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租、立法与官僚体制的纯经济理论》从纯理论的角度,探讨发生在政府与市场边界上以及政府官僚机构内部的事情。 也就是说,《寻租、立法与官僚体制的纯经济理论》探讨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经济学的范畴,而属于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的范畴。自从以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等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兴起之后,经济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就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下,以边际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逐渐摆脱了单一的“数量观”,开始运用“权利观”来重新看待商品与交换。所有权、权力、租金以及契约形式等在新古典方法下难以探讨的对象和概念,在新制度经济学中都被赋予了清晰的经济学意义,同时也使得过往在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下探讨的问题,现在能够运用经济学的方法来重新审视。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Mises)早就提出,从纯理论上说,经济学应成为一门研究人类选择行为的普遍性学问。但要达到这一目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新的概念与工具是必不可少的基石;而科斯(Coase)之后产生的新制度经济学,恰好提供了这一重要的基石。 《寻租、立法与官僚体制的纯经济理论》提出的理论建立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传统上,旨在沿着已经开辟的道路,解决一些在政府行为理论、国家理论和官僚制理论中目前仍悬而未决的问题。 《寻租、立法与官僚体制的纯经济理论》的书名叫作《寻租、立法与官僚体制的纯经济理论》,顾名思义,《寻租、立法与官僚体制的纯经济理论》的核心内容即由相应的三部分构成,分别从纯理论的视角探讨寻租行为、立法权力配置以及官僚体制结构的经济效率问题。单纯从书名来看,这三部分内容似乎各自围绕独立的主题展开,不同主题间看起来联系不大,但实际上,《寻租、立法与官僚体制的纯经济理论》的三部分内容紧密相关,属于层层递进的结构。概括来说,《寻租、立法与官僚体制的纯经济理论》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唯有一个:国家的立法与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下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一致,在什么条件下则会与之相背离?而《寻租、立法与官僚体制的纯经济理论》三部分在新制度经济学范式下,以纯理论的方法,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并回答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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