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编辑推荐:
◇2020年度法治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全新法律随笔,解读热点案件,思辨法治要义。
◇集结罗翔近两年对法治与社会的观察,论法理、聊读书、谈爱情,人间清醒与你坦诚相见。
◇盘点近年热点案件,理性而不失温度,从N号房事件到张玉环案,如何在现实中追求正义?
◇从法律视角破解电车难题,思辨刑罚边界、胎儿权利等法理冲突,在时事中保持理性思考
◇收录罗翔走红后的心路历程,不仅普法,更分享人生经历与感悟,附罗翔青年照。
◎内容简介:
《法治的细节》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罗翔全新的法学随笔,面向大众读者,从热点案件解读、法学理念科普、经典名著讲解等6大板块,普及法律常识与法治观念。内容包括辛普森案、电车难题、性同意制度等法律基本常识,或N号房、张玉环案等时事热点的案件,多维度培育法律思维,助力法治社会的构建,点亮每个人心中的法治之光。
此外,本书还...
◎编辑推荐:
◇2020年度法治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全新法律随笔,解读热点案件,思辨法治要义。
◇集结罗翔近两年对法治与社会的观察,论法理、聊读书、谈爱情,人间清醒与你坦诚相见。
◇盘点近年热点案件,理性而不失温度,从N号房事件到张玉环案,如何在现实中追求正义?
◇从法律视角破解电车难题,思辨刑罚边界、胎儿权利等法理冲突,在时事中保持理性思考
◇收录罗翔走红后的心路历程,不仅普法,更分享人生经历与感悟,附罗翔青年照。
◎内容简介:
《法治的细节》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罗翔全新的法学随笔,面向大众读者,从热点案件解读、法学理念科普、经典名著讲解等6大板块,普及法律常识与法治观念。内容包括辛普森案、电车难题、性同意制度等法律基本常识,或N号房、张玉环案等时事热点的案件,多维度培育法律思维,助力法治社会的构建,点亮每个人心中的法治之光。
此外,本书还收录了罗翔在爆红后的心路历程,分享其求学成长经历,袒露其心境的变化与成熟,与读者一起通过阅读与思辨,走出生活中的迷茫时刻,在现实中共同完善法治的细节。
◎媒体评价:
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这不仅是罗翔老师这样法律传播者的愿望,也是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应有的态度。
——《人民日报》
法律可能让人觉得很生涩,离生活比较远。但是罗老师能让你知道法律跟生活是非常贴近的。他自己本身很懂,所以可以用最简单直白的语言讲出来。
——《南方周末》
罗翔老师不仅给你提供法律专业视角下的独特解读,还时不时来一场哲学教育,让你感受到一种被降维打击的快感,获得感和成就感满满。
——《第一财经》
外皮是喜感的口音,搞笑的例证;内核则是在多年的实践和思辨中寻求真理,催人上进,成为内容产业中的一股“清流”。这恐怕是罗翔之所以能持续受欢迎的原因所在。
——《中国新闻周刊》
罗翔老师满足了人们对有力量的通识教育的想像。用荒诞、极端案件逗笑人的同时,夹带出对尊重生命、尊重常识和对理想主义的呼唤。
——《三联生活周刊》
“津津有味”是罗翔弹幕里的高频词。除此之外,人们喜欢他,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他的真性情。
——《网易》
作者简介 · · · · · ·
罗翔
湖南耒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著有法律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随笔集《圆圈正义》等。
除学术研究与授课外,罗翔教授长期专注于法律普及与法考教学。
在校任职期间多次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欢迎的十大教师称号,2018年入选法大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2020年初,因其刑法课视频中所举的案例幽默风趣,意外爆红网络,一时形成“千军万马追罗翔法考”之势。其上课视频截图所制作的表情包在网络上疯传,被称为“一米九的法律男神”。3月9日,受邀请正式入驻bilibili视频网站,创造极速千万粉传说。
目录 · · · · · ·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
我们为什么要诚信?
“孝子”能否逾越法律?
脑死亡、植物人与“死亡”
死刑应当被废除吗?
二、法理的思辨
孩子起诉父母生下自己
可怕的配阴婚民俗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三、正义的实现
“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二十六年了,正义的惩罚还会降临吗?
踹伤猥亵者,见义勇为的尺度
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锤杀案中的证明难题
与智力残障女孩结婚构成强奸罪吗?
韩国N号房事件的N重罪
四、性刑法
性刑法的惩罚边界
当我们谈论恶劣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性侵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是不同意
代孕应该合法吗?
胎儿有权利吗?
艺术是自由的,但并非无拘无束
五、读经典
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审判苏格拉底,读柏拉图《申辩篇》
读《会饮篇》,理解爱的严肃与崇高
找到你的玫瑰花
六、对 话
我的青铜时代
如何做一个称职的老师?
我们画不出完美的圆,但它是存在的
后记 祝各位同学一路平安
· · · · · · (收起)
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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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觉得读书效用很低,浪费金钱和时间,是当代的反智主义;有的人过于崇尚智慧,把知识推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是尚智主义。这两种观点在我看来也许都是错误的,反智主义是一种愚蠢的偏见,但是尚智主义何尝不是一种同样愚蠢的偏见。现在,一个人标榜自己爱读书,有时候带有某种夸耀的成分,“每周读五本”“一年读完几百本书”以显示知识的优越感。在我看来,这种“爱读书”带来的优越感和清高,通常都是不学无术的表现。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
我一直都认为,真正的智慧一定是否定性的,也就是承认自己的无知。读书就是为了攀登智慧的阶梯。这其实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我们因为无知而读书,读书又让我们真正地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浅薄。拒绝读书当然是一种愚蠢,但是因为读书而滋生出骄傲与傲慢是一种更大的愚蠢。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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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的书评 · · · · · · ( 全部 119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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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觉得读书效用很低,浪费金钱和时间,是当代的反智主义;有的人过于崇尚智慧,把知识推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是尚智主义。这两种观点在我看来也许都是错误的,反智主义是一种愚蠢的偏见,但是尚智主义何尝不是一种同样愚蠢的偏见。现在,一个人标榜自己爱读书,有时候带有某种夸耀的成分,“每周读五本”“一年读完几百本书”以显示知识的优越感。在我看来,这种“爱读书”带来的优越感和清高,通常都是不学无术的表现。 我... (3回应)
2021-11-12 11:39:41 14人喜欢
有的人觉得读书效用很低,浪费金钱和时间,是当代的反智主义;有的人过于崇尚智慧,把知识推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是尚智主义。这两种观点在我看来也许都是错误的,反智主义是一种愚蠢的偏见,但是尚智主义何尝不是一种同样愚蠢的偏见。现在,一个人标榜自己爱读书,有时候带有某种夸耀的成分,“每周读五本”“一年读完几百本书”以显示知识的优越感。在我看来,这种“爱读书”带来的优越感和清高,通常都是不学无术的表现。 引自 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我一直都认为,真正的智慧一定是否定性的,也就是承认自己的无知。读书就是为了攀登智慧的阶梯。这其实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我们因为无知而读书,读书又让我们真正地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浅薄。拒绝读书当然是一种愚蠢,但是因为读书而滋生出骄傲与傲慢是一种更大的愚蠢。 引自 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一个在购物节通宵购物的人,和一个读一夜书的人,难道不都是带着暂时的兴奋,和事后的疲倦,乘兴而来、败兴而归? 引自 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小时候,我很喜欢看武侠小说,因为这迎合了我行侠仗义的想象。在现实生活中,我经常被欺负,因为长得又高又瘦,就被同学看成是异类,还被说患有“巨人症”。虽然长得高,但不会打篮球,于是更加被瞧不起。我初一摔断腿,被起绰号叫“瘸子”,这个绰号一直跟到高三。我就会在武侠小说中,把自己想象成快意恩仇的大侠。 引自 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我时常在反省自己,我读很多反映战乱、饥荒、贫困的书籍时会流泪,进而获得一种道德上的优越感。我为他人的苦难感同身受,为他人苦难的故事流泪,为他人苦难的故事伤心欲绝,就自我感觉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但是我真的身临其境吗?我付出实实在在的帮助了吗? 引自 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同的价值。 引自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今天,在中国刑法学界,亦有许多宏大的逻辑命题,人造的超级词汇,营造了一种人为的学说对立,诸如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站队、社科法学和教义法学的比拼,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文斗。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博爱》对民主社会三个大词的批驳,也许可以让我们警惕模糊性的词汇所带来的狂热,走出理性的自负。 引自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穆勒的自由原则要求人类事务尽可能少受限制,认为这会激发人最大的创造力,总体上促进社会福利。