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三版)》的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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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律师开始重视审判前阶段的辩护,甚至将检察机关批捕前的37天刑事拘留期形象地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救援期”。
但是,在接触了不少涉及单位犯罪或企业高管犯罪的案件后,我发现,我国律师为企业客户和企业家客户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时间太晚、太迟了!
在很多案件中,只要公安机关作出了刑事立案决定,启动了刑事侦查程序,那么,案件就像一辆在铁轨上奔驰的列车,会一直冲向定罪的终点,而没有强大的外部干预力量,要使列车中途停车,可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
而对于那些身陷囹图的企业家和接受调查的企业而言,只要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就将面临一系列的人身自由限制和财产处置措施,而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难以有翻身的机会。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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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的合规计划通常包含五大体系:一是商业行为准则;二是合规组织体系;三是防范体系;四是监控体系;五是应对体系。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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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合规大体形成了两种方式:一是 以市场竞争为导向的合规;二是以危机处理为导向的合规。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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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不仅是救命药,而且是企业未来健康发展的预防针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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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表明,那种“一揽子”的综合合规计划通常是无效的。让企业合规行之有效的前提条件是,针对特定合规风险量身打造专项合规计划。其中,反商业贿赂合规、数据保护合规、反洗钱合规、出口管制合规,就属于国际公认的专项合规计划。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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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项合规计划”,是指企业针对特定领域的合规风险,为避免企业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遭受行政处罚、刑事追究以及其他方面的损失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性合规管理体系。对于那些从事国际贸易或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常见的专项合规计划有: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诚信合规计划、出口管制合规计划、反洗钱合规计划、数据保护合规计划等。而对于那些单纯从事国内业务的企业而言,常见的专项合规计划主要有:反垄断合规计划、反不正当竞争合规计划、反商业贿赂合规计划、知识产权保护合规计划、反洗钱合规计划、大数据保护合规计划、税收合规计划、证券合规计划、环境保护合规计划等。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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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行政和解制度试点之处,证券监管领域的改革决策者认为,试行行政和解制度主要有四个预期目标:一是通过责令行政相对人交纳高额的行政和解金,及时弥补投资者的经济损失,二是通过对疑难
行政执法案件达成和解协议,推动案件快速解决,尽快明确和稳定市预期:三是通过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让步并达成协议,减少平息行政争议,避免案件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四是破解相关制度供给不足的现实难题,对那些在法律上难以定性的行为,在不给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通过和解加以结案。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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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作为一项重大的行政执法改革,行政执法承诺懒度立,意味着一种带有协商性、妥协性和合作性的执法方式,悠数执法程序之中。
如果站在行政执法改革的角度,那么,我们可以行政执法承诺制度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概括为四个方面:
首先,提高效率和节约资源的角度看,对那些涉及反杂专业问影版新和证券期货执法案件,执法机构的普道调查活动需要投人大头物力财力,也需要投人动辄长达数年的时间,甚至会出现对疑装新难以认定的情况,而通过引人执法承诺制度,经营者主动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执法机构就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到案事了,快速处理了案件。
其次,从制度激励的角度来说,行政执法承诺制度其实包含一种激励机制:只要主动作出消除不利影响、赔偿受害者损失等方面的承诺,并采取有效的履行承诺的措施,就可以获得执法机构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的结果,说服执法机构放弃行政处罚,这就使得做出承诺的经营者获得了较大的执法奖励,使得那些潜在的违法者获得与执法机构作出承诺的动力。
再次,行政执法承诺制度的建立,使得那种以调查、处罚和威慑为核心的理念得到调整,被代之以承涕、协商、互惠和利益兼得的理念,被调查的经营者不仅可以孝与对执法方式的协商过程,还可以自主地选择最有利的执法结周呈肯者通过停止违法行为、缴纳承诺金,换取了执法机构对行政处罚放弃,这可以唤起经湾者的法律主体意识,使其更有可能接受安检的处理方式。
最后,执法承诺制度尽管可能使那些履行承诺的违法者免受行政处罚,却使其缴纳了承诺金,尤其是远远高出正常罚款标准承诺金,使其为违法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种承诺金的科处,事实上可以发挥惩罚和威慑的效力。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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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已经实施合规管理体系的情况下,企业已通过合规管理行为显示出不鼓励甚至禁止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观意志,任何送联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再体现企业的主观意识和主观意志,而纯属其个人行为。
正是这种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发挥了将金业责任与关联人员责任加以切割的作用。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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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关联人员实施特定突的情况下,法律推定企业在预防、阻止关联人员犯罪方面存在失职行为。
