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论(第三版)》的原文摘录

  • 国有企业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形式而适用企业法,而国有独资公司则采取的是国有股权和公司法人所有权形式而适用公司法。 (查看原文)
    一劈两半 2013-11-04 21:23:31
    —— 引自第75页
  • 为了确保这种先公司协议的某些内容在公司成立后能继续有效,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公司明示承认这种先公司协议,或者与股东签订单独的协议,就发起人协议中的有关问题,诸如股份的认购(如果公开发行股份的话),贷款的偿还计划,以及其他通常不会出现在公司正式文件中的问题等,进行规定。 (查看原文)
    一劈两半 2013-11-04 21:25:39
    —— 引自第116页
  • 而现代法律则普遍概括性地赋予公司广泛的权力,承认公司“享有与自然人相同的从事一切必需或者必要的活动以执行其营业或者事物的权力,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Every corporation has the same powers as an1individual to do all things necessary or convenient to carry out its business and affairs,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power) (查看原文)
    一劈两半 2013-11-04 21:29:21
    —— 引自第129页
  • 商法与民法有一个很大的不同。民法重意思,商法重表示。民法重个人,商法重团体。这不仅是为了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而且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因此,原则上,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不一致时,应以外观表示为原则确认股东的身份,即应将名义股东视为股东。 但是,这一原则有关例外,即如果公司明知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的身份,并且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的,如果不存在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形,则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或者股份认购人为股东。 (查看原文)
    一劈两半 2013-11-04 21:34:09
    —— 引自第230页
  • 这样,对经理层不满意的股东则倾向于自我消亡(self-elmination)或者自谋出路(natural self-selection)。留存股东则是支持经理层的。这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华尔街式选择”(wall street option)。这一现象在政府选举中也同样是存在的,但二者有所不同。在公众公司中,如果股东对公司管理不满意,则可以采用“华尔街规则”(wall street rule),但是,你却很难设想,市民如果不满意政府的行为就能卷起铺盖走人。 (查看原文)
    一劈两半 2013-11-04 21:39:38
    —— 引自第294页
  • “商业判断规则”起源于170年前。但什么是商业判断规则却很难界定。一般认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善意地进行商业决策即可满足注意义务的要求,如果:(1)他与所进行的商业决策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He is not interested in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2)他对所进行的商业决策是了解的,并合理地相信在该种情况下是适当的(He is informed with respect to the subject of his business judgment to the extent he reasonably believes to be appropriate under the circumstance);(3)他理性地相信其商业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He rationally believes that his business judgment is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orporation) (查看原文)
    一劈两半 2013-11-04 21:44:54
    —— 引自第404页
  • 我们并不是建议法律制度对劫掠行为放任不管,而是最好的救济应当是依靠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事先进行司法审查。一旦劫掠者被抓获,就应当处以罚金或监禁。刑罚应当足够严厉有力,使得该交易在事后无利可图。法律威慑的成本要小于通过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处理劫掠的成本,因为这种事先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副作用是可能伤及许多有价值的控制权转移。 (查看原文)
    一劈两半 2013-11-04 21:51:47
    —— 引自第541页
  • 如果不分配股利,必然导致股票价值增值 (查看原文)
    Ίκαρος 2015-12-26 13:05:12
    —— 引自第231页
  • 但有时也有二者并用的必要 (查看原文)
    Ίκαρος 2015-12-26 13:41:04
    —— 引自第2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