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人》的原文摘录

  • 最高法院每年都要向国会提交年度司法报告,这并不是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而是塔夫脱总统时期形成的一项惯例,有点类似于行政分支每年提交的“国情咨文”。年度司法报告往往以书面形式提交,内容主要是对联邦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和回顾,反映法面临的困难,同时向国会提出一些具体要求。国会不必对报告投票表决,但如果报告的要求和建议有合理性,国会会相应采取一些回应措施。 (查看原文)
    小宁酱 2012-08-08 14:37:52
    —— 引自第285页
  • 最高法院本身就是民主过程的产物,用句或许有些冷酷的话来说,它既代表着最好的人的利益,也代表着最坏的人的利益。对我们的最高法院,我们无须寄予太多期望,也不能完全不抱希望。 (查看原文)
    小宁酱 2012-08-08 15:03:32
    —— 引自第300页
  • 理查德·M.尼克松之所以赢得总统大位,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承诺将削弱最高法院中的自由派势力。随后三年,他幸运地获得了四次提名大法官的机会,对司法系统的调整终于开始了。经尼克松提名,沃伦·E.伯格成为沃伦的继任者,然而,在伯格法院,最高法院在某些领域反而比以前表现得更为自由。 罗纳德·里根在1980年大选中击败吉米·卡特后,耶鲁法学院顿时陷入悲恸气氛。 尽管共和党在国内政治选举中占据优势,但保守派法学社团的发展却未能保持同步。这一时期,自由主义仍是各大法学院的主流意识形态,而且代表着一股根基牢靠的智识力量。 但到了八十年代,随着卡特行政分支的失败,许多传统民主党人纷纷离开法律实践部门,投身于批判法学研究运动(CriticalLegalStudies)。批判法学研究受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格兰姆莱(AntonioGramsci)、法国后现代结构语言学家雅克·德里达(JacquesDerrida)等思想家的著作影响较大,认为法律并非一套由核心规则构建的体系,更不可能创立一个更为公平公正的社会。更有甚者,干脆认为法律就是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无论这套理论有何优点,批判法学研究始终以其卓尔不群、离经叛道的观点游离于主流法学理论之外,其理论上的极端怀疑主义与观点上的过激主义,使立法者与法官都对它敬而远之。此时,法学院的主流领域终于向正蓬勃发展的保守主义敞开了大门。 (查看原文)
    坐忘 2012-08-14 05:43:37
    —— 引自章节:联邦党人的思想战
  • 马歇尔在大法官任期内过得并不如意。困扰他的主要因素是他日渐衰弱的身体。在最高法院最后的那段时光里,他一直在与疾病抗争,为了能撑到可以任命自己继任者的民主党总统上台,他嘱咐自己的法官助理道:“就算我死了,也要把我给撑起来!” 出人意料的是,马歇尔最终于1991年宣布辞职,此时距他83岁生日尚有一周。“我老了,是该离开的时候了。”在次日的记者招待会上,他这么解释道。说这些话时,马歇尔坐在轮椅上,显得黯然神伤。 托马斯仍不能算最高法院正式成员,调查记者们正虎视眈眈,试图刨出新料。白宫官员们认为情势危急,顾不上伦奎斯特是否尚在丧期,他们找到首席大法官,陈明利害,请他尽快主持托马斯的宣誓仪式。首席大法官同意了他们的请求,10月23日,宣誓仪式在最高法院一间会议室举行。五十年来,还没有哪位大法官的就职仪式如此隐秘。 最终,托马斯妥协了。他在办公室墙壁上的几个布置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休息室入口,他贴了张警告,指出最高法院内部事务应作为机密保守。在自己私人办公室门口,托马斯挂上了“请勿打扰”的指示牌。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他很喜欢绕着法院建筑午间散步,但自己现在臭名昭著,在大众面前混了个脸熟,再不方便四处游走了。他甚至不再驾驶自己珍爱的那辆黑色“巡洋舰”汽车上班。(车牌是REZ ZPSA, 在拉丁语法律词汇中的意思是“不言自明”。)那车实在太打眼了,很容易被人认出来。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托马斯在最高法院的第一年就足不出户未尝不是他的幸运,这样他就不会看到国会山人行道墙壁上的涂鸦了。上面写着:“安妮塔说的没错。” 与绝大多数大法官同僚不同,托马斯努力记住最高法院每位工作人员的姓名--不管是餐厅伙计、法官助理,还是普通法警。尽管他竭力表现自己的亲和力,但最高法院员工仍然对他在听证会上的窘状印象深刻。几年后,托马斯仍记得最高法院一位执勤警官每天冲他打招呼时说的那句话:“别让他们... (查看原文)