但斯蒂芬却看到反面,他非常冷静地看到人类中相当比例的人群是自私自利、感情用事、好逸恶劳,经常陷入琐碎的日常事务不能自拔,给他们天大的自由,也不能让他们有分毫的改进。 引自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根据功利主义,斯蒂芬提出了著名的关于强制的三原则。强制在以下情况中是有害的: (1)强制的目的是有害的,比如强迫一个人杀人; (2)目的正确,但强制手段不适合达到目的,比如对坚持某种特定的宗教观点进行惩罚,即便强制的目的正确,但手段也不适合达到目标; (3)目的正确,手段也能达到目的,但付出的代价太大。(P36)比如预先安装严重危险性的防卫装置保护自己的财产就是错误的,因为它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它试图避免的危害。 引自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均贫富、等贵贱,这种对平等的追求挑动着无数人的激情,激情所致的生灵涂炭,在历史上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复。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更大更多的结果平等,人们就越有可能陷入等级、特权和专制主义的泥塘。 引自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想象中的人类越可爱,越是觉得身边之人乏味恶心。因为抽象的人类如此可爱,而具体的人如此麻烦。对抽象的人类的爱是无需付出代价的,凭空想象,收放自如。但对具体的人的爱则总是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然而真正的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牺牲越大,爱心也就越大。无需付出代价的爱不是为了欺骗自己,就是为了欺骗他人。 引自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斯蒂芬指责穆勒总是带着轻蔑的口吻,谈论着同代人的普遍卑琐,但又期待着一个普世之爱,使人类获得新生的时代。他警觉地意识到,那些号称博爱的人,通常会为了他本人所理解的后代的幸福,毫不犹豫地牺牲现在活着的人所理解的幸福。(P198) 引自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事实上,在德国和意大利,这两个“预防刑”和“矫正刑”的诞生之地,法西斯专政曾经极大地利用了这种所谓的“科学”大行残暴。 引自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苏格拉底说:我唯一知道的就是自己一无所知。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自认为万事皆知的人只是最大的愚昧,知识分子的傲慢不过是不学无术的另一种表达。 引自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这一套逻辑下来,苏格拉底提醒法官们:当一个人自相矛盾的时候,其实这种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该相信些什么,而且他们从来没有认真考虑过自己的信念,也就显明他们的正式指控逻辑错落,自相矛盾。 引自 审判苏格拉底,读柏拉图《申辩篇》 “我想,我有充分证据证明我说实话,那就是我的贫穷”每次读这句话,真的是不断地在“戳”我的心。苏格拉底告诉陪审团:我不会放弃我的使命,也绝不会因为死亡就放弃自己的使命。他告诉陪审团:如果要以放弃使命为条件获得释放,我选择拒绝,我还会继续从事选择的事业,去省察别人,像马虻一样“戳戳戳”,我要唤醒你们。 引自 审判苏格拉底,读柏拉图《申辩篇》 阿波罗神命令苏格拉底去医治雅典人的心病,其实雅典人和我们今天的人们是一样的,以功名利禄作为最大追求,但是苏格拉底告诉我们,这完全是对焦错误,我们应该追求智慧这个不可企及的目标,我们要省察我们的人生,而不是追逐金钱、名誉和政治权利。 引自 审判苏格拉底,读柏拉图《申辩篇》 3回应 2021-11-12 11:39:41 -
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防止它腐坏堕落。法律的目标是维护秩序,但是维护秩序的力量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成为秩序的破坏力量。 因此,法律不是一种工具,它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众的自由。如果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人治可以打着法律的名义大行其道,人也就不可能拥有真正的自由。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
2021-11-09 16:37:14 5人喜欢
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防止它腐坏堕落。法律的目标是维护秩序,但是维护秩序的力量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成为秩序的破坏力量。 因此,法律不是一种工具,它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众的自由。如果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人治可以打着法律的名义大行其道,人也就不可能拥有真正的自由。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工具可以获得各种赞美,而当工具妨碍了使用者的目的,自然也就会被弃之如敝屣。如果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会无法避免为人任意裁剪取舍的命运。 引自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一元论,黑白分明,立场鲜明,试图以一个理论、一个体系囊括世间万象。而现在的人们很喜欢使用一元论的思维,因为这很容易迎合人们理智和情绪上的需要。但一元论的思维却在人类历史上带来了无数浩劫,比如德国纳粹对种族的不宽容。相较而言,承认理性有限,立足现实的多元论却少了很多刀光剑影。 一元论的思想家,比比皆是,他们经常把不接受自己观点的人视为敌人,认为他们在道德上是败坏的。相反,多元论虽然有自己的立场,却能看到对立的立场也有相对合理性,不会随意对人进行人身攻击。 引自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智力和智慧是两码事,很多人有智力,但不一定有智慧。 引自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托马斯·索维尔提醒:智慧是从你经历的一切中获得理解,它并非头脑中的智力游戏。智力的反义词是迟钝,智慧的反义词是愚昧,愚昧比迟钝会带来更大的危险。很多智力发达的人也许非常愚昧。 引自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法家崇拜权力,权力永远超越法律,知法守法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的,权力则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 引自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早在清末,当时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家与法治的区别,他说:法家只是专制的工具,民众没有任何自由可言,而法治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为了约束权力,让民众拥有自由的便利。 引自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人们很容易把价值观与偏见等同起来,但两者有云泥之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见,这种偏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偏见的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引自 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 偏见的人无法容忍也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通常都自以为优越,无法容忍质疑。 引自 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 这就如康德所说,“道德本来就不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引自 我们为什么要诚信? 这让我想起了苏格拉底在接受死刑判决前的自我辩解中说:我的朋友,如果你认为一个宝贵的生命应该花费时间掂量他的生死前景,你就搞错了。无论做什么,他仅有一事需考虑,即做的是对还是错,像个好人还是坏人。 引自 我们为什么要诚信? 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被鼓励,那它不可能是犯罪。 引自 “孝子”能否逾越法律? 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思考方式,就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但是法律规则,则是我们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引自 “孝子”能否逾越法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很多人认为脑死亡就是植物人,但其实脑死亡有区别于“植物人”。“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态状,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而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因此,对于植物人通常不需要呼吸机的维持,家属可以把患者带回家自行照顾,但脑死亡患者必须靠呼吸机来维持“活着”的假象,所以,植物人有苏醒过来的可能,但脑死亡从死里复活的可能性很小。 引自 脑死亡、植物人与“死亡” 我小时候也经常参加公审大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那个时候的死刑犯是要游街示众的。看着这些五花大绑、身上插着长牌子的人,有时我会觉得他们挺可怜。有些胆大的同学甚至还敢去围观枪决现场。这些同学回来的时候,往往绘声绘色地给我们讲述某些犯人的“英勇事迹”,比如打了好几枪才死,或者死前大叫一声,“老子十八年后还是一条好汉”。 引自 死刑应当被废除吗? 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晚年,贝卡利亚才提出第五点废除死刑的理由,那就是死刑一旦误判,后果是无法挽回的,相信了解聂树斌案的朋友对这点不会陌生,毕竟人头不是韭菜,割了不能再长。 引自 死刑应当被废除吗? 回应 2021-11-09 16:37:14 -
序言 读罢序言,最大的感触便是罗翔的谦和。 成为网红在他心目中并不算一种成就,他认为自己只是被幸运砸中,同时他也不把网红视为贬义词,而是把这看作传播法治精神的一个机会。这是他作为个人的谦和。 他没有把法视为只有自己这样专业人士才懂得的事物,而是把它看作每个人心目中的“出厂设置”,只需激活即可。他也没有把法治视作最神圣的事物,而是认识到它的悖论性,知道它只是治理社会的次优选择(最优选择往往无法在现实...
