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本书分十四个专题,围绕全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关键问题展开,保留了口语化的表述形式,以“讲”的写作体例,深入浅出地讲述深奥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明民事诉讼实务工作中的技巧。
本书目标着眼于司法实践,侧重实务应用是本书的特色。本书并不仅仅针对民事诉讼证据,对于刑事诉讼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运用也有触及,是一本适合律师、法官、仲裁员等法律人阅读的办案参考用书,也适合对证据法有兴趣的法学专业学生以及大众读者阅读。
作者简介 · · · · · ·
王新平,1972年1月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台州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2011年获“台州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获“浙江省律师行业模范党员律师“称号,2014年获“浙江省优秀律师”称号,2016年获“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五届百名优秀人物(十大优秀律师)”称号,2018年获“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台州市十大杰出仲裁员”称号。
公开出版《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激情与梦想:王新平律师辩护词代理词选录》等著作三部;撰写的代理词作为教学范文编入全国高等学校创新法学系列教材《司法文书写作》;发表论文、案释、随笔等各类体裁文章50余篇,代表作有: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设想》...
王新平,1972年1月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台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台州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
2011年获“台州市十佳优秀律师”称号,2012年获“浙江省律师行业模范党员律师“称号,2014年获“浙江省优秀律师”称号,2016年获“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第五届百名优秀人物(十大优秀律师)”称号,2018年获“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台州市十大杰出仲裁员”称号。
公开出版《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激情与梦想:王新平律师辩护词代理词选录》等著作三部;撰写的代理词作为教学范文编入全国高等学校创新法学系列教材《司法文书写作》;发表论文、案释、随笔等各类体裁文章50余篇,代表作有:
《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的设想》
(《中国律师》1996年第4期)
《对一起行政案件的法理思考》
(《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与法理研究》
(2003年获评台州市律师优秀论文一等奖)
《排除妨碍纠纷案件中的请求权行使》
(《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2期)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之辨析》
(《浙江审判》2010年第10期)
《未生效合同疏议:兼评<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
(2015年获评浙江省第五届律师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
《经验法则的运用:基于案例的整理与反思》
(2016年获评台州市律师优秀论文一等奖)
目录 · · · · · ·
第一讲 概 述
一、证据的界定
二、证据的属性
三、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四、足以反驳与足以推翻
第二讲 举 证
一、谁有权取证
二、举什么证
三、法官有无权力分配举证责任
四、证据可否撤回
五、证据目录如何编
第三讲 质 证
一、质证的次序
二、质证的内容
三、质证的方式
第四讲 推 定
一、相关术语比较
二、典型案例评判
第五讲 自 认
一、自认与认诺
二、诉讼外自认
三、典型案例评判
四、拟制自认
五、撤销自认
第六讲 经验法则
一、常识、常理、常情
二、法解释之功能
三、证据法上之功能
第七讲 举证期限
一、延长举证期限及于双方
二、不受举证期限约束的情形
三、变更诉讼请求与举证期限
第八讲 书 证
一、书证的载体
二、复印件的性质及质证
三、复写件的性质及效力
四、单位证明材料的性质
五、笔迹鉴定的申请主体
六、传真件的认证
七、书证提出命令制度
第九讲 物 证
一、物证的特征
二、物证的类别
三、物证与书证的区别
四、物证的出示
五、物证的证明力
第十讲 视听资料
一、单一的视听资料可否采信
二、偷拍偷录所使用的设备要求
三、视听资料真实性的判断
第十一讲 电子数据
一、电子邮件
二、手机短信
三、微信聊天记录
第十二讲 证人证言
一、证人的资格
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判断
三、典型案例评判
四、证人信息开示
第十三讲 鉴定意见
一、鉴定的范围
二、鉴定的对象
三、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后果
四、何谓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五、鉴定报告的有效期
六、公估报告的性质
七、鉴定意见的审查
第十四讲 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限定在诉讼过程中
二、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未必均属当事人陈述
三、诉讼代理人的陈述
四、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
五、预备性答辩
附录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条文对照表
其他规范性文件目录
后 记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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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的发现,主要来源于利益对立的当事人之间所开展的诉答与抗辩,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以消极沉默的形式使案件事实因缺少对抗而出现真伪不明时,消极沉默方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这就是拟制自认。所谓的“视为”,为法律上的拟制,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反证的方式予以推翻。因此,当事人在法庭上若闭口不言,尤其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不置可否,可能导致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 拟制自认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在诉讼上表现为一方当事人的沉默行为,它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6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的陈述”这一证据种类。对这一点需要有正确的认识。 拟制自认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即不置可否;二是经审判人员对沉默的后果予以说明和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即仍不表态。 诉讼代理律师向当事人的说明和发间不成立拟制自认。在庭审发问环节,有时遇到对方当事人比较刁滑不正面回答我方可发问,我方可向法庭郑重提出,该事实是对方当事人亲历所为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须正面作出回答,然后提请主审法官向其说明并询问,目的是想达到拟制自认的效果。 拟制自认只针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诉讼代理人对对方主张的事实表示沉默,可能出于不了解案情,法庭若将该沉默视为自认,则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的最终目的不符。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27页 -
民事诉讼中,经常要运用到推定。例如,对于有关身份及权利的登记,一般认定登记的即为真实的;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区域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动产的占有者为所有人;夫妻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家庭日常消费)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等。 推定不是证据,而属民法的技术性概念,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明规则。按其形式,分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根据法律明文规定所进行的推定。事实推定,系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所进行的推定。由于推定的事实并未由证据来证明,并且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虽然存在高度盖然性,但并无必然的关系,所以允许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对方当事人可以就基础事实提出反证,也可以对推定事实提出反证,还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逻辑关系。因此,证据法中的推定均是可以反驳的推定,又称相对推定。 (查看原文) —— 引自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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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树生 2023-11-08 14:48:40 湖南
知道证据很重要,却不知在实务中运用证据,这本书也能给我建立一个框架。
1 有用 Halychyna 2021-04-14 11:51:41
速成宝典
1 有用 法海泛舟 2021-10-25 22:14:34
实务界人士所著,难得
16 有用 wakawaka 2020-05-05 21:47:14
以我残存的民事诉讼理论基础和有限的民事经验,把这本书仔细地看完了。整体而言,这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操性的书:与大多数实务书籍相比,有着更多的理论阐释;与此同时,作者代理的案件种类繁多,也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更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对各级法院指导意见、业内专家学者观点、类案裁判观点的掌握程度令人叹服,展示了一个理想的专家型律师形象。此外,证据新规出台后本书更新及时,语言表达准确、行文流畅,不时掺杂三大诉讼... 以我残存的民事诉讼理论基础和有限的民事经验,把这本书仔细地看完了。整体而言,这是一本兼具理论性和实操性的书:与大多数实务书籍相比,有着更多的理论阐释;与此同时,作者代理的案件种类繁多,也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更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对各级法院指导意见、业内专家学者观点、类案裁判观点的掌握程度令人叹服,展示了一个理想的专家型律师形象。此外,证据新规出台后本书更新及时,语言表达准确、行文流畅,不时掺杂三大诉讼法之间的对比,适合民事诉讼初中级从业者精细阅读。 (展开)
0 有用 n 2023-05-28 15:24:04 广东
对案子有些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