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法律·政策·工具》的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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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一种非竞争性资源,这意味着一个市场参与者使用数据并不限制其他市场参与者使用同样的数据。然而数据也是一种独占性资源,通常可以对数据施加限制从而排除对数据的自动获取。事实上,欧盟委员会在《打造欧洲数据经济》中指出,由于收集或持有数据的企业主要是在内部使用而不与其他市场参与者分享数据,数据交易较为有限。在自愿数据共享的场景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是数据持有者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从而给要求获取数据的其他主体施加高额交易成本,甚至令人望而却步。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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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所有权”路径在欧盟委员会组织的公众咨询和结构性21对话中得到的支持最少2”也就并不稀奇了。因此,在数字单一市场战略的中期审查通信中,甚至没有再提到这一路径,而在《打造欧洲数据经济》报告的后续工作中则有所提及。23这不难理解,因为除了其他问题之外,这种方法是否能实现便利数据获取的基本目标也令人怀疑。对于数据持有者是否会在可接受的情形下允许其他主体获取数据,这一路径并未提供任何确切答案。最重要的是,所有权路径的实际结果似乎很可能与当前的情况区别不大,即在数据价值链中具有最大议价能力的主体最终将获得对数据的控制权。因此,在没有为实现总体经济目标增加相应价值的前提下,以数据所有权的方式对市场进行强烈干预的正当性值得怀疑。
从公布的反馈情况来看,目前最严重的问题存在于汽车领域:24车主无法获得车载数据,而是由汽车生产商保留,他们声称需要这些数据开发预测性维护或其他商业模式。可以想见的是,以预测性维护或其他尚未出现的商业模式为说辞,类似问题未来也会出现在其他市场领域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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