2022-02-11 10:53:49 3人喜欢
序言 读罢序言,最大的感触便是罗翔的谦和。 成为网红在他心目中并不算一种成就,他认为自己只是被幸运砸中,同时他也不把网红视为贬义词,而是把这看作传播法治精神的一个机会。这是他作为个人的谦和。 他没有把法视为只有自己这样专业人士才懂得的事物,而是把它看作每个人心目中的“出厂设置”,只需激活即可。他也没有把法治视作最神圣的事物,而是认识到它的悖论性,知道它只是治理社会的次优选择(最优选择往往无法在现实中落地)。这是他作为法律从业者的谦和。 除了b站上的鬼畜,我此前并没有看过他的刑法视频,但仅从序言看,视频值得一观,本书值得一读。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性中寻找确定性 这篇整体的谈了谈法治。 法治源于人们对确定性的偏好,或者说,社会需要秩序。至于为什么一定要靠法治,道德和宗教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是因为人们内心都存在幽暗成分。自古以来,性善论和性恶论就争论不休,但我认为进入近现代后,随着生物学、人类学的发展,人性具有阴暗面应当是基本常识了。这也是政府的治理方式无法靠“人治”,只能靠法治的原因——权力会放大阴暗面,将人异化,因而柏拉图期盼的哲学王的完美统治是不现实的,只有用法治来制约权力,才能保障自由与秩序。 接下来,作者讨论了法治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有没有客观标准这一问题。在他看来,法治是一元论和多元论的统一。一方面,公平正义肯定有一个客观标准;另一方面,现实中人们只能不断逼近那个标准,无法做到百分百的重合。在我看来第一部分是更难说明的,或许只能看作是一种信念——倘若不相信正义有客观标准,那么社会秩序该如何维系,我们只能去这样相信。这部分论证中,对相对主义存在矛盾的说明很有趣——相对主义相信“没有绝对的正确”,那么这个观点本身不是绝对正确的,因此总有一个绝对的正确,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然后作者谈及了法治的要义——普遍遵守。这部分论述我认为对中国的价值很大,毕竟两千多年以来的古代史中,我们的政治都有浓浓的法家色彩(秦信奉法家,汉以来外儒内法),统治者习惯了用法律来管制百姓,而自己超脱在法律之上。这样的传统是我们实现现代化的一大包袱…… 从法律角度破解电车难题 这篇文章写得很好,不过或许题目起的欠妥。 作者引入了大量案例,但核心的观点是很简洁的:生命是无价的,人可以选择牺牲自己拯救更多生命,但不能牺牲他人生命来拯救更多生命。因此电车难题实际上是无解的。这也是题目的些许不妥之处。 电车难题虽然是仅存在于假设中的问题,但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它时刻提醒着我们,功利主义需要道义的指导,否则秩序会坍塌,社会会崩溃。 在此基础上,我想到一种从纯粹的功利主义角度解释电车难题无解的思路:如果把人的生命量化成一个固定数额,那么我们应当允许人搬动拉杆,在个例上我们净赚四个生命;可是,这种原则势必会在全社会普及,在每一处涉及生命权的抉择上,都按照这种原则进行,那么弱势群体的权益完全得不到保证,整个社会堕落为一种丛林,带来的巨大混乱造成的破坏将远远超过四个生命。 不过再想想,或许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社会由丛林法则支配未尝是件坏事,所以可能我们还是得秉持道德规则。 为什么我们要诚信? 回答这个问题,在不管强权主义这种彻底的流氓逻辑的情况下,就是在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做选择。 我打小是个非常厌恶撒谎的孩子,把诚实当作珍贵的美德。可现在想想,却更偏向功利主义。人大多厌恶撒谎,撒谎时往往有很不自然的表现,这是因为诚信刻在我们的基因里。为什么刻在基因中的是诚信而非欺诈呢,大概是因为诚信更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秩序,倘若人人撒谎,那么如何分工、交换、合作呢?可见诚信有好处,我们才把诚信当作美德。 不过我也非常认可作者倡导的道德功利主义,这里诚信所导向的好结果,应当不是简单的个人私利,而是一种更普适的价值——比如友谊、亲情。记得曾经只愿意和朋友说真心的想法,往往得罪人、影响关系。现在想来,为何不缄默或者谈论其他没有分歧的话题呢? “孝子”能否逾越法律 这篇回答的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首先,法律不能缺位。如果人们只靠道德来判断,势必是非常不完善的——因为人类的智能是有限的,可能会造成大混乱。不过,法律也不能完全取代道德,法律在一定情况下需要照顾到社会的普遍道德——具体来说,道德不能作为惩罚的理由,但可以作为赦免、减轻量刑的理由。 在这个孝子案中,被害人的确杀死了犯人之母,但他本也遭到了法律制裁,孝子杀他为母报仇是故意杀人。古代遇到为亲报仇向来是纵容的,因为封建王朝以孝治天下,可现代社会更重要的是法治。因此,我认为最后合理的判决应当是判有罪,死刑改无期或者无期改数十年监禁之类的。 脑死亡、植物人与“死亡” 植物人是大脑局部受损,身体机能并未丧失,而且也有一定恢复的几率。本篇重点讨论的还是死亡。 死亡在现代医学中的典型界定是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同时存在。不过除此之外还有脑死亡的说法——中枢神经系统丧失功能,人体细胞只能靠外界干预维持生存。 法律上该以哪种死亡为标准是个难题。如果以脑死亡来判断,那么对于器官移植领域非常有价值,能产生不小的社会效益。但一方面,脑死亡的在我国判断标准不成熟,可能存在误判,也可能加深医患矛盾;另一方面,人们的情感或许难以接受心脏仍在搏动、呼吸还在继续的亲人被取走器官,走向彻底的死亡。因此我国法律的标准仍然是经典死亡。 于我个人而言,患者如果是我自己,那么我愿意接受脑死亡标准,可如果患者是我的亲人,或许我在感情上也很难接受。何况如果要反映在立法中,那么需要考虑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在这个选择中,我又隐隐看见了道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抉择,这或许是法学领域常常面临的难题。 死刑应该被废除吗? 作者先列举了贝卡利亚(废止死刑首倡者)的论点:在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下,国家无权剥夺公民生命权(当然,卢梭自己不这么看);死刑对于维持社会秩序的效果有限(人对短暂的痛苦能够忍受,反而更怕长期的痛苦),甚至有副作用(激发以暴制暴的兽性,或者激发人们对犯人的怜悯);而且死刑一旦误判就无可挽回。总的看,废除死刑是出于功利主义和人道主义的考量。 但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几乎是人类最朴素的正义观,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因此,倘若故意杀人无需偿命,这会对道德秩序产生很大破坏。而且站在被害人家属或者被害者的角度,想必也很希望凶手杀人偿命。 综合两方面观点,我认为作者的想法还是很有道理的——一方面在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最好只保留故意杀人),另一方面在司法上克制死刑的判决,只在案情特别严重时判处犯人死刑。 孩子起诉父母生下自己 倘若孩子出生后会有遗传病、残疾或者不幸福的人生,那么还要不要生下这个孩子呢?一种考量是不要让孩子体验糟糕的人生,索性不生;另一种考量则是不能剥夺孩子的生命权,应该生。前者,糟糕的人生,是或然的;而后者,生命的消逝,则是必然的。其中的核心是结果正义和行为正义的抉择。 在可能打折扣的健康权与必然失去的生命权之间,作者的态度很有所偏向——应当选择尊重未出世的生命。 但在这套逻辑上,很容易导向禁止堕胎。对这点,我个人还是有些迷惑。胎儿一方面是个体,另一方面也牵涉母亲的自由。按说生命权大于自由,可胎儿毕竟没有自我意识,不知道该把它算为一个小生命,还是一块孕育中的肉。想来这里涉及到生命的界定。 可怕的配阴婚民俗 这篇以配阴婚为引,探讨的是有关尸体(延伸到骨灰)的法律问题。 尸骨涉及三方面问题:尸骨具有物的属性,在未征求亲属意见的情况下迁移属于盗窃;尸骨关系到亲属的感情,不当的处置侵害了亲属的权益;尸骨在某种程度上是人的象征,对尸骨的侮辱就是对人的侮辱,侵犯了社会权益。 关于出售尸体的问题,我认为尸体虽然有物的一面,但和私有财产有根本的分别,而且倘若允许出售,也会造成不好的影响——亲属可能出于利益漠视生命权。因此,应该把出售尸体视作犯罪的一种。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 如题,本篇探讨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核心其实只有一点——刑法惩罚的前提是犯人有自由意志。因此,精神病人完全丧失控制能力时不负责任,间歇精神病人清醒时负责人,未完全丧失控制能力的要负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自由、主动选择进入精神病状态的也要负刑事责任。 