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
本节共四编十五章五十一节,以中国实证私法为阐述对象,意在构建作者所倡导的规范性解释科学的体系框架.全书系统论述了民法基础理沦与民法总论各项制度的脉络和细节,以概念的准确运用为支点,既讲求实证规则理解私法的逻辑缜密性,亦迫问技术规则背后的理念正当性。
阅读本书,尚可关注两个 维度,一是空间维度。本书既批驳德国知识传统,亦对大陆法系其他家族成员如日、苏(俄) 、瑞、法、奥、台湾地区等投以必要关注.为理解我国相应规范 制度及理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视角.二是时间维度。本书着意接续汉语法学传统. 上迄民国时期.下至20世纪50年代以来新中国各阶段的民法思考.无不纳入本书观察范围.以历史的视角细致梳理了我国的民法知识传统及其流变。
“表达是一种艺术,有关方法或艺术规则的争论价值甚微,惟有作品才具有说力。”作者在自序中引用的这句话相信也是本书的写作准则.本书是教科书,但绝不仪仪是教科书。或者换个说法、教科书的表达形式并不妨碍十年磨一剑的本书成为民法领域难得的大美之作。
作者简介 · · · · · ·
朱庆育,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和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之一。深受学生喜爱,其课堂通常会被带凳子旁听的同学挤满。
研究领域: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法律哲学
专著:《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
朱庆育,男。199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先后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2008年3月至2009年4月任德国汉堡马克思-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欧法学院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曾获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2010年)、优秀教师奖(2013年),第四届(2011年)和第五届(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教师”之一。深受学生喜爱,其课堂通常会被带凳子旁听的同学挤满。
研究领域:民法学,法学方法论,德国近现代民法史,法律哲学
专著:《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精神科学视域中的私法推理理论》,
论文:《法律行为概念疏证》、《法典理性与民法总则》、《权利的非伦理化——客观权利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命运》等。
目录 · · · · · ·
法规缩略语表
第一编 基础理论
第一章民法基础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总则编
第三节 民法的法源
第二章 提法规范理论
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结构
第五节 民法规范的传统分类
第六节 个别规范与法律行为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第三章 法律行为的本质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八节 中国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
……
第三编 权利主体
第四编 权利理论
条文索引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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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当权力者竟然假定民众不懂得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无异于宣称,他们比民众更清楚其利益所在;而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竟然都要听从权力者居高临下告知的社会,若非要称其为“民主”,恐怕亦只是黑色的政治幽默,至于构成民法生命的自治,则基本上是无从谈起了。在此意义上说,温情脉脉的通俗易懂之追求,其实不过时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现代升级版。差别仅仅在于,“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为政戒律,被改装成“为使由之,而使知之”的开明圣治。路径重置,目标不变,亘古传承的,是“使由之”的精神内核。 (查看原文) —— 引自第22页 -
人权保护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但当人权法案被提议入宪时,却遭到汉密尔顿(Alexandrer Hamilton)等联邦当人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这一举措,“不仅无此必要,甚至可以造成危害”,因为,“人民不交出任何权利;既然人民保留任何权利,自然无需再宣布保留任何个别权利”。并且,“人权法案条款中包括若干未曾授予政府的权利限制,而正因如此,将为政府要求多于已授权力的借口。既然此事政府无权处理,则何必宣布不得如此处理?”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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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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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的书评 · · · · · · ( 全部 19 条 )

民法总论教材中的倚天屠龙

20201205读后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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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新近涉及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写作,所以重温朱老师的旧版总论,其中提及抽象原则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关系,几年前我也在知乎上信笔写下极为浅薄的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2491343] ,今日重读除了温故知新,对于二者关系是否必然,心中可能仍有疑虑。 老师在第175页提到: 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取得的“结果主义”。登记簿即足以清楚显示物权变动的结果,至于引发变动之原因(债权行为),则因其不得进...
