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是从总体上研究话语的施行方面,用奥斯汀的话说,就是要弄清“总的言语情境中的整个言语行为”。奥斯汀把作为整体的言语行为分为三个层次,他把这三层意义的做些什么分别称为“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话语施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1.话语行为。奥斯汀把最为通常意义上的"saying something"的行为称为“话语行为”的实施。他主张话语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有意义,即我们以言意指事态或者事实。这样我们的言就存在着与世界中的事实是否相符合的问题,因而它是有真假的。奥斯汀还进一步对话语行为进行剖析。首先说话者总要发出某些声音,这就是“发音行为”(phonetic act)。其次说话者所发出的声音通常又属于某种语言的词汇库,按照该语言的语法规则有序排列,并具有一定的声调。奥斯汀把这种发出一些具有一定句法结构的语词的行为称为“发语行为”(phatic act),这种行为所发出的东西是语言的构成单位,实际上就是语言中的一个句子。在此,通常说话者不仅仅说出语言的一个语句,他是为了说一桩什么事情而说出该语句的。这就是“发言行为”(rhetic act)。【对奥斯汀来说,在知道发音规则而不知道含义的情况下读出一个句子,如一个法语语句,属于phatic act。】
2.话语施事行为。奥斯汀用公式"In Saying X, I was doing Y"表示这种行为。如In saying "I will come tomorrowa", I was making promise,说某件事情是话语行为,而许诺是指在说话中所实施的言外之行。
3.话语施效行为。这指说话者在说了些什么之后通常还可能对听者、说者、或其他人的感情、思想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之产生不是话语施事行为,因为它不是在...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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