此外作者讨论了刑罚乃至死刑的意义。在报应主义(以眼还眼)和威慑目的之外,惩罚还是出于对犯人作为理性人的尊重,要让他们在刑罚面前悔改,少了这点就是对犯人的物化——把他们当作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人。按照这个逻辑,犯罪后得了精神病的病人虽然有罪,但不能立即执行惩罚,而是要先治病,再行刑。 这套逻辑超越了我的常识,我此前的思考基本还是局限在功利主义之中。但想来,现代法律必然要立足在人文主义之上的,那么在法律体系中人永远是目的而非手段,因此先治病再死刑甚至都是很应该的。 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人肉搜索相关的问题基本上是隐私权、人格尊严与知情权、表达自由之间的权衡。这之间的条件也很明晰——只是个人问题的,应当隐私权有限,不能随意在网上暴露;牵涉社会利益的,应当知情权优先,在网络上公开。 关于网络暴力,或者所谓舆论惩戒,我一直是批判的态度。因为如果犯法,那么自然有法律制裁,如果只是违背了道德,那也没办法——毕竟道德是律己的,不是律他的。舆论应当指向公权力,因为公权力可能逃开制衡,这时只能靠舆论的监督了。 “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这篇借着经典的辛普森案讨论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抉择问题。人类是有限的,无法直接实现实体正义,只能靠程序正义不断地逼近实体正义。因此,法院审判一定要符合程序正义——在国家对公民的起诉中,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避免毫无还手之力的公民被国家机器碾压。 我从辛普森案中感受到美国的法律体系还是相当成熟的,美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也很强——绝大部分都认为辛普森有罪,但绝大部分也认为法院判决公正。 同理,明白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也就能理解为何苏格拉底选择从容赴死了。看来我们并不能为了某种更好的目的来绕过法律与制度。 二十六年了,正义的惩罚还会降临吗? 这篇以张玉环案为引,讨论了我国法律中追诉时效的问题。核心仍然是强调程序正义的必要性,以及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尽量保护公民受到权力机关的伤害。我深深得感受到张玉环的不幸,发觉刑讯逼供实在是混账至极的手段(据我所知目前在部分法治环境差的地区,它还在延续)。 除了上面那个大命题,这篇还涉及正义的时间问题。在我心目中,正义或许会缺席,但绝不会迟到。洗刷冤屈与惩戒刑讯逼供者,都是非常必要的! 踹伤猥亵者,见义勇为的尺度 这篇着重分析了胡某踹伤猥亵者一度被刑事拘留的案子。作者对胡某的行为定性,定义为一种扭送(至少是假想中的扭送),加之造成的仅仅是轻伤,并不构成过失犯罪,因此胡某不该被刑拘。 在这个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刑法的一大原则——要兼顾道德主义(至少是消极的)。违反道德的未必有罪,但符合大众道德观的善行必定是无罪的,否则法律将无法满足民众的常情常感,会引起公愤。 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锤杀案中的证明难题 这篇涉及了诸多法学概念、术语,对我而言相当晦涩难懂。 开头的案件仅仅是个引子,关键还是后面大篇幅的论述,其核心议题是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我粗浅的看,第一种——犯罪构成标准,大致是控方和被告各自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而第二种——无罪推定原则,则是由控方承担全部证明责任。按之前几篇的思想,国家机器与公民相比处在强势,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但这种原则的过度施行其实会导致该国从立法上取消相关辩护理由,反而不利于公民的权益。因此,更合理的证明责任分配是取一种平衡,这更加体现了法律是平衡的艺术。 这篇我读的很费劲,也提醒我该做一些法学的基础学习与训练,接下来选课或旁听上可以留心。 与智力残障女孩结婚构成强奸罪吗? 这篇讨论的是智力残障人士的性权利问题。 对标题中的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要靠分类讨论,但核心是一致的——要看有没有利用智力残障人士的弱势地位剥削其性权益。理解这个议题的关键是——法律想要保护智残人士的性权益,但并不想完全剥夺他们的性自由。 首先,智力残疾是分级的,并不是所有智残人士都没有性同意权。按照通行的标准,如果智残人士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和可能的后果,就具有性同意权,那么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不存在剥削,自然是合法的。 其次,也要看与致残人士发生性行为之人的心理——如果处在犯罪心态下,那么存在利用对方心态的可能,就是违法的;如果根本不知道对方的情况,那么自然不存在剥削的目的。 也可以根据婚姻状态来判断——婚姻中与智残人士的性行为基本是合法的。但如果在明知对方是智力残疾的情况下还与之结婚,就存在利用对方的前提。这种情况的确违背了法律原则,但在道德直觉下似乎未必违法,这个是最难判断的一种情况,充分显示了法律的有限性。在这里作者说的真的很好,我们应当从法律的抽象的关爱中跳出来,落实到具体的关爱中去! 韩国N号房事件中的N重罪 N号房事件实在是太可怕了,受害女性在阴谋与威胁下彻底沦为了性器…… 作者本篇盘点了这类事件中组织者和围观者涉及的罪。 组织者犯了强奸罪是显而易见的,而在网络上直播强奸更是涉及公共场所强奸,罪加一等。第二条是传播淫秽物品罪,我经过思考后略有疑惑。 对传播淫秽物品定罪有两条理由,其一是为了保护儿童,其二是道德主义下的禁止剥削原则。不过在我看来,第一个问题可以用严格的分级制度来解决。第二个问题则应该分情况看,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乃至强迫拍摄的淫秽录像或者是有一方不同意传播的录像,肯定坚决不能传播;但如果是成人影片呢——演员无论男女,都是凭自己的演出赚钱(用劳动和性权益换取收入),似乎也无可厚非(想想正经拍戏也避免不了吻戏乃至激情戏,和成人影片只不过程度上有差距)。不过如果允许成人影片的拍摄与传播,那么卖淫呢?这可是彻底的对人的物化呀,从道德上看不该允许,往回推导一下,难道拍摄成人影片就不算是物化了吗?我这里的思考陷入了混乱…… 围观者的定罪则要分情况——如果对组织者进行了鼓励乃至金钱支持,那么自然是共犯,但如果仅仅是点开观看,则不该定罪。这是因为如果点开也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 我高度赞同作者所倡导的原则,只要把人是目的,而非手段铭记于心,发自真心的尊重他人,也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恶性事件了。 性刑法的惩罚边界 这一篇展开叙述了性刑法从传统的性风俗保护,慢慢实现现代化的进程。当前性刑法可能会对侵犯性自治权、破坏家庭法益和侵犯公共利益进行处罚。但是并不会专门对违背道德伦常的性行为进行处罚,比如通奸、同性恋性行为等等。 这一块的关键是保持平衡,性行为说到底是私人行为,法律干预过度就会侵犯个人自由。 当我们谈论恶劣的时候,我们在谈论什么? 这篇的引子是王振华猥亵女童案,民众普遍认为判罚过轻。进而引申到嫖宿幼女罪,部分人认为法律在幼女的性权益保护上存在为有权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嫌疑。作者接下来的论述说明了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本身并没有保护侵犯者,但判罚比强奸幼女还重,可能会有不良的社会影响。同时,从嫖宿幼女罪的角度看,猥亵幼女的判罚上限为五年确实太轻了。 整体来看,这部分的论述比较专业,不过有一点很有普适价值——每一个个案都是为了促进普遍的正义,批评的目的不是解构而是建构,认为法律存在体系性的偏见也许才是一种真正的偏见。 代孕应该合法吗? 代孕问题同样有功利主义和道德主义的分野。 功利主义下,代孕妈妈的子宫成为一种商品,通过商品交换,代孕妈妈解决经济问题,委托人父母解决可能存在的不孕不育问题。而道德主义认为,子宫不能够作为商品,因为这严重伤害了人的尊严。我觉得道德主义基本上是合理的,不过功利主义的一部分论证其实很硬核——无论怎样,都有地下黑市存在,那么不如让代孕合法化,从而可以限制黑市,用明确的法律法规更好保护代孕人与委托人的权益。 综合的来看,我认为应该以道德主义为底色,功利主义辅之——禁止代孕商业化,允许医疗性质的无偿代孕。 另,如何判断买卖人体组织是否损害人类尊严的标准很有趣——是否是可再生的。比如说捐精和买卖头发是合法的,但买卖器官就是非法的——前者的性质更接近于私有财产。 胎儿有权利吗? 这篇讨论胎儿是否拥有类似于自然人的权利,与之息息相关的就是堕胎问题。 