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方案以顺应现实生活的实际需要为目标,立足于中国现行著作人格权体系,综合吸收了英美等版权体系国家以及日本的法律经验,能从根本上克服现有著作人格权体系在理论上、逻辑上的缺陷;结合民法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也能满足《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的要求,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与解释力。本研究成果以“作者人格权”方案为基准,依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4年6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综合考虑文本的可操作性和社会的接受度,就著作人格权的修改问题提出了《关于〈著作权法〉上著作人格权的修法建议》。
本研究成果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1)厘清了民法人格权的内部构造,区分了技术意义上的人格权与真正意义上的人格权,前者包括将主体内在属性拟制为客体的所谓“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自由权”,后者包括以主体的社会属性为客体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该区分为解决困惑理论界多年的“人格权的正当性”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2)揭示出当前著作人格权背后的多种客体、多重利益关系以及其“既无财产性也无专属性”的“怪异”特征,从而揭开了著作人格权的“面纱”,袒露出了著作人格权的“真面目”。(3)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提出了“作者人格权”方案,进而为我国《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提供了颇具可行性与接受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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