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识》的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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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呼唤的正义不是法庭的正义,它不能通过司法或诉讼话语来表述。而法律正是在后面这种话语类型中才得以阐明。因此,复仇的权力不应该被称为法律权利(droit)。控诉是由原告(说话者)对第三方(法官)提出的损害补偿要求。而复仇者则是正义的伸张者,他的正义要求(呼唤)是对自己(受话者)发出的,就好比是对法官发出一样。即便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习语),这种对正义的要求不能转让给第三方,它的合法性不允许被讨论,它不能被分配、被测量,因为它的指称——“伤害”——是不可被认知的。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5 转喻 -
至少你们承认:当日常语言的语位是含混的时候,寻找单义性、拒绝含混就是一项崇高的使命。——至少,这是柏拉图的观点。相对于异识,你们更喜欢对话。你们首先假定单义性是可能的;其次假定,单义性构成了健全的语位。但是,倘若思想的关键(?)在于异识而不是共识呢?不管是在高贵的还是日常的话语类型,在最“健康”还是最警觉的话语类型中,都是如此呢?这并不是说我们试图保持含混性。但是,在单义性之后,某样东西(通过情感)宣告了自己的存在,宣告了“单一的声音”无法进入语位链接。 (查看原文) —— 引自章节:§3 一些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