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劳伦斯·傅利曼(大陆通译为弗里德曼,香港译为佛利民,例如那位1976年诺贝尔经济学得主、芝加哥学派掌门。)是史丹佛(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主攻法律史和法社会学。两位译者都是该校法学院毕业的博士。
全书分为四大部分,分别为“起始: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从独立革命至19世纪中叶:1776年至1850年”、“至19世纪为止的美国法”和“20世纪”;第一版出版于1973年,本书译自2005年第三版,两次再版页数都有大幅扩充。
译者导读首先指出本书不仅是法律史,同时也是社会史。特别强调了美国法学界唯实主义传统的影响,援引荷姆斯(大陆通译为霍姆斯)和布兰迪(大陆通译为布兰代斯)两位著名大法官的观点,说明必须结合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学科的方法,从经验事实、法律的实际运作过程去理解法律。
作者前言介绍了号称“不成文法”的普通法体系特征,和美国作为移民国家其普通法发展过程吸纳多元文化的特点,以及普通法和衡平法两套平行体系并存的状况。
信手翻上几页,引起我注意的主要是历史上一些司法判决中微小的历史事实,比如逃奴被抓回后被判要以半年无偿劳役补偿主人的抓捕成本、一位妇女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包括:床和床垫、烛盘、汤匙……丰富的细节意味着读书的体验不会乏味。
译文与装帧质量,联经出版的品牌就是保障:也许不会有惊喜,但一定不会让你失望。
(书评人:Goal)
(以上文字承墨库同意轉載)
原文出處 https://www.mekoom.com/h5/#/pages/post/detail?pid=AMD6a8h33YH9PHeV1s8SG1&shareCode=pntvwon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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