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何为正当行为'之前,首先要明确'正当'和'违法'这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对于反思刑法学正当性理论而言,当代元伦理学对价值语词的分析颇具启示意义。结果无价值论不但与阶层犯罪论体系相冲突,而且暗含着'描述主义谬误'。与其他形态的功利主义哲学相比,制度功利主义更具合理性,它理应成为现代刑法的哲学基础。应当从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性差异中去理解正当与免责、违法与有责的界限。结果要素不是行为规范的内容,而是裁判规范的内容。行为实际结果的好坏与其正当与否无关。有必要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正当化事由的具体构造进行反思。
0 有用 Romanonov 2023-08-08 23:11:46 河南
惊艳!
1 有用 刀笔和先生 2019-06-11 02:09:34
从头到尾,自始至终,从理论到案例,从表层概念到深层逻辑,乃至撕下结果无价值“客观危险说”这最后一块遮羞布,马老师虽师承老张,其火力几乎全对准了张明楷。可鏖战之时其锋芒再转向二元论,二者同属一派却依旧不减其纵横剑光,痛心疾首间,对后者之妥协大有恨铁不成钢之意。最后马老师可谓“图穷匕见”,祛结果无价值之谵妄之魅,是为正一元行为无价值沉冤之名,从元伦理到制度功利主义,再到违法性重新引入“主观要素”而驱逐... 从头到尾,自始至终,从理论到案例,从表层概念到深层逻辑,乃至撕下结果无价值“客观危险说”这最后一块遮羞布,马老师虽师承老张,其火力几乎全对准了张明楷。可鏖战之时其锋芒再转向二元论,二者同属一派却依旧不减其纵横剑光,痛心疾首间,对后者之妥协大有恨铁不成钢之意。最后马老师可谓“图穷匕见”,祛结果无价值之谵妄之魅,是为正一元行为无价值沉冤之名,从元伦理到制度功利主义,再到违法性重新引入“主观要素”而驱逐“结果要素”,终为流浪已久的“主观主义”塑一回归之金桥而尽了绵薄之力。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