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多世纪前,费孝通先生在其《乡土中国》中讲,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于是“乡土性”成为中国乡村社会性质的经典描述。今天,距费老著《乡土中国》的时代已有六十余年,《乡土中国》中的“乡土性”是否依然存在于今天的乡村社会?一些以乡村秩序为主题的研究认为,即使在变化了历史条件下,《乡土中国》中所描述的“乡土性”仍然清晰可辨;“乡土性”不仅可以作为韦伯意义上所使用的理想型概念,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考察乡村社会法律与秩序的背景。[①]然而,董磊明教授的近著《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以下简称《宋村的调解》)彻底打破了人们对“乡土中国”的想象。《宋村的调解》揭示,构成乡土中国的“乡土性”已发生质变,由“人情”与“礼治”为内核的“乡土性”褪变成了由“理”、“力”、“法”相互混合和交杂的“结构混乱”。“乡土中国”已不再“乡土”,而是处于“结构混乱”的状态。
一、由“情”至“理”
关于“乡土性”的具体所指,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没有作专门的界定,而是将构成乡土性的核心元素内涵于他对乡土社会的描述之中。费先生用“差序格局”以说明乡土社会中社会关系的特点:以已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联系……像水波一样,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②]换言之,从人际关系的强度上看,“波纹”越大,强度越小。对于推动这种波纹的“石子”,在《乡土中国》中的“血缘与地缘”篇,费孝通先生认为基于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人情是推动“波纹”的基石。“亲密的共同生活使各人相互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之在授受之间无法一笔一笔地清算往回。亲密社群的团结性就依赖于和分子间都相互拖欠着末了的人情。欠了别人的人情就得找个机会加重一些去回个礼,加重一些就在使对方反欠了自己一笔人情。来来往往,维持着人和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亲密社群中既无法不互欠人情,也最怕‘算账’。”[③]
关于人情在人际交往中作用,在梁漱溟先生那里得到了更为系统的阐述。他说:“吾人亲切相关之情,几乎天伦骨肉,以至于一切相与之人,随其相与之深浅久暂,而莫不自然有其情分……所谓孝悌礼让之训,处处尚情而无我。”在梁漱溟看来,乡土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是“伦理本位”的关系,而“伦理关系,即是情谊关系,亦即是其相互间的一种义务关系。伦理之‘理’,盖即于此情与义上见之。更为表示彼此亲切,加重其情与义。”[④] 也就是说,情义是“伦理本位”的核心内容。翟学伟在分析中国人际关系的模式时也认为,人情是人际关系模式中的核心,它表现了传统中国人以亲亲(家)为基本的心理和行为样式。“乡村生活中的聚族而居和家庭生活中的血缘亲情等,导致了中国人的生活和交往需要以长期、稳定和和谐为要旨。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中国人在为人处世中加重了情的成分。[⑤]
可见,人情是构成了乡土社会“乡土性”的核心要素,是学者表述乡土社会性质的关键词。乡土社会以“人情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人情往来、互助合作增加整个社区的亲密性。在以人情为行为原则乡土社区中,村民之间有着长远的预期,村民间的交往所追求的不是直接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恩惠的最优化。
但是,随着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当下中国乡村社会的性质正发生变化,由此,无论是出于学术关怀还是现实关怀,均有必要对“乡土性”进行重新认识与把握。基于此,《宋村的调解》在处理宋村的各类纠纷案件时呈现着“乡土性”的裂变。作者通过“行动单位”的视角来理解与把握乡土性的变迁,展现乡土社会“人情”的式微。行动单位的视角在于揭示“差序格局”在社会结构上的等级序列:以已为中心形成家庭、小亲族、宗族、村落等不同层次的认同与行动单位,行动单位按差序格局中的“波纹”,由“里”往“外”推,“波纹”越大,认同度越低,互助合作的行动能力越弱。[⑥]从《宋村的调解》看,人情式微随着行动单位的缩小,而逐渐退缩。人情按照行动单位的层次,由“外”往“里”退,人情往来与合作互助逐步从“村庄”层面急剧退缩至“小亲族”层面,最后直接退进到了村庄最小一级单位------“核心家庭”之中。随着人情退缩,理性同步张显,以至于兄弟、堂兄弟之间的交往不再以“人情”为原则而讲理性算计,兄弟、堂兄弟的关系理性化。理性的张显与人情的退缩的过程揭示着乡土社会更为深层次的变化,即“直系家庭的核心化”。[⑦]直系家庭的核心化直接体现在直系家庭内亲子关系的理性化以及孝道的式微。大多数村民不得不接受“养儿已经不能防老”这一事实。宋村老年人“自奔自吃”的残酷现实使村民在进入老龄阶段之前便计划着如何存钱防老。村民更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和现实化利益的获得,村庄生活的伦理色彩越来越淡化。直系家庭的核心化表明,血缘关系的凝聚力在契约关系和理性算计的冲击下急剧衰弱,原先具有血亲关系的“自己人”关系不断外化。村庄的交往规则最终摆脱了“血亲情谊”和“人情面子”的束缚,走向以利益算计为旨归的共识规则体系。[⑧]原先亲密的社区生活慢慢衰变为理性化的社会生活;以人情为行为逻辑的亲密社区越来越有陌生化,村民正在以对待陌生人的方式对待彼此,而不再遵守亲密社区中的人情原则。村庄社会关联逐渐松散,村民之间的关系疏远,人与人的期待降低,人际交往日趋理性。村庄规则体系在从人情化至理性化的过程中,乡土性中的“情”已经被“理”所消解。
