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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民事临时救济制度比较研究》讲述了临时程序旨在避免通常民事程序的滞后性或期间漫长而造成的不利,故其应当特别简短与迅捷,例如省略言词辩论和省略完全的举证。然而,向债权人提供临时保护的同时,亦不应牺牲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为此,法官不仅应当在发布临时命令时进行利益衡量,而且立法者还应当在担保设定、上诉手段以及损害赔偿方面加强对被申请人的保护。在此方面,德国、英国、法国和荷兰积累了丰富的判例与学说。
周翠,同济大学工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德国图宾根大学LL.M.,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现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这是周老师的博士论文,我主要阅读了德国与中国部分,对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有了初步的概念认知。 对临时措施,并不应当以诉前诉中的时间界分来设计规则,而是应当以功能导向为原则,区分保全型、定暂时状态型和履行型。 周老师在写作该博士论文时,非常强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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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Lawcoco 2019-05-23 12:24:05
这是周老师的博士论文,我主要阅读了德国与中国部分,对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有了初步的概念认知。 对临时措施,并不应当以诉前诉中的时间界分来设计规则,而是应当以功能导向为原则,区分保全型、定暂时状态型和履行型。 周老师在写作该博士论文时,非常强调法官自由裁量权,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