    坐忘 2012-08-14 06:27:58
    —— 引自章节:善恶之争
  • 最高法院面前有两类案子。堕胎案是一类--其他全属另一类。 履任之前,还没有哪位大法官的立场像苏特那样扑朔迷离。……不过,至少在第一个开庭期内,提名苏特的共和党人有理由感到庆幸,因为从他的投票记录来看,他的观点仍趋于保守。这一年里,他在几个大案子中都 附和了伦奎斯特与斯卡利亚的意见,包括一起与堕胎有关的案子。在拉斯特诉沙利文案(Rustv.Sullivan)里,他在一个5:4的判决中投下了决定性的一票,该判决确立了所谓堕胎言论限制规则,禁止受联邦资金资助的医生在患者面前有任何涉及堕胎问题的言论。 在20世纪绝大部分时期,无论政治左翼还是右翼,他们在最高法院内的代言者都泾渭分明。在许多案件中,威廉·布伦南与其同盟者以宪法为工具--致力于建立一个更为自由与平等的社会;相反,伦奎斯特与斯卡利亚一方则认为,最高法院应遵从政治多数与立法者的意志,对宪法的解释应尽量贴近制宪者原意。然而,美国司法界还存在着第三种势力,他们不为公众熟知,也看不出他们究竟代表民主党,还是代表共和党。戴维·苏特就属于这第三种势力。 (查看原文)
    坐忘 2012-08-14 06:40:48
    —— 引自章节:待决问题
  • 戴斯声称国会有“合理根据”认为校园暴力与贸易存在关联。 在回应中,苏特讽刺道:“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做一个有理性的动物可真好,总能找到理由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 (查看原文)
    坐忘 2012-08-15 10:21:35
    —— 引自章节:流亡者归来?
  • 法学教授和法学院学生固然可以提出新理论,撰写学术文章或报刊社论,但任何运动都需要尖刀班——需要有律师把案子送进最高法院,并在庭上据理力争。其实,法律界的情形与政界差不了多少,最能征善战、也最为狂热的政治力量,正是保护派的盟军:基督教福音派。 福音派向来是美国最苦大仇深的一帮人,在最高法院的战斗意志也最为高昂。 (查看原文)
    坐忘 2012-08-15 10:23:47
    —— 引自章节:福音派反击战
  • 注: No proven,意为“未经证实”或“罪证不足”。在苏格兰的刑事诉讼中,陪审团或法官可以对被告人做出有罪、罪行未经证实和无罪三种裁决。其中罪行未经证实的裁决在法律后果上等同于无罪裁决,应将被告人释放,且不能再对其审讯。但是,受这种裁决的被告人未被定罪,仅是由于案件尚有少许疑点或证据在技术上不充分,如缺少佐证等,对被告人来说还存在着很大的有罪嫌疑。因此,宣告他无罪是不公正的。“未经证实”的裁决对防止做出不正当的无罪裁决是有积极意义的。 (查看原文)
    坐忘 2012-08-16 07:54:50
    —— 引自章节:向左走,向右走
  • 首席大法官并未放弃他的联邦主义思想。在同一个开庭期内,伦奎斯特成功促使联邦《防止对妇女施暴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的部分内容被宣布无效。存在争议的条款规定,遭受性暴力的女性可以在联邦法院对施暴者提起诉讼。这类条款完全是国会刻意制造的政治噱头,伦奎斯特及其盟友对之颇不以为然。这类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绝大多数都在州法院起诉。所以,联邦法律只不过象征性规定了一下。实践中,该条款也没有被援引过。最高法院最终以违反贸易条款为由,通过5:4的判决推翻了上述规定。 (查看原文)
    坐忘 2012-08-16 10:27:43
    —— 引自章节:保守主义节节败退的一年
  • 惟一让金斯伯格欣慰的是,这起堕胎案终于令她有机会就堕胎权的宪法基础问题表达自己与众不同的看法。其实,直到成为法官之前,金斯伯格还不太赞同布莱克门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提出的隐私权思路。她在冈萨雷斯诉卡哈特案的异议意见中写道:“要想从法律上反驳对堕胎手术的不当限制,未必要靠隐私权这一宽泛概念。问题的重点,在于妇女拥有选择自己人生道路的自主权,这就涉及对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3