2020-03-04 16:49 3人喜欢
因为新近涉及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写作,所以重温朱老师的旧版总论,其中提及抽象原则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关系,几年前我也在知乎上信笔写下极为浅薄的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2491343 ,今日重读除了温故知新,对于二者关系是否必然,心中可能仍有疑虑。
老师在第175页提到:
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取得的“结果主义”。登记簿即足以清楚显示物权变动的结果,至于引发变动之原因(债权行为),则因其不得进入登记簿而被排除于考虑之外。就此而言,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技术前提”。 引自 第二编 法律行为 采取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立场,显然对于确立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审查”基准,进而拒斥公权力过分介入私法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助益。不过确立登记簿的公信力,究竟是国家信用还是当事人物权意思自治抑或其他原因,可能容有争辩余地,因为从概率上论,基于对技术官僚作业的信赖,倘若登记簿记载的精确性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确保登记簿具有事实上的公信力,因此公信力即与抽象原则脱离了理论上的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抽象原则尽管可以摆脱原因行为的效力桎梏,但仍然无法保证物权合意并无效力瑕疵,在一方因不具有行为能力、受胁迫、欺诈等原因导致的物权行为无效,与因为负担行为无效而发生物权行为的无效关联,二者在外观上均表达为登记错误,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系内所为的法律评价理应相同。申言之,即使采取抽象原则立场,不动产登记簿仍然有可能出现权利事项的记载错误,与采取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制度相较,可能只是量而非质的区别。因此抽象原则除了更好地解说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义务外,似乎并不能构成登记簿具有公信力的必要条件。
老师在第178页提及对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反驳:
买卖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处分行为之效力既可能受到对方胁迫等因素之影响,亦可能因自己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效。此时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效力出现分离。要因理论难以解释:两项行为之效力既具因果关联,为何前者有效却无法保证后者同为有效? 引自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站在有因理论的立场下,其实也可辩解:债权行为有效与物权行为有效之间的效力关系语境下,二者并不构成充要条件,前者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亦即物权行为的有效除了与债权行为的效力息息相关外,还取决于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本身是否效力适格。因此有因理论所解决的只是物权行为的外部抽象性有无的问题,而并不涉及物权行为出于自身原因的效力判定。
回应 2020-03-04 16:49 -
如今,计划萎退,市场跟进。户籍制度辉煌难再,然其魂灵仍盘桓不去。于私法而言,户籍触角所及,影响至巨者,一是制造若以“户”的面目出现的“准权利主体”,二是奠定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至今仍难进入市场交易,横亘其间的,即是难以撼动的户籍治理制度与理念——若是许可农村土地自由交易,势将摧毁户籍构筑的城乡壁垒与迁徙藩篱。
2017-11-22 15:05 1人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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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维辉 (非豆瓣用我,乃我用豆瓣)
通谋虚伪行为在结构上包括内外两层行为:外部的表面行为(Scheingeschäft,Scheinerklärung)系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的行为,亦称伪装行为(simuliertes Geschäft,simulierte Erklärung);内部的隐藏行为(verdecktes Geschäft,verdeckte Erklärung)则是被掩盖于表面行为之下、代表双方当事人真意的行为,亦称非伪装行为(dissimuliertes Geschäft, dissimulierte Erklärung)。2020-12-18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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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对遗赠的基本规定:《继承法》第25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以此,受遗赠人需要积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可主张受遗赠之权利。 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之规范结构:但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已生效,无需受益人作出肯认意思表示以为迎合;若受益人不欲接受,得以意思表示否定之。如台湾民法1207条对遗赠规定。 因而《继承法》... (2回应)
2014-03-16 18:02