这方面,需要在女性支配身体的自由和胎儿的生命权之间做平衡。法律分为禁止主义、限制主义和放任主义三种。显然限制主义更接近中庸之道,是更合理的。也就是根据胎儿的情况,妊娠时间,以及女性想要堕胎的理由来综合判定是否要堕胎。作者最后说的很好,“如果法律对于堕胎没有任何的限制,人们也就不可能对生命有起码的尊重”。 实际上,我认为现在我国堕胎的放任主义不但对胎儿的生命权不够尊重,也不利于女性的自由——堕胎的肆无忌惮可能会使避孕不够严谨,受损害的还是女性。 艺术是自由的,但并非无拘无束 这篇其实已经超出了本篇要探讨的性刑法的范畴,从一个更广的角度探讨艺术的自由。 题目所陈述的结论其实是非常符合我们的直觉的,因为艺术自由归根结底是自由的一种,而自由是必然有边界的——否则会侵犯他人的自由、权利。于本篇的案例而言,这组名为《校花》的作品将偷拍的女性按外貌排序,既侵犯了她们的肖像权,也侵犯了她们的人格尊严——人不该被外貌排成三六九等! 这里再次体现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因为艺术家的确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超脱于芸芸众生循规蹈矩的庸俗生活,否则怎么创造的出艺术品呢?自由的边界该划定在哪里,需要仔细权衡。 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我彻底被作者的谦卑与真诚打动了。 这篇谈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读书的态度,一个是读书的境界。 读书,归根结底是站在前人的经验与观念之上,去追求智慧。无论站的多高,都离天空无限遥远,因此越是读书就越该明白自己的无知。读书的理想态度应该是谦卑的,如果只是因为读书多就滋生骄傲乃至傲慢,是非常愚蠢的。我正处在一个年轻气盛的阶段,又热爱阅读,最该时时反思自己的阅读心态。一定要时刻警惕! 作者将读书划分为四个境界,其核心标准是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分别是逃避世界,营造世界,理解世界,超越世界。第一和第二重都是与现实世界脱离的,区别在于前者宛如在各种书籍中的世界中探险、流浪,用新鲜感冲淡现实世界带来的压力,而后者则是利用书籍精心搭建起一个完美的堡垒,以此抵挡现实世界的压力。第三重好理解,大概也是我如今所处的状态。第四重则比较伟大了,恰恰符合“世界上只有一种真正的英雄主义,那就是在认清生活真相之后依然热爱生活”这一名言,这是我接下来要追求的境界。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这篇是对詹姆斯·斯蒂芬《自由·平等·博爱》的解读。 在这本书中,斯蒂芬系统性地批驳了穆勒所倡导的这三大新桃,捍卫英国古老的自由制度。具体的内容我在这里不详细展开了——作者已经对书中内容加工了一次,如果我再在笔记中加工一次,就未免太变样了。给我的启发主要是这三条看起来天经地义,只能是好东西的信条,其实也有其模糊与复杂的一面,处理不当就会祸患无穷。 审判苏格拉底,读柏拉图《申辩篇》 这篇文章中,作者评述了苏格拉底在陪审团面前的申辩。面对各种指控,比如苏格拉底是自然主义者,是智者学派,不信城邦诸神,蛊惑青年,苏格拉底都基于事实和基本的逻辑推理一一反驳。但显然,他的驳论激怒了陪审团,他最终被判有罪,可他没有提议自己被流放、监禁,而是表示自己作为雅典的马虻,一直致力于唤醒人们,应当得到奖赏才对。他再度激怒了陪审团,被判死刑。他面对死亡,慷慨陈词,令人敬佩。 作者特意强调了几点。首先,苏格拉底虽然以善辩的形象示人,但他绝非智者学派,因为他相信有真理——尽管他认为人类(包括自己在内)十分无知,因此他拥有一种否定性的智慧。其次,苏格拉底一再激怒陪审团,是因为死亡也许可怕,但它追上人的速度并没有罪恶快——这一点很像孟子所说的“所恶有甚于死者”。最后,作者强调人要有值得自己终身追求的使命和终身奉行的信条,我深以为然。 苏格拉底的慷慨赴死再次让我意识到绝对有东西比生命更重要。只不过再想到许多牺牲的未必有足够价值的人,我认为我应该让自己的认知发展到相对充分地程度再思考该为什么献出生命。 读《会饮篇》,理解爱的严肃与崇高 这篇是作者对《会饮篇》的评述。会饮篇是几位有识之士与苏格拉底各自对爱神与爱情的探讨。在我看来,苏格拉底之前的发言中,只有阿里斯多潘提出的“圆球理论”比较有趣——被劈成两半的人总想变完整,于是人与人之间才有爱情。而苏格拉底在发言中强调,爱一个人是因为我们能在对方身上发现并追逐永恒而原初的美好,这个过程是放弃自我,发现自我和重塑自我的过程。 我在想,苏格拉底的爱情观与我曾秉持的爱情信条还不太一样,我认为爱一个人就是爱这个具体的人,就是爱ta的全部。不过想来如果过在交朋友时往往是源于对方的某些特质,而在爱上一个人时就毫无缘由地爱上这个人本身,这也不大对。所以真爱或许的确如苏格拉底所想的那样,是一种抽象的爱与具体的爱的结合吧!关于爱情,我经历太少,无法有更透彻的看法了…… 找到你的玫瑰花 这篇立足《小王子》,探讨了爱情。 书在选择文章时大概经过了有意的设计,把小王子放在了会饮篇之后。苏格拉底强调了爱中抽象的那一面,而这篇就强调了爱中具体的那一面。 玫瑰花本身就是关于爱的一个绝妙的比喻——一个花园中有上千朵玫瑰,为什么小王子只钟爱自己星球上的那一朵?因为经过了“驯化”,或者说有了共同的经历与回忆,建立起了特殊的关系。这让我不禁反思自己当前的爱情观是不是太执着于是否足够合适,而漠视了关系的构建对爱情的意义。换而言之,百分百合适的人或许是极难遇到的(假设真的存在),更重要的是和一个差不多合适的一同经历风风雨雨,真正的爱情或许是培养出来的。我之前的观念似乎很容易把自己引向一个死胡同。 另外,这篇提供了一个审视快餐式恋爱的视角。如果一段恋爱的节奏太快,那么有比较充分地理由相信这场恋爱是出于真爱以外的其他情感,比如说对对方较为抽象的欣赏(这种抽象欣赏还没来得及与具体的对象合二为一),或者说对想要恋爱的情绪的满足,甚至是纯粹的欲望。这让我更加坚定地认为恋爱应该保持一个合理的节奏,留出充分的时间让双方互相“驯化”,成为彼此唯一的玫瑰花。 我的青铜时代 这是一篇访谈文稿,涵盖了罗翔从小到大的人生轨迹。我读完真的很感动。 感触最大的点仍旧是谦卑。只不过这一次,我读到了罗翔年少轻狂时的样子——因自己是湖南人而优越,因自己从小镇考来京城而优越,因自己是法律人而优越,因自己被评上十佳老师而优越,因自己爱着抽象的人而有道德优越感…… 罗翔不断成长,逐渐发现了这些优越感的虚无。他慢慢认识到自己的成就全部是命运的馈赠,需要的是回馈而非骄傲。 想想自己的成长经过,我似乎总是离不开优越感,我曾先后因自己的自律而优越,因自己的学习而优越,因自己的原则性与正义感而优越,直到现在,我不再以这些东西感到优越时,我内心其实以我对优越感的警惕而悄悄地优越着,仿佛这是一种思想境界高的表现……从内心审视,我似乎总是不愿意承认自己无比平凡,除了运气好以外什么都不是。我想,倘若我将自己的抽象的爱投入具体,去真正地做一些实事,那么思想中的浮华也可被荡涤吧! 此外,罗翔的一些话实在是太有哲理,太让人感动,我想我应该摘录下来。 “good加上个s就变成了goods,就变成了商品。” (问)“你最希望被记住的,如果说只有一个身份能被记住,是什么?” (答)“老师。” 我想古代许许多多的职业慢慢消逝了,近代以来又有许许多多的职业诞生,惟有老师贯穿数千年的历史,延续至今。这的确是一个伟大的工作。 如何做一个称职的老师? 这是一篇演讲,围绕事业这一主题,罗翔讲述了自己做老师的经历。 他最初做老师只是为了赚钱,直到后来,他才发现自己在面向法考的辅导班中讲课能影响一大批将要投入法治建设中的人,从而点燃了自己的热情,拥有了使命感。不是所有人一开始就能明确地找到自己热爱的事业,但是我们可以选择热爱自己选择了的事业,并将热爱转化为持续的行动。 主题之外,还有许多让我感动的细节。其一是探访麻风病院的经历,那种“美丑对比”让我震撼,确实,每个人都有内心的幽暗…… 还有罗翔所引用的那段话,“一个不成熟男子的标志,是他愿意为某种事业英勇地死去;一个成熟男子的标志,是他愿意为某种事业卑贱地活着。”我近来也思考过英勇就义与明哲保身的抉择,这不失为一个注解。 我们画不出完美的圆,但它是存在的 这篇几乎所有的点都在前文有所涉及,我也不再重复了。 至此,我读完了本书,心中还是颇为感慨的。这本随笔散文集,大概就是我的法学启蒙之书吧!从中我虽然没能收获很多具体的法学知识,但是感受到了法学平衡的艺术,明白了要克制自己的正义感等等……我也从文字中了解了罗翔。他之前成为“网红”时我没有太关注,如今读完此书发现他是一个真正值得尊重的法律人和老师! 或许接下来,我可以利用学校的资源对法学展开进一步的学习~
回应 2022-02-11 10: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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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是苦涩的,海量的信息只能带给人无法饮用的饥渴感,海量的朋友带给人的可能也是没有朋友的孤独感。 柯勒律治说:“到处是水却没有一滴水可以喝。”在虚拟世界中,我们朋友遍及世界,但也许没有多少朋友可以真正地交心 所谓声誉,最重要的是你最爱之人的评价,那些愿意和你建立真实的关系之人的评价。 它看似属于你,又不属于你。你会感受到它给你带来的温暖、凉爽与惬意,也会感到它带来的凛冽、寒冷与刺痛。 人总是害怕失...
