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Creation of the American Republic》的原文摘录
到1776年,对某些人来说,这种新兴的将政府与原则、合法与合宪区别开来的逻辑似乎已成定论。……到1776年10月,马萨诸塞的康科德(Concord)镇给这一新兴概念提供了完整的描述:“正确的宪法概念意指一整套原则体系,其主旨在于保障臣民拥有并享有他们的权利和权益,防止任何统治机构”的侵蚀,甚至包括“最高立法机构”的侵蚀。 (查看原文 )
独立之后变得显而易见的是,1774年的大陆会议不是一个真正的政府机构,它的建立仅仅是为应对紧急状况,需要某种更坚实的几场。于是大陆会议的代表立即着手准备一份能将新的各州永久结合为统一联合体的协议。不过,《邦联条例》的创立并没有在政治上引起广泛讨论。在整个七十年代,报章或小册子里对正在组建的邦联性质的讨论似乎寥寥无几。同热闹非凡、席卷各州的有关宪法的辩论相比,这些讨论的主要局限于大陆会议内部,涵盖的内容有限,思想上也缺乏重要性——这形象地表明美利坚人更重视他们各州的中央政府。美利坚在1776-1777年间并没有像在六十年代那样对主权原则进行深入讨论和分析,因为,无论邦联在实际上可能对各州的主权施加何种限制,很少有人会相信它们的联合在任何理论意义上会与州的主权相抵触。正如美利坚人所熟读的瓦特尔的《国家法》一书所说的,“多个独立的、拥有主权的国家或可联合在一起形成永久邦联,其中每一个国家依然保持其国家的完整性……共同深意不会违背其成员的主权”。 革命者在1776年有志于建立类似于亨利四世和法国爱国主义者苏利(Sully)于十六世纪末所设想的基督教欧洲联盟。正如埃兹拉·斯泰尔斯在1783年所评论的那样,这并不意味着一个“拥有主权权威的实体;由于邦联内每一个国家都拥有独立的主权,这里并未发生统治权的真正转移,也没有放弃主权或将主权转让给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查看原文 )
反联邦主义者1787-1788年所表达的正式这种地方主义的传统,以及十八世纪激进的辉格主义对政治权威普遍缺乏信任的传统。在反联邦主义者看了,政治问题在1776年之后的十年里基本没有任何改变。权力,亦即不受限制地控制一切的欲望(这一欲望曾”毫无例外地促使传统统治者滥用他们的权力“),现在又重新张狂起来,在最近的篡权企图中看不出任何新颖之处。”从大不列颠可以找到……丰富的先例。“在 反联邦主义者看来,他们在1787-1788年是在为传统的、真正辉格主义的正义事业而奋斗,是在捍卫人民的自由,防止统治者掌握垄断的权力。最能够清晰地阐述宪法反对者观念的帕特里克·亨利宣称:”费城的暴政可能同乔治三世的暴政(ˇˍˇ) 相类似。“反联邦主义者所有的努力都旨在证明”这种相似性“。 (查看原文 )
美利坚人以革命的方式将传统政治的概念颠倒了过来:政府的稳定不再像以往几个世纪那样有赖于国家对基本的社会力量的体现。实际上,它如今有赖于防止各种社会利益过于紧密地与政府结合在一起。制度的或政府的政治以一种奇特的方式从过去的社会联系中抽象出来。而与此同时,人们开始欣赏一种更现代、更具现实感的社会政治行为。应该说,这场革命标志着古典政治概念的终结,标志着一种或可称之为浪漫主义政治观的肇端。十八世纪曾努力通过完整的、有序的和一成不变的理想,通过世界的完整性及复杂性来全是几乎涉及生活所有方面的政治——一种完美表达的混合宪法概念以及支撑这一概念的均衡社会等级制度的理想。这一理想只含有潜在的能量,缺乏动态的能量,只存在等级有序的静态均衡,而缺乏特殊的、千差万别的组成社会各个部分的运动。在颠覆这一理想的同时,美利坚人一秩序和完美为代价开启了新的对政治的具体性和细分性的强调。这部宪法既代表美利坚启蒙运动的高潮和尾声,也代表这样一种信念的告终和完结,即社会的无限多样性和复杂性可以简化为简单及和谐的制度。
革命那一代的美利坚人坚信,他们对政治的历史做出了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贡献。他们第一次向世界证明,人民如何能够诊断他们的社会疾病,并发展出和平进程的治疗方案。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知道,他们彻底到了禁锢人们思想几百年的政治理论体系,出色地为新的共和整体重新建构了将彻底改变未来政治讨论的理论架构。 (查看原文 )