我国法上对遗赠的基本规定:《继承法》第25条第二款:“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以此,受遗赠人需要积极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方可主张受遗赠之权利。 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之规范结构:但方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即已生效,无需受益人作出肯认意思表示以为迎合;若受益人不欲接受,得以意思表示否定之。如台湾民法1207条对遗赠规定。 因而《继承法》之接受似接近于契约订立之“承诺”,而遗赠意思表示相应成为“遗赠契约”之要约。作者先给出三点理由以证25条第二款之遗赠非契约,但为负担行为当属无疑。后又引《继承法意见》53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即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受遗赠人向其继承人移转的是”接受遗赠的权利“,而非遗赠物所有权。即遗赠并不直接导致所有权转移。故我国法上遗赠表示属于单方设定义务之负担行为。 但《物权法》29条:”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则受遗赠具有物权效力,遗赠为处分行为。则继承法与物权法就遗赠的法律性质的规定似乎冲突。 窃以为非然,但说不出所以然,概因继承法所学不精。但此问题值得关注。
2回应 2014-03-16 18:02 -
如今,计划萎退,市场跟进。户籍制度辉煌难再,然其魂灵仍盘桓不去。于私法而言,户籍触角所及,影响至巨者,一是制造若以“户”的面目出现的“准权利主体”,二是奠定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格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至今仍难进入市场交易,横亘其间的,即是难以撼动的户籍治理制度与理念——若是许可农村土地自由交易,势将摧毁户籍构筑的城乡壁垒与迁徙藩篱。
2017-11-22 15:05 1人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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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维辉 (非豆瓣用我,乃我用豆瓣)
通谋虚伪行为在结构上包括内外两层行为:外部的表面行为(Scheingeschäft,Scheinerklärung)系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的行为,亦称伪装行为(simuliertes Geschäft,simulierte Erklärung);内部的隐藏行为(verdecktes Geschäft,verdeckte Erklärung)则是被掩盖于表面行为之下、代表双方当事人真意的行为,亦称非伪装行为(dissimuliertes Geschäft, dissimulierte Erklärung)。2020-12-18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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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维辉 (非豆瓣用我,乃我用豆瓣)
通谋虚伪行为在结构上包括内外两层行为:外部的表面行为(Scheingeschäft,Scheinerklärung)系双方当事人共同作出与真实意思不一的行为,亦称伪装行为(simuliertes Geschäft,simulierte Erklärung);内部的隐藏行为(verdecktes Geschäft,verdeckte Erklärung)则是被掩盖于表面行为之下、代表双方当事人真意的行为,亦称非伪装行为(dissimuliertes Geschäft, dissimulierte Erklärung)。2020-12-18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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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子 (胃口一直很大!)
法学乃是规范科学而非事实科学,法律解释旨在意义历届而非确证事实。规范性解释科学意味着,意义理解绝非主体对客体的单向观察,而是双向的主体间的交流,是彼此的视域融合;同时意味着在解释之前,法律规范并不存在有待解释者去“发现”的自在意义,解释本身就是创造规范意义的活动。 法律行为可一般性定义为当事人旨在根据意思表示内容获得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相邻概念: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情谊行为:取决于...2020-05-09 15:09
法学乃是规范科学而非事实科学,法律解释旨在意义历届而非确证事实。规范性解释科学意味着,意义理解绝非主体对客体的单向观察,而是双向的主体间的交流,是彼此的视域融合;同时意味着在解释之前,法律规范并不存在有待解释者去“发现”的自在意义,解释本身就是创造规范意义的活动。
法律行为可一般性定义为当事人旨在根据意思表示内容获得相应法律效果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相邻概念: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情谊行为: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存在受法律拘束之意思。判断标准,以客观方法来判断,不以无法把握的行为人内心意思为断。以交易中诚实信用的理性人之理解为标准,同时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在考虑客观标准时,尽可能探知行为人的内心真意。
具体的标准:1.有偿或者无偿,2.是否产生值得信赖的法益风险,无偿行为人不得承担过高的风险。3.具有重大的法律或者经济意义。且属于职业性建议,银行等投资金融机构。
哎每次看朱庆育都从法律行为开始,最后无疾而终,希望可以坚持。
回应 2020-05-09 15:09 -
因为新近涉及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写作,所以重温朱老师的旧版总论,其中提及抽象原则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关系,几年前我也在知乎上信笔写下极为浅薄的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2491343] ,今日重读除了温故知新,对于二者关系是否必然,心中可能仍有疑虑。 老师在第175页提到: 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取得的“结果主义”。登记簿即足以清楚显示物权变动的结果,至于引发变动之原因(债权行为),则因其不得进...