而企业推行合规管理体系,则成为企业证明自身不存在失职行为的依据,也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依据。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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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决定是否不起诉方面,检察机关所要考虑的核心问题主要是,企业是否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原有的制度隐患是否已经消除,原有的制度漏洞是否已经堵塞,所提出的整改方案是否得到执行,企业再次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是否明显降低。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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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理论秉持的是一种“向后看”的观点,侧重对侵害法益者的惩罚。
但是,按照合规考察的理念,企业接受合规考察后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对那些为犯罪所侵害的法益采取了修复和补救措施,使得对企业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复存在。这是一种“向前看”的视角,强调对修复法益的企业的宽大处理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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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建立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而言,企业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降到最低程度,对企业继续定罪,既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公平的。
基于这一有效修复法益的效果,对接受合规考察的企业采取合规出罪的处理,是具有正当性的。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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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说来,合规出罪机制可以从以下方面维护公共利益:
一是避免企业可能宣告破产的结局,防止由于企业员工下岗失业、投资者遭受损失、第三方投资失败等所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
二是避免企业或者企业直接责任人被定罪的结果,防止出现诸如企业无法上市、被取消特许经营资格、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的情况;
三是避免因为企业被定罪而可能带来的税收流失、经济滑坡、新兴产业受挫等灾难性后果;
四是激励一些富有科技含量的涉案企业,通过建立有效合规计划,改造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而得到可持续发展,最终可能成为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百年老店”。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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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母公司拥有或者控制海外子公司50%以上投票权的,母公司就被视为对子公司实施了“充分控制”。假如腐败性支付反映在总公司的账簿之中,那么,母公司将被视为“知道”子公司的违法性支付行为。假如母公司对此不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阻止,母公司将被视为默许该违法支付行为。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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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的这种“母子公司连带责任”原则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广泛承认,并成为在反海外贿赂领域实施长臂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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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效的合规整改方案应当注重刑事合规与行政合规的有效衔接,将预防企业行政违法作为合规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才能实现企业犯罪的“源头治理”,避免企业丛行政违法走向犯罪道路。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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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不起诉改革体现了三大司法理念:一是对企业加强司法保护的理念;二是对企业有效治理的理念;三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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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整改就是改造一个企业的灵魂,使其彻底回归合法经营的轨道,这正是合规不起诉改革的伟大所在。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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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合规考察制度应尽量由省级或地市级检察机关来启动,他们拥有更加丰富的资源,能够更好地制定合规整改和验收标准,开展合规考察制度实践。
第二,合规考察制度应当尽量适用于大型企业涉嫌实施的重大单位犯罪案件。越是针对涉嫌重大犯罪的大型企业开展合规考察,这样的合规整改和合规不起诉,越具有示范作用和标杆意义。
第三,应当改造目前的单位犯罪理论,将企业责任与关联人员责任彻底分离。单位构成犯罪尽管属于关联人员构成犯罪的前提,但两者在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检察机关即便对单位作出合规不起诉,也不意味着对关联人员责任的免除。
第四,应当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合规考察制度予以分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快速诉讼程序,引人了控辩协商的因素,体现了对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加以宽大处理的精神。而针对单位犯罪的合规考察制度建立后,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程序,以企业认罪、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积极补救挽损、处理责任人、制定有效的合规整改方案为前提,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并设置合规考察期,选任合规监管人,帮助企业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消除商业模式中的犯罪因素,实现“去犯罪化”改造。将来应通过立法部门的授权,经过法律的修改,在我国确立1年以上3年以下的合规考察期制度。
第五,未来应确立专业的合规监管人制度。无论是行政监管部门、检察机关,还是工商联等行业协会,都无法保证合规监管需要的专业知识、时间精力和基本的工作效率,因而均不适宜担任合规监管人。同时,应当停止以单位作为合规监管人的改革试验,由资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特定领域专家领衔担任合规监管人,组建专业的合规监管人团队。为加强对合规监管人专业能力的考察和职业伦理的监督,可以组建合规监管委员会,发现合规监管人专业水平不高,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或违背职业伦理的,管委会有权及时解除监管协议,取消合规监管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可将...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