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本书是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民法研究系列著作中的一册,已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多次出版,且享有很高的赞誉。2009年曾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对大陆法学研究和教育有深刻影响。
本书作者以侵权行为法为研究对象,分别就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体系、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比较、论述,并贯穿了比较法学、案例法学的精髓,使读者透过每个法律问题,体会到侵权行为法的博大精深,既有学术价值,又有实践意义。
《侵权行为》(第三版)的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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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 作者
作者简介 · · · · · ·
王泽鉴,1938年6月2日生,台湾地区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台湾地区司法院前大法官,成功高中毕业,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承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目录 · · · · · ·
《侵权行为》(第三版)
↑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基本理论、比较法、规范体系-
第一章 基本理论 1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问题及研究课题 1
· · · · · · (更多)
↑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基本理论、比较法、规范体系-
第一章 基本理论 1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问题及研究课题 1
· · · · · · (更多)
《侵权行为》(第三版)
↑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基本理论、比较法、规范体系-
第一章 基本理论 1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问题及研究课题 1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机能 6
第三节 归责原则 10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损害补偿制度 23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34
第二章 比较侵权行为法(Comparative Tort Law)
—规范模式、本国法的解释适用、共同法的发展 43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 44
第二节 英美侵权行为法 56
第三节 欧洲侵权行为法 63
第四节 中国大陆的侵权责任法 65
第五节 比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71
第三章 侵权行为法的体系—体系构成与适用关系 75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 75
第二节 侵权行为在民法体系上的地位 81
第二编 一般侵权行为
第一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功能及规范模式 95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与功能 95
第二节 法律政策及规范模式 96
第三节 民法第184条的体系构成 98
第二章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113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 113
第二节 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115
第三节 侵害他人的权利 125
第四节 损害 247
第五节 因果关系 252
第六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事由 300
第七节 故意或过失 328
第八节 交易往来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社会安全注意义务 354
第三章 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365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365
第二节 要件及法律效果 369
第三节 背于善良风俗加害的具体化及案例类型 374
第四章 民法第184条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385
第一节 独立侵权行为类型的肯定及其规范功能 385
第二节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391
第三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 399
第四节 过失推定 399
第五节 最高法院一个具有指导性的判决 400
第五章 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403
第一节 行为自由、法益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 403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与比较法 406
第三节 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法上的保护及发展 417
第四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例比较研究 453
第六章 民法第184条的体系构成与案例研究 461
第三编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构成及规范体系 463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体系构成与基本构造 463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规范内容的形成 466
第三节 规范体系及解释适用 469
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472
第二章 共同侵权行为 473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473
第二节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475
第三节 造意人与帮助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491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 494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连带债务 502
第六节 结论 503
第三章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法定代理人责任—民法第187条 505
第一节 重要问题、规范特色 505
第二节 侵权行为人的识别能力 508
第三节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515
第四节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责任 519
第五节 无识别能力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衡平责任 530
第六节 比较法与发展趋势 538
第七节 结论 547
第八节 体系构成、案例解说 549
第四章 雇用人侵权责任—民法第188条 551
第一节 绪说 551
第二节 民法第188条的规范模式、立法政策及解释适用 553
第三节 雇用人推定过失的侵权责任 558
第四节 雇用人的衡平责任 589
第五节 雇用人侵权责任与民事责任体系 590
第六节 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雇用人无过失责任的实践 594
第五章 定作人责任—民法第189条 597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597
第二节 比较法与规范目的之探寻 598
第三节 定作人责任的成立要件 604
第四节 承揽人责任 607
第五节 结论:使用他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607
第六章 动物占有人责任—民法第190条 609
第一节 物之责任的规范体系 609
第二节 动物责任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611
第三节 动物占有人责任的成立 618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631
第五节 结论:宠物时代的动物占有人责任 632
第七章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民法第191条 635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635
