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的原文摘录

  • 每种理论都有合理之处,千万不要在自己看重的观点上,附着不加边界的价值。你可以坚持你的观点,但一定要接受对立观点也有其合理之处。以赛亚·伯林说“人类有两类思想家,一类是一元论,像刺猬,非此即彼,非黑即白;还有一类是狐狸式的,圆滑,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承认对立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人类历史上,给人类带来浩劫的往往是一元论的刺猬型思想家,学习法律,很多时候我们要像狐狸,要有承认对立观点有合理的成分。当然人需要有原则,你可以坚持原则,但也一定要注意原则有模糊地带,很多时候妥协不是牺牲原则,很多时候妥协正是为了坚持原则而有所让步。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7 08:23:45
    —— 引自章节:081 抢夺罪
  • 人类所有的天才都是在前一个天才基础上稍微迈了一步,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所有的原创性观点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往前面迈了一步。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定要阅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你可能会发现现在绝大多数观点都是“剽窃”,剽窃的是人类伟大的观点,我们只不过在品尝人类伟大观点的残羹冷炙。我们的时间是如此的有限,在某种意义上,我们每分每秒都在接近我们生命的终点。爱惜光阴,在有限的时间要做有意义的事情,要去阅读人类伟大的经典,用阅读去延长有限的时间。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7 08:24:00
    —— 引自章节:081 抢夺罪
  • 公共权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公共权力就不得妄为。公权力没有讨价还价的空间,如果上访者的要求合法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满足,如果不合理,就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拒绝——如果超越法律规定,碍于上访压力予以同意,那这种行权方式本身就是滥用职权,涉嫌渎职犯罪。 而如果政府也能“被要挟”,公权力也能拿出来“做交易”,那么公权和私权的界限就不复存在了。试想行为人向政府索要补偿,不是直接依法处理,而是先“私了”,如果谈不拢,则行为人可构成敲诈勒索的未遂;如果谈拢了,而政府又觉得受到了要挟,那么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的既遂,政府相关主管人员则构成滥用职权罪,总之结局不是抓人就是被抓。 可见,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否则公权沦为私权,私权不复存在。公私不明,国之大忌。 正当维权不应沦为犯罪,刑法应当考虑伦理道德的需要。愿这句法治的启蒙信条依然能够为所有的法律人所牢记:对公权力而言,凡是没有允许的,都是不可为的;对私权力而言,凡是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做的。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7 08:24:19
    —— 引自章节:082 敲诈勒索
  • 我非常欣赏英国作家切斯特顿的一句话:“一个开放的社会像一张张开的嘴,在合下来的时候,一定要咬住某种坚实的东西。”一个社会一定要有核心价值,天变地变,道义不变。人类不是财富的聚集体,人类是精神的聚集体,能够把人聚合在一起的永远是精神。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7 08:24:41
    —— 引自章节:082 敲诈勒索
  •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将自己幻化为正义的代表。但正如尼采所说:与恶龙缠斗过久,自身亦成为恶龙;凝视深渊过久,深渊将回以凝视。所以法治从不对权力抱有良善的假设,因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倾向于绝对腐败。相比于犯罪,不受约束的公权力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7 08:25:14
    —— 引自章节:092 寻衅滋事罪
  • 人虽然生而自由,但其实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由如果不受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7 08:25:34
    —— 引自章节:094 组织卖淫罪
  • 黑格尔用否定之否定学说来为刑罚的正义理论背书:犯罪是对法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之否定,刑罚具有自在自为的正义,加于犯罪人的刑罚不但是自在正义的,因为这种刑罚同时是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他的自由的定在,是它的法,所以是正义的;不仅如此,而且它是在犯人自身中立定的法,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国家不对犯罪人处以刑罚,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通俗地说,惩罚犯罪人其实只是对他理性的尊重。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6 17:07:54
    —— 引自章节:001 刑罚的起源
  • 古话说,“刑不可知,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如果刑法的使命只是打击犯罪,其实没有必要制定成文刑法。它只需存于统治者的内心深处,一种秘而不宣的刑法较之公开明示的法律,更能打击一切所谓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也是简单明快的:因为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你犯罪了,那么你就要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刑罚,至于具体处何刑罚与你无关,这要看法官的心情。这样的话,一切有关谁应该构成犯罪,谁不应该构成犯罪,也就只能依赖于权力者的个人偏好。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个国家对付犯罪并不需要刑事法律,没有刑法并不妨碍国家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和镇压。而且没有立法的犯罪打击可能是更加灵活、有效、及时与便利的。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在宣传上有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反而束缚了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 那么,人类为什么要有刑法?这个问题在300年前,欧洲启蒙思想家们作出了回答: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犯罪人,而是国家。也就是说,尽管刑法规范的是犯罪及其刑罚,但它针对的对象却是国家。 刑杀之权是一种由国家垄断的暴力。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无论哪种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至善至美的权力只存在幻想之国,世俗的任何权力都不可能没有瑕疵。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6 17:09:21
    —— 引自章节:003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比犯罪更可怕
  • 当惩罚一个人是为了将其作为对其他人进行威慑的范例,你只是把他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这本身就是一件非常邪恶的事情。如果刑罚的正当化基础不再是应受惩罚性,而是预防的有效性,那么惩罚罪犯也就不必要求他真的实施犯罪。正如C. S.刘易斯所言:仁慈只有当其生长于正义岩石的缝隙中,才能开花。若将其移植到人道主义的泥沼,它将变成食人草,而其可怕之处更甚,因为它依然顶着可爱绿植的名字。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7 08:18:35
    —— 引自章节:033 刑罚体系
  • 报应主义可以满足人们的复仇情感。任何人受到侵害,都会希望罪犯受到惩罚,这种愤怒的情感是人性使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如果不通过刑罚抚慰这种受到伤害的情感,那么人们就会采用私力救济来追寻正义。多年前,我曾反对死刑,但现在我的观点发生了变化。那种忽视公义,滥施恩情的人道主义有着太多的伪善。他们经常为了假想的将来,而忽视现在的利益。为了抽象的人类无视具体人的悲苦。对于那些极度邪恶的杀人重案,如果不处以极刑,如何能够抚慰仍存于世之人的泪水。 其次,死刑也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犯罪人出于自由意志,选择犯罪,自然也就预见了行为的后果,对他的惩罚是对他理性选择的尊重。黑格尔把这叫做“自为的正义”,由于犯罪是犯罪人选择的结果,因而刑法也可以合乎逻辑地从犯罪人的行为中引申出来,获得合理性。关于犯罪的自我选择性,黑格尔也有一段名言:“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求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换句话说,既然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已经预知犯罪的后果,如果不惩罚他,不是对他们的侮辱吗:我和另外两个人杀人,他们都判死刑了,凭什么不判我死刑,这不是看不起我吗? 最后,死刑也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当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唯一可以补偿的就是你自己的生命,没有任何其他代价可以补偿他人的生命。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谋杀者判处死刑正是对生命的尊重。这有点像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原则:“犯罪行为不是最初的东西、肯定的东西,刑罚是作为否定加于它的,相反的,它是否定的东西,所以刑罚不过是否定的否定”。黑格尔的意思是说,犯罪是对法的否定,所以犯罪又叫不法行为,而法是不允许被否定的,所以要通过刑罚来对犯罪(不法)进行否定,否定之否定,从而使法得以在更高层次上升华。用黑格尔的话来说,这叫做“自在的正义”,通过死刑来进行否定之否定,生命被尊重这个信条就获得了自我实现。 (查看原文)
    伯爵·水魅 2025-04-17 08:19:29
    —— 引自章节:035 死刑的存与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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