法经济学入门书 论文写作教科书
是法经济学领域中角度非常独特的一本书,不是在法律的视角之下考虑各种行动的经济学价值,而是把法律本身系统地纳入到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衡量之中,与其他制度相比较。凌斌老师从科斯定理出发展开严谨推理,使其观点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其文字的清晰阐述又使得晦涩的观点易于理解,并展示出现实价值。
科斯认为界权是市场的基础,并假设了零交易成本和高交易成本下法律和法院介入的作用,但他忽略了界权成本本身并不是“沉没成本”,当一个社会对权利界定的需求越多,也就意味着社会将承担更多的界权成本,这体现在司法的过程当中,要有更多的法学院、更专业的法官以及律师,法官无疑要更深入思考各种权利的界限和如何在疑难案件中作出能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判决,而这些无疑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正如桑斯坦在《权利的成本》中所提到的... 科斯认为界权是市场的基础,并假设了零交易成本和高交易成本下法律和法院介入的作用,但他忽略了界权成本本身并不是“沉没成本”,当一个社会对权利界定的需求越多,也就意味着社会将承担更多的界权成本,这体现在司法的过程当中,要有更多的法学院、更专业的法官以及律师,法官无疑要更深入思考各种权利的界限和如何在疑难案件中作出能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判决,而这些无疑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正如桑斯坦在《权利的成本》中所提到的,司法和警察系统的维持本身就要消耗大量的税收,而缺乏这两项消极权利都不可能会实现,因此所以权利都是积极权利。司法救济的途径是要靠税收维持,而法官对救济规则的选择无疑也是要付出“机会成本”的,任何判决所带来的结果是失去次优选择的效益,这一切便是法治的代价。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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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有用 Blade King 2014-08-21 22:55:21
买错的书,本来打算慢慢看,但被他的“界权成本”给吸引住了,后面梳理卡-梅规则也不错。可能我确实不懂法经济学,跟着他的分析走觉得头头是道。就是论文合集重复不少。
2 有用 cosmo 2016-12-22 14:57:09
虽然是论文合集,大概因为我是法经济学门外汉,合在一起看还是挺能服人的。上半年为了考试做笔记之后回头去看真题,发现道道都是送分题。
2 有用 太平庄的故事 2022-11-03 18:34:08 山东
除了规则市场一章有点薄弱 其他都很好 法经济学入门书 论文写作教科书
1 有用 宜文 2020-07-29 17:30:51
是法经济学领域中角度非常独特的一本书,不是在法律的视角之下考虑各种行动的经济学价值,而是把法律本身系统地纳入到经济学的成本收益衡量之中,与其他制度相比较。凌斌老师从科斯定理出发展开严谨推理,使其观点具有很强的理论基础;其文字的清晰阐述又使得晦涩的观点易于理解,并展示出现实价值。
1 有用 pleb 2020-09-07 20:02:24
科斯认为界权是市场的基础,并假设了零交易成本和高交易成本下法律和法院介入的作用,但他忽略了界权成本本身并不是“沉没成本”,当一个社会对权利界定的需求越多,也就意味着社会将承担更多的界权成本,这体现在司法的过程当中,要有更多的法学院、更专业的法官以及律师,法官无疑要更深入思考各种权利的界限和如何在疑难案件中作出能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判决,而这些无疑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正如桑斯坦在《权利的成本》中所提到的... 科斯认为界权是市场的基础,并假设了零交易成本和高交易成本下法律和法院介入的作用,但他忽略了界权成本本身并不是“沉没成本”,当一个社会对权利界定的需求越多,也就意味着社会将承担更多的界权成本,这体现在司法的过程当中,要有更多的法学院、更专业的法官以及律师,法官无疑要更深入思考各种权利的界限和如何在疑难案件中作出能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判决,而这些无疑都是要付出代价的,正如桑斯坦在《权利的成本》中所提到的,司法和警察系统的维持本身就要消耗大量的税收,而缺乏这两项消极权利都不可能会实现,因此所以权利都是积极权利。司法救济的途径是要靠税收维持,而法官对救济规则的选择无疑也是要付出“机会成本”的,任何判决所带来的结果是失去次优选择的效益,这一切便是法治的代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