2022-06-29 23:57:07
海水是苦涩的,海量的信息只能带给人无法饮用的饥渴感,海量的朋友带给人的可能也是没有朋友的孤独感。
柯勒律治说:“到处是水却没有一滴水可以喝。”在虚拟世界中,我们朋友遍及世界,但也许没有多少朋友可以真正地交心
所谓声誉,最重要的是你最爱之人的评价,那些愿意和你建立真实的关系之人的评价。
它看似属于你,又不属于你。你会感受到它给你带来的温暖、凉爽与惬意,也会感到它带来的凛冽、寒冷与刺痛。
人总是害怕失去不配拥有的一切,这也是一种极大的贪婪与背叛。无论如何,最重要的,是做一个忠于每天职责的人。
我们画不出完美的圆,但它是存在的
人可以有片刻的感动,不可能持久地感动。你能真正影响的人,一定是你愿意在他身上投入大量的时间的,跟你有真正的接触的那些人。
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喜欢高看自己,贬低他人。
虚荣会给人带来痛苦,而且虚荣也不真实。
我觉得人最大的痛苦,就是无法跨越“知道”和“做到”的那个鸿沟。
对于公权,只要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对于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对于你懂的东西,你才会真正地认同;对于你不懂的东西,你不可能真正地认同。
“当被人夸的时候,你是否觉得不真实?”我说:“是啊。”她接着问:“那你高兴吗?”我说:“还挺高兴的。”于是她反问:“那别人批评你的时候,为什么就不高兴了?本质上,过分的夸奖与过分的批评不都是误解吗?误解本来就是人生常态,不要喜欢好听的误解,而厌恶不好听的误解。”这一段话,让我瞬间释然。
这个世界最远的距离就是知道和做到。
对于不可控的事情,我们保持乐观;对于可控的事情,我们保持谨慎
现在你会发现那种善意,其实主要还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因为责任不是你来承担,责任是由别人来承担,但你享受了那种“你感觉做好事”的那种快感,但责任你没有承担。
苏格拉底说,人心中的欲念是一个筛子,筛子装不满水,无论多少东西都填满不了人心,所以人的欲望一定要限定在一个具体的事情上,这样你才会有真实的满足感,否则你不可能有满足感。
我们爱,因为我们匮乏;我们爱,因为我们希望超越每日的锱铢必较。在爱中,我们放弃自我,发现自我,重塑自我。
我希望变得更好,也希望我的爱人能够变得更好。在具体人中发现抽象的美,从抽象的美中更好地爱具体的人,可能会达成一种美好的状态。
我们在对方身上看到了自己,并不是看到了现在的自己,而是看到了过去的自己,并因此看到了将来,希望自己变成更美好的人。
在爱情中,我们能够在爱人身上,回忆起原初的美好,看到自己能够达到的更好的状态。
我们一定是缺乏爱,才会去追寻爱。
爱神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去追逐永恒,在爱人身上发现我们原初的美好。爱其实就是寻找美的过程。所有人都爱的美好,就是美的源泉,那永不变化的美本身。
爱可以激发人的勇气
不断警醒他们要省察,要去过值得过的生活。
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价值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当惩罚一个人是为了将其作为对其他人进行威慑的范例,你只是把他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邪恶的事情
有关人类应当是什么样子、他们应当如何生活的观点。它经常意味着对现状的不满。一个对自己见过面的兄弟都不爱的人,特别易于觉得他会去爱他从未见过也永远不会见到的远房表兄。”想象中的人类越可爱,越是觉得身边之人乏味恶心。因为抽象的人类如此可爱,而具体的人如此麻烦。对抽象的人类的爱是无需付出代价的,凭空想象,收放自如。但对具体的人的爱则总是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然而真正的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牺牲越大,爱心也就越大。无需付出代价的爱不是为了欺骗自己,就是为了欺骗他人。
“对天下人的爱,通常意味着热衷于我本人
正如黑格尔所告诉我们的,人类从历史中唯一得到的教训就是从来不接受教训。
法律下的平等绝非结果的平等,每个人都有机会来改进自己,但结果平等的观念是荒谬的。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会破坏私有财产和社会道德。既然人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社会就会把这些差异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因此,平等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最佳补充,也可能成为它最凶恶的敌人。托克维尔认为,平等是一个诱人的理想,同时又是太容易堕落的理想。
在斯蒂芬看来,如果说平等有实际意义的话,那也只是一种法律之下的平等,也即法治所赋予的平等——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自由可以区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前者是指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LIBERTY TO…),后者则是“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也即“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
你不妨对沼泽中的一潭死水发一通高论:“天哪!你为何不流向大海呢?你在这里倒是自由自在,方圆数里之内,没有任何水利设施,没有水泵来吸你,没有你不得不流入的固定河渠,没有僵硬的堤岸把你限制于特定的路线,没有水坝和水闸。可是你动弹不得,你变得腐臭,滋生瘴气蚊虫,这跟奴隶有什么两样!”如果那一潭死水知道如何作答,它很可能会说:“你想让我推动水磨,载起舟楫,可你得先给我挖出正确的河道,提供合用的水利设备呀。”
但斯蒂芬却看到反面,他非常冷静地看到人类中相当比例的人群是自私自利、感情用事、好逸恶劳,经常陷入琐碎的日常事务不能自拔,给他们天大的自由,也不能让他们有分毫的改进。穆勒的自由反而会纵容人性的懒散和恶习。缺少得到民意支持的道德约束,自由将变成放纵,没有任何社会价值。在斯蒂芬看来,人类普遍视为良好的每一种习惯,几乎都需要经过或多或少痛苦而艰辛的努力才能养成。不可能指望人会自发形成这些良好的习惯。没有道德施加的自律,个人会倾向于过一种游手好闲、了无生趣的生活,既没有高雅的教养,也缺少追求伟大人格的动力。
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同的价值。
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我们越多地认识真理,只会让自己越多地谦卑,越多地尊重,和而不同,求同存异,与光同尘。
你如果行善事,人们会说你必定是出于自私的隐蔽动机。不管怎样,还是要做善事。
你今天所做的善事明天就会被人遗忘。不管怎样,还是要做善事。
你如果成功,得到的会是假朋友和真敌人。不管怎样,还是要成功。
你耗费数年所建设的可能毁于一旦。不管怎样,还是要建设。
你坦诚待人却得到了伤害。不管怎样,还是要坦诚待人。
心胸最博大最宽容的人,可能会被心胸狭窄的人击倒。不管怎样,还是要志存高远。
人们的确需要帮助,但当你真的帮助他们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攻击你。不管怎样,还是要帮助他人。
将你所拥有的最好的东西献给世界,你可能会被反咬一口。不管怎样,还是要把最宝贵的东西献给世界。
这也许就是经院哲学家阿奎那所说的,我们今生活着的唯一意义,就是超越今生。
陀思妥耶夫斯基《白痴》中的提醒:“当善良成了白痴,仁爱变得无用,狂暴显示为力量,怯懦装扮成理性,美注定要被践踏和毁灭,恶却愈加肆无忌惮、扰乱一切。”
远藤周作在《沉默》一书中有一句话很扎心:“罪,并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如盗窃、说谎。所谓罪,是指一个人通过另一个人的人生,却忘了留在那里的雪泥鸿爪。
一个在购物节通宵购物的人,和一个读一夜书的人,难道不都是带着暂时的兴奋,和事后的疲倦,乘兴而来、败兴而归?逃避可能有用,但现实世界的困境并不会因为逃避而消失。
艺术是自由的,但并非无拘无束
阿克顿勋爵告诫我们:自由并不意味着从道德中获得解脱。否则人类在追求自由的时候反而会受到更大的奴役,这种自由之路沾满血污。
自由始终面临着两大威胁,其一是人们对乌托邦的向往,其二则是人们将自由与放纵混为一谈。
如果法律对于堕胎没有任何的限制,人们也就不可能对生命有起码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一切道德秩序都将崩溃。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从错误行为中获利。
“试图用法律或舆论的强制去调整家庭内部事物、爱情或友情关系,或其他许多同类事务,就像试图用钳子从眼球中夹出人的睫毛一样,这会把眼球拽出来,但绝对得不到睫毛。
踹伤猥亵者,见义勇为的尺度
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的话:“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在道德上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
动刀者必死于刀下。
人们追求正义的初心,很有可能结出非正义恶果。
惩罚一个人必须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一个人已经进入无法知道对错的程度,惩罚他,就是把他物化了,他就成了纯粹的工具人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很多时候过分的逻辑推演会把我们逼向怪圈。
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人要为自己的快乐负责
康德所说:“我们之所以做道德的事情,不是因为幸福,而只是因为这本身就无愧于我们已经拥有的幸福。
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难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贝卡利亚认为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比如剥夺生命,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比如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因为最容易触动人感觉的不是强烈但暂时的运动,而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死刑看起来很残酷,但执行时间很短,头一下被砍断,也就随之结束。死刑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了,所以它的影响是暂时的。
关于罪与罚,是让犯人听到自己的死刑宣判而感到解脱?还是让他重返自由社会用尽一生赎罪?如果犯人并未把死刑视为惩罚,至死仍未反省,死刑又有何作用
想法:何用?让他消失用啊
目前在医学上,死亡并不是一个最终的结果,而是分为三档,第一档就是脑死亡,但脑死亡后还可能存在心跳。第二档是临床死亡,也就是生物体的心脏停止跳动,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第三档是生物学的死亡,心脏停搏24小时之后,他的细胞就全部死亡了。
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但是法律规则,则是我们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康德所说,“道德本来就不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学者的最高境界就是拥有完美的学术声誉,但却可以没有任何真才实学。
做人的最高境界就是有诚信之名但不行诚信之事,
不能得到百姓的信任就危险了,后引申指做人、为学都应诚信为本,否则无法安身立命。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
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
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权力永远超越法律,知法守法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的,权力则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
怀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彻底的破坏,从而陷入虚无。
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苏格拉底相信世界上存在客观的正义,但色拉霍马叙斯认为正义只是强者的说辞,强权即真理,正义只是强者的利益。格劳孔兄弟则持怀疑主义的态度。
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工具可以获得各种赞美,而当工具妨碍了使用者的目的,自然也就会被弃之如敝屣。
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如果追求最优选项,反而会导致最坏的结果,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忏悔,说偷梨并不是为了吃,他们偷的梨,只吃了几个,其他的都喂猪了——偷梨是为了获得一种偷盗的“愉悦感”——这让我感到真实,人的内心确实有幽暗的成分,有时人并非不知道对错,而是明知是错,却依然要选择错误。
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
告别习以为常的平庸与肤浅。
人总要对焦于某种超越生活的存在,才能当你失望的时候,也许正是因为你对法治太过盼望而沮丧
亚里士多德在《论智者的谬误》中为“智者”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智者的技艺貌似智慧其实不是智慧,所谓智者就是靠似是而非的智慧赚钱的人。
人们的内心深处总有一种对最优选择的追求。但是人类的经验和历史不断地告诉我们,追求最优选择的初衷,最后往往会带来最坏的结果,通往地狱的道路总是看起来在走向天堂。
当你觉得没有意义,那就一定存在与此相对应的意义之所在。
一个人既不能试图去发现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不能去发现他所知的东西,因为他知道了便没有必要去探寻;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因为那样的话,他甚至不知道他要去探寻什么。
回应 2022-06-29 23:57:07 -
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我们只能接受一个有缺陷的程序正义。当然我们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寻找一种平衡,或者说我们是通过程序正义来追求实体正义。因为只有合理的程序规则,才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个并不完美的实体正义。如果人们无视程序规则去追求所谓的正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曾经说过:“正是这种程序决...