    —— 引自第290页
  • 在2005年的两起“十诫”案件中,布雷耶终于有机会把自己的理论付诸实践。在这两起案件中,美国公众自由联盟的律师分别鼓动当事人提起诉讼,称两处公共机构摆放了载有“十诫”内容的宗教陈列物,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禁止确立宗教款,这两处陈设一个在肯塔基州麦克里利县政府门口,另一个在德克萨斯州议会大厦门口。4位大法官(斯蒂文斯、奥康纳、苏特和金斯伯格)认为这些陈设违反了宪法的政教分离原则,另外4人(伦奎斯特、斯卡利亚、肯尼迪和托马斯)则赞同两州的宗教陈设。只有布雷耶成了这两起案件中的摇摆票,导致同样事实出现了完全迥异的结果:他认为肯塔基州麦克里利县县政府门前的陈列物违宪,却认为德州议会门前的石碑合宪。 布雷耶前后不一的立场使他受到不少嘲弄,但是,这恰恰显示了他的务实态度与政治策略。他在范·奥登诉佩里案(VanOrdenv.Perry),也就是德州那起案件的协同意见中指出,“并不存在一个机械准则,使宪法在每起案件中的适用都必须保持一致”。接着,他比较了两处宗教陈设的历史。德州的诫律刻在一块花岗岩纪念碑上,由一个名为“老鹰兄弟会”的私人民间世俗组织于1961年捐赠给该州的。(受塞西尔·B.德米尔1956年拍摄的电影《十诫》影响,当时许多地方都贴满了圣经诫律。)最重要的是,数十年间,这座矗立于16座其他纪念碑与21处历史标记之间的建筑,并没有招致什么人不满。事实上,本案的原告本来就居无定所,长期在州议会前的公园附近逡巡,自然比其他人更易读到碑上铭文。“与少数人秉持的刻板教条相比,已过去的四十多年岁月才是最有力的证明。“这少数人无论其信仰体系是什么,都有可能以极为不利的方式把纪念碑理解为政府支持特定宗教。”布雷耶写道。 相反,在肯塔基州那起案件,也就是麦克里利县诉美国公众自由联盟案(McCrearyCountyv.AmericanCivilLibertiesUnion)中,载有“十诫”内容的...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4
    —— 引自第266页
  • 尽管苏特和布雷耶并不相像,但外人还是经常把他俩弄混,最高法院曾流行过一个段子。 话说某日苏特独自驾车从华盛顿赶往新罕布什尔州,中途停在马萨诸塞州吃午饭。一对陌生人夫妇走到他眼前,问道:“您是在最高法院工作么?”苏特点头称是。“您是布雷耶大法官,对吗?”陌生人问。为了不让对方尴尬,苏特只好再次点头,并开始与对方闲谈,知道对方问了他一个出乎意料的问题。“布雷耶大法官,什么是您在最高法院期间最开心的事情?”大法官想了想,然后说:“嗯,我不得不承认,我最开心的事情莫过于有幸与戴维·苏特共事。”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4
    —— 引自第219页
  • 布什诉戈尔案招致的批评,曾让一些大法官惊骇不已,剩余开庭期的平淡,或许可以舒缓他们的沮丧情绪。在他们看来,若按人们惯常的批评模式,布什诉戈尔案最多被指责为错误裁判,甚至说是开倒车或右倾,但是,批判声音的矛头所向,却是大法官们的动机与公正。判决被称作一件赝品、一次政治操作、一场政变。   这次判决激起的反响,正以不同方式影响着多数方的大法官们。伦奎斯特比多数同僚年长,也比他们更少介入现实政治,对这些喧嚣纷扰并不以为意。向来好勇斗狠的斯卡利亚,对各种指责自然照单全收。(值得注意的是,斯卡利亚极少为布什诉戈尔案的判决意见辩护,他更愿将之称为对一场失控选举的必要干预--如同用于政治“躯体”的止血带一样。“我们必须做些什么,因为其他国家正在嘲笑我们,”斯卡利亚会这样告诉听众,“法国佬正嘲笑我们。”)托马斯的想法就更简单了,在他眼中,布什诉戈尔案引发的愤怒完全是对方的报复行为。   恰恰相反,奥康纳从不在意自己在这起案件中扮演的角色。她珍惜自己在最高法院内的温和中间派地位,由于卷入一桩被许多人认为充满党派偏见的恶劣判决,她最近一直心绪不宁。像斯卡利亚一样,奥康纳很少为判决本身的价值辩护。面对压力,她有时会援引媒体事后推演的重新计票结果,以此证明,布什诉戈尔案判决的作用并不像批评者所渲染的那么大。奥康纳从未对自己的投票感到后悔--那种触及灵魂的深刻反省从来不是她的风格--但是,这起案件确实是她一段不愉快的回忆。   多数方的五位大法官中,肯尼迪受布什诉戈尔案的影响最大,可以说,那是他一生中最为痛苦的一段时光。他的职业生涯中,绝大多数时间都在担任法官,并对这一职业怀有一种特殊敬畏,“法官行会”(theguildofjudges),他有时会这样称呼自己的职业。事实证明,最高法院将出现两个安东尼·肯尼迪--一个是2000年12月12日之前的肯尼迪,以及在此之后的另一个--他的转变,...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6