马萨诸塞1780年宪法不仅直接影响了新罕布什尔1784年宪法而且在许多十八世纪八十年代的人看来,它将美利坚各州第二次制宪活动推向高潮。至少从结构上看,这部宪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代表了各州宪法改革派对他们本州宪法的期待:强化州长的权力,削弱立法机关尤其是下院的权力。正如1781年新罕布什尔代笔会议在捍卫他们所提出的宪法时所宣称的那样,行政权力已成为“所有政府中最活跃的成分:它是政府的灵魂,缺乏这一权力,政治体无异于毫无生气的僵尸”。正如杰斐逊在八十年代初为弗吉尼亚草拟的宪法所表述的那样,必须授予州长“必要的执法(及施政)”的权力,“这些权力本质上既不属于立法也不属于司法”,其精确的范围还“留待理性的决定”。改革派试图让州长成为行政责任的中心,而参事会相比革命初期变成了类似顾问的机构。他们还竭力使州长教授地依赖议会,尤其是在州长选举问题上。麦迪逊指出,州长由议会选举产生,“不仅容易导致拉帮结派、营私舞弊,如纽约和马萨诸塞州那样,或通过某种简介的选举制度产生”,“或者通过其他任何人民的而非议会代表的渠道产生,似乎更为可取”。早期宪法的批评者如今认为,将官员的任命权(这一权力在1776如此令人恐惧)授予立法机构,破坏了“一切责任制”,造成了“拉帮结派、营私舞弊的永久温床” (查看原文 )
这些激进的辉格派的革命特征根本上主要来自他们那种对十八世纪的发展强烈而全面的排斥。他们反对帝国的成熟,反对这种成熟所意味的在政府运作中使用金钱和官僚。他们向英国同胞提供了一种对他们的社会及政治的尖锐而充满激情的批评,他们把所有这些批评都置于他们对几百年来英国历史和古代宪政的全面理解之中,并建立在一个世纪自由主义著述中政治及社会的理想之上——尤其是哈林顿、弥尔顿和西德尼等古典共和主义者的著述。从约翰·特伦查德、托马斯·戈登,经托马斯·霍利斯、理查德·巴伦,到理查德·普莱斯、詹姆斯·伯格,三代英国激进主义者在一个似乎愈来愈仅仅在口头上搪塞这些理想的社会里维护并传播了这些理想。然而,无论这些激进主义者所表达的批评如何激烈、如何刺耳,他们的想法从未得到系统发展,因而极易与关于英国历史和政府本质的公共意见混合在一起。事实上,他们的思考从未超越当时普遍的政治与社会预设。 (查看原文 )
1.约翰·特伦查德(John Trenchard , 1662-1723), 英国作家、共和主义者,1720-1723年间与 托马斯·戈登 一起以笔名“加图”发表一些列政论文章,即后来的《加图书信集》,抨击英国暴政和腐败 —— 译注 (查看原文 )
《加图来信》,由英国约翰·特伦查德及托马斯·戈登以罗马早期共和主义原则的提倡者加图的笔名于1720-1723年发表于《伦敦日报》及《不列颠日报》的时政短文,共144篇。文章流畅、犀利,鞭挞英国王室政治,提倡宗教及言论自由,对美国殖民地人民的思想有广泛影响 ——译注 (查看原文 )
5.詹姆斯·伯格(James Burgh , 1714-1775),辉格派政治家。他有关言论自由和普选权的理论成为美国革命时期广泛传播的理念——译注 (查看原文 )
特别代表会议(convention)一词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古老的词汇,至少可以追溯到中世纪。顾名思义,特别代表会议就是开会,是一种聚集在一起的行为,通常指各种会议,尤其是为讨论重大事项所召集的正式会议,无论是教会的、政治的还是社会的事务。在正统王权体系意外,教士或贵族,或两者一起召开有人民代言人参加的会议,通常就称为特别代表会议。正式这种贵族、教士和人民的机会——王国内各阶层的代表会议——在1327年接受了爱德华二世的退位,同样类似的各阶层特别代表会议以某种并非十分彰显的方式参与了亨利四世1399年的即位。在整个中世纪,这种王国内各阶层的会议被认为与议会(Parliament)有明显的不同,事实上,通常认为它比议会更为全面地体现了整个王国,因为议会更多地是国王征讨税收、接受请愿和统治王国的工具,而不是社会的完整代表或发言人。因此,这种中世纪国王的议会并不像现代议会那样进行立法,而是作为国王最高法庭进行司法审判,它的约束性权威来自国王作为国家最高司法官,而不是任何组成议会阶层的同意。不过,到十四世纪末及十五世纪初,各阶层的特别代表会议——贵族、教士和人民——这种一直以来被视为议会之外不同寻常的会议逐渐等同于议会本身,以至于英国人逐渐相信,作为国王最高法庭的议会在宪政意义上包含了所有阶层——这一认同是区别中世纪与现代英国宪政理论的重大标志。 (查看原文 )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politics that the colonists sought to discover and apply were not merely abstractions that had to be created a new out of nature and reason. They were in fact already embodied in the historic English constitution-a constitution which was esteemed by the enlightened of the world precisely becauseof its "agreeableness to the laws of nature." The colonists stood to the very end of their debate with England and even after on these natural and scientific principles of the English constitution. And ultimately such a stand was what made their Revolution seem so unusual, for they revolted not against the English costitution but on behalf of it. (查看原文 )
宪法显然不单纯是共和化了的旧殖民地的特许状,不只是政府形式,也不仅仅是一份划分权力与自由的文件。宪法不包含国家权力的划分及分配;相反,它“描述人民将哪些权力委托给立法和行政机构,哪些权力还保留给自己”。因此,“宪法的特殊任务是要阐明人民要放弃多少权力。”唯其如此,如果说它是特许状的话,“这份特许状应是所有人的行为,而非一个人的行为。”实际上,宪法似乎是社会自身的基础:“全体人民的特许或契约,对所有立法及行政权力的限制”。 (查看原文 )
不再是一种双方的交易,而真正成为了社会组织的基础,它“由人民制定,比任何议会制定的法律都更强有力,是他们立足的基石。” (查看原文 )
具体说来,在政治原则的层面上,革命初期美利坚人通常把作为同质整体的人民与政府对立起来,相信只有抑制和防范政府权力的专断和扩张,才能保障人民的自愈和权利;到了联邦立宪时期,人们发现美国社会的构成十分复杂,人民并非一个同质的整体,而是包含许多不同的利益群体;再者,政治世界的斗争主要不是发生在人民与政府之间,而是存在于人民之中;人民的美德不再是共和政府的可靠保障,必须借助适当的制度来防止共和制的腐败和腐朽;这时,关键的问题不再是保护人民不受政府的压迫,而是防范人民中的多数人对少数人加以侵害,因之必须对人民的权力以及人民授予代表的权力加以提防和限制。在制度设置的层面上,美国革命者普遍相信,唯有民主共和属性的整体最适合美国,而这种政府的基石和轴心乃是代表制;由于契约不再是在人民与政府之间,而是在人民中间订立,因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界限已被打破,政府不再是嵌入社会而专属某一阶层,而成了超脱于社会之上的利益调节器,因而须以功能性分权取代等级分权,以实现对人民代表的权力的防范和制约。 (查看原文 )
在这个意义上,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对十八世纪英国政治思想的影响也许更甚于洛克的影响。大多数英国殖民地的人并非从理性的、机械的角度来理解社会,相反,社会是有机的、发展的。宏观的整体与微观的个体并无二致。当时普遍的见解是,“国家与人一样”,“都有自己的婴幼儿、壮年和老年时期”。无论人类的一般历史如何演进,任何一个具体的国家和人民的历史都不会是线性进步的历史,而是一种变化的、有机的循环过程,包括出生、成熟及死亡;国家,就像人的身体,它的内部含有自己解体的种子,”这一种子成熟得快活慢“有赖于社会精神的变化 (查看原文 )
