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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在合同中十分常见,不同类型的定金有不同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实践中容易混淆。我国规定的定金类型较多,但定金制度的一般规则、具体规定和实际适用仍有许多疑问和值得探讨之处。因此,本书致力于对定金制度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包括定金制度的发展史和比较法研究,定金的概念与类型等基本问题,定金法律关系的创设与消灭,不同类型定金的效力等。
张金海,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总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在《法律科学》《法学》《判解研究》《政治与法律》《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转载:出版独著《侵权行为违法性研究》、译著《侵权法的哲学基础》(译者)等。
作者以定金这一金钱质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定金的制度史和比较法,将定金细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这四种类型,并将证约定金排除在外。作者以这四种定金类型为基础,分析了定金法律关系的创设、效力内容及消灭,文献功底扎实、论述整体上较为完整。但个人认为,定金的效力部分,作者通过罗列各种学说并给出自己观点的论述模式过于单一。在论据内容的选择比较薄弱,导致作者的观点说服力不足、论文的创新性稍有... 作者以定金这一金钱质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定金的制度史和比较法,将定金细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这四种类型,并将证约定金排除在外。作者以这四种定金类型为基础,分析了定金法律关系的创设、效力内容及消灭,文献功底扎实、论述整体上较为完整。但个人认为,定金的效力部分,作者通过罗列各种学说并给出自己观点的论述模式过于单一。在论据内容的选择比较薄弱,导致作者的观点说服力不足、论文的创新性稍有欠缺。并且,作者既然指出定金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只聚焦学界争议观点学说,通篇只援引司法解释的解读作为实务方面的论据,几乎看不到一个实务判决,学理和实务的功能互动未能很好体现。但就定金的制度史追溯、比较法考察以及我国学界关于定金的学理争论梳理这部分内容,作者的论述比较清晰,还是值得推荐的。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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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有用 海里没有盐 2023-05-17 19:14:23 湖北
作者以定金这一金钱质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定金的制度史和比较法,将定金细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这四种类型,并将证约定金排除在外。作者以这四种定金类型为基础,分析了定金法律关系的创设、效力内容及消灭,文献功底扎实、论述整体上较为完整。但个人认为,定金的效力部分,作者通过罗列各种学说并给出自己观点的论述模式过于单一。在论据内容的选择比较薄弱,导致作者的观点说服力不足、论文的创新性稍有... 作者以定金这一金钱质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定金的制度史和比较法,将定金细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这四种类型,并将证约定金排除在外。作者以这四种定金类型为基础,分析了定金法律关系的创设、效力内容及消灭,文献功底扎实、论述整体上较为完整。但个人认为,定金的效力部分,作者通过罗列各种学说并给出自己观点的论述模式过于单一。在论据内容的选择比较薄弱,导致作者的观点说服力不足、论文的创新性稍有欠缺。并且,作者既然指出定金为学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只聚焦学界争议观点学说,通篇只援引司法解释的解读作为实务方面的论据,几乎看不到一个实务判决,学理和实务的功能互动未能很好体现。但就定金的制度史追溯、比较法考察以及我国学界关于定金的学理争论梳理这部分内容,作者的论述比较清晰,还是值得推荐的。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