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 · · · · ·
侯春杰: “民法研究系列”之一,就债的基本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采用请求权基础方法,以实例引导法律上的思考,本书第一版于2009年在大陆出版,广受好评,多次加印,此次作者针对新修正的法律条文及解释适用进行了修正,另增加“变动中的债法”一章,对学术成果进行了总结。《债法原理》一书继续秉持王泽鉴以案说理的写作风格,通过列举中外案例及审理过程,来介绍债法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同时向我们介绍了现行法律的运行情况,以供研究,极具实用价值。
债法原理的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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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 作者
作者简介 · · · · · ·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为台湾地区民法学最有声誉的学者。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等
目录 · · · · · ·
绪论 变动中的债法 一、 序说 二、 债法修正与现代化 三、 契约自由与基本权利 四、 契约缔结成立 五、 契约上的义务群与债务不履行 六、 缔约上过失 七、 定型化契约条款 八、 代理 九、 无因管理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一款 债之意义及发生原因 第一项 债之意义 第二项 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 第三项 债之发生原因 第二款 债权的性质及相对性 第一项 债权的性质 第二项 债权的相对性 第一目 债权相对性的意义及债权平等原则 第二目 债权相对性及物权绝对性的实例解说 第三项 债权的物权化 第四项 债之涉他关系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与自然债务 第一项 债权的实现 第二项 不完全债权 第三项 自然债务 第四项 例题解说 第四款 债务与责任 第一项 债务与责任的意义及发展 第二项 责任类型 第三项 债权保全与担保制度 第四项 债权的交易性 第五款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第一项 给付义务 第二项 附随义务 第三项 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第四项 不真正义务 第五项 债之关系上义务的体系构成 第六款 债之关系之有机体性及程序性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任务与发展 第一款 债法的编制体系 第二款 “民法”债编与民商合一 第三款 债法的社会任务与发展趋势 第一项 债法的社会任务 第二项 债法与特别法 第四款 “民法”债编修正 第二章 债之发生:契约 第一节 契约与契约法 第二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强制缔约 第三款 劳动关系的规范 第四款 定型化契约 第一项 问题及规范 第二项 “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 第三项 “消费者保护法”对定型化契约的规范 第四项 新增订“民法”第247条之1规定的解释适用 第三节 债权契约的意义、类型及结构 第一款 债权契约的意义及其在法律行为体系上的地位 第二款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 第三款 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 ——增订“民法”第166条之1规定 第四款 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 第五款 要因契约与不要因契约 第六款 一时的契约与继续性契约(继续性债之关系) 第七款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 第八款 一方负担契约与双方负担契约 第九款 预约与本约 第十款 综合整理 第四节 契约的缔约 第一款 请求权基础的体系构成 第二款 要约 第一项 要约的概念 第二项 要约的成立、生效与撤回 第三项 要约的效力:要约拘束力 第四项 要约的消灭 第三款 承诺 第四款 意思实现 第五款 交错要约 第六款 合意与不合意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好意施惠关系与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第一款 契约之拘束力与契约之效力 第二款 “最高法院”所创设“一般契约之效力”的存废 第三款 契约与“好意施惠关系” 第四款 “事实上契约关系”的兴衰 第六节 契约的解释及契约漏洞的填补兼论 契约法律人的教育 第一款 契约的解释 第二款 契约漏洞的填补 第三款 契约法律人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 第一款 问题的提出及Jhering(耶林)的 culpa in contrahen
绪论 变动中的债法 一、 序说 二、 债法修正与现代化 三、 契约自由与基本权利 四、 契约缔结成立 五、 契约上的义务群与债务不履行 六、 缔约上过失 七、 定型化契约条款 八、 代理 九、 无因管理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第一款 债之意义及发生原因 第一项 债之意义 第二项 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 第三项 债之发生原因 第二款 债权的性质及相对性 第一项 债权的性质 第二项 债权的相对性 第一目 债权相对性的意义及债权平等原则 第二目 债权相对性及物权绝对性的实例解说 第三项 债权的物权化 第四项 债之涉他关系 第三款 债权的实现与自然债务 第一项 债权的实现 第二项 不完全债权 第三项 自然债务 第四项 例题解说 第四款 债务与责任 第一项 债务与责任的意义及发展 第二项 责任类型 第三项 债权保全与担保制度 第四项 债权的交易性 第五款 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 第一项 给付义务 第二项 附随义务 第三项 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 第四项 不真正义务 第五项 债之关系上义务的体系构成 第六款 债之关系之有机体性及程序性 第二节 债法的体系、任务与发展 第一款 债法的编制体系 第二款 “民法”债编与民商合一 第三款 债法的社会任务与发展趋势 第一项 债法的社会任务 第二项 债法与特别法 第四款 “民法”债编修正 第二章 债之发生:契约 第一节 契约与契约法 第二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第一款 概说 第二款 强制缔约 第三款 劳动关系的规范 第四款 定型化契约 第一项 问题及规范 第二项 “民法”第72条规定的适用 第三项 “消费者保护法”对定型化契约的规范 第四项 新增订“民法”第247条之1规定的解释适用 第三节 债权契约的意义、类型及结构 第一款 债权契约的意义及其在法律行为体系上的地位 第二款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 第三款 要式契约与不要式契约 ——增订“民法”第166条之1规定 第四款 诺成契约与要物契约 第五款 要因契约与不要因契约 第六款 一时的契约与继续性契约(继续性债之关系) 第七款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 第八款 一方负担契约与双方负担契约 第九款 预约与本约 第十款 综合整理 第四节 契约的缔约 第一款 请求权基础的体系构成 第二款 要约 第一项 要约的概念 第二项 要约的成立、生效与撤回 第三项 要约的效力:要约拘束力 第四项 要约的消灭 第三款 承诺 第四款 意思实现 第五款 交错要约 第六款 合意与不合意 第五节 契约的效力、好意施惠关系与事实上的契约关系 第一款 契约之拘束力与契约之效力 第二款 “最高法院”所创设“一般契约之效力”的存废 第三款 契约与“好意施惠关系” 第四款 “事实上契约关系”的兴衰 第六节 契约的解释及契约漏洞的填补兼论 契约法律人的教育 第一款 契约的解释 第二款 契约漏洞的填补 第三款 契约法律人 第七节 缔约上过失 第一款 问题的提出及Jhering(耶林)的 culpa in contra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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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录 · · · · · ·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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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约法律人的培养 契约法的教学研究或实务,多涉及法律的适用、契约的解释,乃在解决争议……在此等争议的案例,契约当事人必须再行磋商,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不但耗费成本资源,而且造成对立,影响交易关系等。传统的法学教育偏重于训练处理此类争议案例的所谓“司法法律人”。预防争议于前,胜于处理纠纷于后,引进预防争议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形成契约的能力,应有重视的必要。 二、两则案例(略) 三、契约法律人的能力 契约是一种计划。契约形成乃在从事契约的设计和规划,运用法律所提供手段的可能性,就契约上的危险作必要、合理的分配,以确保或实践契约所要达成的目的,此种契约形成,小者如狼犬的遗失悬赏广告,大者如参与BOT计划,其所期待与法律人的,实不低于是否处理契约上的争议。一个契约法律人应具如下的能力: (1)努力学习取得所参与设计契约的专业知识…… (2)确实掌握相关法令规章及盘里学说,综合运用于拟定契约内容,如关于某一争点,盘里学说见解相同,契约谈判未获协议时,可不必订入。对某一问题实务上有不同判决,而学说意见未趋一致时,应设法说服当事人于契约作明确的约定。 (3)注意于缔约磋商过程中,不违反所谓先契约义务,而发生缔约上过失责任。 (4)所订立的法律行为,须不悖于强行规定或善良风俗。拟定定型化契约条款时,须不违反诚信原则及平等互惠原则,对实务上案例、学说见解及判断基准,应有深刻的了解。 (5)能将法律的规定(如关于支付价金、支付移转标的物的义务)更进一步地甲乙具体化。应考虑如何排除或变更法律所设的任意规定(如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增订法律未命定的事项,以适应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 (6)“税法”与“民法”具有相互影响的密切关系,契约的订立常基于“税法”上的考虑,出于节税的目的。传统法学教育疏于契约形成的训练,与未重视“税法”具有一定的关系。一个契约法律人对“税法”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与了解...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76页 -
诚如著名的法学家 Radbruch所言,公法是一种分配正义,私法则属平均正义。公法上分配正义的典型案例为“所得税法”或“全民健康保险条例”,视其人的情形(收入、职业等)而定其税率或保费。“司法院”释字第59号解释谓:“因个人生活技能强弱有别,可能导致整体社会生活资源分配过度不均,为求资源之合理分配,国家自得手不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之范围内,以法律限制人民缔约之自由,进而限制人民之财产权。”其所宣示的是“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的分配正义。 契约及侵权行为体现私法的平均正义。契约属于交换正义,即无视其人,仅视其交易客体而从事交易。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填补因其加行为所致的损害,无视于加害人或被害人为谁,均应承担填补损害的责任。 (查看原文) —— 引自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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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原理的书评 · · · · · · ( 全部 6 条 )
债之发生及消灭反映着形形色色的经济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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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看的很快,因为有了一点民法基础,再看单独的某个概念集群就顺利多了。买这本之前有点犹豫,毕竟不是法考教科书,成书时间也有十几年,不知会不会和现在的学习混同?带着这种疑虑读完第一章,果断继续读下去:能够用短短几段案例,就把债权四个重点内容串联起来的书,一定... (展开)> 更多书评 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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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本书的论坛里发言这本书的其他版本 · · · · · · ( 全部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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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9.4分 227人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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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9.7分 497人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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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9.6分 167人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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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自版 (2021)9.3分 39人读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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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用 骇客辉 2023-01-20 12:24:18 浙江
非常好的教材
1 有用 西河汉臣 2023-08-09 20:14:38 山西
新版顺序变化还挺大的,也厚了好多。不熟悉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半文不白的表达方式也不太适应,读起来多少有些吃力,反复睡过去好多次,磕磕绊绊读完脑子里也不剩啥了。
0 有用 等天黑 2025-05-08 18:16:45 湖北
经典。语言之准确、平和、端庄,大陆教材无出其右。
0 有用 今天学习了吗 2024-12-09 11:04:16 江西
好就一个字
0 有用 空山鸟语 2024-10-05 00:25:26 上海
好书,相见恨晚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