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新引·怎样判别是非》的原文摘录
激动人的语言不必为真;真的语言不必能激动人。 希特勒的演说可谓极富激动力了。在戈培尔的设计之下,希特勒的语言曾经几乎使所有德国人激动,甚至使德国青少年发狂。......现在呢?狂气过了!真如禅宗说说的“云散水流出,寂然天地空”。......罗素力戒狂热之气(fanaticism),这对于当今之时而言,尤其必要。而戒狂热之气,必须多从事逻辑分析。 (查看原文 )
逻辑是必然有效的推论规律的科学。
究习逻辑学的人,久而久之,可能得到一点习惯,就是知道有意地避免在思想历程中的种种心理情形对于思维的不良影响。
几种常见心理情形。
1.成见是一种最足以妨害正确思维的心理情形。
免除成见很难。第一,要有反省的精神。时时反省,看看自己的思想结果和知识是不是有错误。第二,要有服从真理的精神。
2.风尚也是容易使思想结果错误的因素。如果在某时某地有某种言论,那一时那一地的人群起附和,那么对于某一类的事情之判断,便不自觉地以某种流行的言论作标准。
3.习俗或迷信,这些东西也常常歪曲合法的思维路子,而使我们得到不正确的思想结果。
4.利害关系或情感也很能使思想结果不正确。大凡没有利害关系或强烈情感发生作用的时候,人的理智在思想历程中比较容易占优势,比较容易起支配作用。在有利害关系或强烈情感发生作用的时候,可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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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易发生的混乱,便是将逻辑与经验的了解搅在一起。因为,人,究竟是生活在经验中的东西,而抽象的思想是要靠努力训练才能得到的。
要分别逻辑与经验,最好的办法是分辨真假与对错。
一般人常把事物之有无与语句之真假混为一谈,因而混乱的错误想法层出不穷。须知在事物层面只有有无可言,而无真假可言;只有到了语言层次,才发生真假问题。可是,更多的人把经验语句的真假与逻辑推论之对错混为一谈,于是毛病更是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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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在事物层面只有有无可言,而无真假可言;只有到了语言层次,才发生真假问题。 (查看原文 )
例如,有人故意把人分作‘资本家’和‘无产者’两种,许许多多人信以为真,于是跟着乱打乱杀,结果造成世界的大祸。他们不稍微想一想,难道社会上人的种类就这么简单吗?如果并非如此简单,那么在采取行动时就可不致太鲁莽决裂了。……可见逻辑教育对于人生的重要。 (查看原文 )
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间以内,都以为自己的知识绝对可靠。各人的知识,或来自感官,或来自传闻,或来自传统,或来自集体,或来自测度。一般人对于由这些来源而得到的知识很少经过理知的过滤作用。于是,这样的一些知识,沉淀到意识之海底,就变成所谓成见。新来的由感官而得的知识材料,由传闻而得的知识材料,或联想而得的知识材料就在这些成见的沉淀基础上生根。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久而久之,年纪大了,就成为成见累聚起来的珊瑚岛珊瑚是很美观的。许多人之爱护其知识亦若其珍爱珊瑚。凡没有反省思考的训练与习惯的人,最易坚持他们的成见。这类人的知识,较之有反省思考的训练与习惯的人之知识,是更与情感、意志、好恶,甚至于利害关系纠结在一起。所以,你一批评到他的知识,立即牵扯到他的情感、意志、好恶,甚至于利害关系可巧,这类人的知识偏偏常常是最不可靠的,偏偏常常是最经不起依经验来考验的。于是,他们的知识之错误由之而被珍藏。而且,如果种种外在条件凑巧,他们再依此错误作起点向前发展,那么人类古今的大悲剧便可由之而行生。 (查看原文 )
在人文现象和社会现象里,绝无数理的必然,绝无逻辑的必然。如果在这些界域之中有这种必然,那么人类和社会一定是死的。 (查看原文 )
所谓位换,就是将上述四种语句之一之主位词端换到宾位去,而将宾位词端换到主位去。这样的更换,不是可以任意为之的,而必须遵守两个规则。第一,在原来语句中没有普及的词端在换位语句中也不可普及。但是,这话并未禁止我们将已普及的词端变为不普及的词端。在某种条件之下,我们可以这样做。第二,不可变更原来语句之形式的性质。这也就是说,原来语句是肯定的,换位语句仍须为肯定的;原来语句是否定的,换位语句须为否定的。 (查看原文 )
质换就是改变原有语句之形式性质,而得到一个与原有语句相等的语句。详细一点说,质换就是借改换原有语句的宾位词端的性质以得到与原有语句之意义相等的反面语句。在质换时,语句的量须保持不变。这是一个要求。 (查看原文 )
在 A、E、I、O 四式之中,任一语句之真或假与其余三个语句之真或假,或真假不定的情形,传统地叫作语句的“对待”(opposition)。 (查看原文 )
我们说真假不定,因而不作积极肯定,这有什么用呢?”周文璞赶紧问
哎!”吴先生叹了一口气,“年轻人就喜欢简单的确定( Simplecertainty)这类的说辞,真是害人不浅!如果不能确定的事物,我们就还他一个不能确定,老老实实说不能确定,留着一步一步去切实研究,理就可明白了,…世界不也就太平了吗?逻辑之为学,从方面看来,就是严格地划分哪些是可以确定的,哪些是不能确定的之学。当着世人常将不能确定的当作确定的,因而得到伪推论或伪知识时,逻辑家告诉人,哪一些推论不一定为真,或不一定为假,因而可避免得到伪知识或伪结论时,影响所至,岂不对人生很有益吗? (查看原文 )