2022-06-27 22:57:18
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我们只能接受一个有缺陷的程序正义。当然我们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寻找一种平衡,或者说我们是通过程序正义来追求实体正义。因为只有合理的程序规则,才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个并不完美的实体正义。如果人们无视程序规则去追求所谓的正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曾经说过:“正是这种程序决定了法治和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只有严格地、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引自 “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回应 2022-06-27 2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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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是苦涩的,海量的信息只能带给人无法饮用的饥渴感,海量的朋友带给人的可能也是没有朋友的孤独感。 柯勒律治说:“到处是水却没有一滴水可以喝。”在虚拟世界中,我们朋友遍及世界,但也许没有多少朋友可以真正地交心 所谓声誉,最重要的是你最爱之人的评价,那些愿意和你建立真实的关系之人的评价。 它看似属于你,又不属于你。你会感受到它给你带来的温暖、凉爽与惬意,也会感到它带来的凛冽、寒冷与刺痛。 人总是害怕失...
2022-06-29 23:57:07
海水是苦涩的,海量的信息只能带给人无法饮用的饥渴感,海量的朋友带给人的可能也是没有朋友的孤独感。
柯勒律治说:“到处是水却没有一滴水可以喝。”在虚拟世界中,我们朋友遍及世界,但也许没有多少朋友可以真正地交心
所谓声誉,最重要的是你最爱之人的评价,那些愿意和你建立真实的关系之人的评价。
它看似属于你,又不属于你。你会感受到它给你带来的温暖、凉爽与惬意,也会感到它带来的凛冽、寒冷与刺痛。
人总是害怕失去不配拥有的一切,这也是一种极大的贪婪与背叛。无论如何,最重要的,是做一个忠于每天职责的人。
我们画不出完美的圆,但它是存在的
人可以有片刻的感动,不可能持久地感动。你能真正影响的人,一定是你愿意在他身上投入大量的时间的,跟你有真正的接触的那些人。
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喜欢高看自己,贬低他人。
虚荣会给人带来痛苦,而且虚荣也不真实。
我觉得人最大的痛苦,就是无法跨越“知道”和“做到”的那个鸿沟。
对于公权,只要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对于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对于你懂的东西,你才会真正地认同;对于你不懂的东西,你不可能真正地认同。
“当被人夸的时候,你是否觉得不真实?”我说:“是啊。”她接着问:“那你高兴吗?”我说:“还挺高兴的。”于是她反问:“那别人批评你的时候,为什么就不高兴了?本质上,过分的夸奖与过分的批评不都是误解吗?误解本来就是人生常态,不要喜欢好听的误解,而厌恶不好听的误解。”这一段话,让我瞬间释然。
这个世界最远的距离就是知道和做到。
对于不可控的事情,我们保持乐观;对于可控的事情,我们保持谨慎
现在你会发现那种善意,其实主要还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因为责任不是你来承担,责任是由别人来承担,但你享受了那种“你感觉做好事”的那种快感,但责任你没有承担。
苏格拉底说,人心中的欲念是一个筛子,筛子装不满水,无论多少东西都填满不了人心,所以人的欲望一定要限定在一个具体的事情上,这样你才会有真实的满足感,否则你不可能有满足感。
我们爱,因为我们匮乏;我们爱,因为我们希望超越每日的锱铢必较。在爱中,我们放弃自我,发现自我,重塑自我。
我希望变得更好,也希望我的爱人能够变得更好。在具体人中发现抽象的美,从抽象的美中更好地爱具体的人,可能会达成一种美好的状态。
我们在对方身上看到了自己,并不是看到了现在的自己,而是看到了过去的自己,并因此看到了将来,希望自己变成更美好的人。
在爱情中,我们能够在爱人身上,回忆起原初的美好,看到自己能够达到的更好的状态。
我们一定是缺乏爱,才会去追寻爱。
爱神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去追逐永恒,在爱人身上发现我们原初的美好。爱其实就是寻找美的过程。所有人都爱的美好,就是美的源泉,那永不变化的美本身。
爱可以激发人的勇气
不断警醒他们要省察,要去过值得过的生活。
未经省察的人生没有价值
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当惩罚一个人是为了将其作为对其他人进行威慑的范例,你只是把他作为实现他人目的的工具。这本身就是一种非常邪恶的事情
有关人类应当是什么样子、他们应当如何生活的观点。它经常意味着对现状的不满。一个对自己见过面的兄弟都不爱的人,特别易于觉得他会去爱他从未见过也永远不会见到的远房表兄。”想象中的人类越可爱,越是觉得身边之人乏味恶心。因为抽象的人类如此可爱,而具体的人如此麻烦。对抽象的人类的爱是无需付出代价的,凭空想象,收放自如。但对具体的人的爱则总是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然而真正的爱一定是要付出代价的,牺牲越大,爱心也就越大。无需付出代价的爱不是为了欺骗自己,就是为了欺骗他人。
“对天下人的爱,通常意味着热衷于我本人
正如黑格尔所告诉我们的,人类从历史中唯一得到的教训就是从来不接受教训。
法律下的平等绝非结果的平等,每个人都有机会来改进自己,但结果平等的观念是荒谬的。平均主义的道德观会破坏私有财产和社会道德。既然人在天赋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社会就会把这些差异体现出来。如果没有财富和社会地位的差异,人们将失去工作的动力。因此,平等既可以成为自由的最佳补充,也可能成为它最凶恶的敌人。托克维尔认为,平等是一个诱人的理想,同时又是太容易堕落的理想。
在斯蒂芬看来,如果说平等有实际意义的话,那也只是一种法律之下的平等,也即法治所赋予的平等——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自由可以区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前者是指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LIBERTY TO…),后者则是“它回答这个问题:‘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也即“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
你不妨对沼泽中的一潭死水发一通高论:“天哪!你为何不流向大海呢?你在这里倒是自由自在,方圆数里之内,没有任何水利设施,没有水泵来吸你,没有你不得不流入的固定河渠,没有僵硬的堤岸把你限制于特定的路线,没有水坝和水闸。可是你动弹不得,你变得腐臭,滋生瘴气蚊虫,这跟奴隶有什么两样!”如果那一潭死水知道如何作答,它很可能会说:“你想让我推动水磨,载起舟楫,可你得先给我挖出正确的河道,提供合用的水利设备呀。”
但斯蒂芬却看到反面,他非常冷静地看到人类中相当比例的人群是自私自利、感情用事、好逸恶劳,经常陷入琐碎的日常事务不能自拔,给他们天大的自由,也不能让他们有分毫的改进。穆勒的自由反而会纵容人性的懒散和恶习。缺少得到民意支持的道德约束,自由将变成放纵,没有任何社会价值。在斯蒂芬看来,人类普遍视为良好的每一种习惯,几乎都需要经过或多或少痛苦而艰辛的努力才能养成。不可能指望人会自发形成这些良好的习惯。没有道德施加的自律,个人会倾向于过一种游手好闲、了无生趣的生活,既没有高雅的教养,也缺少追求伟大人格的动力。
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同的价值。
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
我们越多地认识真理,只会让自己越多地谦卑,越多地尊重,和而不同,求同存异,与光同尘。
你如果行善事,人们会说你必定是出于自私的隐蔽动机。不管怎样,还是要做善事。
你今天所做的善事明天就会被人遗忘。不管怎样,还是要做善事。
你如果成功,得到的会是假朋友和真敌人。不管怎样,还是要成功。
你耗费数年所建设的可能毁于一旦。不管怎样,还是要建设。
你坦诚待人却得到了伤害。不管怎样,还是要坦诚待人。
心胸最博大最宽容的人,可能会被心胸狭窄的人击倒。不管怎样,还是要志存高远。
人们的确需要帮助,但当你真的帮助他们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攻击你。不管怎样,还是要帮助他人。
将你所拥有的最好的东西献给世界,你可能会被反咬一口。不管怎样,还是要把最宝贵的东西献给世界。
这也许就是经院哲学家阿奎那所说的,我们今生活着的唯一意义,就是超越今生。
陀思妥耶夫斯基《白痴》中的提醒:“当善良成了白痴,仁爱变得无用,狂暴显示为力量,怯懦装扮成理性,美注定要被践踏和毁灭,恶却愈加肆无忌惮、扰乱一切。”
远藤周作在《沉默》一书中有一句话很扎心:“罪,并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如盗窃、说谎。所谓罪,是指一个人通过另一个人的人生,却忘了留在那里的雪泥鸿爪。
一个在购物节通宵购物的人,和一个读一夜书的人,难道不都是带着暂时的兴奋,和事后的疲倦,乘兴而来、败兴而归?逃避可能有用,但现实世界的困境并不会因为逃避而消失。
艺术是自由的,但并非无拘无束
阿克顿勋爵告诫我们:自由并不意味着从道德中获得解脱。否则人类在追求自由的时候反而会受到更大的奴役,这种自由之路沾满血污。
自由始终面临着两大威胁,其一是人们对乌托邦的向往,其二则是人们将自由与放纵混为一谈。
如果法律对于堕胎没有任何的限制,人们也就不可能对生命有起码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一切道德秩序都将崩溃。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从错误行为中获利。
