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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社会不支持这一条啊
1950婚姻法(第2款)禁止通过婚姻索要财物,以及纳妾、童养媳;一禁令在1980年婚姻法中得到重申(Ocko1991:320-23)。
这么多年了,这条文一直纹丝不变。所以大家可以很心安理得的不把彩礼当做财物。。 而且"礼"嘛,是“自愿”的。。
民法典相关配套文件有关于彩礼退还的条款
> 去礼物的流动的论坛
这么多年了,这条文一直纹丝不变。所以大家可以很心安理得的不把彩礼当做财物。。 而且"礼"嘛,是“自愿”的。。
民法典相关配套文件有关于彩礼退还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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