    —— 引自第161页
  • 只有戴维·苏特一人感到有什么东西在内心粉碎了。他与其他同僚根本不是一类人。这倒不是因为其他人都有直系亲属,其实,他们在法庭之外的生活也和他迥然不同。他们参加晚会或会议,发表演讲。他们融入了华府的生活,可以对周边任何事务冷嘲热讽,甚至对最高法院的工作也是如此。对于司法中的艰难困苦,其他法官可以依凭世俗生活予以摆脱,而后继续前行。但苏特做不到。法官职业就是他生活的全部。他属于以下:司法的独立性是法治的根本所在。而布什诉戈尔案的判决,简直是对这一传统的嘲弄。某些同事的党派偏见过于赤裸裸,其行为也太过明目张胆,苏特想,或许他不能再与他们共事了。   苏特严肃地考虑了辞职问题。许多时间里,他一直不确定自己是否还应该留在大法官的位置上。在诸多密友的殷殷劝告下,他最终还是选择留下,但他对最高法院的态度已和过去截然不同。有段时间,每当戴维·苏特念及布什诉戈尔一案,都会忍不住怆然泣下。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6
    —— 引自第158页
  • 多数大法官会收到来自世界各地的邀请,费用由邀请方全包,大法官们会借这个机会在各个大学发表演讲,并与各国法官交流。唯一的例外是苏特,他的表格中的礼物栏和受邀旅行栏,年复一年都是同一个答案:无。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6
    —— 引自第158页
  • 一个人无权因为自己的错误责备任何人,甚至将责任归咎于政府。她深信佛州这场争议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一些人因为没弄清正确的投票方法而投错了票。苦苦思考那些模糊选票的确切含义,绝不是选举官员应做的工作,当然也不是法院该干的事情。如果这些选民不愿为学习如何正确投票费心思,州也没必要弄清楚这些倒霉鬼们到底想选谁。至于佛州最高法院,奥康纳把那里的大法官完全看作一帮为民主党打杂的政客。   奥康纳没有注意到的是,佛州法律明确要求计票者必须审慎判断投票者的意图--该州法律也授权佛州法院负责一些程序性工作。(佛州法院曾要求一个县在计票时算入那些用钢笔填写的选票,而按照选举要求,选票一般要用2号铅笔填写。)她也没有考虑到,许多选票之所以不完整,完全是因为投票机器出了问题,而不是投票者的脑袋少根弦儿。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7
    —— 引自第149页
  • 斯蒂文斯以他特有的兼具韵律与文雅的散文体写道:“通过阻止合法选票的点算工作,多数方今天背离了最高法院在历史上一直恪守的司法克制三原则。在此之前,我们一直尊重各州最高法院的意见。在相关问题更大程度上涉及联邦政府另一分支的事务时,我们向来尽量缩减司法权限,慎重运用司法权力。当涉及联邦宪法性问题的案件还在审理期间,没有完整呈现在我们面前时,我们从来都谨慎地拒绝发表任何意见。多数方的行动是不明智的。”斯蒂文斯坚持认为,重新计票绝对不会构成什么“难以弥补的伤害”--而这正是紧急禁制令所意图阻止的。   斯卡利亚本来没打算写任何东西,发布紧急禁制令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说明了他的态度,但是,他很快又被斯蒂文斯的异议意见激怒,迅速回到桌前撰文回应。(看来他气得不轻,以至于只顾埋头写作,把发布紧急禁制令的事情都给耽误了,尽管他一直坚持尽快发布禁令,并强调速度就是一切。)三页纸的协同意见,再次证明共和党人使用的法律策略是成功的--注重政治而非法律。共和党人成功地把佛州法院的法官描绘成一群不讲原则的党棍,但斯卡利亚同样也是基于党派偏见作出的决定,只不过支持了另外一方而已。“计票行为的合法性是值得质疑的,在我看来,它会给布什的选举合法性蒙上一层阴影,对布什和这个国家都将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斯卡利亚写道。   