2020-03-04 16:49 3人喜欢
因为新近涉及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写作,所以重温朱老师的旧版总论,其中提及抽象原则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关系,几年前我也在知乎上信笔写下极为浅薄的回答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2491343 ,今日重读除了温故知新,对于二者关系是否必然,心中可能仍有疑虑。
老师在第175页提到:
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取得的“结果主义”。登记簿即足以清楚显示物权变动的结果,至于引发变动之原因(债权行为),则因其不得进入登记簿而被排除于考虑之外。就此而言,物权公示公信主义可称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技术前提”。 引自 第二编 法律行为 采取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立场,显然对于确立不动产登记的“形式审查”基准,进而拒斥公权力过分介入私法关系,提供了强有力的助益。不过确立登记簿的公信力,究竟是国家信用还是当事人物权意思自治抑或其他原因,可能容有争辩余地,因为从概率上论,基于对技术官僚作业的信赖,倘若登记簿记载的精确性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确保登记簿具有事实上的公信力,因此公信力即与抽象原则脱离了理论上的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抽象原则尽管可以摆脱原因行为的效力桎梏,但仍然无法保证物权合意并无效力瑕疵,在一方因不具有行为能力、受胁迫、欺诈等原因导致的物权行为无效,与因为负担行为无效而发生物权行为的无效关联,二者在外观上均表达为登记错误,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系内所为的法律评价理应相同。申言之,即使采取抽象原则立场,不动产登记簿仍然有可能出现权利事项的记载错误,与采取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制度相较,可能只是量而非质的区别。因此抽象原则除了更好地解说登记机构的形式审查义务外,似乎并不能构成登记簿具有公信力的必要条件。
老师在第178页提及对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反驳:
买卖契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处分行为之效力既可能受到对方胁迫等因素之影响,亦可能因自己丧失行为能力而无效。此时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效力出现分离。要因理论难以解释:两项行为之效力既具因果关联,为何前者有效却无法保证后者同为有效? 引自 第二编 法律行为 站在有因理论的立场下,其实也可辩解:债权行为有效与物权行为有效之间的效力关系语境下,二者并不构成充要条件,前者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亦即物权行为的有效除了与债权行为的效力息息相关外,还取决于作为法律行为的物权行为本身是否效力适格。因此有因理论所解决的只是物权行为的外部抽象性有无的问题,而并不涉及物权行为出于自身原因的效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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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用 罗板扎 2015-08-03
我真正进入民法的殿堂应该是从朱老师的课开始吧。
1 有用 [已注销] 2015-01-04
曾上过两学期朱先生的课,当时他还在法大。
1 有用 步时 2014-11-12
没有理由不打五星
32 有用 陈别扭 2013-12-11
我可以打100颗星吗???
2 有用 不足为外人道也 2019-01-16
朱老师来南大任教了!下学期我要拿着这本书找朱老师签名!
0 有用 繁弱 2021-01-19
只是我不是自由主义者
0 有用 间歇飞行岛屿 2021-01-02
出乎意料的翔实有趣
0 有用 一苇渡江 2020-08-09
读了一部分,对理解传统民法理论有一定帮助
0 有用 A 2020-07-20
民法是我最喜欢啃的了 非常喜欢当年朱泉鹰老师讲的这门课
1 有用 小鱼章octopus 2020-05-31
打一星那个人怎么回事?这本书本身就不适合初学者看好吧 。 等到回学校非要把书架上那一版新的再刷一遍才行,上不了民法这条船 摸摸船边我也已经很满足了 真的。 (真的好羡慕亲自上过朱老师课的学生,羡慕得要哭 呜呜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