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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要以繁简分流为前提,并结合整个司法改革进行。目前,裁判文书说理繁简不分,有必要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审理程序、争议情况、庭审情况、文书种类等进行繁简分流,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裁判文书说理繁简分流首先是文书体例的繁简分流。近年来,为了与说理相对应,一些地方法院探索创新了裁判文书体例,包括简化说理的裁判文书、分流说理的裁判文书、加强说理的裁判文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可以探索口头裁判,突出争议焦点等。
罗灿,汉族,1982年生,湖南宁乡人,现任优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法官,北京市法学会会员。2001~2005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外语学院,以良好成绩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2005~2007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硕士学位;2009~2012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刑法学博士学位,其间曾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等交流学习;2014年至今,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做博士后研究。注重在司法实践中研究刑法理论,参与审理的案件两次被新闻联播报道,先后在《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法院报》等法学期刊、报纸发表论文几十余篇;参与翻译《刑法理论的核心问题》一书,参与撰写著作多部,曾获第三届“青年法学成果奖”三等奖;主持或参与多个省部级课题;关注和研究司法改革,尤其是大数据时代司法的机遇与挑战,已发表论文《大数据时代下构建量刑资讯系统的若干设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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