在正常情况下--或者说在多数情况下--最高法院不会把一件尚不明确的事情比喻成投下阴影,或者描述为酿成法律危害,更不会仓促发布紧急禁制令。此外,就在数个选举诉讼纠缠不清,让人眼花缭乱之际,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针对布什一方就迈阿密的米德尔布鲁克法官先前裁决提起的上诉做出了裁决,判决禁止哈里斯核定包括布什在内的任何人为本州的获胜者。所以,对共和党人来说,惟一可能造成的“危害”,就是佛州可以重新计票,而戈尔取得领先位置。不过,即使有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支持,戈尔也不可能在佛州取胜。对斯卡...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7
    —— 引自第146页
  • 作者是来自辛辛那提市的马丁·哈斯克尔医生,他声称已经开发出一项技术,通过扩张妇女子宫颈将胎儿移动到臀围生产的位置。然后,在用外科手术刀剪破其脑骨,将其内部清空后即可缩小头部尺寸,从而顺利将其从孕妇体内移出。…… 事实上,他并不打算参考罗伊案与凯西案的判决,也不打算援引隐私权概念,布雷耶写道:"我不准备重申那些法律原则,当然,我会把它们适用于本案的情形之内。"为此,他把重点放在奥康纳在言词辩论中的提问方面。他试图证明,内布拉斯加州法律剥夺了女性为本人健康选择最合适医疗机会的权利。……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8
    —— 引自第119页
  • 美国人民总是急着想知道该为我们做些什么……对此,我从一开始就只有一个答案。不用对我们做什么!……如果一个黑人不能凭自己的双脚站起来,那就让他趴下吧!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39
    —— 引自第97页
  • 奥康纳对堕胎权的立场源自她对罗伊案判决的看法。1973年,布莱克门在法院意见中写道: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范围之广,足以把妇女对于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权包括在内,\"但堕胎权不是绝对的。当一州认为存在\"急迫的州利益\",有必要限制堕胎选择权时,最高法院应认可该项限制。那么,什么时候才算关涉本州利益,必须对堕胎施加限制呢?布莱克门认为应以怀孕头三个月为期。他指出,在怀孕最初三个月,胎儿尚未成形,堕胎对孕妇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在此期间,堕胎的决定的决定和施行\"必须取决于孕妇主治医生的医学诊断\"。(罗伊案法院意见书中的许多内容都是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的分析,而非一味偏重于女权。布莱克门以前做过明尼苏达州一家著名大医院的法律顾问,熟悉各类医学知识。)   但是,一旦妊娠继续进行,布莱克门写道,承载各州利益的法律保护的侧重点就移转至胎儿利益,而非女性权利。在头三个月之后,各州可以对堕胎实施限制,但只是\"以与母体健康相关的方式\"。最后,\"在胎儿能够自然存活的阶段\",各州可以限制乃至禁止堕胎,\"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须进行的堕胎除外\"。从本质上看,罗伊案的判决引入了一种弹性标准,前期更为注重妇女的堕胎权,之后依据胎儿发育状况,逐步对该权利施加限制。尽管如此,布莱克门仍然强调,无论在妊娠的任何阶段,对堕胎的任何限制措施,都必须保障妇女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虽不著名但仍很重要的多伊诉博尔顿案(Doev.Bolton)中,布莱克门曾详细阐述了上述观点,该案针对的是乔治亚州一项堕胎法令,最高法院在罗伊案判决当日也对此案做出了裁决。在该案的法院意见中,布莱克门再次重申了医生的堕胎手术选择权,他指出,医生在决定实施堕胎手术时,\"必须综合各种因素--生理、情感、心理、伦理以及女性年龄--一切必须围绕孕妇权益进行。\"当女性健康受到威胁,无论处于妊娠任何阶段,医生都必须选... (查看原文)
    INFJ筝吹旬 2013-02-20 20:44:41
    —— 引自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