第二节 比较法的规范模式及民法第191条的特殊性 637
第三节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的成立 642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652
第五节 结论:工作物高层化、地下化、科技化的法律规范 654
第八章 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民法第191条之2 655
第一节 推定过失的危险责任 655
第二节 重大社会经济问题与规范机制的设计 657
第三节 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658
第四节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671
第五节 结论:侵权责任的扩大、强制责任制度的建构与社会安全的增强 676
第九章 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民法第191条之3 677
第一节 危险工作或活动在侵权行为法的规范 677
第二节 民法第191条之3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的基本理论 679
第三节 民法第191条之3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的成立要件 683
第四节 民法第191条之3规定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694
第五节 结论:活动或工作危险责任的无过失化 696
第十章 无过失侵权责任—危险责任的理论、体系及发展 697
第一节 基本理论 697
第二节 关于交通工具的无过失侵权行为 705
第三节 核子损害赔偿法上核子设施经营者的无过失责任 718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商品无过失责任 721
第五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服务无过失责任 736
第六节 无过失侵权责任的立法原则、法律构造、解释适用及演变发展 742
第七节 结论:风险社会的正义 746
主要参考书目 749
事项索引 753
实务见解索引 759
· · · · · · (收起)
↑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基本理论、比较法、规范体系-
第一章 基本理论 1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问题及研究课题 1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机能 6
第三节 归责原则 10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损害补偿制度 23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34
第二章 比较侵权行为法(Comparative Tort Law)
—规范模式、本国法的解释适用、共同法的发展 43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 44
第二节 英美侵权行为法 56
第三节 欧洲侵权行为法 63
第四节 中国大陆的侵权责任法 65
第五节 比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71
第三章 侵权行为法的体系—体系构成与适用关系 75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 75
第二节 侵权行为在民法体系上的地位 81
第二编 一般侵权行为
第一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功能及规范模式 95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与功能 95
第二节 法律政策及规范模式 96
第三节 民法第184条的体系构成 98
第二章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113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 113
第二节 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115
第三节 侵害他人的权利 125
第四节 损害 247
第五节 因果关系 252
第六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事由 300
第七节 故意或过失 328
第八节 交易往来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社会安全注意义务 354
第三章 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
—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365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365
第二节 要件及法律效果 369
第三节 背于善良风俗加害的具体化及案例类型 374
第四章 民法第184条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385
第一节 独立侵权行为类型的肯定及其规范功能 385
第二节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391
第三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 399
第四节 过失推定 399
第五节 最高法院一个具有指导性的判决 400
第五章 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403
第一节 行为自由、法益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 403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与比较法 406
第三节 纯粹经济损失在我国法上的保护及发展 417
第四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例比较研究 453
第六章 民法第184条的体系构成与案例研究 461
第三编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构成及规范体系 463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体系构成与基本构造 463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规范内容的形成 466
第三节 规范体系及解释适用 469
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472
第二章 共同侵权行为 473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473
第二节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475
第三节 造意人与帮助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491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 494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连带债务 502
第六节 结论 503
第三章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法定代理人责任—民法第187条 505
第一节 重要问题、规范特色 505
第二节 侵权行为人的识别能力 508
第三节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赔偿责任 515
第四节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责任 519
第五节 无识别能力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衡平责任 530
第六节 比较法与发展趋势 538
第七节 结论 547
第八节 体系构成、案例解说 549
第四章 雇用人侵权责任—民法第188条 551
第一节 绪说 551
第二节 民法第188条的规范模式、立法政策及解释适用 553
第三节 雇用人推定过失的侵权责任 558
第四节 雇用人的衡平责任 589
第五节 雇用人侵权责任与民事责任体系 590
第六节 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雇用人无过失责任的实践 594
第五章 定作人责任—民法第189条 597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597
第二节 比较法与规范目的之探寻 598
第三节 定作人责任的成立要件 604
第四节 承揽人责任 607
第五节 结论:使用他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607
第六章 动物占有人责任—民法第190条 609
第一节 物之责任的规范体系 609
第二节 动物责任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611
第三节 动物占有人责任的成立 618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631
第五节 结论:宠物时代的动物占有人责任 632
第七章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民法第191条 635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635