如约翰·狄金森在他的《一位宾夕法尼亚农民的信札》中所争辩的那样,美利坚人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接受王室总督行使特权,通过法律行为中止纽约立法会议,但他们绝对无法接受英国议会以法令的形式作出中止的行为,其原因在于,后者涉及纽约殖民地居民并未同意的立法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有更为深远的影响“。这种区分以及与之相随的契约形象有助于美利坚人在1774年形成这样的观念,即他们是特殊的人民,仅同王室有”私下协定“,英国人民及其议会完全是协定的”局外人“,尽管”某些情形下他们也莫名其妙地干预过“。最后,无论多么粗糙,这一契约概念还解释了人民有权推翻破坏协议的统治者的理由。每一个十八世纪的人都知道,英国以詹姆斯二世违背假定的契约为理由证明光荣革命的合理性;美利坚人也在1776年以同样的方式把他们的革命描述为由于”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原始协议“遭到类似的违背。”由于国王不再提供对我们的保护,并向我们发动战争,因此解除了我们对其效忠及服从的责任和义务;因为,保护和服从是相互的,不可能单独存在“ (查看原文 )
1788年秋,麦迪逊向压力屈服,他告诉杰斐逊说,他从未真正反对过权利法案;现在他愿意接受,完全是由于“其他人迫切地渴望这一法案”。1789年初,麦迪逊开始认识到,权利法案或许能够“实现双重目的,既让那些善意的反对者满意,又为自由提供进一步保障” (查看原文 )
联邦主义者同他们所能得到的最受欢迎的,最民主的套话,诠释并论证他们的贵族化制度,从而成为中止美利坚思想传统发展的力量之一……换句话说,联邦主义者在1787年迅速摧毁了在美利坚公开宣扬发展贵族政治理念的所有可能性,从而为建立包容性的自由主义传统做出了贡献,这一传统缓解而且常常模糊美利坚政治中真实的社会对立。联邦主义者试图通过革命的套话来应对及缓冲美国革命的锋芒,确立了未来讨论美利坚政治的话语。
如汉密尔顿在纽约代表会议上所观察到的那样,正是由于反联邦主义者“如此经常地”谈论“贵族制”,使联邦主义者不得不在辩论中淡化并最终否认他们的新政府与英国宪法有任何相似之处 (查看原文 )
罗伯特·E·布朗(Robet E. Brown)的《查尔斯·比尔德与宪法:对“宪法之经济解读”的分析批评》(Charles Beard and the Constitution: A Critical Analysis of 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Princetion, 1956)以及福莱斯特·麦克唐纳(Forrest McDonald)的《我们,人民:宪法的经济根源》(We the People : The Economic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 , Chicago ,1958)对查尔斯·比尔德(Charles Beard)的毁灭性批评,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逐渐逃离查尔斯·比尔德所造成的在解读宪法时的困境。现在看来,比尔德有关人们持有财产的状况,尤其是动产持有状况决定人们思想及行为的观点如此粗糙,不值得进一步讨论。然而,尽管比尔德对宪法渊源的狭义解读毫无疑问已经失去其生命力,但进步主义一代历史学家的一般性解读——即宪法在某种意义上是贵族性的文件,其目的在于阻碍革命期间的极端民主化——在我看来,仍不失为理解宪法相关的政治及意识形态最有用的分析框架。我们所需要的不是局限于经济视角对宪法的解读,而是如李·本森(Lee Bensen)在《特纳与比尔德:对美利坚历史著述的重新思考》(Turner and Beard : American Historical Writing Reconsidered, New York , 1960)中所建议的更为广泛的社会解读,这一解读围绕宪法的斗争为植根于不同社会环境下对立的意识形态的产物 (查看原文 )
联邦主义者的成就不在于他们创建了一种崭新的思想体系,因为他们绝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相反,他们的成就在于他们拥有将无所不包的、发散性的,甚至常常粗浅的思想线条组织起来的能力,使得先前美利坚思想中存在的缠结及混乱变得连贯且易于理解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