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史足徵录》,上海文藝出版社2020年8月版。有兩處細節商榷如下:
一、

p97,引用韓愈文,釋爲 「當韓愈因爲趕時間,只能用散頁來抄寫作品的時候,要特別請求對方“取其意而略而(原引文如此,當爲“其”」禮” 」。
按據韓愈文(此文爲《與陳給事書》)原文,“《送孟郊序》一首,生紙寫,不加裝飾。皆有揩字注字處,急於自解而謝,不能俟更寫。閣下取其意而略其禮可也。”文中“有揩字注字處”,揩字指塗抹不要的文字,注字指加字,是爲沒有謄清的草稿,因爲時間急迫,韓愈沒有謄抄清稿,就把有“揩字注字處”的草稿直接進于對方。即使當代,把未謄清的草稿直接給對方也是略爲失禮的事,所以韓愈要特意請求對方諒解,“取其意而略其禮可也”。韓愈文中特別言及“不能俟更寫”,更可見請求對方諒解之處在“寫”不在“裝”。另外,“皆有揩字注字處”的“皆”字亦應注意。若只指散頁的《送孟郊序》,何“皆”字之可言。既曰“皆”,可見是統指有標軸的十首一卷,和散頁的《送孟郊序》,也就是說二者都“有揩字注字處”。因此,我認為,胡文對這裏的韓文理解有誤,韓愈是因爲沒有以謄寫清稿,而是以草稿直接呈給對方,而特別請求對方“取其意而略其禮”,並非如胡文所言,是因爲散頁問題。所以此例是不能作爲胡文這裏所要論證的問題的用例的。
二、

《陈垣早年的两件尴尬事》一文補記說:「今日稱替人代考者爲“槍手”,實有淵源,清人即有稱作”長槍者」。據文意,似認為“槍手”是現代詞彙,是由清朝的“長槍”之類說法衍化而來。
其實,槍手一詞早已產生,至晚在清朝時已有。約雍正時到乾隆初年產生的小說《儒林外史》,在講述匡超人替人代考時,已用到槍手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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