第二节 比较法的规范模式及民法第191条的特殊性 637
第三节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的成立 642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652
第五节 结论:工作物高层化、地下化、科技化的法律规范 654
第八章 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民法第191条之2 655
第一节 推定过失的危险责任 655
第二节 重大社会经济问题与规范机制的设计 657
第三节 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658
第四节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671
第五节 结论:侵权责任的扩大、强制责任制度的建构与社会安全的增强 676
第九章 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民法第191条之3 677
第一节 危险工作或活动在侵权行为法的规范 677
第二节 民法第191条之3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的基本理论 679
第三节 民法第191条之3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的成立要件 683
第四节 民法第191条之3规定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694
第五节 结论:活动或工作危险责任的无过失化 696
第十章 无过失侵权责任—危险责任的理论、体系及发展 697
第一节 基本理论 697
第二节 关于交通工具的无过失侵权行为 705
第三节 核子损害赔偿法上核子设施经营者的无过失责任 718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商品无过失责任 721
第五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服务无过失责任 736
第六节 无过失侵权责任的立法原则、法律构造、解释适用及演变发展 742
第七节 结论:风险社会的正义 746
主要参考书目 749
事项索引 753
实务见解索引 759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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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揭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体案件,德国联邦法院先肯定其条件关系,再肯定其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最后则否定其属《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相当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保护范围。此项判决一方面突显了德国法院层次分明的严谨思考推理,但也引起对徳国实务所采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质疑。关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德国实务上系采所谓“客观事后判断”标准(objektive nachtragliche Prognose)以所谓的 ptimaler Beobachter(最适判断者)就其所知或依其生活经验可得而知的情况作为判断基础。诚如 Larenz教授所云,此种最适判断者几乎无所不知,而对无所不知者,任何非属通常事物均可预见,而据以认定其相当因果关系,实难不能合理限制侵权责任的成立或范围。为此,Larenz教授建议,应以“经验的判断者”( erfahrener Beobachter)取代“最适判断者”,以免发生认定上的出入。台湾“最高法院”在判断相当因果关系时,常提到“依吾人的知识经验”,似同此见解,就实务上案例加以检验,其适用结果多属妥当。 关于上举德国实务上因车祸受伤发现脑疾提早退休案件,在应否认被害人身体健康受侵害与医疗中发现脑疾提早退休受有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盖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通常无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公务员所以提早退休系因其不适于继续担任职务,而此与意外事故无关。事实上存在的脑疾不被提早发现,对被害人言,固具有利益,惟在归责的判断上,脑疾被提早发现的损失,不应由车祸肇事者负担。 (5)因果关系说困扰着法院判决及学说,产生层出不穷、难以解决的同题。原审的见解被“最高法院”推翻的亦多有之,而“最高法院”的认定不为学说所赞同,亦属难免。因其所涉及的非纯属事实认定,乃法之价值判断上的归责问题。在若干案件,见解歧异,不足为奇,所愿期待的是,各院应尽量公开其判断因素及推论... (查看原文) —— 引自第215页 -
4。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资料与人格发展具有密切关系,信息自主已成为隐私权的主要保护范畴,而个人资料的搜集与利用多借助计算机。为规范计算机处个人资料,以避免人格权受侵害,并促进个人资料之合理使用,1995年8月11日公布施行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以下简称为本法),共六章,45条,简介如下: 本法所称个人资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统一编号、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资识别该个人之资料。计算机处理系指使用计算机或自动化机器为资料之输人、備存、编辑、更正、检索、删除、输出、传递或其他处理(本法第3条)。在规范体系,本法区分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及非公务机关之数据处理(关于公务机关及非公务机关参阅本法第3条第6、7款),分别就处理个人资料的限制,为特定目的之利用,个人档案的公告、答复查询阅览,正确性的维护等相关问题,详设规定,并附有罚则,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本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个人资料之本人)就其个人资料得依本法规定行使之下列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①査询及请求阅览。②请求制给复制本。③请求补充或更正。④请求停止计算机处理及利用。⑤请求删除。关于当事人行使本条所定之权利的救济方法,本法第3条以下设有规定,敬请参照。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32页
丛书信息
· · · · · ·
民法研究系列(共23册),
这套丛书还有
《民法总则》《不当得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六册》《民法思维(2022年重排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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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阅关于《侵权行为》(第三版)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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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用 Deniseeee 2022-05-30 18:14:29
王泽鉴老师、、没什么好说的,就是我学一辈子民法都要望其项背的程度、
0 有用 刀锋 2022-06-20 12:09:14
无过错责任究其根本也是一种极其特殊的“过错责任”,只不过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义务极广以至于罕能免责,乃至于可以认为未能防止损害发生本身亦是一种过错。
0 有用 翰卿 2021-10-23 10:41:35
厚厚的一大本,王泽鉴老师的民法一如既往的厉害👍🏻
1 有用 Hi HY 2023-10-16 17:35:35 湖南
仅仅2个侵权法的一般规定法条,王老能写300页!且毫无废言,句句精炼,这是何等惊人的思考与累积。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分析鞭辟入里,论证详细。王氏著作较之国内经典最大的亮点即为理论联系案例,用丰富之案例分析理论,方能理解透彻法条背后之层层考量因素。
6 有用 drhale 2021-08-24 16:44:01
大陆,契约法采救济进路模式,将履行障碍统归在“义务违反”之下,侵权法采大的一般条款模式,将保护对象统归在“权益”之下。而台湾地区,契约法采原因进路对具体履行障碍形态进行三分,侵权法以违法性区别保护权利和权益从而形成对侵权行为类型的三分,仍然非常值得大陆借鉴(尤其将有助于对实务操作中的具体疑难问题的理解),但取决于大陆的学说及司法审判有无意愿且能否负担起构建相关理论体系的重任。另,某些说理程啸的《侵... 大陆,契约法采救济进路模式,将履行障碍统归在“义务违反”之下,侵权法采大的一般条款模式,将保护对象统归在“权益”之下。而台湾地区,契约法采原因进路对具体履行障碍形态进行三分,侵权法以违法性区别保护权利和权益从而形成对侵权行为类型的三分,仍然非常值得大陆借鉴(尤其将有助于对实务操作中的具体疑难问题的理解),但取决于大陆的学说及司法审判有无意愿且能否负担起构建相关理论体系的重任。另,某些说理程啸的《侵权责任法》更直白易懂。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