“试图用法律或舆论的强制去调整家庭内部事物、爱情或友情关系,或其他许多同类事务,就像试图用钳子从眼球中夹出人的睫毛一样,这会把眼球拽出来,但绝对得不到睫毛。
踹伤猥亵者,见义勇为的尺度
英国刑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的话:“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
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一种在道德上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
动刀者必死于刀下。
人们追求正义的初心,很有可能结出非正义恶果。
惩罚一个人必须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一个人已经进入无法知道对错的程度,惩罚他,就是把他物化了,他就成了纯粹的工具人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很多时候过分的逻辑推演会把我们逼向怪圈。
法律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
人要为自己的快乐负责
康德所说:“我们之所以做道德的事情,不是因为幸福,而只是因为这本身就无愧于我们已经拥有的幸福。
人们往往能够承受极端而短暂的痛苦,但却很难忍受长期持续的煎熬。
贝卡利亚认为能够对人心产生作用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比如剥夺生命,而是刑罚的延续性,比如无期徒刑、终身监禁,因为最容易触动人感觉的不是强烈但暂时的运动,而是反复且长久的印象。死刑看起来很残酷,但执行时间很短,头一下被砍断,也就随之结束。死刑给人们留下的印象很快就被淡忘了,所以它的影响是暂时的。
关于罪与罚,是让犯人听到自己的死刑宣判而感到解脱?还是让他重返自由社会用尽一生赎罪?如果犯人并未把死刑视为惩罚,至死仍未反省,死刑又有何作用
想法:何用?让他消失用啊
目前在医学上,死亡并不是一个最终的结果,而是分为三档,第一档就是脑死亡,但脑死亡后还可能存在心跳。第二档是临床死亡,也就是生物体的心脏停止跳动,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第三档是生物学的死亡,心脏停搏24小时之后,他的细胞就全部死亡了。
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但是法律规则,则是我们都应该共同遵守的。
法律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康德所说,“道德本来就不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幸福,而是教导我们如何使自己无愧于幸福”。
学者的最高境界就是拥有完美的学术声誉,但却可以没有任何真才实学。
做人的最高境界就是有诚信之名但不行诚信之事,
不能得到百姓的信任就危险了,后引申指做人、为学都应诚信为本,否则无法安身立命。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
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
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法治如何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性
权力永远超越法律,知法守法只是针对老百姓而言的,权力则高高在上,可以任意悔法造法。
怀疑的目的是修正,而不是彻底的破坏,从而陷入虚无。
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苏格拉底相信世界上存在客观的正义,但色拉霍马叙斯认为正义只是强者的说辞,强权即真理,正义只是强者的利益。格劳孔兄弟则持怀疑主义的态度。
任何事物一旦成为工具,就必须为使用者服务,当工具可以满足使用者的目的,工具可以获得各种赞美,而当工具妨碍了使用者的目的,自然也就会被弃之如敝屣。
阿克顿勋爵的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如果追求最优选项,反而会导致最坏的结果,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
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忏悔,说偷梨并不是为了吃,他们偷的梨,只吃了几个,其他的都喂猪了——偷梨是为了获得一种偷盗的“愉悦感”——这让我感到真实,人的内心确实有幽暗的成分,有时人并非不知道对错,而是明知是错,却依然要选择错误。
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
告别习以为常的平庸与肤浅。
人总要对焦于某种超越生活的存在,才能当你失望的时候,也许正是因为你对法治太过盼望而沮丧
亚里士多德在《论智者的谬误》中为“智者”下了这样一个定义:智者的技艺貌似智慧其实不是智慧,所谓智者就是靠似是而非的智慧赚钱的人。
人们的内心深处总有一种对最优选择的追求。但是人类的经验和历史不断地告诉我们,追求最优选择的初衷,最后往往会带来最坏的结果,通往地狱的道路总是看起来在走向天堂。
当你觉得没有意义,那就一定存在与此相对应的意义之所在。
一个人既不能试图去发现他所知道的东西,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他不能去发现他所知的东西,因为他知道了便没有必要去探寻;也不能去发现他所不知道的东西,因为那样的话,他甚至不知道他要去探寻什么。
回应 2022-06-29 23:57:07 -
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我们只能接受一个有缺陷的程序正义。当然我们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寻找一种平衡,或者说我们是通过程序正义来追求实体正义。因为只有合理的程序规则,才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个并不完美的实体正义。如果人们无视程序规则去追求所谓的正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曾经说过:“正是这种程序决...
2022-06-27 22:57:18
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我们只能接受一个有缺陷的程序正义。当然我们要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中寻找一种平衡,或者说我们是通过程序正义来追求实体正义。因为只有合理的程序规则,才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个并不完美的实体正义。如果人们无视程序规则去追求所谓的正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这就是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曾经说过:“正是这种程序决定了法治和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只有严格地、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引自 “世纪审判”辛普森案 回应 2022-06-27 2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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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用 大鲸 2022-04-05 18:26:17
既教人追求法治,又教人追求真理,追求活着的价值,追求付诸于行动,罗老师是光
10 有用 ∆ 2022-04-06 00:56:13
罗翔老师真是人间清醒。
0 有用 喵呜 2022-04-04 00:20:39
看了三分之一 看不下去 有点专业知识太晦涩了
0 有用 老王 2022-04-06 10:53:20
法治部分说的有点少,适合罗老师(刑法)的初级阅读。想要更多需要继续更多的罗老师的书籍,罗老师让我对法律有了更多的期待和向往。人不知礼,不知法不足立。
1 有用 enough 2022-04-03 23:29:20
罗翔老师非常谦逊而且诚恳。法律是有限的程序正义。是人的底线。后面关于古人那部分匆匆看过。不要攀比,能把自己的牌打好就非常不错了。
0 有用 大鱼 2022-06-30 00:02:20
关于读书的那部分写得好
0 有用 瑰夏 2022-06-29 23:30:46
作为一本法学思考随笔,还是不错的
0 有用 似是故人来 2022-06-29 23:13:22
我认为读书的四个境界,我们在书籍中逃避世界、营造世界、理解世界、超越世界。 读书既是一种出世,又是一种入世。我们要在书籍中理解世界,因为读书让我们能够拥有进入世界的力量和勇气。书籍可以拓展我们作为个体的经验,让我们接轨于人类经验的总和。每个他者都跟自己休戚相关,无论是过去的人、现在的人,还是将来的人,我们都生活在人类总体经验的故事中,我们都能在他人的故事中获得教诲。 每一部伟大的作品都是对你心灵的... 我认为读书的四个境界,我们在书籍中逃避世界、营造世界、理解世界、超越世界。 读书既是一种出世,又是一种入世。我们要在书籍中理解世界,因为读书让我们能够拥有进入世界的力量和勇气。书籍可以拓展我们作为个体的经验,让我们接轨于人类经验的总和。每个他者都跟自己休戚相关,无论是过去的人、现在的人,还是将来的人,我们都生活在人类总体经验的故事中,我们都能在他人的故事中获得教诲。 每一部伟大的作品都是对你心灵的追问,都在帮助你反思自我、走出偏见,引发你思考那些自以为是的观念是否真的无懈可击。 (展开)
0 有用 kikiko 2022-06-29 20:55:26
关于法律,有了一个新的,模糊的轮廓。学术部分真的很难理解,案例部分比较有吸引力。哲学部分算是惊喜了。说来说去,还是做人的道理,总觉得有种哀伤的调调。 从历史中学到的教训就是总不接受教训。
0 有用 小蒋不素小蒋 2022-06-29 19:00:08
一般般 加上我对法律本来就一般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