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杉講透資治通鑑16》,p19,“北魏尚書令王睿晉爵爲中山王”,“王睿”,通鑑原文爲“王叡”,當從原文。
p22倒數第6行,“劉宋升明年間”,“升明”,通鑑原文爲“昇明”,當依原文,年號特定用字不宜改字。
p72,“典簽吳修之”,“吳修之”,通鑑原文爲“吳脩之”,當從原文。
p94,“二月五日,北魏廢除寒食節”。下華杉注:“因爲不符合周禮,拓跋宏下令廢除。總之是廢除鮮卑族的各種習俗,全面漢化。”按後半句本身是正確的,但放在這裏卻不對。因爲寒食節也是漢族習俗節日,並非鮮卑習俗(或者鮮卑有此習俗,亦是受漢族影響)。實則廢除寒食節,應該不是針對鮮卑的,而是針對整個北魏統治區,包括廣大漢人,原因是寒食節不合周禮。拓跋宏改革是分兩個方面:,一,鮮卑人全面漢化。二,整個北魏統治區,包括漢人社會,革除不合禮教規定的習俗,全面禮教化。因爲鮮卑人全面漢化運動太出名,第二點容易被忽略。廢除寒食節之類自然是矯枉過正,像南朝就沒有這麼做。
p95,“北魏舊制,每年在平城西郊祭祀天神,北魏主拓跋宏與公卿率領騎兵二千餘人,戎服遶壇而行,稱爲「踏壇」。第二天,再戎服登壇祭祀,然後又繞壇,稱爲“遶天”。三月十七日,拓跋宏下詔,舊制全部廢止”。後面說拓跋宏廢止舊制,前面第一句爲何要說“北魏主拓跋宏與公卿率領騎兵二千餘人,戎服遶壇而行”云云。實則原文是“魏舊制,每歲祀天於西郊,魏主與公卿從二千餘騎”云云,這裏是敘述舊制,魏主是泛指舊制之下的魏主,不是特指拓跋宏。故譯文第一句應去掉“拓跋宏”。
p105,“直阁將軍”,按此官職的閤字,古文只作閤,不作“閣”,當係特定用字,故當從原文,不宜改字。後文“防阁”亦當作“防閤”。
p158第5行,“北齊軍隊已佔領河中沙洲”,“北齊”誤,當爲“南齊”。
p160,“蕭懿又派部將姜修”,“姜修”,通鑑原文爲“姜脩”,當從原文。
p164,「拓跋宏說:“朕曾經與李沖討論這個問題,李沖說:'各地方言不同,誰能說哪個是正音呢?皇帝說的,就是正音。'李沖此言,其罪當死!我當時就看着李沖說:'卿辜負社稷,當令御史拿下!'”李沖趕緊脫下冠帽,叩頭謝罪」。譯文有誤,據此譯文,是拓跋宏斥責李沖之語,爲回憶前事,其實這是拓跋宏回憶前事之後,再當場斥責李沖。原文:「朕嘗與李沖論此,沖曰:四方之語,竟知誰是;帝者言之,即爲正矣。沖之此言,其罪當死。因顧冲曰:卿負社稷,當令御史牽下。沖免冠頓首謝。」因,於是也,非當時也。顧者,回頭看也。拓跋宏回憶的前事,是私下和李沖對話,要看李沖,何須顧也。這時是在廟堂之上,召見羣臣,敘述以前和李沖對話的事之後,扭頭看人羣中的李沖,所以“顧”也。譯文應爲「拓跋宏說:“朕曾經與李沖討論這個問題,李沖說:'各地方言不同,誰能說哪個是正音呢?皇帝說的,就是正音。'李沖此言,其罪當死!”於是看着李沖說:“卿辜負社稷,當令御史拿下!”李沖趕緊脫下冠帽,叩頭謝罪」。
p170倒數第2行,“宣佈官員品級制度,啓動管制改革”,“管制”誤,拼音打字之譌也,當爲“官制”。
p172倒數第6行,“如果本來是卜筮酋長”,“卜筮”誤,拼音打字之譌也,當爲“如果本來不是酋長”。
p190倒數第3行,“中書侍郎邢蛮”,“蛮”字誤,當爲“巒”。
p195倒數第3行,“十一月四日”,誤,當爲“十一月十四日”
p251第4段第3行,“十一月二十日”,誤,當爲“十一月二十一日”
p252,“稱奉德皇太后之令”,“德”前脫“宣”字
p265末行,“修靈祏”,“祏”字誤,查原文是“脩靈祐”。
p275,“光祿大夫張瑰拋棄石頭城回皇宮”,“瑰”字誤,此人名爲“張瓌”,人名特定用字不可改字。
p283,“北地人傅映”,“映”字誤,此人名爲“傅暎”,人名特定用字不可改字。
《華杉講透資治通鑑17》,p77,“謝覽,是謝沦之子”,“沦”字誤,當爲“瀹”。譯者將“瀹”字誤看作“淪”字也。
p111,“鄰敵窺伺,擾我疆场”,“场”字誤,當爲“埸”。原文“鄰敵伺間,擾我疆埸”,譯文基本是照錄原文,唯“伺間”改爲“窺伺”,但將“埸”錯當成了“場”字。疆場是戰場,疆埸也可表戰場,但亦可表邊界。疆場本是作戰的地方,無所謂“擾”。這裏說的擾我疆埸,即擾我邊界意。柏楊譯文這裏譯作“北方敵人,所以侵略我們邊疆”,“邊疆”雖譯得沒問題(不過最好譯爲“邊界”),但沒有把“窺伺”譯出來。另袁翻此奏雖因北邊之事而起,但原文“疆埸”,並未特指北方而言,當係泛指南北二邊(北魏二敵,北柔然,南蕭梁),譯文不當添加“北方”二字。
p118倒數第7行,“郡臣領取薪俸”,“郡”字誤,當爲“群”
p135,”郁久閭阿那瑰“,”瑰“當作”瓌“。後文還多處出現”阿那瓌“之名。按”郁久閭阿那瓌“雖本係音譯,但在古書已形成固定寫法,所用爲”瓌“字,不可改爲”瑰“。
p145倒數第8行,”巨鹿人魏蘭根“,“巨”字誤,此地名爲“鉅鹿”,地名特定用字不可改字。
p231,”溫子升“,“升”字誤,此人名爲“溫子昇”,人名特定用字不可改字。
p233第4行,”歸糾於大環境不好“,”糾“字誤,當爲”咎“。
p271,”宋游道“,”游“字誤,當從通鑑原文作”遊“。人名特定用字不可改字,譬如陸游之游不可作遊,宋遊道之遊不可作游。
p288,”元修“,通鑑原文作”元脩“,當從原文。
《華杉講透資治通鑑18》,p200,高洋封諸弟爲王,“...高凝爲新平王...”,高洋諸兄弟名字皆從氵旁,新平王不當獨從冫,查原文,係高【氵疑】。

p234倒數第3行,“南方開發寧州、越隽”,”隽“字誤,當爲”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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