二、从“礼治”到小亲族的“力治”
如果说构成“乡土性”的“情”体现了乡土社会中“伦理本位”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那么“礼”则概括了乡土社会中最为基本的秩序机制,同时,“礼”也是乡土社会“乡土性”的另一个核心元素。
费老在《乡土中国》中讲,乡土社会是个“礼治”的社会,所谓“礼治”就是对规则的谙熟以及自动地遵守规则。正如费老所说,“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礼并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⑨]简言之,乡土社会的秩序不是靠外在的有形国家权力机构来维持,而是依靠人们对礼俗的熟悉,对传统规则的服膺。因此,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必须熟知“礼”,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有问题的人。[⑩]“长老”是承载与施实“礼治秩序”的权威。长老的权威既不是一种民主的同意权力也不是专制的横暴权力,而是一种爸爸式的教化权力。[11]这种教化权力存在的基础则是乡土社会中“情”和“礼”,因为“情”的弥散性,长老统治的才具有亲子关系般的性质,既非同意又非横暴。也正是因为行为者对“礼”不问理由地遵守,教化权力才能从亲子关系扩大到成人之间的关系。人们对形成“礼”的规则的接受是权威与秩序的有效保证。“礼治”秩序不仅表明国家对乡土社会内生权威与秩序的默认,而且也说明了国家与乡土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乡土社会基本处于“无讼”状态。乡土社会依靠“情”和“礼”的运作保持长期的稳定与和谐。
《宋村的调解》的问题意识是,当“乡土性”遭遇现代性的全面冲击时,“礼治秩序”中的权威与秩序是否依然存留于当下的乡村社会之中?如果承载“礼治”的权威已经碎片化,那么村庄将呈现怎么样的秩序状态?维系这种秩序状态的机制又是什么?通过对宋村调解的精细分析,作者勾勒出了一幅“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图景。与“乡土中国”中“礼治”的权威与秩序不同,《宋村的调解》所展现的是由多种力量与不同“权威”所主导的村庄秩序。
1980年代以前,在“革命”的话语下,构成“乡土性”中的“礼治”规范和“长老”权威纷纷退场,代之以一个全能型的国家社区,“乡土性”被国家化,乡村社会成为总体性社会的一部分。整合村庄秩序的机制主要是“覆盖”式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不仅重组了村庄的权力结构,而且为村庄的秩序提供了一整套严密的组织与文化网络,从而将整个乡村社会成功地整合进新型的国家政治体系之中,并有效地克服了国家政权的“内卷化”问题。人民公社的解体,代表国家权力的村庄组织网络和集体主义的国家意识形态开始衰弱,国家整合村庄的能力明显下降。
国家常规性权力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逐渐退出村庄,以兄弟、党兄弟为主体的“小亲族”成为村庄占主导地位的力量,并形塑了村庄的秩序机制。小亲族的“力治”主要基于“门子大、兄弟多、拳头硬”的身体暴力。小亲族所主导的秩序一般是以弱者回避强者的方式维持。在小亲族的“力治”下,村庄的纠纷常常起因于小亲族的“拳头”,而纠纷解决的方式也往往是以“拳头”定胜负,最终形成强---弱格局的秩序。那些“门子小,势力弱”的村民总是期望将来多生儿子以扭转这种基于拳头的强---弱秩序。也正因此,1980年代的村民仍然有十分强烈的生育冲动。
到1990年代以后,由于小亲族的理性化使亲兄弟之间的凝聚力变得松散,当村民发生纠纷时,其兄弟、党兄弟不会再替他出头、帮架,小亲族的拳头能力急剧下降。农民不再可能凭借兄弟多势力众在村庄纠纷中占据优势。村庄发生矛盾纠纷时,村民开始拨打110,“迎法下乡”。[12]维持村庄的秩序机制似乎由拳头的暴力转为了现代性的“法治”。
三、乡村混混的“力治”与国家的法治
费老在写作《乡土中国》时,现代的司法制度已经在国家政权的建设下开始伸入乡村社会。但费老认为,现代司法制度是作为一种外来的秩序机制,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不但没有起维护秩序的作用,反而破坏了乡土社会中的“礼治”秩序。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末得,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13]现代司法在乡土社会所遭遇的尴尬是因为现代司法的性质与“乡土性”不契合。基于现代司法与“乡土性”的不相融,推行司法制度的前提必须是“乡土性”的变迁。按照现代化理论,“乡土性”变迁的方向应该是从传统的“情、礼”社会变成与现代司法相契合的“法(制)、理(性)”社会。
