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酬定律(精装)的书评 (30)
《血酬定律》+《潜规则》拆书画图 思维导图
合法伤害权,官员有合法的宽广选择空间, 有低成本/低风险 给他人制造麻烦/提供便利的权利, 可以无中生有,凭空攫取利益; 造福的权利却有限得多,离不开实际资源支撑; 在权力方面,皇上处于优势,官僚处于劣势; 但在信息方面,官僚对皇上有绝对优势, 隐瞒/忽略/封锁/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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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向我们揭示了什么样的底层逻辑?
初看《血酬定律》时,无疑是让我震撼的,这种震撼来源于它一把扯下仁义礼信的遮羞布,书中人物的行为逻辑紧紧围绕着“利”字展开。章节《命价》中有这么一次考量:窝阔台在位第二年,近臣别迭建议他大规模地灭绝中原汉人,缘因汉人的手中聚集了大量财富,导致元朝廷亏空。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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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沉溺在片面深刻的史观
表面上看,作者似乎对照分析了很多深刻的历史规律,暗示读者古今相通。但作者只挑选了能印证个人结论的材料和观点。如果本人二十多岁,还可能变成吴思的簇拥者。但是不巧我游历了很多国家,阅读和了解其他国家民族的历史,社会的定律并非本书呈现的狭隘归因。本质问题是,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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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破理想的丰满,只留下血迹斑斑
几个概念贯穿全书。太惊悚。 首先是规则。 回忆一个故事。 曾经有一次全公司外出活动团建一整天。上午分别是几个体现合作的游戏项目,其中之一是鼓颠篮球,也就是十个人往不同方向分别拉紧手中的绳子,使得绑在正中间的一面鼓可以保持平躺着离开地面并能随着各人脚下进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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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历史观!民国期间军阀何以形成杀鸡取蛋的流寇行径?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原载于:“农化种业洞察”微信公号 随笔 栏目 今天推荐的是之前看过的吴思的《血酬定律》。吴思何许人也?作者1957年生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毕业。曾任《农民日报》、《桥》等报章杂志的记者及编辑。 作者开篇名义,对血酬下了定义。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 (展开)选择权与成本收益决定“最佳方案”
抛开理想道德,人理智上趋利避害,制度更可能以符合执行人利益的方式落地、信息更可能以符合传达人利益的角度传达。 对于社会而言,守住血线是第一要务,“如果血线失守,官与匪的界限难以划分清楚,土匪和良民的界限也同样很难划清”。对于可能处于血线以下的人群施予救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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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探讨问题,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更重要
《血酬定律》是本很好的书,通俗易懂,我也认同作者提到的大部分观点。书中讲的问题与事件,古往今来,无时无刻不在发生。 书中大部分在陈述历史与分析问题,只有几处试图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举个例子:《白员的胜局》第七部分,朱元璋为了解决地方官私自超编,一到任就与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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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罗织罪名:罪名是什么呢?
官场罗织罪名:罪名是什么呢? 掌权的那一派要找茬收拾他,而整人总要找个罪名。 他的罪名是什么呢? 走资派?资产阶级反动学术权威?修正主义分子?反革命分子? 这种模糊性正好开发出低成本伤害他人的权力。 对各单位的得势者来说,握有这个武器便比较容易整人。 / 本来关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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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第一类:【官】,灰牢考略
“灰牢” 就是非正式监狱的意思。 灰牢:① 学习班;② 小黑屋; / ① 【学习班】 监利县县长却挪用救灾款修建超标准的宾馆、机关和宿舍大楼,还拨救灾款给各科局买高级小车。 ② 【小黑屋】 农民被从床上抓走,关进管理区所设的 “小黑屋”,两天两夜后冻死。 据记者调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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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潜规则:得罪权势者,招致记恨和报复
【官场潜规则:得罪权势者,招致记恨和报复】 过客权利的真实边界。过客的权益不仅可以直接表现为他们的要求和勒索,间接地表现为同级或同事的讨好竞争,还可以表现为上级机关的财政提取,表现为兄弟单位的协助申请,表现为部下挨打犯难, 在这些一对一的具体关系中,任何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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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第一类:【官】,县官的隐身份
① 海瑞出任浙江省淳安县知县,严格照章办事了。 照章办事是什么意思? 譬如,按照当时流行的常规,显要官员路过淳安,大概要用接待费二三十两银子,以粮价折算,在人民币六七千元上下。 如果巡抚(省一把手)路过淳安,接待费要用去银子三四百两,将近10万人民币。 中央的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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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权术手段(主动向权力靠拢的聚集运动)
遥想刘瑾当年,手握重权,口含天宪,连战连捷,心气难免大壮。 实际上,明眼人早把这种变化看在眼里,主动向权力靠拢的聚集运动已像百川归海一般滥殇了。 常务副部长拜见了刘瑾,刘宇的见面礼是上万两银子(约400万人民币)。 这是刘瑾收的第一笔上万两银子的贿赂。 刘宇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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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第一类:【官】,和珅、太监刘瑾
① 刘瑾一流的巨富,即贪污渎职而成的巨富,在中国历史上前有古人,后有来者,绝非孤立现象。 ② 清朝的和珅恨不得比刘瑾还富。 当时流传一句话:“和珅跌倒,嘉庆吃饱”。 / ③ 清朝的小金库很重要,“断不可省”,官吏们管理小金库的账目也很有一套,来源和去向都很明白。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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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买死刑】以钱物赎罪赎命
【赎买死刑】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纪、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 《大明律· 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 42 贯。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 以钱物赎罪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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