“二难式有办法破码?”周文璞急忙问。
“有的。”吴先生说:“反驳二难式的方法有三:第一,否认前件为后件的充分条件;第二,否认选取语句是互不相容或是共同穷尽的;第三,作一个二难式使结论与之相反,各位可以自己试试。 (查看原文 )
没有政客是诚实人
没有骗子是诚实人
“也许有人由这两句话得出“政客就是骗子'。这句话固然有人乐于接受,”老教授笑道,“但这是心理的联想,不是逻辑的推论因此,我们只好忍痛割爱。
“您是不是说,有许多话固然为大家所喜,但不合逻辑时,逻辑家只有放弃它呢?”王蕴理问。 (查看原文 )
“大致说来,在表达一种学理时,常遇到一种不易克服的困难。即是,如果过分想做到容易了解,那么对于该学理不免打1了折扣。如果对于该学理不折不扣,那么懂起来也许比较困难。关于数理科学,尤其如此。直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看见太多的人把这两者调和至恰到好处。……”吴先生点燃一支烟,这回是幸运牌的,一边说:“当然,如果不从事教学工作,而只专
门研究,如爱因斯坦、波尔、歌代勤等,碰不到这类问题。有 学问本身的结构使得人不是一步就可以了解的。例如,理论物
理学,无论说得怎样通俗,对于不了解高等数学的人,总是茫然。类此的学问实在不少。因为,这类的学问,是在知识之较
高的层次上,我们如果不经过那些必经的阶梯,是不会了解的。 (查看原文 )
界域( Domain):一种关系R的界域乃使R与各种事物发生联系的一切事物之类。例如,作丈夫'关系的界域乃一切丈夫之类
逆界域( Converse domain):一种关系R的逆界域乃该关系R由之而生的一切事物之类。例如作文夫'的关系之逆界域,乃切妻子之类。没有妻子,当无丈夫之可言。当然,我们也可以说丈夫”之类乃'作妻子'的关系R之逆界域。
范限(feld):一种关系R的范限乃属于关系R的界域与逆界域的一切事物之类。换句话说,范限乃一种关系R的界域及逆界域之逻辑和 Logical sum。例如,一切丈夫与妻子的类乃'作丈夫的关系之范限,也是“作妻子'的关系之范限,也是夫妇”关系之范限
反逆( Converse):关系R的反逆,乃当任何时候a与b有R关系时,b与a亦有关系R。“在东'的关系乃“在西'的关系之反逆。被称赞'这种关系,乃“称赞”关系之反逆;一种关系R的反逆之界域的分子与R的反逆范限的分子相同。 (查看原文 )
好吧!既然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就简单讨论一下。所谓大思想律,它们的说法各别是:同一律( Law of Identity)是:A是A矛盾律( Law of Contradiction)是:A是B与A不是B,二者不能同真第三,排中律( Law of Excluded Middlle)是:A是B或A不是B (查看原文 )
“你既然说一切真理是相对的'是真的,这一句话就不是相对的了。因为,如果“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话也是相对的,那么你所说的一切真理是相对的便是一句假话。在这样一句假话中,你不能表示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一真话。为了表示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一真话,你必须说“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话是真的。可是,当着你说一切真理是相对的'是真的时,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话就不能是相对的。“一切真理是相对的”这话既不是相对的。 (查看原文 )
研究哲学需要学逻辑吗?”王蕴理问
研究哲学也是需要的。…照我看来,恐怕比研究科学更需要。因为,研究经验科学,有实验条件、客观事物等等条件来限制它;研究纯理论科学,有符号语言、方程式、公式来限制它;研究哲学则没有什么限制它,即使有也很少很少。甚至于可怜的自然语言这一工具也被一部分弄哲学的搅得乱七八糟,结果,徒徒增加彼此之间的困难,局外人更不用说了。所以,弄哲学常常弄得漫无边际,人言人殊,不容易得到准确的知识。如果这是一病的话,那么 (查看原文 )
一般人所喜欢的,是简单的确定( simple certainty)。他们爱的是万灵丹。有此一丹,可治百病。他们不耐烦一砖一石地建造罗马。他们希望天国于一夜之间降临人间。这种过分喜好简单而又急切的心情,是一般人的一种通病。一般人既有此通病,自然很易被导向特殊的目标。大家喜好简单而又急切,于是口号、标语、主义、教条、理想…大量应市。然而,这些廉价的商品被证明老是没有实用价值时,跟着来的便是失望、幻灭、沮丧。 (查看原文 )
如果有一个青年杀了人,依法当判处死刑。在这个时分如果有人说他有老母在堂,他平时事母至孝,若将其处死,必无人奉养,情至可悯。这一路的说词,在重孝的社会传统里,很易博得同情,而可获减免。其实,在稍有逻辑训练的人看来,事母至孝与否,和犯杀人罪应否处死,二者各在不同的层界,毫不相干。事母至孝与否,乃伦理界中的问题。犯杀人罪应否处死,乃法律范围中的问题,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某青年既然犯了杀人罪,无论他事母孝或不孝,依法当处死刑那么就处以死刑。即令他真的事母至孝,也不是减免之理由。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