透过村民的“迎法下乡”,《宋村的调解》似乎给我们展现了这样一种逻辑:当小亲族理性化后,纠纷及其解决中的暴力因素日趋减少,村庄日常秩序日趋表现出现代式的平等,与现代性法律相匹配的村庄社会基础已具备。简言之,村民“迎法下乡”的背后应该是以“情、礼”为核心的“乡土性”社会已经转向了以“法、理”为核心的“现代性”社会。
然而,《宋村的调解》所要展现的逻辑并非如此简单而又线性。在“宋村的调解”中,我们看到了另外一种力量------乡村混混的灰色势力。并且,混混的灰色势力在“宋村的调解”已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在发生纠纷时,不仅村民借用混混的势力,而且村组干部也借用,谁认识的混混多,谁的势力就大,与混混联系紧密的村民因此能办到一般人办不成的事。乡村混混的“力治”日趋主导宋村的秩序。[14]这些来自村庄之外的混混在解决纠纷时更热衷于使用暴力,这种暴力与小亲族的暴力相比,更加无情、赤裸、剧烈而无所限制。
村民的“迎法下乡”行为确实折射出乡村社会具有了一些与现代国家法律相匹配的结构,也反映了乡村社会内生出了对现代法律的需求。然而,乡村混混的“力治”与我们所期待的“法治”图景相去甚远,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的介入给我们呈现的不是法律下乡后的平等,而是国家权力的不及和法律虚置的图景。法律的虚置不仅在于村民对法律和法治精神不甚熟悉,而且在于村民援用法律力量来保护权益的成本十分高昂,甚至高昂到村民难以承受的程度。基于此,《宋村的调解》特意指出,“迎法下乡”里的“迎法”并不是指用现代司法的程序来协调、处理乡村日常生活的纠纷,而是指能够体现公正、形成秩序的一种国家权威的力量进入乡村社会。[15]
《宋村的调解》显示,乡土性的“礼治”不仅没有顺利地过渡到现代性的“法治”,反而出现了“法治”和“力治”相互杂糅的混乱格局。对于这种混乱的局面,作者概之以“结构混乱”。作者指出,“结构混乱”的背后是两套甚至多套正义观和价值系统共存于村庄社会、它们在结构上势均力敌,没有一套正义观和价值系统能够占据绝对优势和竞胜地位,村庄秩序因此缺乏保障。“结构混乱”所指称的紧张和对立、结构性地存在于村庄场域之中无法调和。[16]笔者认为,“结构混乱”不仅形象地概括了当下乡村社会的基本秩序状态,而且揭示了乡村社会变迁的基本样态:构成“乡土性”的元素被解体而新的社会结构仍没有形成的混乱状态。这种混乱状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村庄流动性的增加、异质性的凸显、人情的淡化、理性的加剧、社会关联的降低、村庄认同的下降、公共权威的衰退、“力治”秩序的发育。以“情、礼”为核心的乡土社会并没有基于一种线性的进化观发展成具有现代性法治基础的“法、理”社会。相反,以“情、礼”为核心“乡土性”褪变为了一种“理”、“力”和“法”相互交杂的“结构混乱”的状态。
对于乡村社会的“结构混乱”状态,作者从现代国家构建的角度提出了非常有意义的建设性方案,认为应该从现代政治构建、现代市场构建和现代社会生长等方面进行国家政权建设。作者借用迈克·曼的权力二分理论中的基础性权力,认为国家政权建设的着力点应该在于增强农村基层政权的常规性权力。而基层政权常规性权力的建设应该基于具体而特定的乡村社会性质,而不能一厢情愿地从价值和理念出发。由此,作者认为今天中国基层政权的改革目标不是精减机构、减少人员,国家政权建设也不能简单停留在机构和职能设置的层面;而是要适宜当前农村出现的特殊情况,来建构一个在具体国家任务指导下的,适宜农村社会性质与状况的具有强大常规性权力的基层组织体系。[17]
四、结语
后税费时代的基层政权与乡村社会之间的关联度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不断弱化,基层政权组织在合村并组、减员并岗的风潮下正逐步“悬浮”于乡村社会朝官僚化方向发展。现实中的基层政权建设总是无视“乡土性”变异的逻辑及其状态。可问题是,乡村社会的秩序在客观上总需要一定的力量来予以维持。针对乡村秩序“结构混乱”的现实,笔者十分赞同作者的以加强国家常规权力为目标的基层政权建设的观点。正如《宋村的调解》揭示,“结构混乱”的乡村社会需要国家常规性权力的进一步深入,以遏止农村黑恶化的暗流,保证基本的秩序与公正,促进新的稳定结构早日形成。但是,在提升常规性权力时会面临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即如何规范和制约强制性权力?因为常规性权力与强制性权力恰如一枚硬币的两面,难以剥离,往往一进俱进、一退俱退、一荣俱荣、有衰俱衰。如何处理好这两种权力的关系可能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但无论如何,“乡土性”的质变是构成国家常规性权力进一步深入乡村社会的现实性前提。更为重要的是,乡土中国“乡土性”的变异以及当前乡村社会中“结构混乱”的状态应该成为中国乡村研究和国家基层政权建设仍至当前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的一个不可回避的前提和问题。这也正是《宋村的调解》所要表达的关怀。
评《宋村的调节》——欧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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