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中P159页提到,销售人员如果遇到客户对自己发挥“强迫力”的场合,往往会采用交际款待、要求交换条件或要求上司出面搞定等方法来应对。这种暧昧的做法,又怎能期待对方将你当做平等的合作伙伴呢?因此,要想成为对方真正意义上的合作伙伴,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正当性”,让对方切实感觉到“这个人对本公司开展的销售活动是一件正当的事情”,从而增加对你的信任感。
我的疑问是这里提到的正当性,是否是指以客户所提出的所谓强迫力不正当(或者不合理)为由而言辞拒绝?能否举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说明?这段论述个人水平有限,觉得太抽象。
关于《销售专业主义》P159页“正当性”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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